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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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6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财政部2016年4月8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igou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XXXX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城镇燃气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秉承“始于客户需求,超越客户期望,终于客户满意;资源有限,服务无限”的客户服务理念,推进客户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对客户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客户中心是客服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工作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各项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

(二)负责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工作流程,并监督流程的运行。

(S)负责客户报装、新客户验收、通气、客户咨询、收费、报修、报警、投诉、安检、停气和恢复供气、客户燃气设施停用、客户燃气设施拆除、回访和关闭等服务全过程管理。

(四)负责服务窗口、电子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建立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

(六)负责编制相关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开展安全用气知识普及和安全用气宣传。

(七)负责制定并向客户宣传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客户参加培训或演练。

(A)负责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九)负责客户分类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

(十)负责各类客户服务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要求第四条一般规定(一)应严格按照《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的要求开展客户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燃气,并有义务向客户告知燃气组分、热值、压力、价格等信息。

(S)为客户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

设立客户服务、报警和报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四)从事客户服务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业务流程管理公司应制定报装、合同签订、开户(开卡)、新客户验收、通气、报修、报警、投诉、停气和恢复供气等工作流程。

第六条报装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客户可办理燃气报装(新增客户)手续。

在接受客户用气申请后,应与客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0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22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银团成员通过贷款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种类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期限、利率、用途等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修订意见反馈表

修订意见反馈表

修订意见反馈表
本《修订意见反馈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性修订意见,包括对《办法》的修订思路、原办法的重要问题与不足、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在此提出的内容等;第二部分为针对原《办法》中条目的逐一修订意见,请在对应的条目下描述修订意见(修改或删除)和原因;第三部分为增加内容的修订意见,请描述新增加的内容、位置(章、条目)及原因。

如空间不够,可另外附纸。

请于年2月20日前将此《修订意见反馈表》通过传真或的方式发送给我们。

联系人:朱澄电话:传真: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第一部分总体性修订意见
第二部分针对原《办法》具体条目的修改意见
第三部分建议新增内容的修订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3年1月6日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各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7月16日附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定义】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XXXX燃气有限公司XX分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XX燃气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天然气客户服务管理,提升分公司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贯穿全生命周期的优质服务,全面树立分公司良好服务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然气客户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从客户申请受理、安装到供用气全过程的客户服务人员管理、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管理以及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价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中天然气客户指直接从分公司所属单位购买天然气的居民、公服、工业、分销、CNG车用、CNG母站、1NG车船、1NG工厂零售装车、1NG贸易等9类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机关、所属事业部及单位。

所属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XXXXXX客服中心是分公司天然气客户服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及昆仑能源公司各项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监督、检查和考核所属事业部及单位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分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和考核细则。

(三)负责分公司客户服务体系建设,搭建以客户服务管理平台为技术基础、以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流程规范为支撑的,集客户信息管理、客户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客服热线管理、客户服务数据分析、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价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管理体系。

(四)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客户服务相关工作,定期检查所属事业部及单位客户服务质量,对所属事业部及单位客户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与考核。

(五)负责组织分公司各部门、所属事业部及单位开展客户回访、神秘客户访问、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六)负责分公司XXXXXX客服热线业务和呼叫中心日常运行管理。

(七)负责网上营业厅和线上客户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协调解决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报告

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报告

【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xx]xx 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 5 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

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 5 个条件的实验室。

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xx 年xx 月xx 日xxxx 指挥部办公室:你办《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1 、根据第5页“3.2.2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明确的我委职责为“负责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且目前我委没有“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的有关职能,因此,建议在第5部分“应急响应”的“部门联动”的“i 级和ii级响应”内容中,我委相关职责应与前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职责一致。

2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应为“发展改革委”,文中“发改委”应按此修改为宜。

3 、第 1 页第7行,“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可考虑调整为“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抗为辅,防抗结合的原则”。

