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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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川国税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4〕33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总局安排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11日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主题落地,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深入开展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实“扎根工程”,解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利纳税人办税,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及政风行风测评满意度不断提升,努力以一流的业绩、一流的队伍、一流的形象不断提升站位。

二、整体思路全省国税系统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要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规范执法、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平台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从措施推出、落地跟踪、明察暗访、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到制度完善的管理闭环,建立环环相扣的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39号【发文日期】1996-01-31【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在1995年6月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和各地在试行中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经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管理,保障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其他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专用发票等,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专用发票,其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用发票的领购 第五条 专用发票的版面分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拾万元版、电脑版。

第六条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专用发票。

第七条 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税控Ic卡,以及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专用发票领购证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税系统,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74号【发文日期】1997-04-03【实施时间】1997-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的征管模式优质高效运行,实现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国税机关严格税收执法的有机结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组织收入、实施监控、提供信息、宣传税法等涉税管理服务的中心,是基层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和纳税人办税的场所,是国税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地延伸。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完善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其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服务厅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一县一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至二个办税服务厅联网的“支撑点”,凡能集中办理的涉税事项,原则都应进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建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征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树立新风的样板。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征收监控和管理服务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基本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或遗失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委托代征证书;负责提供税务登记台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现将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部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外)划分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与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设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二、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一)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与其它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收入或实际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能明确划分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核定问题。

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关于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以下两种情况的:(一)安置的残疾人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安置的残疾人已由原企业购买了若干年保险,企业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的问题。

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上述两种情况,只要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

五、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的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自己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

六、关于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10]8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范整合实地查验工作,确保查验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实地查验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查验范围(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可先行认定。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依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情形,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三)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四)对纳税人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二、查验内容(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查验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要重点查验下列项目:1.证件资料。

核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等原件,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10〕1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从2010年7月1日启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旧版机打卷式发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统一机打卷式发票和企业冠名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改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现就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2010年7月1日普通发票换版后,凡拟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普通发票换版前已经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换版要求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使用条件纳税人申请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的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请启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选用总局和省国税局确定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和联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规格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要求的规范格式、规定时间上报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三、使用要求(一)凡符合卷式发票使用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川国税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

《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

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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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纠正,以及 纳税人不接受约谈核实的,直接纳入日常检查;
(三)纳税人涉嫌偷逃、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虚开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 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按季定期召开纳税评估情况汇总分析例会,对本地区 纳税质量情况作出整体性的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提示其他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纳税人对照检查和自我纠正。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纳税评估终结后,税务人员应当根据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四条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方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纳税 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 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税种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涉及到的相关文书等暂由各市(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推进诚信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国税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疑点或问题,邀请纳税 人到税务机关了解询问,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工作方法。纳税约谈不仅是纳税评估 的重要程序,更要作为国税机关在各项征管活动中搞好税务行政提示、指导以及加强与纳税 人沟通的工作方法。

川国税函〔2008〕155号

川国税函〔2008〕1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08‟15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省局先后印发了8个•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原有解答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废止或者发生改变。

近期省局组织力量对解答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印发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规定前暂按此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全文或相关文件列举条款同时废止,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0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川国税函发 (1)995‟第12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7‟第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五〉的通知‣(川国税函…1998‟第25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第1 8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第242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09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09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 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国税流一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01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 (1)997‟第26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337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8.02.03•【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2月3日四川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商品、调拨物资、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使用本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对不符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帐,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发票分以下四种:(一)甲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二)乙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三)丙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有其他经营收入的个人;(四)专用:适用于批发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发票的格式和监制章式样由省税务局统一设计,发票由县级税务机关印刷或批准印制,并在票面右上方套印四川省××县(市、区)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

甲、乙、丙种发票每套三联,专用发票每套四联,确需增加联数或栏目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决定,发票联为红色。

第六条单位因业务需要,可自己设计发票式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领取《发票准印证》,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发票上必须印明使用单位全称,套印县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载明年号和顺序编号。

一次印刷数量不超过两年的使用量。

第七条发票必须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凭税务机关的《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或批准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每批印刷业务结束后,印刷厂应将实印数量、起讫号码、交货时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未经指定印刷发票的印刷厂,一律不准承印或自印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为进一步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外,下同)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普通发票开具范围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报送发票使用情况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除外。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在当月使用完的,应于当月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领购普通发票跨月使用的,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

正常开业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在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

纳税人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后,不再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或《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

