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四、验收标准
12.工程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13.工程结构、材料、施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
14.工程设施应安全、稳定、完好,符合工程功能要求。
15.工程环保要求应到位,符合环保标准。
五、验收结论
16.验收结论分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6.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7.监理单位牵头召开验收会议,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加。
8.验收会议应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形成验收结论。
9.若工程存在问题,验收会议应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10.完成整改后,重新召开验收会议进行最终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总则
1.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内容包括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
二、验收依据
3.验收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约定等。
4.各项工程验收应严格依据相关依据进行。
三、验收程序
22.对于不服从验收结论的情况,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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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合格:工程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可正常投入使用。
18.整改合格:工程存在部分问题,经整改后符合验收标准,可投入使用。
19.不合格: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整改不合格部分后方可重新验收。
六、附则
20.工程验收应当依法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1.工程验收过程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通知水国科[1999] 118号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修编完成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SDl84—86同时废止;《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在水利行业停止使用。
本标准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前 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对原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修订。
修订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水利产业政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 16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想定》(水建[1997]339号);——SL01—97《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取得的成果;——如何制备验收文件和资料。
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以下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规程:
1. 验收前准备:
a. 编制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方法、内容和流程;
b. 集中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整理,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明等;
c. 确定验收组成员,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代表、设计、施工、
监理、质检等相关人员。
2. 验收程序:
a. 建立验收小组,组织召开验收会议,明确验收事项和要求;
b. 现场勘察,对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
c. 检查工程技术文件,核对设计文件与实际施工情况的符合
程度;
d. 进行设备设施的质量检查,包括材料合格、安装是否符合
规范等;
e. 进行工程测量和验收检测,确保工程的准确性和符合设计
要求;
f. 对工程的环境效应和安全使用进行评估,包括环境污染、
安全隐患等;
g. 编制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和建议。
3. 验收标准:
a.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包括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b. 对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还需要根据相关的水利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要求进行验收;
c. 验收应检查工程项目的各项目标指标,包括设计规定的技术指标和环境监测结果等。
4. 验收结果:
a. 根据验收结果,可以做出以下结论:合格验收、有条件验收、不合格验收和建议停工改进等;
b. 对于不合格或有条件验收的工程,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设定整改期限;
c. 完成整改后,重复上述验收程序,直到达到合格验收的要求。
以上是大致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具体的实施细节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地方政府和工程性质进行具体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模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验收工作应按照前期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技术标准及有关验收规范等进行。
第五条验收依据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水渠、泵站等,验收范围涵盖工程全过程。
第七条按照验收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
第八条初验收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现场检查、设备材料验收等。
第九条终验收主要包括实际工程的功能、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条验收程序包括申请验收、准备验收、组织验收、结果评定等环节。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工程进行全面、真正的描述。
第十二条准备验收时,验收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组织验收时,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估。
第十四条结果评定时,验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对工程进行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定。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十五条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验收标准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制定相应的技术指标和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验收标准应确保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等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验收标准应体现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等要求,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五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九条验收合格的工程可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是现代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工程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通过验收来确定工程质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实现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验收前准备工作1. 验收申请:需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施工记录以及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2. 验收组成:需组成验收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验收组应该由5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 现场勘察:验收前需要对施工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建设的情况、施工进度等具体情况。
二、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场地选址、地基、建筑结构、设备及线路等进行质量检测。
2. 工程技术:工程技术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工程设计、构造等技术问题进行检测和确认。
3. 工程安全:工程安全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检测。
三、验收程序1. 接受验收申请:验收组按照验收任务书确定验收计划,并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工程勘察,检查工程现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了解工程施工实施情况。
2. 进行检查:验收人员应按照验收计划进行检查、评估和记录。
3. 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以及工程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和结论。
4. 评定验收结论:验收人员依据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对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进行评定。
如果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验收标准,则评定为“合格”。
5. 审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组审批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提交至有关部门审批。
四、验收标准1. 静态水压试验(1) 浦管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5倍,成桩支撑的水闸门和溢洪道委员会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2倍。
水利水电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是指对经过设计、施工以及竣工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的过程。
验收的目的在于确认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证项目能够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效益。
需要严格按照本规程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包括前期准备、验收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会议、验收评定等环节。
建设单位负责水利水电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批。
第五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和长期运行情况的评估,依法合规地进行验收。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保证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且考虑到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第八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组织进行竣工图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填写验收记录。
第十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
第三章验收流程第十一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验收资料准备:验收单位组织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确定验收范围和时间。
(三)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查项目建设情况,并由验收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验收评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的验收结论和建议。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总则1.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推动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涵盖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
