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AA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控制风险,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AA(以下简称“AA”)合法利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是规范和指导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债券买卖和债券承分销业务中发生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含义:债券是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托管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融资券或其他债券。

回购交易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即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日由正回购方按商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利息及本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前台交易系统是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

后台托管系统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结)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第四条债券业务经营宗旨:按照审慎性原则,根据AA 整体经营目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保持资产的最大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债券业务经营思想:规范操作,险效并重。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债券业务岗位设置分为经办岗、复核岗、决策岗。

经办岗:负责在债券交易市场寻找交易对方,提出交易初步意见,发送每笔交易的对话报价并打印成交通知单及公开报价。

复核岗:对经办岗作出的业务意向进行再分析,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前台打印的成交通知单逐笔向后台托管系统发送结算指令,关注指令交割情况,于营业日终打印交割单,同时负责涉及债券业务的资金划付、签收。

决策岗:包括部门负责人、主管主任、主任,每笔业务均需逐级上报审批,并由决策岗人员分别签署书面意见。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借贷业务。

第三条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以下简称债券借贷方)将其持有的债券出借他人(以下简称债券借入方),债券借入方按约定支付利息,并在约定日期归还债券的业务。

第四条债券借贷方和债券借入方应当依法开展债券借贷业务,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申请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债券交易商资格;(二)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机构的法定文件和业务执照;(二)机构的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机构的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

第七条监管机构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和评估,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第八条已获准从事债券借贷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开展债券借贷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自愿互利的原则;(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及时报送业务运行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四)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债券借贷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申请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

退出前,应当妥善处理债券借贷业务,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债券借贷方的退出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决定是否同意其退出。

第三章业务操作与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债券借贷方应当与债券借入方签订债券借贷协议,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债券的种类、数量、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二条债券借贷方应当具备完备的债券账户管理体系,确保债券交易的安全与透明。

(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二)债券登记;(三)债券托管;(四)债券结算;(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具有专用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保障数据安全;(二)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登记、托管和结算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和检查;(四)制定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

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兴起,债券借贷业务逐渐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特制定本《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确保债券借贷业务的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和市场运行的公平性。

二、债券借贷申请及审批1. 申请条件债券借贷参与机构应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并根据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审批程序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债券借贷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机构的资格审查、交易合规性审查、交易流程审查等。

审批结果由业务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三、风险管理1. 交易风险评估债券借贷参与机构在进行债券借贷业务前,应充分评估交易各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据此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控制措施。

2. 风险预警和管理债券借贷参与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应的风险状况。

四、交易流程1. 债券借贷申报债券借贷参与机构根据标准化合同模板,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管理部门申报债券借贷交易。

申报材料应包括交易方向、交易品种、交易期限、交易利率等信息。

2. 成交和履约交易双方根据约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成交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和履约。

五、信息披露债券借贷参与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向交易所和合规性部门定期报送债券借贷交易的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六、监管与处罚1. 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债券借贷参与机构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套利交易监测、资金流动监测等,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的机构,监管部门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牌照等。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第六条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与间债券质押式回购操作细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与间债券质押式回购操作细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与间债券质押式回购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市场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提高交易安全性和计划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简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限于金融市场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的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第四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日常监控应遵循人机结合、交易前、中后台全过程监控原则。

第二章债券交易审批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间债券交易包括一级市场投标和二级市场交易。

第七条交易员通过填写委托投标单、分销协议书或者交易指令单提出交易申请,报经金融市场部经理、主管行长、行长三级审批。

其中委托投标单须写明债券名称、投标时间、委托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和附加条款,以及分销数量以实际中标数量为准等免责条款。

分销协议书须写明交易目的、债券名称、分销数量、分销价格、票面利率、交易方式、对手方银行账户等。

债券分销指令单须写明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期限、票面利率、承销商托管帐号、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托管账号、分销过户面额、分销金额、分销过户日期、结算方式等。

现券买卖交易指令单须写明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要素,包括交易方向、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期限、剩余期限、发行日期、起息日、发行量、到期日、担保情况、票面利率、发行价格、付息方式、交易目的、交易对手、对手交易员、交易价格(净价)、前台收益率、交易面额、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速度和交易结算时间等。

