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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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2]8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2]8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2〕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气象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燃气的使用更加普及、广泛。

但是,由于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一旦使用不慎和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从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别是2012年3月6日,盘锦市兴隆台区鸭哥鸭掌烧烤店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5人受伤,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城镇燃气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燃气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从气源到用户的全过程存在生产、储存、运输、安装、经营、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多个环节,使用单位更是数量庞大,性质复杂,所涉及管理的部门多,管理职责交叉,容易出现管理漏洞。

同时,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性大,影响严重。

因此,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促进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三、关于安全评价的有关规定:
(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二)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三)并要求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 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八、许可有效期限(121号文)
➢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 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之日起计算。
➢ 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上注明有效期。
五个相关问题: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如《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
划》)、国家发改委批文等; 二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地方规划
《城乡规划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文件; 三是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环评
环保部环评的批复;
四是审查人员和专家审查意见 集中审查时的审查人员和专家审查意见不是最终
相关的两个文件: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建设部 办公厅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 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76号文

76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试验性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三)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五)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六)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氢气等)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及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6〕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等进行安全审查。

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具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生产运行或安全管理的相关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清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清单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第3.2条4)
设备、工艺
(13)完整、正确地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含位号)、规格型号、操作参数、设计参数、材质、介质、数量,明确关键设备选型安全合理性。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第3.2条6)
(14)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一览表全面、清晰,与流程图、设备布置图等一致,注明安全设施所在位置。
(3)设计人员的专业范围包括安全设施设计涉及的全部专业,包括总图、工艺(储运)、设备(管道)、电气、自控、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消防)、安全等。
安全设施设计及图纸签字、签章应清晰、完整。
AQ/T3033-2022附录F;川应急〔2023〕34号附件1-2
2
安全设施设计格式及与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安全
(29)明确竖向布置、装置及场地的事故污水收集和排放的设计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7
建筑设计
总图安全
(30)明确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爆、抗震、层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符合性,并设置必要的防火、泄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通风、排烟、除尘、降温等安全设施。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第3.2条5、7
4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危险性分析
工艺
(19)说明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等)、数量、浓度(含量)、物料禁配性和所在的工艺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第3.3.1条
(20)从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过程,主要设备、装置、特种设备等方面分析可能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全面、正确,列明危险、有害因素的分布情况。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整治方案3篇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整治方案3篇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整治方案第1篇一、工作目标统筹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督促各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安全措施,防微杜渐,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二、排查对象在建和运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管道除外)。

三、排查内容(一)在建管道重点排查内容1.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核准、建设是否符合规范。

2.业主及施工单位是否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业主及施工单位是否制订应对台风、暴雨、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小组建设情况。

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培训的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特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施工现场危险生化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存贮、管理和使用情况。

7.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施工设计、简化工序流程、随意压缩工期“抢进度”情况。

8.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情况。

(二)运行管道重点排查内容1.县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情况,是否有专门部门主管,并建设有一支专门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检查小组。

2.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记录及相关台账建设情况。

3.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商是否建成一支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4.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运行管道附近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明文禁止的威胁管道运行安全的安全隐患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四、实施步骤及安排(一)企业自查(7月1日至7月10日)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管道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企业自查报告于7月10日前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即县能源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业经2015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5年2月8日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化工和矿山等企业厂(矿)区内自用管道及燃气、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管道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及煤制天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道经过的乡(镇)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的职责。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保护义务,牵头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考核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考核。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全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全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4年6月30日18时58分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新大(大连新港至大连石化)一线原油管道,因大连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LNG加气站配电工程电缆套管水平定向钻穿越施工时,将其钻透、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原油进入市政雨水管网系统,在汇入寨子河出口处局部发生燃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中。

这起事故暴露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在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管道企业对所属管道监护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地下穿管和地下暗挖施工(以下统称城镇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所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坚决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落实管道保护部门责任和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施工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所有管道档案资料,规划新的建筑、设施和管道时,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质检、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二、管道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责任,加强管道的安全管理。

