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快车运营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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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滴快车简介
滴滴快车,最初起源于盛行美国的网络约车服务,滴滴出行的功能之一(其他的功能分别为:滴滴顺风车、滴滴出租车、滴滴专车、滴滴代驾、滴滴巴士),它的使用方式为,由注册用户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在滴滴快车页面选择预约快车,由系统自动就近派单,或者由车主在滴滴司机客户端自主抢单,派单或抢单成功后,车主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到乘客并将其送往指定目的地,在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经车主确认,乘客通过客户端完成车费支付,最终,一笔快车订单即告完成。
二、滴滴快车的优势和法律难题
作为当下最经济、快捷的出行方式,相对自有车辆,滴滴快车省去了日常的车辆保养维护、保险、停车等费用,堪比招手即停的私家车。比出租车更好、更安全的用户体验,借之于高度发达的网络技术,快车的全部行车数据均可见诸于手机,亦可通过客户端实现评论、评分、投诉、支付、购物等多种功能。虽然在价格上并不比公交拥有显著优势,但是时间相对自由、路线随意可控、车辆存量巨大,在越来越重视时间和效率的当下,滴滴快车还是受到了众多都市年轻人的青睐,
成为了他们的出行首选。可以说,滴滴快车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人民的出行观念,解放了道路上的空转车辆,极大节约了社会交通成本,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压力,是共享经济在新常态下的重要表现。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制度层面对于滴滴快车这种交通形态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相关部门对于滴滴快车的态度亦模棱两可,时而暧昧。由于乘客、快车、滴滴出行之间的关系尚不够清晰,乘客、快车车主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解和争论,现实中也产生大量的争议和纠纷。由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笔者半年以来的快车使用经历,现将乘客与滴滴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探析,力求能够为相关人士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滴滴出行自身对滴滴快车的定义与定位
作为滴滴快车客户端的研发和所有者,也作为滴滴这一注册商标的拥有者,滴滴出行——也就是小桔科技,显然是最早、最直接与乘客发生联系一方。因此,笔者将首先从滴滴出行对滴滴快车的定义和定位
出发,开始逐步理解并推导出在快车运营过程中乘客与滴滴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打开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不难发现,在其“法律条款”一栏,除《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之外,还有《出租车用户协议》、《专车使用条款》、《顺风车服务协议》、《代驾服务三方协议》、《巴士使用条款》等五项,然而,并无《快车用户协议》或《快车使用条款》如此直接针对滴滴快车的法律条款或用户协议,经过仔细对比,从其他几项协议或条款的容中也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涉及滴滴快车的法律条款,而《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的容则比较宽泛、原则,也很难看到快车的影子。
在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的“用户指南”一栏,关于快车的乘车指南也仅有《计价规则》一项,而《计价规则》本身仅仅是描述了滴滴快车的计价标准。根据《百度百科》对滴滴快车的定义显示,“滴滴快车”2015年5月7日起正式登陆滴滴打车APP,该服务属于非营利性搭车服务,乘客的所有付费,都归车主所有,软件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在滴滴社区的滴滴使用及帮助版块,对于“什么是滴滴快车”这一问题,帮助板块管理员的最新回复为:滴滴快车是为所有出行人群提供高性价比的点到点出行服务的产品。因此,从滴滴出行乘客客户端本身,并无法直接理解和知晓滴滴快车的属性和具体含义。似乎,对
于快车,滴滴出行部在定义与定位上,也存在分歧,也在有意回避和模糊化处理。
(二)滴滴快车与类似商业模式的比较:
因此,我们不得不回到快车本身,使用过程中乘客、滴滴出行分别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完成一次有效的快车订单,成为了解开这一症结的关键。使用过一两次快车之后,你会发现快车的商业模式、运营规则,和连锁型百货商场、淘宝网有异曲同工之处,从交易方式、交易过程、风险承担等方面滴滴快车和他们都存在极大的相似度,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因此,笔者试着将几种商业模式进行具体的对比,试着从中发现端倪,拨开滴滴快车真实的面纱。
连锁型百货商场:消费者选择在大型商场进行购物,虽基于对商场商誉和品牌的信赖,却很少直接和商场发生交易磋商,消费者和具体的经营商户虽然是在商场所有者提供的固定摊位进行磋商和交货,然而消费者却是直接在商场管理者所设置的收银台完成价款的支付,由商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出具收据或开具发票,而后,商场与商户之间再基于协议和约定进行部结算,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商场亦对进驻商户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事实上,纵观整个交易过程,普通
消费者足以信赖其交易实际上是和商场发生,消费者与商户、商场系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对立方,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户与商场是绑定在一起的一方,如此,一旦发生纠纷,商场势必首当其冲被消费者认为系其直接的交易对象,并成为事实上顾客维权的第一责任人,一旦进入诉讼,显然商场会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淘宝网:网民选择与进驻淘宝的商家进行交易,而淘宝卖家依托于淘宝网所建构的虚拟网络空间进行对外宣传和交易活动,整个交易过程除去支付行为,并不会与淘宝网本身发生关联,淘宝网通过支付宝暂时截流交易款的行为本身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为双方的交易过程以及售后服务、买家维权提供技术便利,淘宝并不从交易费用中提取收益或收取管理费,货物一旦经买家签收确认并同意付款,单次的一笔订单即告完成。事实上,买家与卖家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淘宝网并不参与其中,一旦发生纠纷,淘宝网也仅是作为中间人进行斡旋、协调,纠纷也仅是在淘宝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展开,一旦进入诉讼,卖家会成为直接的被告,而不是淘宝网。
回过头来,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滴滴快车的商业模式具有以下几点显著特征:
①首先,乘客将其意欲使用或预约快车的需求或者指令通过滴滴出行
客户端发送至滴滴快车的云端服务器,然后滴滴快车将乘客的快车需求或指令通过服务器发送至滴滴快车司机客户端,然后由滴滴司机自主选择是否接单
②在乘客上车之前,其与快车司机之间并不存在有关交易容的直接磋商,上车之后亦不会发生有关交易缔结与否以及服务容的协商,快车司机甚至可以与乘客不产生任何交流,而仅将其按照订单的要求送往目的地
③任意一笔快车订单即告结束之时,形式上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在线进行车费支付,少数情况下乘客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车费给快车司机
④在订单完成之后,乘客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对快车服务进行评分、评论,也可对车费的计算、快车的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无直接针对滴滴出行的诉讼判例,至于其在诉讼纠纷中居于何种地位,将在本文中进行讨论。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因此,滴滴快车中乘客与滴滴出行的的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