第八条交易目的分为三类:1、拟近期交易;2、持有意图明确为持有至到期、具备持有至到期的能力;3、可供出售。

商业银行债券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债券业务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的发展是建立有效利率体系、合理的投融资秩序、开展金融创新的基础。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速度仍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种制约债券市场发展的弊病依然存在。

近年来,在管理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参与主体和产品结构逐渐丰富。

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仍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短板“,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融入国际市场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银行间债市中,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降低宏观经济对银行体系的依赖,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债券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银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订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对债券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并对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流动性管理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目前商业银行内部债券业务风险管理仍不成熟,相关制度尚未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部和外部均存在许多需要关注的新动向和亟需解决的老问题。

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高速发展,发行次数和托管量增速均超过同期利率产品。

截至2012年11月末,共发行1022支,较上年同期增加5.69%,发行量总计1.88万亿元。

其中,截至2012年11月末,企业债共发行414支,发行量总计0.57万亿元;短期融资券共发行2支,发行量总计0.04万亿元;中期票据共发行510支,发行量总计0.79万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债数据-统计报表)。

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托管量达到6.24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9.1%,其中,企业债托管量达到2.22万亿元,同比增长17.3%;中期票据托管量达到2.45万亿元,同比增长26.2%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一、宗旨(一)为了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13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工作的通知》(证金登管字〔2015〕51号),结合我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动中,包括上述发布文件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报价,经纪,挂牌,交割,结算,定价,投资者教育等行为及其关联的所有实体。

三、交易活动(一)交易活动的主要方式为人工交易、交易发起方报价和电子交易,主要以买卖双方双向报价方式进行,人工交易发布的报价及相应的有效期限需符合交易机构的报价及成交期限的规定,并在公告转播系统公示。

四、经纪(一)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合同约定自觉执行交易管理办法。

(二)经纪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签署确认函,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布适当的投资者教育指引,定期报送投资者投资行为信息,并配合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要求。

五、报价(一)发出报价的交易机构应当在发出报价后注明报价有效期限及所报价格下限及上限,对报价有效期限及所报价格下限及上限迅速更新,报价有效期不得少于5分钟。

(二)投资者在发出报价后应当及时反馈交易信息,并应及时加以修订,如报价有效期限内无效的,投资者有义务通知发出报价的交易机构取消报价。

六、交割(一)交易双方需在成交后的本交易日(按锁定日计算)之前办理债券交割,投资者逾期不做有效的交割或回告的,交易机构有权拒绝交割或者不再继续履行结算义务。

(二)债券交割,出具双方签署了结算单或其他清算协议文件的交易机构向双方提供有效的凭证,将交易款项及交易标的债券分别向双方转账或移交,正式完成交割。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债券借贷业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一项重要交易活动。

为了规范债券借贷业务的管理,保护市场的健康运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总则《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债券借贷业务,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促进市场发展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

二、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条件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具备清算与支付能力、建立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等。

三、债券借贷业务的基本要求1. 债券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债券借贷期限应当明确,超过一年的借贷应经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批准。

3. 债券借贷交易应当以债券质押形式进行,债券质押率应当符合市场规定。

4. 债券借贷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操作风险,及时履约和结算。

5. 债券借贷交易应当公平公正,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四、债券借贷业务的风险管理1. 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散、风险预警等。

2. 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应当具备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风险限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3. 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应当及时监测和评估债券质押品的市场价值,确保充足的担保比例。

五、债券借贷业务的监管和处罚监管机构应当对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业务等。

六、法律适用和附则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通过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债券借贷业务,确保市场的稳健运行。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权威性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报价和债券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第三条与我行进行债券交易的对手方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机构:(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我行债券交易业务由金融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以及全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债券交易业务种类第五条我行人民币债券交易业务具体包括:债券承分销、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公开市场、现券买卖、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及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参与债券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中进行投标,向发行人承购债券的行为。

第七条债券分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按照分销商所提供的认购承诺书进行投标,中标后在确认分销债券款项到账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办理债券过户的行为。

第八条金融市场部应做好各类发行主体债券承销商的申报工作,落实承销主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九条债券承销主协议、债券发行公告或办法以及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打印的债券缴款通知单共同构成债券承销合同。

