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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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轮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内部监督与控制,规避潜在风险,增强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全方面的财务人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轮岗制度,能极大地发挥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财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拓展新的业务知识领域,提升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财务部。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需要,设置应收会计、应付会计、开票、出纳等工作岗位。
第五条应收会计主要负责日常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收款核销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应付会计主要应付账款管理及核销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开票岗位主要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开具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出纳岗位负责按照公司制度进行款项收付、费用报销等工作,保管好各项银行结算票据及其他重要凭证,在业务系统处理后及时整理,尽量按时间顺序排序,并移交给会计做账。出纳工作不得
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且不得编制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核对人员与经办该账户收支的人员相分离。
第三章轮岗制度
第九条总体原则:财务部各相关岗位之间的轮岗。特殊情况,公司财务部可考虑非相关岗位之间的轮岗。
第十条轮岗时间: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轮岗;轮岗周期为三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年度。
第十一条轮岗操作办法:
一、轮岗前,为使轮岗人对工作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公司财务部安排轮岗人员实施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结束,进入正式轮岗时间。
二、轮岗后,公司财务部会同办公室对轮岗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定期或不定期倾听其个人意愿。同时,对其工作进行专业性的评估,了解其特点和不足,给予其尽可能的培训和帮助。
三、财务人员因轮岗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并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四、一定周期后轮岗人员经评估不能适应新岗位的要求,无法胜任新岗位工作,由公司再做其他考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监督和实施,并对本制度具有解释权。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