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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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疏散

[摘要] 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疏散方面仍存在不够明确的规定,为避免在防火设计审核时因理解的偏差而产生歧义,笔者通过实际工况及规范的对比分析,以期找到更为科学合理又符合经济规律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疏散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物质文化的极大丰富,人们在工作之余有了更多的休闲娱乐活动,各地的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层出不穷,这类场所大多装修豪华,内部电器设备繁杂,加之人员成份复杂、流动量大,火灾危险性排在各类公共场所之首,极易造成群死群伤,近年来不少地区都发生了类似的恶性火灾事故。2001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时,不仅对此类场所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定义—将其统称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场所),还对此类场所的设臵要求进行了区别于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详细规定。2005年与2006年再次分别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时又进一步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国内外也有不少同仁作了深入的研究。但是笔者通过多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对此类场所

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现行的《高规》和《建规》在歌舞娱乐场所安全疏散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不够明确之处,尤其是与安全疏散相关的两个因素—最大容纳人数与设在袋形走道的房间门距安全出口的疏散长度—规定的条文还不够明确,不同的审核人员可能会因为对条文理解上的不同而使同一类型的歌舞娱乐场所被要求不同的设臵条件。笔者通过对《高规》和《建规》的对比分析,结合实例,以期找到更为科学合理又符合经济规律的解决方法。

一、歌舞娱乐场所最大容纳人数的确定

歌舞娱乐场所的最大容纳人数是指该场所在营业期间内需要疏散的全部人员,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在歌舞娱乐场所内消费的顾客,占总疏散人数的大多数,其比率因场所类型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异,如有迪厅的夜总会和量贩式KTV相比,前者的顾客人数就要多得多。第二部分是管理和服务人员,这个组成在各地情况不一致。有的场所服务员仅为顾客提供包厢引导、酒水供应等服务,如量贩式KTV,他们人数相对固定,活动区域多集中在走道;而有的场所可能还提供为顾客点歌、陪唱等服务,如夜总会,这类服务员的人数相对变动较大,且流动性强,多分布在各个包厢内。

多数歌舞娱乐场所在设计时,对最大容纳人数提供的参考值都只考虑来消费的顾客,对服务员和管理者很少提及,但是火灾中,他们也需要通过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进行逃生。若该场所的顾客人数远多于管理和服务人员,则按顾客人数来计算疏散宽度对火灾发生时人员的疏散影响不会很大,但如果管理和服务人员占总疏散人数的一定比

率,势必直接影响整个场所内人员的疏散通行速度,延长疏散时间,造成人员在安全出口附近的拥堵,进而带来人员伤亡。因此在核算最大容纳人数时不能仅限于顾客,而应把场所内的全部人员都统计进去,在颁发开业或营业前的行政许可时,也必须明确规定顾客及从业人员的总数。笔者通过对多家歌舞娱乐场所的统计,认为将顾客人数乘上一个修正系数K—K值可取1.1-1.5(量贩式KTV或卡拉KO厅取小值、夜总会或演艺吧取大值),即为实际的最大容纳人数,由以此计算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总宽度较宜。

笔者认为,要遏制此类场所发生火灾后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除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其建筑物设臵和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的防火设计审核,尽量减少火灾荷载,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强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外,还有一点是十分重要的,那就是必须严格限定此类场所在经营期间内的人员数量,以避免发生火灾时,由于该场所内人员过多,疏散速度受限而影响人员安全、迅速地逃离火场。

《高规》和《建规》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宽度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作中,通常是根据人员密度指标来确定某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再以该场所每百人所需的疏散净宽度为基数计算疏散走道净宽度和安全出口总宽度。密度指标又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以《高规》为例,第4.1.5A条明确规定:“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如果是录像厅、放映厅等大空间的场所,由于是

固定座位,且放映时人员流动相对较少,人员密度指标按每平方米1人计算。而像夜总会、卡拉OK厅等,为防止相互干扰,场所会被分隔成若干小间(如包厢),且营业时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密度指标则是按每2平方米1人计算。《建规》第5.3.17条第4款对人员疏散密度指标的规定与《高规》一致,但两者不同的是,《高规》在确定最大容纳人数时,人员密度指标中的面积明确规定了是场所内各娱乐活动的“厅室建筑面积”,而《建规》描述的是“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这样一来,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对“场所的建筑面积”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笔者认为,歌舞娱乐场所中的录像厅、放映厅和游艺厅的功能分布明显,人员相对集中,场所的建筑面积可以理解为观映或游艺的区域面积。但是夜总会、卡拉OK厅的“建筑面积”则可能会有三种理解:一是仅指该场所从事娱乐活动的各个厅室的总面积,即夜总会或卡拉OK厅各个包厢的总面积;二是指该场所用于经营的面积,包括大堂、走道、包厢、演艺舞台、休息间等等;三是指该场所范围内所有的区域,包括第二项的经营区域面积和提供配套服务的如小菜水果等食品操作间、量贩式KTV的超市、办公室甚至会议室、楼梯间等等。这三种理解对建筑面积的计算结果是有很大差别的,如何确定“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成为核算此类场所最大容纳人数的关键问题。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2001年修订《高规》和《建规》时,尚无人员密度指标的定义,但公安部消防局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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