3.验收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平、透明、科学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准确。
4.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1.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和设计,并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合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并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阶段(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并实施检查。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施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验收阶段(1)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2)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意见,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验收标准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应涵盖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
3.验收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能够客观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四、验收内容1.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验收单位应当依法合规进行验收内容的检查和评估,并形成验收报告。
3.验收内容涵盖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过程中的实地查验、验收结果的评定等环节。
五、验收结果1.验收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公正。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提交整改报告。
3.验收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结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六、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ICS 93.130 SLP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通知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3 分部工程验收 (3)4 单位工程验收 (4)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6 阶段验收 (6)6.1 一般规定 (6)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7)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8)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8)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9)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1)7 专项验收 (12)8 竣工验收 (12)8.1 一般规定 (12)8.2 竣工验收自查 (13)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1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14)8.5 竣工验收 (15)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5)9.1 工程交接 (15)9.2 工程移交 (16)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16)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6)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18)注: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总则1.0.1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
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装备手艺说明书等。
1.0.6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需符合外资项目办理的有关规定。
1.0.7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1.0.8当工程具备验收前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需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敷陈;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置惩罚准绳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分决意。
1.0.11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 L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23-2008替代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2002的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对SL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184--86——SL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参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3 分部工程验收4 单位工程验收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6 阶段验收一般规定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7 专项验收8 竣工验收一般规定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工程交接工程移交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附录W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2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 章15 节145 条和2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4目次1 总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3 分部工程验收 (3)4 单位工程验收 (4)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6 阶段验收 (6)6.1一般规定 (6)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7)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8)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9)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9)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1)7 专项验收 (12)8 竣工验收 (12)8.1 一般规定 (12)8.2 竣工验收自查 (13)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1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13)8.5 竣工验收 (15)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6)9.1 工程交接 (16)9.2 工程移交 (16)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17)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7)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8)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19)附录C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21)附录D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22)附录E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3)附录F单元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5)附录G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28)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1)5附录I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32)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35)附录K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38)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1)附录M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42)附录N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45)附录O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47)附录P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52)附录Q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53)附录R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56)附录S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59)附录T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61)附录U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64)附录V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66)附录W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67)标准用词说明 (70)条文说明 (71)6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替代SL223—1999)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ICS ××.×××.××××××备案号:×××××—××××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ICS 93.130 SLP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通知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3 分部工程验收 (3)4 单位工程验收 (4)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6 阶段验收 (6)6.1 一般规定 (6)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7)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8)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8)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9)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1)7 专项验收 (12)8 竣工验收 (12)8.1 一般规定 (12)8.2 竣工验收自查 (13)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1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14)8.5 竣工验收 (15)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5)9.1 工程交接 (15)9.2 工程移交 (16)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16)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6)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18)注: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一、概述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是指对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和确认的一项程序。
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严谨的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验收范围1.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水渠、堤坝、泵站、引水工程等。
2.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涉及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过程、材料选用、工程管理等多个环节,需从综合角度对整个工程进行评估。
三、验收标准1.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标准应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制定。
2. 验收标准应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设计质量、施工工艺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指标。
