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消费者保护立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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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护立法历程

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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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年,英国法官曼斯菲尔德针对当时“买者自慎”主义的滥用,提出了“买受人给付完整的价金即应获得完美商品”的名言。这在当时获得英国舆论的普通赞同,此为最早的消费者保护的概念。

一、《罗马条约》

欧盟消费者保护立法肇始于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其中包括了4条与消费者有关的条款:第39条指出共同农业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以合理的价格满足消费者需求”;第40条要求农业市场的共同组织,应消除共同体范围内生产者之间或消费者之间的差别;第85条第3款规定,撤销第85条第1款所禁止的公司间的合同是允许消费者“获得相应利益的公平成分”的要求;第86条规定了一系列由一些有支配势力的公司做出的滥用权力行为,包括“限制生产、市场和技术的发展以至于引起消费者的不满”。《罗马条约》中的“消费者”概念既没有任何特定的消费者政策的含义,也没有专门规定消费者保护问题,更没有把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特别的政策目的。《罗马条约》相关条款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只是间接性的。

二、《消费者保护宪章》

欧盟关于消费者权利的初始界定来自于1973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消费者保护宪章》。宪章以制定消费者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基本准则为目标,提供了欧洲消费者最低程度的保护标准。宪章共分5大部分,

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5项基本权利,既有要求得到保护和援助的权利,也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权利:(1)消费者有受保护和得到保护的权利;(2)消费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消费者有明了事实真相的权利;(4)消费者有受教育的权利;(5)消费者有表达意见与咨询的权利。宪章所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较为广泛,因而它在世界上的影响也较大。欧盟在此之后的相关条约秉承了宪章的精神,并将其继续发展。

三、《单一欧洲法》

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欧对于健康、安全和环境法规的公众需求高涨,欧共体随之扩展了其对《罗马条约》第100条的解释,这一显著的变化在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上被正式化了。其中一处主要的修改就是“在卫生、安全、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进行协调”。在《欧共体条约》新的第100a 条中第一次引入了“消费者保护”的术语。其后,第100a条被选作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指令的基础。《单一欧洲法》通过引进《欧共体条约》新的第100a条,从两个方面促进了欧共体消费者法的发展:第一,提高了消费者保护在欧共体工作中的地位。第100a条明确规定,共同体委员会在单一市场规划中提出的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指令建议,要从较高的保护水平出发。这样,消费者保护就被作为单一市场规划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来看待。第二,在部长理事会的谈判中,多数票通过的规定取代了以往的全票通过要求。从此,某个单个成员国对指令的保留,就不能再阻止指令的通过。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谈判以及指令通过的速度。之后,欧共体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的旨在改善其成员国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的消费者指令。如,1990年的《一揽子旅游指令》,1993年的《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的指令》,1994年的《分时指令》,1997年的《远程销售合同指令》,1998年的《价格提示指令》,1999年的《消费者买卖及担保指令》,2000年的《电子商务指令》,以及2002年的《消费者远程金融服务指令》等。这些指令对各成员国的消费者私法及到一般私法的发展道路,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单一欧洲法》的实施弥补了《罗马条约》在赋予共同体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进行立法的权力空白,此时一种“欧共体消费者政策”已通过两种途径形成。第一种途径是国内法律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调整,在共同体层面上形成了一种“间接的”消费者政策;第二种途径是通过此领域内的“软法条款”(soft law initiatives)的实施。

四、《欧洲联盟条约》

对《欧共体条约》的另一次修订是《欧洲联盟条约》(1993年11月1日生效),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马约》以前,市场一体化占据了本质的主导地位,消费者保护只不过是一个副产品而已。根据《马约》第100/100a条的协调,欧共体第一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具备了独立于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能力,《马约》同意在条约中新增加了有关消费者政策的条款,并授权共同体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继续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五、《欧洲消费者保护法》

1998年2月16日,欧盟颁布了《消费者保护法》。该法实际上是以产品价格为核心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消费者保护法》为一体化中市场壁垒的消除、完整的内部市场的建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贡献。《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5款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是自然人,他购买产品的目的不能为了商业或职业行为。第2、3条界定了销售价格、单位价格、最终价格的涵义。第7条规定:所有欧盟成员国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宣传《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

随着最近30年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欧盟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已考虑到全欧洲范围的统一性。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深化了各方经营者的竞争,它本身也是消费者保护的一种形式。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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