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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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19号【发文日期】1995-10-26【实施时间】1995-10-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我省对从事房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于每次签订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定期(旬、月、季)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先转让了房地产项目后又搞一些小区配套设施的,纳税人应按转让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和按配套设施预计成本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作为该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二是预售房地产的,以交易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预算成本先核一个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除以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计算预收房款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结束——。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
•【公布日期】1995.08.10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10日四川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套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层高3米以下,没有安装空调调和、吊顶、墙裙,没有铺大理石、花岗石地面。

上述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界限只适用于计征土地增值税,不作为建房、分房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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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5.11•【字号】川地税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按照旧房交易额和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旧房交易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按照当地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实行核定征收后不再进行税款清算,如旧房交易额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计税交易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调整为:商用房1.5%-2.5%;非普通住房1.2%-2.0%;普通住房预征率在非普通住房预征率基础上减半。

各市、州地税局要在以上预征率幅度内合理确定当地预征率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进行认真、及时地清算。

省地税局之前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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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
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12﹞475号
【发文日期】2012-11-07
【实施时间】2012-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确认收入。

因此,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拆迁还房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并入应税收入总额,按当地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现就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范围内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和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证权属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2日《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对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危险品的包装标志。

在附录部分列出了997种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明细表。

表中给出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别名、英文名、分子式、主要危险性类别、次要危险性类别、危险特性及危险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包装标志,也适用于其他化学品的分类和包装标志。

2 引用标准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3 分类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3.1 第1类爆炸品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三、关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截止时间清算项目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四、关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已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未转让而清算后转让的房地产,按照清算后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合作建房的认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

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不能视为合作建房。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1•【字号】川办发[2000]122号•【施行日期】200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二000年十月十一日川办发〔2000〕122号)新《土地法》实施后,在土地管理、征用、供应、审批等方面均有很大变化,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方式也须作相应调整。

为加强管理,保护耕地,确保耕地占用税的有效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

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搞好农用土地开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农民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同时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预交税款办法,收到建设用地申请时,及时通知同级地税部门,督促纳税人预交耕地占用税款。

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搞好服务,按核准的耕地占用亩数和有关规定依法征税。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仍实行“同级批地、同级预征税款”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向国土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凭征收机关出具的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或减免通知书,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或占用手续。

对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占地,鉴于在上报省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时未落实具体项目,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不能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在获准用地指标、落实具体用地单位时,必须督促用地单位先到同级地税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未经省地方税务局出具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或减免通知书的,不予转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管理、个体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1.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携带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变更、税种认定等事宜。

2.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于2013年6月15日前携带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5.25施行日期2010.05.25文号国税发[2010]53号主题类别土地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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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成都市,土地增值税,公告
【颁布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4-09-24
【实施时间】2014-09-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国税
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有《》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川财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政策红利,增强社会获得感,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9年1月30日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成都市房地产企业预征率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

成都市房地产企业预征率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

成都市房地产企业预征率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2010年第1号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85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 月30日止。

四、《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0]34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0]34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348号2000年12月8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省委办公厅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居民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标准,暂按套房住宅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执行。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政府集中批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8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政府集中批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8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政府集中批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政府集中批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81号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深化改革,国家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了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主要职能是代政府征用、收购、储备土地等。

对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设占用土地实行政府集中打捆批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各类土地开发公司等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用手续后,施行土地平整等初加工,使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改变了原土地的用途和性质。

同时,在实际运作中,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等实行的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占地措施,其他耕地批而未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等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结束——。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
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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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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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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