3. 验收标准应考虑到工程的功能、效益、安全性、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四、验收程序及要求1. 提交验收申请:由工程建设单位向有关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
2. 前期准备:水利部门组织验收专家团队,明确验收时间、地点,对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 现场勘察:验收专家团队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各项设施、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测。
4. 技术交底:验收工作人员和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
5. 技术检测:对水利水电工程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 评估和确认:根据现场勘察和技术检测的结果,验收专家团队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评估和确认。
7. 编制验收报告:验收专家团队编制验收报告,对水利水电工程的优点、不足和改进意见等进行详细说明。
8. 完成验收手续: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完成验收手续。
五、验收结果的意义和应用1. 验收结果的意义在于评价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对工程建设单位的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和监督。
2. 验收结果可作为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投运、维护管理及后期保障的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一、前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验收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本文将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的规范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便工程管理者和施工单位能够更好地进行验收工作。
二、验收前准备工作1、验收人员的组织验收人员应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的代表组成。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验收经验,确保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2、验收文件的准备施工单位在验收前应对工程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报验材料、施工记录等。
验收文件应齐全、清晰、准确,以方便验收人员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
3、验收资料的准备验收工作必须充分准备验收资料,包括验收记录表、验收报告、验收标准等。
验收资料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制作,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验收工具的准备验收人员应准备必要的验收工具,包括测量仪器、检测设备、试验工具等。
验收工具应具备准确度高、可靠性强的特点,以确保对工程各项指标的准确测量和评估。
三、验收工作流程1、现场勘察验收人员应到工地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包括工程结构、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
勘察工作应细致入微,确保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准确评估。
2、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对工程结构、设备安装、管道连接等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检查过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
3、试验验收验收人员应对工程进行必要的试验验收,包括压力试验、水质试验、设备运行试验等。
试验过程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运行。
4、验收记录和报告验收人员应对验收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验收现场情况、检查结果、试验数据等。
验收报告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对工程的全面评估和准确记录。
四、验收成果评定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进行评定,确定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应准确、科学、客观,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发布日期: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招标与采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主管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第三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目的在于强化工程建设的实施质量管理和保证,促进安全技术效益的施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出具的技术指标符合设计需要和社会的需要,解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确保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正常正确运行。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四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有特殊情况需要的,可以安排专项验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采取开会形式,由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技术审查机构的负责人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验收应当经由技术审查机构出具验收报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复查此报告,由监理机构及其他涉及单位撰写总结,按照正规程序验收。
第六条现场验收应当组建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验收组,聘请验收技术专家,参加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审查机构的负责人的现场验收会议。
在验收组的领导下,由专家针对相关技术指标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考核,撰写验收报告,由验收组及验收协作人员提出验收结论。
第七条验收内容包括专业项目、技术指标、工程施工内容、安全技术、施工设备等内容,还包括分供水管道、过洪闸及洪涝闸、截流洞、取水口、冲沙孔、供水工程、选水洞,引洪闸及洪涝闸、合流洞、排水工程、消力溢流孔、蓄洪工程、泄水口、开闭阀等各种枢纽、建筑物及护坡工程的建设情况及其正常正确运行。
第八条在验收的时候,应从执行设计文件与技术文件的、工程质量的、施工组织能力的以及建设单位的守信情况四方面来考核验收。
第九条验收内容应根据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技术指标,分别考核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在施工质量、肩担构件的安装质量、抗震工法的实施质量及设备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情况,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颁布以来,在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2006年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按上述要求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形成本规程。
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虽限定在财政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但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国家依据工程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小型工程的标准执行。
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1.0.3 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落实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1.0.4 项目法人作为施工合同主体,其验收工作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
1.0.5 比原规程增加了检查工作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要求。
1.0.9 现实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实例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防止类似时间的出现,即使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本条强调必须要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1.0.12 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一定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
1.0.13 原规程关于验收资料的纸张规格为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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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
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
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峻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
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 阶段验收3.1 一般规定3.1.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1.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
3.1.3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3.1.4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5.2.10的规定执行。
3.1.6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7 “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等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 截流前验收3.2.1 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 蓄引水验收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
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完全鉴定。
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要求。
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6.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完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3.3.3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3.4 机组启动验收3.4.1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3.4.2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3.4.3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3.4.4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
度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3.4.5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
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
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3.4.7 3.4.7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入运行的依据。
3.4.8 3.4.8 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4 单位工程验收4.1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4.1.2 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运行管理条件初步具备。
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
4.1.3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4.1.4 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
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4.1.5 投入使用验收工程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 、5.2.8和5.2.10的规定施行。
4.1.6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