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与投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述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美国;第二种是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第三种是既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又制定特别法保护的双轨制。
我国采用制定特别法保护的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1《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此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配套制度。
3、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在我国,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授权与行政执法。
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司法保护。
1陶鑫良主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基础》(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219页。
为确保品种权审判质量,品种权的第一审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为例,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见下图:34、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一审法院包括: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OrganizationalPage.aspx。
(农业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8年颁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颁布)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批复(200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二、品种权的内容(一)品种权的取得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发现的新植物品种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程序和保护措施如下:
1. 申请程序
申请人需要提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并缴纳申请费用。
申请需要提供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分类、特征、繁殖材料、繁殖方法、用途等信息。
申请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邮寄申请的方式进行。
2. 审查程序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申请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实质审查主要是检查申请的植物品种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条件,如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
3. 保护措施
一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就可以享有该植物品种的独
占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繁殖、进出口该植物品种。
申请人还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获得法律保护。
此外,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在保护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授权他人生产、销售、使用、繁殖、进出口该植物品种,从而实现对该植物品种的商业化利用。
总之,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是植物品种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植物品种的创新和保护植物品种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ppt
4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 特征和特性的,自审批机关登记之日起终止。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宣告和更名
条例第37条规定了品种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和 更名程序。按照该条规定,自审批机关公告授 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 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 求,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性的品种授权,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命 名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 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 事人。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 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 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属于保护名录 具备新颖性 具备特异性 具备一致性 具备稳定性 应当具有适当的名称
植物新品种保护流程
新品种 向农业部申请 审查 授权 获得品种权
不受保护
至2008年10月31日,我国农业植物新 品种申请量共5315件,授权1844件; 至2007年年底,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 491件,有效的授权量199件。植物新 品种年申请数量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
3、存在问题
我国新品种派生品种较多,花卉、蔬菜、果 树等尤其严重。
利用别人的育种成果选育的实质性派生品种 不加任何限制授予“完全自主”植物新品种权, 使得育种单位对投资育种研究缺乏动力,严重危 害了中国种业的未来发展。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 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 面同意。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1. 概念和背景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一种为新的植物品种提供法律保护的证书。
这种证书对培育者来说至关重要,它们可以确保培育者对他们所培育的新品种享有独家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保护创新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2.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意义2.1 保护创新权益: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确保了培育者对其新品种的独家权益。
这鼓励了农业科研和品种改良的进展,并激励人们投入更多时间和资源开发新的农作物品种。
2.2 鼓励投资和合作:通过提供对新品种的独占性权益,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这样,培育者可以更轻松地吸引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农作物品种改良的研发和商业化进程。
3.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申请流程3.1 品种选拔与培育:培育者首先需要开展品种的选育工作,选择具有商业潜力和创新性的新品种进行培育。
3.2 申请提交:培育者向相关机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品种的描述、特征、培育历程、产品潜力等信息。
3.3 专家评审与审批:申请材料将被专家进行评审,并且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专家将评估品种的创新性、独特性以及商业潜力,并决定是否发放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4 发放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经过评审并通过审批程序的申请将会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这使得培育者能够在市场上独家销售和推广他们的新品种。
4.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重要性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对于特定地区或特定市场而言不具备大规模商业潜力的农产品。
尽管非主要农作物在市场上销售量较小,但它们对于维持农业生态多样性和地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为这些农作物提供了法律地位和保护,促进了这些作物的持续种植和开发。
5.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流程5.1 品种选择与培育:培育者选择适应特定地区或市场需求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培育。
5.2 申请提交:培育者将非主要农作物的相关信息和特征提交给相关机构进行登记申请。
植物新品种权益中国的司法保护
植物 新 品种保护 条例 实施 细则 ( 业部 分 ) ( 林 》 以下简称
“ 业 细 则 ” 林 )
1 植 物 新 品种 权 益 中 国 司 法 保 护 依 据 的 法 律
规 范
11 中国植物新 品种 权益保 护制 度的初 现 . 19 9 3年 4月 . 国务 院领 导 到湖 南 省 视 察 . 有 关 对 植 物品种 知识产 权保 护 问题 做 出重要指 示 .要 求有 关 部 门加强对 植物 品种保 护立 法 的调查研 究 5月 . 国 中
20 0 0年 3月 2 0日.国家林 业 局 为 了促 进 林业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工作 健康发 展 . 出《 于开展植 物新 品 发 关
种 保护代 理工 作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明确林 业植 物新 品 .
