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课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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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成绩
南京工程学院
课程设计说明书(报告)
题目模拟劳动争议仲裁
课程名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院(系、部)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
班级社保 121
学生姓名冯维维
学号
设计地点南工程文理楼A409
指导教师周爱国曲绍旭
设计起止时间: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月 20 日一、课程设计情况说明
设计题目模拟劳动争议仲裁
设计目的
通过模拟劳动争议案件,由学生扮演仲裁员、书记员、评论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等仲裁参与人角色,以仲裁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使学生们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于法律之间的关系,将所学的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之中,从而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仲裁程序的了解。对弘扬法制思想,普及法律知的识,活跃学术气氛,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设计思路与步骤1.课程设计准备(6.16):进行课程设计的理论和时间准备、场地和七彩的准备。
2.模拟仲裁分工(6.16):选定现实案例,分配角色。角色包括: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申诉方,被申诉方代理人,书记员,评论人。
3. 模拟劳动仲裁(6.18):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模拟。
4. 点评模拟劳动仲裁(6.19):评论员对每个同学模拟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综合点评。
5. 课程设计总结和完成设计报告(
6.20):全组成员总结课程设计情况,完成课程设计报告。
可行性论证1、工伤保险案例数据基数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飞速发展,
与劳动有关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前一段时间“又快又好,‘快’字当前”的发展方针的指导下,与工伤有关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这就为我们选择案例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时间充分,准备充足。本次实践时间从2014年6月16日开始到2014年
6月20日结束,将近一周的时间为我们工伤案例的选择、仲裁模拟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充足的准备时间,也加深了我们对仲裁程序、要求的相关了解。
3、场地充足。为了践行“学以致用、创业创新”的校训,院系有专门的社
会保障实验室,为我们有效开展仲裁模拟提供了硬件设施支持。
4、教师指导。在模拟的过程中,指导老师的悉心教导,为我们课程设计的
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指导。
5、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业知识作为理论基础,组内成员基本掌握
了相关的专业知识
6、实习过程中院系组织了赴江宁区法院的旁听活动,为我们现场演示了基
本的庭审流程,为我们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引
二、课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案例: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林燕作为江宁区交管局下属的一名道路清洁工,自08年1月起工作,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申请人在312国道KM1624+850m 处上班过程中,由于肇事车辆苏D28228和苏D39911两车追尾碰撞,之后又将正在路边清扫卫生的申请人碰倒致伤。申请人在被送往江宁区医院后,因伤情严重,遂又被转送南京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医院检查确诊,申请人伤情为: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毁损伤。2009年4月16日日出院,又因左腿截肢端伤口继发感染,再次在江宁区中医医院治疗至2009年11月28日。2009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被告未能为申请人及时申报工伤的情况下,自行申请工伤鉴定。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宁劳鉴字[2010-1]第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部分级护理。
对此林燕提出应由申请人支付扣发申请人工资8520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计10650元;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60586元;支付申请人第二次住院医疗费156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9180元、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护理费181758元;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以上共计336273.30元。
被申请人方面则认为肇事司机应该付主要责任,本单位已经尽到了慰问和补偿的义务,不应承担进一步的费用,尤其是25%的补偿金。
最终,仲裁庭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由被申请方一次性伤残补助1136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元,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部分医疗费用,误工补偿,生活补贴等费用。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林燕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莱茵达路天元极地城
委托代理人:无
被申请人:江宁区道路道路交通管理局
地址:江宁区弘景大道2号
委托代理人:顾晓虹
案由:工伤补偿纠纷
请求事项:我方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扣发申请人工资8520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计10650元;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60586元;支付申请人第二次住院医疗费156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9180元、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护理费181758元;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以上共计336273.30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申请人在312国道KM1624+850m 处上班过程中,由于肇事车辆陕D28228和陕D39911两车追尾碰撞,之后又将正在路边清扫卫生的申请人碰倒致伤。申请人在被送往江宁区医院后,因伤情严重,遂又被转送南京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医院检查确诊,申请人伤情为: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毁损伤。2009年4月16日日出院,又因左腿截肢端伤口继发感染,再次在江宁区中医医院治疗至2009年11月28日。2009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被告未能为申请人及时申报工伤的情况下,递交《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1月22日,江宁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达江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0年4月19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宁劳鉴字[2010-1]第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部分级护理。由于申请人因工伤致残,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江宁区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此致
江宁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林燕 2011年6月20日
附:劳动合同一份
工伤认定书一份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
住院单一份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顾晓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弘景大道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