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只有借据没有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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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只有借据没有借款合同篇一:没有借条、合同仅有转款凭证不能主张借贷关系没有借条、合同仅有转款凭证不能主张借贷关系张剑

乔某(男)和徐某(女)曾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徐某因家中急需买房,向乔某借款30万元。乔某与徐某当时处于热恋期,没有丝毫犹豫就将30万元转入徐某的银行账户。一年后,两人分手,乔某要求徐某偿还30万元借款,徐某拒绝。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徐某归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乔某除了一张30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再无其他证据,遂告知乔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乔某坚持要求按照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来主张权利。法院最终判决乔某败诉。

我国民事诉讼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返回欠款,必须举证证明两项基本事实:第一,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第二,出借人确实提供了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本案中,虽然乔某凭银行转款凭证证明了自己转款30万元至徐某账户,但是其还需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于乔某无法提供徐某出具的借条或者与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证据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判决乔某败诉是合理的。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或者比较相熟的生意伙伴之间。出借方往往因为觉得对方是熟人,对借条、借款合同这类凭证通常觉得无足轻重,殊不知法律规定相当严格,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就要审核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而判断借贷关系存在与否,关键要看借条、借款合同等书证。乔某无法提供此类证明,因而败诉。本案中,如果乔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则有可能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乔某只需证明有给徐某转款的行为即可,

而徐某却要证明自己有取得这笔钱的合法根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当然,如果乔某以不当得利作为诉求,则无法获得利息支持。此案也提醒人们,作为出借方应当“先小人,后君子”,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有理难辩。

篇二:银行借据合同编号和借款合同编号不一致证明

证明

****有限公司:

我行授信客户河南省****有限公司于XX年4月17日、XX年4月22日分别贷款壹仟万元整,贷款合计贰仟万元整。由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

XX年4月17日贷款壹仟万元整,贷款借据借款合同编号:******,贷款帐号:******,对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贵公司保证合同编号:******;

XX年4月22日贷款壹仟万元整,贷款借据借款合同编号:*********,贷款帐号:*****,对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贵公司保证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银行

XX年4月22日

篇三: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

从一起民间借贷案看借条与借款合同区别标签: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临沂律师欠款律师

XX-09-30 09:35 阅读(6263)评论(0)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处的一直很好,XX年9月3日和10月24日王某以砖瓦窑厂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30万元、20万元,王某向李某借款共计50万元,王某为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使用期限最多为一年,待王某资金周转过来马上还款。同时王某还向其他亲友借款XX多万,并给其他亲戚朋友许诺了高额利息。王某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用于扩建窑厂,王某用一部分借款购置房产和豪车,大部分借款被用来放高利贷,后因王某的债务人携款潜逃,造成巨额借款收不回来,导致王某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支付债权人借款本息。王某的债权人经常到王某家中索债,XX年4月27日数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告王某诈骗、非法集资,部分债权人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王某的财产。李某作为债权人也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只得于XX年5月6日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王某称借条并非自己书写的,是李某伪造的,向一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又放弃鉴定。XX年7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

还李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上诉,

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借据确实为自己书写,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承办经过】

李某又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王某的上诉理由,因李某交付给王某的借款为现金,本律师让李某到银行打印出其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李某现金流水量大,王某借款时李某手头有50万元现金。庭审中,根据法庭争论的两个焦点:一、李某的资金来源;二、李某有没有实际交付借款。本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被上诉人李某借给上诉人王某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被上诉人李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被上诉人李某所在的村为镇政府驻地,被上诉人李某也不同于一般的农民,被上诉人李某自己做生意,经常需要大量的现金交易,所以为了方便被上诉人李某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持有大量现金不是专门留着借给上诉人王某用的,而是上诉人王某借款的时候,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正好有足够的现金。这通过被上诉人李某提供的存取款明细可以证实。

2、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借款。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50万元借款,上诉人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证据。上诉人王某一再强调被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是上诉人王某混淆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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