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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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绍政办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和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使管理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

项目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分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四条项目储备阶段。

为加快项目前期研究、生成和谋划工作,增强发展后劲,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落实专人和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前期工作后,向发改部门申报,经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前均可申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阶段。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程序:(一)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发改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二)发改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四)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绍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80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列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类和前期类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二、考核内容实施类项目重点考核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及日常推进工作情况,以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开竣工、项目及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等情况作为综合评价。

前期类项目重点考核工作机构责任落实和前期准备工作推进情况,以工作进度、责任落实、文本质量、投资控制和廉政建设等情况作为综合评价。

三、考核标准(一)实施类项目(满分100分)1.推进工作考核标准(满分10分)计划执行(5分)。

按照项目总体推进要求,有项目阶段性推进目标,且计划落实到位的得基本分。

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目标的酌情扣分。

推进工作(5分)。

积极灵活应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素保障有力,措施落实到位;项目推进信息交流顺畅,上报相关资料和报表及时、真实可信的得基本分。

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度报表,未按季对项目推进工作和资金筹集、债务控制进行总结分析,项目推进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资金不落实、使用不规范,项目信息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酌情扣分。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绍政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通过代建制,能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分工的优势和市场竞争的作用;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为了摸索经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代建制改革,操作中可选择若干个专业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建设单位缺乏足够基建力量和管理能力、政府投资能够足额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先行试点。

有关部门要按照《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切实做好代建制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加快扩大实施范围,确保代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绍兴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推进“阳光工程”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2.20
•【字号】绍政办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
分工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五创图强、四进争先”,扎实推进产业提档、项目提效、环境提质、民生提优等重点任务,为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提供有力支撑。

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政易钉”督查督办系统,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

附件: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附件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程炜博副市长
教卫口分管副市长
鲁霞光副市长
陈伟军副市长
汤文全副市长
严钢党组成员
分管市领导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绍政办发[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27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未及时送审及审核时间过长等问题,确保政府资产完整和及时交付使用,做大做实政府投融资平台,促进融资平台及建设单位资产抵押再融资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

包括市级各部门、市直开发区(新区)、越城区、各投融资平台利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容。

对历年来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摸清以下情况:1.工程全部完工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2.工程全部完工投入使用,已办理工程结算,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0年7月底开始至2010年9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7月底)。

市政府成立绍兴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启动检查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自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对历年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开展全面自查,查找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及需要市政府专题协调的问题,于9月1日前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填写附件2、3中的表格一并送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23•【字号】绍政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5〕28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公众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严密、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85号令)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62号令),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严格立项审批。

实行立项会审和设计方案招标制,立项审批工作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上报项目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定期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

特别重大项目可单独召开立项评审会。

加强概预算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国土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评审后核定,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责任领导。

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共同审核把关。

建立健全概预算审查责任考核机制。

完善招投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对材料、器具及设备的价格原则上取消暂定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一次确定,并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未通过施工图预算审查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

特殊项目需要招投标,但无工程量清单的,应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书面请示。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实行低价中标制度,并配套实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

规范投标人资格预审,制订统一的资格预审办法。

完善专家评标工作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不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绍政办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规范使用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以下称项目概算)的调整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须重新报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含10%)以上的;(二)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三)超过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项目概算可以调整的范围:(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材料价格起伏较大,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的;(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五)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预〔2021〕6号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预〔2021〕6号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预〔2021〕6号市级各有关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适应新形式监控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21年11月12日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监控内容第四章监控疑点信息核实第五章违规问题处理第六章动态监控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8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监控不改变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绍政办发〔2016〕88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3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273件(含文件总体有效,但若干条款内容需修改的文件),停止执行73件,具体清理结果详见附件1、2。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附件1
附件2。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绍政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的意见(绍政发〔200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全面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和原则监管范围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两部分。

财政性资金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政府债务收入。

社会公共资金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监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遵循“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决策、执行、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切实保障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

二、监管内容(一)加强账户设置管理。

各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类账户的设置原则和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新设账户,应按经办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人行核准、开户银行办理的程序进行。

变更、撤销账户,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经批准新设、变更、撤销的账户,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新设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安全、权责一致、周到服务、正常孳息”的原则,在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包括地方国有控股)银行中确定,并签订代理合约,明确代理责任。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绍市财综〔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综〔2021〕4号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加强预算约束,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公正透明,我们制定了《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日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加强预算约束,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含教育收费)和单位资金收入收缴、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收入性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绍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是收入的汇缴清算账户,收入经汇缴清算后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五条收入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原则。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收入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收入的预算编制、执行和核算等工作。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七条收入收缴范围包括:(一)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单位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征收的各项收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绍政办发〔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绍兴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健全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财政资金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使用的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参与分配财政性资金的政府组成机构或承担相应公共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财政性资金的具体使用或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支出事前确立绩效预期目标或编制绩效预算、事中和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

绩效评价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及政府性负债等财政性支出资金。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及省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绍兴实际,修改完善了《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2013年12月2日绍兴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及预算追加调整)当年尚未使用及列支的预算资金、财政暂存资金。

具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项资金和财政已列支出单位未列支出的暂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四条市级部门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据核对一致。

第五条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截止上一年度年末形成的累计财政安排形成的结余。

第二章结余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结余。

(一)按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绍政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及《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直和越城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没有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允许负债建设。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绍政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2日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高效,明确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负责任和义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建设业主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项目法人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财政、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项目法人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绍兴市财政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高效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高效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核管理,确保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对受委托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审价机构实行记分管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审价机构进行奖惩。

第二章审核行为规范第四条审价机构应当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和健全内部三级复核制度,保证项目的审核质量。

第五条审价机构确定审核人员时,必须根据审核业务专业特点选派具有相应审核资格和能力的优秀专业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应属该审价机构正式工作人员。

对个别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外聘专业审核人员的,应事先报告市财政局同意。

第六条审核人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审核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审核人员与项目施工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市财政局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回避。

第八条审价机构应自接受审核业务之日起五日内制定审核计划和方案(统一表式见附表一),确定审核人员,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审核人员使用的审核资料应为原件,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应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原件核实无误、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条审核资料实行“一次性交接”。

在审核资料办理交接后,建设单位补送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结算资料,原则上不予接受,确需列入审核范围的,须经市财政局确认。

第十一条审核工作实施阶段,审核人员应通过现场踏勘和实测实量,准确地掌握审核内容的性质和数量。

测量结果应书面记录在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测量记录上签字(统一表式见附表二),上述单位未配合的,审价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介机构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介机构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介机构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09.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介机构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中介机构: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制订《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介机构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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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布部门】绍兴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4.21
【实施日期】200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财政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
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
(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前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
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平衡资金安排,编制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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