种权 代理 机构 的职 责 、应 具备 的条 件 、申报程 序等要
求, 规范林 业植 物新 品种权 代理 工作 同年 . 国家林业
开始起 草 “ 例 ” 条 19 9 7年 3月 2 0日.国务 院总 理李 鹏签 署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务 院令第 2 3号 , 布《 物新 品种保 护条 1 发 植
例 》 自 19 . 9 7年 1 0月 1日起施 行 。植 物新 品种权 专 门
性 法 律文 件 “ 例 ” 中 国首次 出现 . 志着 植物 新 品 条 在 标
局为 了便 于 国外 申请人 准确 了解 我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专利 局 等几 个 国务 院部 门组 成 联合 调 研组 进 行 调研 .
并写 出调研 报 告 。8月 , 中国专 利局 、 林业 部 、 业 部 、 农 国家科 委联合 成立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国家新品种保护
国家新品种保护
摘要:
1.国家新品种保护的背景和意义
2.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
3.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措施
4.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成效和展望
正文: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植物新品种不断涌现,这些新品种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新品种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新品种进行保护和推广。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的定义、申请、审批、保护和执法等方面的内容。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则列举了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为我国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措施】
为了实施新品种保护,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新品种保护体系:成立了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2.推广新品种:通过新品种展示、品种权交易、技术培训等方式,推广优良新品种,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3.加强执法:对侵犯新品种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4.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UPOV)的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新品种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新品种保护的成效和展望】
我国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品种数量逐年增加,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新品种保护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技创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最新(完美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一、品种权的保护客体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藤本植物、林木、....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二、品种权的主体相关法条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
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新培育出的植物品种进行法律保护,以保护育种者的权益,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为了有效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期限等内容,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建立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登记、监督和维护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权益,保障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开展培训活动,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强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高效进行。
另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持。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增加对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投入,提高植物新品种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和检测技术研究,确保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性和原始性,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最后,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不断提升。
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交流,共同应对跨国侵权行为,维护全球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权益。
总之,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才能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合法权益,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发展。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能够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一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一一审批机关可以对本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本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新颖性要求作出变通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四条一一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文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申请注册的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防止属于植物新品种的变种、种间杂交结晶产物及其它由自然发生或人工诱变后也可继续繁殖和交配的子代而未经申请人授权而使用其品种特有性状衍生工作和产品开发利用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出,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及由其衍生的产品设定了具体的保护力度,这一项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植物新品种具有独特的性状和由此产生的产品,申请人或其产品使用者有权获得国家的保护。
特别是与第三方涉及的人工诱变后的变种、杂交结晶产物以及其它使用其特有性状衍生工作和产品开发利用等行为,须对其归属人和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条例》,依法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科技部门和环境部门应联合建立植物新品种的监督审定机制,对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情况按规定予以审定,同时加强对新品种的管理,对违规使用新品种的行为予以严惩,使上述条例得到更好的执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确立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完整的制度体系,使植物新品种获得更好的保护,有效地防止违规使用新品种的行为,促进植物新品种发挥其在科技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最终实现实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适用于申请、审批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的行为。
2.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拥有植物新品种的真实权利人,或者是依法获得该权利的代理人。
3. 申请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特征描述、起源及衍生品种等相关信息。
4.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递交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公告。
5. 优先权: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申请人可以优先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
6. 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有效期为20年,自授予保护权当年开始计算,可以续展。
7. 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包括生产、销售、引种、出口及引种等。
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植物保护的规定。