要完善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加强日常巡线检查,一旦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管道保护部门报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南府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天然气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南府规〔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21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落实保护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管道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协同监管体制,强化应急联动机制,构筑油气管道保护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确保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油气管道安全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

(二)主要任务。

1.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监管体系,编制油气管道安全监管权责清单;建立并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南宁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全面开展我市油气管道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所有油气管道实现管线位置明确,权属和管理责任清晰;全面摸排管道企业安全风险,开展油气管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按照科学决策、规划引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油气管道规划、布局、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管理。

3.按照《南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7〕206号)要求,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继续推进油气输送管道领域“打非治违”,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及管道超期未检等问题。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30•【字号】邯政小头[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邯政小头〔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近年来,全国油气管道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河北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办字〔2013〕13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油气管道及涉气(含涉氯、涉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一、监管范围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包括全市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油气管道)。

油气管道附属设施包括: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公共区域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二、职责任务(一)享有生产、储存、经营油气管道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是管道权属(运行)单位,承担权属范围内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天然气安全问题的预防调查报告调查报告

市天然气安全问题的预防调查报告调查报告

市天然气安全问题的预防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天然气作为一种新能源,由于其高效、清洁、优质等特点,正被迅速推广和普及,我市是苏南地区率先利用这一清洁能源的县市之一。

天然气在方便用户的同时,因其同时具备易燃易爆的特点,成为城市的火药桶和定时炸弹,不可避免地带来安全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天然气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天然气经营、管理,防止该领域出现安全事故和职务犯罪问题,我院与市安监局进行了联合调查,系统了解了我市天然气安全管理情况的现状,现将相关调查情况分析如下:一、当前我市天然气使用的基本情况20**年底,我市开通天然气,目前全市境内铺设天然气高压管线67公里,其中川气东送跨越我市6个镇区41公里、西气东输工程全长5公里、溧阳安顺燃气有限公司高压管线21公里,中压管线356公里,低压地下管线390公里,全市已有5.5万余户居民和1082户商业户使用了天然气,每年用气量约8000万标方。

安全监管压力大,任务重。

二、存在问题(一)燃气管网点多线长监控难度大,监管力量不足,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也不利于监管。

一是目前我市仅有25名管线巡查员,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管线会越来越长,维护管线安全运行难度较大,远远达不到安全巡线的要求。

二是监管依据的法律不完善。

20**年开始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没有将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三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工作难以全面有效地开展。

且我市无相关机构具备天然气管道设计的审图资质,而有资质的省级相关部门又无义务对我们基层的设计进行审查,这就造成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效率低下以及无法监管的情况。

三是面对日益增加的燃气管道,基层监管机构人员数量、素质与综合管理能力明显不足,如我市主管天然气工作的住建委燃气办编制小、人员少,事实上只有一名专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无法对全市燃气管道实施有效管理。

(二)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部分管道阀门有关闭不严的现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然气归属管理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然气归属管理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19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安监管危化〔2009〕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否适用对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原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但原油的储存形式有多种,一类是专门储存原油,如港口专门储存油库,另一类是附属储存原油,如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储存主要是指前一类的专门储存。

对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是作为石油开采、运输的一部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第二条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所以,辅助储存和附属储存原油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二、关于原油储存区域项目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还是属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问题关于原油储存区域项目是划分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管理,还是划分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行规定进行办理。

如果原油储存区域项目属于勘探、开采及辅助的储存,或者属于石油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则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不作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管理。

