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讲解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
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17
四、加计抵减政策示例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 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 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 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征退不一致
不
(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
调
整
调整前 退税率
16% 10%
调整后 退税率
13% 9%
9
四、关于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
1.增设8%退税率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特殊性规定
调整 内容
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
0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未因偷税接受处罚
0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
无骗税、虚开行为
0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
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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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税额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 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2019年最新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政策讲解培训辅导课件(包括纳税案例操作实务)
2019.04深化增值税改革重点政策讲解国家税务局总局XX市税务局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主要有以下5项内容:0102030405主要内容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实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新增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讲解
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
解析
已抵扣进项税额 的不动产
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的不动产
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 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 净值率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
扣税凭 证种类
其他扣税凭证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调整购进农产品扣除率
农产品进项 税额扣除率
调整购进农 产品扣除率
农产品进项 税10%扣除 率适用范围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 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 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 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 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 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按照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农产品进项税额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 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对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 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讲解
Contents
目录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要点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82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相关知识点
一、降低税率
4、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1)一般计税方式: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 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加计1%仍于生产领用环节,不区分4月1日前后。 (2)核定扣除方式: 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试点范围货物的,其购进农 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思考:如果纳税人提出需要补开未申报的原适用16税率的产品,其扣除率为多少? (3)农产品扣除凭证: a、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b、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c、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蔬菜和鲜活肉禽蛋等),以及小规模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扩大抵扣
(一)取消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营改增纳税人分期抵扣)、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原增值税纳税人 分期抵扣)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 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讲解
2019年最新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2. 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 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 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 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当天。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一)政策规定
6%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 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1.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3)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类型: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 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讲解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
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税率计算抵扣
04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3%征收率计算抵扣
旅客运输抵扣
电子客票 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申报表“表头”主要填写一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一主四附:主表
从左自右依次为”项目“、”栏次“、“一般项目” 、”即征即退项目” 四个 部分,其中还需填列“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
一主四附:主表
从上自下共38个栏次,依次为“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 缴纳”三大部分。
一主四附:主表
分为“授权声明”和“申报人声明”。
某企业2019年4月份,补开3月销售货物的专票,金额10万 元,,原适用税率16%,税额16万元
注意:该笔业务在3月(所属期)应按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
一主四附:附表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是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明 细的统计表。该表从上至下分别为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 税额转出额”、“待抵扣进项税 额”、“其他”四个部分(共36行 内容)
某企业2019年3月不动产期末待抵扣税额为40万元,4月所属 期一次性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8b栏“其他”。
3.旅客运输抵扣
旅客运输抵扣
最基本 扣税凭证
01
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03
销售额比重=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一般纳税人新政策申报解读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解读
(一)税率下调
填表示例: 依据填表说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 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因此,纳税人补开16%税率的专票,仍填列第1栏次。 第1栏第1列销售额:100000+100000=200000(元) 第1栏第2列税额:13000+16000=29000(元)
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解读 (一)税率下调
1.16%、10%税率发票还能否开具?(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如何开具?(手工选择) 3.开具后如何申报?(按对应关系)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解读
(一)税率下调
填表示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①销售货物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 ②对4月1日之前未开票的某项销售业务,补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解读
(一)税率下调(农产品)
填表示例: 依据填表说明, ①可抵扣税额=180000*9%=16200 ②可抵扣税额=10300/1.03*9%=900 (农产品销售发票) ③加计抵扣=80000*1%=800 附表二第6栏份数填写21,金额190000,税额:16200+900=17100 附表二第8a填写800
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解读
(一)税率下调(农产品)
1.哪些扣税凭证可以按9%计算扣除?(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按税额抵)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自产、免税)、3%专用发票(按金额) 2.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开具的收购发票,4月1日后按多少计算抵扣。(9%) 3. 什么时间申报加计扣除。(领取用于生产13%产品时) 4. 2019年4月1日前已经抵扣过的农产品,4月1日后加计扣除是按2%还是1%。(4月1日 后加计抵减1%)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析 (2)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 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 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目录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
1、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 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 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
1、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 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 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加计抵减政策
4、四项服务销售额 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 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 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 计算的。 【例】: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 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政策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1.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下调,同时仍然延续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 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中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政策 支持,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较高扣除率 (10%)计算抵扣。
2.适用范围: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3.可计算抵扣的凭证包括:(1)农产品销售发票及收购发票(限自产 农产品免税发票);(2)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3)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
目录
01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02 不动产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03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04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05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主要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税率下调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 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税率下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 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 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 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 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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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C、《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 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应税范围
2019年4月1日前税率 2019年4月1日后税率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进口货物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油、自来水、暖气、图书、 报纸、化肥、农机、农膜等
增值电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除租赁服务)、 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举例:
某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 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 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 款。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 月20日发货,3月25日取得 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 日才实际收到货款。 【解析】 合同约定了收款时间,因此 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 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 前,应适用税率16%。
16% 10% 10% 6%
13% 9% 9% 6%
申报表调整:
原《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三)》中涉及16%税率、 10%税率相关栏次调整为13%税率、9%税率。
申报表调整:
(二)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1、税率的适用时间问题: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 当天。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C、《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 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 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 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 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 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 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 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按原适用税率16%、10%)。
(二)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 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 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 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 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 适用税率补开。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9年 第14号
3、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 默认显示为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 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 (重开、补开票),可以手工选择原 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 增值税税率下调 2 扩大进项抵扣范围 3 部分行业加计抵减 4 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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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 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一)准确把握税率调整 的范围
例一
例二
接上例:
如该纳税人A并没有签订合同, 实际在3月20日发货,但于4 月5日收到货款。 【解析】 这种情况属于采取直接收款 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 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销售款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 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 1日之后,应适用13%税率。Biblioteka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政策解读(一)
改革背景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更大规模减税的 部署,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税率降至13%、交通运 输建筑等行业10%税率降至9%。同时,采取扩大进项抵扣、部 分行业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和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
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 3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9年1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的公告》(总局2019年15号公告)等6个文件,对 下调税率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