8. 侵权行为的处理:对于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引种或者出口他人拥有的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9. 保护费用:对于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保护费用。
保护费用的标准由国家植物新品种审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10. 其他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还包括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相关规定。
以上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办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指导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指导一、引言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者依法获得的权利。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新品种的培育与推广已经成为农业科技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我国农业科技的创新与进步,我国出台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并设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负责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登记、审查和授予工作。
本文将就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审查、授予和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指导。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途径在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得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1. 直接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者可以直接向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提出新品种权的申请,经过相关的审查和评定后,获得新品种权;2. 转让获取: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育成者也可以将自己的新品种权转让给他人,他人经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新品种权。
无论是直接申请还是转让获取,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经过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的审查、评定和授予。
三、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书的填写: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首先需要填写申请书,包括申请表、品种特性说明书、繁殖材料样品和申请费用等。
2.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递交给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由局方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
3. 权利审查: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局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4. 品种审查:通过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品种特性进行审查,确认其为新品种,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新品种权的授予:申请人在经过上述审查后,如果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将获得新品种权的授予。
四、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法律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在民事法律上受到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擅自生产、出售或者用于他的新品种种植。
2. 行政执法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受到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的保护,对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范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依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
第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护条件第五条提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明显的进化改良或野生资源改良特征,和具有较高的经济、生态或社会利益;(二)遗传特征稳定,其各项性状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并能在连续稳定的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遗传多样性;(三)命名应规范,可以唯一识别和辨别;(四)未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五)未以任何方式形成任何保护权。
第六条对于遗传性状已明确、基本已选配完成的杂交植物新品种,且可通过种子复制繁殖、确保定种的,可以提请保护。
第三章申请保护第七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提请方),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权人联系方式和地址;(二)植物新品种命名、亩产量等相关性状和特性描述;(三)植物新品种特征、用途和来源简述;(四)植物新品种的抗逆性和适应性情况;(五)植物新品种的遗传背景和亲本情况;(六)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方式、繁殖途径和生殖特征;(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提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缴纳申请费用和保护费用,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应当公告申请新品种的名称和其他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公告期满后,农业农村部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通过的,农业农村部应当颁发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并将证书信息登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册上。
第四章保护权第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自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五年。
保护期满后,可以继续为该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因其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对于植物育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关键问题。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定义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定义,植物新品种指通过人工选育或其他技术手段创造的,具有一定稳定性、与已知品种有显著区别并能独立进行繁殖的植物。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使用和处置权。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主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局组成。
在国际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由《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来规范。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原则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创新性原则:植物新品种必须具有创新性,即与已知品种相比具有显著区别,否则无法享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2. 稳定性原则:植物新品种必须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以确保其能够保持其独特性和稳定性,并进行繁殖和复制。
3. 记载原则: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人必须详细记录和描述新品种的特征和用途,以便他人能够了解和复制该品种。
4. 独立原则:植物新品种权是独占性权利,即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将该品种用于商业目的。
四、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保护程序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保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包括对新品种的描述、照片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2. 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其符合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条件。
3. 发布:一旦申请获得初步通过,专利局会将其公开发布,以便他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审。