4 、第2页第 2 行,“本预案为地方总体抗旱预案,省级层次”,可考虑调整为“本预案为省级总体抗旱预案”5 、第 4 页第12 行,删去“组织”二字为宜,“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应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6 、第13页第10行和第16页第3行,“各级”可考虑调整为“同级”为宜。

7 、第22页第3行,“沈阳、大连等重点干旱缺水城市”,此处提及的具体城市应与现状我省最严重的干旱缺水城市一致。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业务类别】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下列类别:(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条【经营原则】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证监会联合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5.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22年12月9日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制作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筒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筒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业务类别】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下列类别:(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条【经营原则】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实施方案反馈意见(最新)

实施方案反馈意见(最新)

实施方案反馈意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1】市物价局,物业处:本人看了新公布的“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物业收费的标准均作了调整,确切的说是均作了涨价,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确实听取市民意见,以往的听证会开到最后往往也就成了“听涨会”,根据征求稿中收费标准,其物业费收费涨幅也太大了,最少的高层和小高层也从1.2元涨至1.55元,涨幅达到30%,再加上可上浮20%,涨幅岂不是达到了55%。

这几年物价是有所上涨,可目前平湖很多小区的物业费并没有到最高上限,就算我目前所住的小区(海德城)物业收费1.38元(上浮15%),物业公司也没说亏损,物业也能提供很好的服务,可见原收费标准还是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的,更何况近几年来,人民币不断升值,因此本人觉得物业收费的最高上限不应调整。

此外,小区内非业主临时收费标准,原标准中尚分不同时间段,新标准中时间分段模糊,又提高了收费标准,这些都是极不合理的。

本人认为朋友间的短暂拜访,时间一般都在2小时内,因此收费标准应以2小时为界,2小时之内免费、2~4小时2元、4~8小时4元、8~24小时8元,这样还是比较合理的。

总之,本人看了新办法之后,感觉就是涨价,细则反而不如老办法详细,制度的修订是使得法制更完善,而不是给乱收费找借口。

望相关部门以民生为重、切实听取民众声音。

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2】根据市城建局《关于开展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定于8月中旬至9月中旬对各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全面开展“回头看”。

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方法和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8月13日-18日):各部门对照《关于印发<在全省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集中查处工程建设违纪违法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从严处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通知》,组织全面自查。

20**年5月报送的违纪违法及投诉材料未结案的案件及未办理的完成的投诉,要尽快予以办理,不能尽快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对5月以来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线索、行为、案件加快办理速度,事实核准的要及时移交纪律监察部门,将相应的防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政策法规、意见办法、规章制度汇总后形成《自查情况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汇总,统一报县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2月29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接受财产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合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所托管产品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

上述金融产品包括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专项资金包括来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的资金以及商业银行依法托管的其他资金。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确因风险隔离需要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并清晰划分各风险管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09.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我部研究修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休服务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12),并请在信封封面注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1年9月14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组织实施。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标造函[2007]8号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与其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与其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备注
目的、依据,无 实质变化
适用范围进一步 明确
删除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 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 删去了不合理或 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 有歧义的表述 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 合《办法》第八条第(一) 、 (二) 、 (三) 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 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 专业投资者 A 类 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 认定程序 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 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 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 引导证券行业有效 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证券法》 、 《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 构” )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 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 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 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明确填写人,删 去不合理字眼
(一) 《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 资者信息及证明材料; (二)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 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三) 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 评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 (四) 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 录等; (五) 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分析记 录;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 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 息。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 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分析,利用投资者 评估数据库, 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 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 力等级。 证券经营机构评估调整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等级的, 应当将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 并以书 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至少 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 行一次后续评估。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 差异化服务和管理需要, 依据投资者的 年龄、收入情况、风险偏好、生理和心 理状况、资产状况、诚信状况、投资交 易行为特征等因素, 明确可以或不得向 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 以及可以或者不得向各类投资者销售 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对不配合本机构履 行适当性义务、 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 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投资者, 不得向其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 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 录的投资者, 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将普通 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 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作为《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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