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债券交易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后生效。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交易、交割有关情况。

第四章托管与结算第二十六条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债券托管账户按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1.3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1月30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参与债券借贷的,应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借入债券的,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有明确的授权和责任承担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约定的履约保障品。

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履约保障品市值应满足双方约定条件。

第六条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债券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七条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在金融市场的广阔领域中,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债券借贷业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对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满足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需求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规范这一业务,保障市场的稳健运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债券借贷业务。

简单来说,债券借贷业务就是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押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的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支付一定费用的交易行为。

那么,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管理办法呢?一方面,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借贷业务的规模逐渐扩大,参与主体日益增多,原有的管理规则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和需求。

另一方面,规范的管理办法有助于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该管理办法对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还涵盖了其他符合条件的非法人产品。

这一广泛的参与主体范围,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流动性来源和交易机会。

在借贷标的债券的选择上,管理办法也给出了清晰的标准。

标的债券应当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借贷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交易风险。

对于债券借贷的期限,管理办法也进行了合理的设定。

既充分考虑了市场参与者的实际需求,又避免了过长或过短的期限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合理的期限设置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

在风险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参与主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对债券借贷业务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同时,规定了相应的风险指标和限额,以防止过度借贷和风险集中。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债券借贷业务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信息披露要求参与主体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交易业务风险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交易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进入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目的是: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体系、风险控制机制及风险监测平台,及时发现、评估、规避、处理债券投资管理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风险,确保债券投资管理业务合规开展,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
全面管理原则: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覆盖与之相关各级部门和人员,渗透到该项业务的决策、执行、控制、监督、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

责权落实原则:投资交易业务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应部门,各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各类风险的监控、控制和报告。

相互制衡原则:科学设计投资交易业务的组织体系和经营管理流程,部门和岗位设置权责分明,前、中、后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不相容职务应当
分离。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司从全面、统一管理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投资交易业务制定统一的风险控制指标。

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应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

公司各相关总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交易业务,应制订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内部操作流程,建立全面量化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和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对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预警与控制。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交易业务,实行两级风险控制。

**部门对投资交易业务风险实施一级监控,**部门对相关业务风控指标实施独立再监控。

第二节风险分类
第七条根据风险的来源和性质,公司投资交易业务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四类: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风险。

第八条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经济政策变化、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以及国际经济因素的变化给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可能带来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方、证券发行人因种种
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公司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交易业务开展中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和证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第十条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公司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所持有的证券获得资金的市场流动性风险,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该项业务正常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十一条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程序不完善、人为失误、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等而导致公司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可能。

第三章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节市场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部门在开展投资业务时,应加强对风险限额、止损点、集中度等风控指标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部门紧密跟踪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和公司发展以及其他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宏观、策略等方面的分析研究,并出具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部门根据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和证
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判断,以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审定投资策略,整体控制市场宏观环境风险。

第二节信用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部门在开展投资业务时,投资品种不得超过产品合同规定的范围,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对于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的防范,**部门负责制定交易对手库,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更新交易对手库。

第十七条对于证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防范,**部门负责建立对证券发行人内部评级体系,动态监控发行人信用状况并及时调整。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投资交易业务规模中的资金规模须严格控制在产品合同规定的额度内。

第十九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规模上限。

第二十条 **部门应根据各类投资的分类及风险特征,对各类债券投资总额进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部门在授权规模内负责日常交易中的头寸管理及流动性安排,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流动性风险隐患及时处置、报告。

定期、不定期对投资交易业务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节操作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部门在从事投资交易活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部门和岗位设置权责分明,前、中、后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二)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体系和严格的交易制度,按照逐级授权的要求,明确岗位权限和审批流程,确保所有人员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符合权限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部门风控岗位人员应重点监督投资执行过程中以下事项是否存在风险:资金、账户管理是否规范;操作留痕和交易记录是否妥善保存;交易指令是否符合相关授权和风控制度等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部门应重点监督隔离墙制度是否有效等合规管理事项。

第二十五条交易人员应做好交易记录,电子交易数据要加强保存和备份,确保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风险管理体系评估
第二十六条 **部门应定期根据风险限额等风险指标执行情况、各类风险控制度执行情况及流程等方面对投资交易业务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抄送**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部门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