4. 异议和复审:在公开期内,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对该申请的异议。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保护、管理、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的申请第四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新发现或繁殖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申请保护的权利。
第五条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特征和鉴定方法介绍;(二)植物新品种的原始材料来源和繁殖方式的说明;(三)结构或功能特征的描述、照片或图纸;(四)植物新品种的管理、使用、推广计划;(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尽早向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审查和保护程序。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授权第七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植物新品种进行审查。
第八条植物新品种审查应当注重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及正确鉴定,并向申请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九条审查合格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授权为植物新品种。
第四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第十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为二十五年,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方式。
第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性权益,有权禁止他人在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制作、销售或者引种他保护范围内植物新品种的后代或者以他植物新品种为原料的产品。
第十二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有权将其保护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进行合理的管理、使用和推广。
第五章植物新品种的权益转让与许可第十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可以自愿转让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
第十四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可以将其保护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
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植物是人类的重要生活资源,植物品种的培育与保护对于农业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新品种的不断需求,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课题。
为了保障植物新品种权的合法性和权益,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应运而生。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和意义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于新培育的植物品种享有的法定独占权利。
它确保了品种培育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新品种的利益所受到的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有助于激励品种培育者进行研究和创新,推动农业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植物的多样性和基因资源的保护。
二、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的职责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是从事植物新品种权代理工作的专业机构。
它在法律、技术和管理方面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为品种培育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申请代理:帮助品种培育者完成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处理审批事务等。
2. 版权保护:监督和执行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包括提醒品种培育者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如处理侵权问题等。
3. 咨询和解答:为品种培育者提供相关法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咨询和解答,帮助他们理解和适应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 培训和宣传: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品种培育者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知度和理解力,推动植物新品种权的普及和应用。
5. 国际合作:与国内外的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相关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促进植物新品种权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三、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的运作模式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的运作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主导模式: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植物新品种权代理工作,例如国家农业局、知识产权局等。
政府主导的代理机构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权益保障能力,但也受到政府资源和管理层次的限制。
2. 行业协会模式:由相关产业协会或组织成立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例如由农业科技协会或农业大学成立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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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保护。
中国已初步建立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体系,对育种者及其新品种实施有效的保护。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可以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长期以来,植物新品种的发现只是一种发现权,未得到人们重视。
中国农大依法维权胜诉案中国农业大学对四川D种业公司、四川Z种业公司侵权提起的诉讼案件,最近以中国农业大学的胜诉结案。
四川D种业公司补交“农大108”使用费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 013元。
四川Z种业公司也表示,未经授权,不再生产“农大108”种子。
这是中国农业大学拿起法律武器奋起维权取得的又一成果。
“农大108”维权行动依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法保护农作物良种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农大108"玉米杂交种是中国农业大学许启凤教授历经20年辛勤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
2000年12月22日,中国农业大学分别就其"黄C"和"X178"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于2002年5月1日同时获得授权,属或者种均为玉米,培育人均为许启凤,品种权人均为中国农业大学。
此处应予明确的是,究竟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简单地说,就是植物育种者权利。
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
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以后发展的新趋势。
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一)UPOV公约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标志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与专利制度并存且自成体系。
公约的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
事实上,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学界普遍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过时的障碍物,进而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
1991年,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条款供成员国选择适用,从而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
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生殖物质以外部分,任何从受保护的品种获得的产品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进入生产流通,衍生品种的市场化也在受限之列。
这显然明确许可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从而放弃了1978年UPOV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