否则,原油储存区域项目作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管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贵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贵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贵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7]122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9【实施日期】2017.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贵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1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确保我市区域内油气输送管网运行安全,进一步加强对油气化管网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贵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市油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和充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油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陈少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小刚(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徐昊(副市长)钟汰甬(副市长)成员:谭承忠(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吴义宁(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朱(市政府办公厅正县级干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杨鹏(市政府副秘书长)唐田(贵阳警备区后勤部部长)张再发(武警贵阳市支队副支队长)彭显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刘毅(市公安局副局长)杨长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张太炳(市商务局副局长)胡正康(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张毅(市生态文明委总规划师)纪红帆(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胡欣(市规划局副局长)杨克智(市交委总工程师)张义强(市水务管理局总工程师)吴远忠(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副书记)艾疆(市城管局副局长)杨智勇(市质监局副局长)周治黔(市气象局副局长)李冰溪(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邓卓朋(市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李清(市铁建办副主任)冯峻辉(市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李发军(云岩区政府副区长)吴永康(南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赵代刚(花溪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李成(乌当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张恺(***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邱斌(观山湖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廖磊(清镇市政府副市长)廖勇(修文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飞(息烽县政府副县长)杨家武(开阳县政府副县长)刘军(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杨志荣(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兰京(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白大勇(贵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奚占东(中石油西南管道贵阳输油气分公司副总经理)熊华勇(中石化华南分公司贵阳输油管理处处长助理)范兴平(中航油贵州石油公司总经理助理)程建光(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华(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秀国(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市油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油气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彭显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冯峻辉、刘毅、胡正康、张太炳、杨长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跨越石油管线专项施工方案

跨越石油管线专项施工方案

跨越石油管线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编制日期:2015年5月15日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2 第二章、编制依据 2 第三章、施工组织机构 3 第四章、施工计划 4 第五章、劳动力计划 5 第六章、跨越输油管线示意图 5 第七章、跨越输油管线作业位置图 6 第八章、施工技术措施 7 第九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9第一章、工程概况XX市城市供水砼管及旧管网改造工程是“十二五”期间XX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本次铺设的管道为XX水厂——XX水厂D1820输水管道,全长63.5公里,采用D1820×16焊接钢管。

本工程在XX开发区地段与XX石化分公司D711输油管道进行三处交叉。

其位置分别是:开发区1号路桩号14#+200m;开发区XXX路附近桩号22#+200m、22#+600m。

在交叉施工中为确保输油管道运行安全,我们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前根据3处交叉点所处位置的管线走向、埋深、铺设形式及水文地质和周边环境进行了认真详细的勘察。

通过勘察数据和查阅资料得知,XX区1号路和XX附近的地下石油管道,在柏油路段为外套砼管顶管式,套管上皮埋深在3.3米左右,该两处地下土质情况为砂砾坚土,通过以上技术参数分析和输油管道运行安全及操作可行性考虑,拟采用上穿式方法施工。

第二章、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XX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联合审批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十二五”期间XX市城市供水砼管及旧管网改造工程(2014年二期、2015年一期)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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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我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落实属地管道保护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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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管道相关区域以下工程施工: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4.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本暂行规定不适用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和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内部维检修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联合审批是指各级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公安、安监、交通、国土、环保、水利、质监、工商、消防、电力、铁路、通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述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申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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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是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两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影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程施工申请进行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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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区市县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监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市属以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工程施工申请的联合审批;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涉及属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工程施工申请的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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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联合审批办公室设在各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现场勘察、专家安全评审等工作,并对联合审批实施全程监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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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审批程序
第七条工程施工申请。

工程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向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工程施工申请。

申请具体内容见附件1.《大连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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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工程施工申请的初审。

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后,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应首先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双方同意施工作业方案后,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作出初审意见;协商不成的,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再作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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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联合审批的前期准备。

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确定工程施工涉及的相关部门,以联合审批办公室的名义向上述部门下发《大连市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2),并附带前期初审材料复印件。

接到《通知单》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施工进行前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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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联合审批。

联合审批的结论性意见以召开联审会议的形式确定,联合审批办公室按《通
知单》确定的时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实行一票否决,参会相关部门要最终形成工程施工的可行性结论意见,并以联审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给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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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根据联审会议纪要的结论意见,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向工程施工申请单位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三、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前期审查工作,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各尽其责。

第十三条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要精心组织布置联审会议,安排好联合审批时间、掌握对工程施工申请单位作出决定的时限。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第十四条联审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牵头单位负责签到并记录在案,联审单位如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按照缺席默许的原则,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十五条联审项目需现场踏勘的,由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参加联审的部门统一时间、集体踏勘。

第十六条区市县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批准的工程施工,应及时向市联合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报备。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等城镇管网的相关工程施工,相关部门应参照本暂行规定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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