三、申请代开发票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1-6号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1-6号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不征收增值税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现就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依据国家电监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价财〔2009〕47号)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具体实施意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对列入节能发电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给予的经济补偿。

受偿电力生产企业收到的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1-11-04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一些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二、在GB/T14885-1994中没有列举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资产办理。

三、在GB/T14885-1994中列为工业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商业纳税人购买使用,按照一致性原则办理。

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2日 国税发[2005]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2日 国税发[2005]150号

度重视 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工作 ,结合本地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对 出租房屋的 实际情况 ,找准 出租房屋税 收征收管理的薄 制定和完善具体征管办法 , 明确加强 行为 ,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 弱环节 ,
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或城市 出租房屋税收管理 的征管措施 。对委托有关
控管手段 ,出租房屋 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 比 房屋税收的征管基础。 较薄弱 , 漏征漏管情况 比较普遍。 针对这些 问 二、 动态监控出租房屋的税源。 要通过对
题, 为进一 步贯彻落实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 租赁双方的典型调查 、专项检查和 日常动态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 监控等方式 , ( 加强对 出租房屋 的税源管理 , 要
简称专用发票) 的机会 , 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 票的管理工作
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为防范
( 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 ,堵塞利用虚假专用 的使用 管理 , 要求纳税人严格按 照 《 值税 增
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 和出口退税 的漏洞 , 现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
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

请遵照执行 。
4 一 2
对违反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的,
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 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涉嫌为第三
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要追究 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 口退税
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的, 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 四、 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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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的通知【标 签】推行,使用卷式普通发票【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9﹞76号【发文日期】2009-07-09【实施时间】2009-07-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对商品批发零售行业的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改变商品批发零售中普遍存在的不索票、不开票的现状,遏制制售假发票,减少乱开票,促进全社会提高对发票在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中所起的特殊作用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商业零售企业推行使用卷筒式普通发票。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推行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推行范围 凡我省范围内已使用收款机收款的商场、超市、医药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零售企业,除团购发卡销售外的全部销售收入,2009年10月1日后应全部向消费者出具机打卷式普通发票。

属于团购发卡销售的销售,企业可以使用目前的手写版发票,也可以使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推行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加强调研。

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深入调研,摸清辖区内拟推行卷式发票的商场、超市、医药等零售行业一般纳税人户数、使用收款机收款户数、使用卷筒票规格、年使用量等情况。

特别要了解企业使用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基本功能,如能否实现日累计、月累计、自动清分现金及信用卡、购物卡消费、电子数据能否有效存储5年、能否通过介质存储电子存根数据等情况。

认真研究推行卷式发票主要问题和障碍,解决好卷式发票实现机打涉及的技术问题。

2.广泛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推行全面开票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点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的良好氛围,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
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2.27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定,现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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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标 签】普通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5﹞12号
【发文日期】1995-02-11
【实施时间】1995-0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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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两套税务机构要设后税收征管工作新的形势和要求,加强国税系统发票管理,保障国防大学家税收收入,维护政党的经济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出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的如下意见。

一、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的主要依据和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凭证。

各级国税机关不权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核检查,同时也要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应当看到,在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有严格的限定,而众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相互间的经济业务活动以及他们与广大消费者的商业联系,还必须以普通发票作为基本的商事凭证,如果有关工作跟不上,就难以有效地遏制利用发票隐匿收入,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机关报重视和搞好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

二、依照发票的管理扫流转税的电子表属划分的这一基本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经济业务按规定需要使用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统一发票、专用发票、电脑发票、自拟格式发票),均应由国税系统负责管理。

按我省现行发票的种类划分:主要有各种工业发票;各种商业批发、零售发票;汽车维修发票;修理修配发票;缝纫业发票;收购发票;集贸市场发票等。

对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集贸市场的发票管理,在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其业务所需的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确定专人凭有关手续向国税机关申请购买,不得私印发票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发票。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文件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已统一制作国税系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全国统一发票制章”字样,下环刻“国家税务局监制” 字样,中间为“四川省”或“四川XX市(地、州)”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

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各地国税机关新印发票一律使用国税系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原XX税务局监制的库存发票可以继续使用(截止使用时间,另行通知),但应加盖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发票验讫戳记,其形状统一为长方形。

长工3cm,
宽2cm,上端刻“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字样,中间刻“发票验讫”字样。

下端刻验讫戳记编号。

发票验讫戳记由各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制作。

五、加强国税系统发票管理,既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应当不断健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并应当针对分税制和机构分设后在发票管理工作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搞好调查研究。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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