(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规定: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的保护。
由此可见,TRIPs协议仍然许可成员国将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而且对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也没做具体的界定。
(三)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新品种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
1930年,美国植物专利法宣布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加以专利保护,该法的旨意在于强调“人工培育产生的植物发现是独特的、孤立的,大自然既不能重复、也不能在无人帮助下产生”。
1970年,美国又颁布了《植物品种法》,对植物新品种都可授予由农业部长签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从而对植物品种实行双重保护。
自此,美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三种法定保护,即实用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证书,形成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
另外,植物品种还可适用商业秘密法予以保护。
(四)欧洲欧洲国家大多数是UPOV的成员,最初大多数对植物品种供特别法保护。
到了20世纪70年代,成员国批准了欧洲专利公约(EPC)。
该公约明确地将动植物品种和主要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动植物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
在这些国家,动植物只能受到特殊的保护,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
由此可见,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国际上分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及植物专利保护两种模式。
育种家培育的植物新品种,需要在新品种权和专利双轨并行的国家申请的,可以选用新品种权和专利两种保护模式。
而在仅以单一的专利模式或新品种权模式保护的国家申请,就只能选择该国奉行的保护模式。
实务操作上,需要根据各个国家实际情况予以针对性处理。
我国国内采用的是单一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向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起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及建议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保护生物技术知识产权,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生物技术方法发明,包括获得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和药品的生产方法发明。
1993年1月1日起经过修改的专利法将大部分涉及生物技术产品和物质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但是,专利法第25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仍然不授予专利权。
尽管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但此种保护不能延及品种,他人完全可以通过规避方法专利的某些技术特征来获得所需品种。
基于这些考虑,为了与TRIPs协议和UPOV公约接轨,我国在1997年3月20日颁布了《条例》,对植物新品种采用法律制度予以保护,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立法缺陷及建议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这表明,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最终落实在对繁殖材料的控制上。
根据我国1999年《立法法》第8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由此推导,民事权利种类的设置也应当由法律规定。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由《条例》设定品种权是否合适?《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原则上不能为当事人设置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将品种权法律化,即通过授权立法或者法律条文中准用性条款的规定,对《条例》的法律层次予以提升。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如下几个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世界的兴起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促进了世界农业的繁荣。
但在我国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了解和认同。
《条例》实施已来,已发布了两批共19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包括了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大豆、白菜、番茄、辣椒等我国农业生产上栽培的主要农作物种类。
和国外相比,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品种权申请数量少。
据了解,英、法、德、日等国每年受理品种权申请均在1 000件以上,而我国自《条例》颁布2年多来,只收到了186件,这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以及每年培育出的农作物新品种数量很不相称。
品种权申请分布不均。
从作物种类来看,申请量大多集中在粮食作物上,占申请总量的85%,而花卉、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植物新品种申请仅占15%,这与国外品种权申请情况正好相反。
从地区分布来看,目前品种权申请主要集中在吉林、黑龙江、辽宁、四川、山东、湖南等少数省份,大多数地区至今无人申请。
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申请数量与企业和个人相比少得多。
农业科研教学单位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农作物育种的主力军,承担着几乎所有国家农作物育种项目,生产上推广应用的优良品种也大多来自他们。
现实情况说明科研教学单位的育种者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淡薄。
新品种保护:专利法还是特别法?针对我国的现状分析,就保护的总体效果而言,特别法更有利于对植物品种的保护。
(一)植物培育者若申请专利会因为申请文件的公开而冒很大的风险品种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一旦物化公开,则会被任何可能掌握的人无偿占有和使用,而成果的所有者自身很难控制,其经济利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专利法保护了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鼓励了发明创造,促进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植物新品种保护则维护广大品种培育者的权益,是名牌农产品的坚强后盾。
品种权人可以将其优良作物品种通过自主生产销售、许可生产、品种权转让等方式迅速推向市场,并利用其在一段时间内对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获得较高的利润,实现发展所必需的“资本积累”,推动自身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
(二)两者审查的标准不一样一般来说,无论是植物新品种权还是植物专利,有资格申请权利保护的植物除形式上的新颖性外,都必须具备三个实质条件,即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专利法对发明的三性要求较高,而植物品种保护法对特异性的要求较为宽松,对培育者而言,获得植物品种保护证书比获得专利证书更为容易。
依据我国《条例》的规定,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必须满足新颖、特异、稳定、一致四项特性。
新颖性是指植物新品种诞生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
在申请保护前,该品种的材料没有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同意,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未超过4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植物未超过6年。
在我们的操作实务上,往往有些植物新品种因超过时间限而被驳回的。
所以,一项植物新品种诞生后,应当适时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否则,超过了时间限制,就不再具备新颖性了。
特异性是指到提交申请日期为止,这个品种至少应具有一个可以区别于其他已知植物的特性,如形态、大小、色彩、香味、种果、产量、质量、生长速度等。
一致性是指作为一个品种而言必须是一致的,尤其是对于具有特异性的特点必须完全一致。
稳定性是指植物品种经繁殖后,其品种的基本特性保持不变,与原来描述的保持一致。
如某地长林公司培育出的某花卉植物,具有与众不同的变异,但经我们检测后发现,这种变异极不稳定,几棵样本之间都存在差异,到第二代这种变异就消失了,这完全只是一种突变现象,不具备植物新品种的特性。
(三)两者保护的力度不一样专利法的保护力度较大,对于使用者无疑较为不利,而植物品种保护法由于采用“农场主例外”和“研究者例外”原则,较好地平衡了育种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有利于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美国孟山都公司目前是全球第二大农业化工公司和头号生物工程公司。
2000年4月6日,孟山都公司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一项有关高产大豆及其栽培检测的国际专利。
目前,各国对该项专利正处于实际审查和授权阶段。
该项专利申请源自对上海附近的一种野生大豆品种的检测和分析,孟山都从中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基因“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