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理论基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如果思维尚迷离于对事物支离破碎的、局部的、有限的认识而不求突破,不求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诚挚努力,事物本身就不可能充分地、全面地向我们展开。
因此,当我们利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以图寻求对行政法现象基本的真理性认识时,就必须首先建立思维的起点,即承认以下这个命题: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永恒关怀的主题。
我们的思维一旦肇始于对这一基本关系的解剖、分析,纵然我们因为局限于时代、客观环境以及自身思维能力所设置的林总障碍而无法达致真理性认识,我们亦可以自信地宣称:我们正在接近真理,而不是盲然地离它或近或远。
三年前,罗豪才先生等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提出了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抓住了行政法理论的根本症结。
笔者有幸得罗先生细心指导,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主题作了一些初浅的研究,希以本文将部分心得呈世,求教于同仁。
一、“管理”与“控权”:历史的回声回溯历史,行政法是在人类社会首次倡行普遍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思想、高扬人性和人格尊严的时期孕育而出的,是在国有权力结构形态上发生分离和制约以后的产物。
然而,行政法主题是在历史存在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及人类对此关系的思考的深层次背景下演绎发展的,若人为地忽略前行政法的历史,对行政法主题历时性的要义变迁就难以准确把握。
需要说明的是,近代以来,随着国家分权、法律分类和学科专业化,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更多地由国家哲学、宪法学、政治学等予以关注,而行政法研究的焦点则集中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上。
因此,我们在探索历史脉络时虽然不可避免地行文涉及对国家和个人关系的讨论,但仍将坚持本文选题的主导性。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以中国为典例的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法律关系问题上经历了迥然殊异的过程。
从远古时代起,我国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及其庞大、发达的官僚行政机构,并在历史延续中日益成就和巩固。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8、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齐宝辉、郭宏、许晓辉《试论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载于《行政 与法》2004年第10期. 10、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4年版. 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 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1、“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 2、采用“理论基础”的原因 3、“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二)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
1、科学地制定法律、准确地适用法律 提 供依据 2、便于达成共识,为研究和交流提供平台 3、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4、更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5、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
(四)政府法治论
1、政府法治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政府法治论的缺陷 3、对政府法治论的评价
(五)服务论
1、服务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2、服务论的缺陷 3、对服务论的评价
(六)公共权力论
1、公共权力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公共权力论的缺陷
此外,还存在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 平衡论、控权—服务论、职责本体论、法 律导控论、行政文明论、“一个中心,两 个基本点”论(以保障公益为中心,以授权 与控权为两个基本点)、政府代理论、政府 工具论等学说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 再一一综述。
二、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述评
(一)平衡论 1、平衡论的代表人物、观点 2、平衡论的缺陷 3、对平衡论的评价
(二)控权论
1、控权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控权论的缺陷 3、对控权论的评价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四、保障和抑制:制度的构筑逻辑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逻辑安排的有机全中,这个有机体笔者称之为“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个个次层级的法律制度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以下称“亚行政法律制度”)。
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构筑和运行逻辑。
笔者在下文将阐述以“平衡论”为指导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逻辑安排,其中蕴涵着现代各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们的启示。
法治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构建的首要、普遍的原则。
“法治”的确切含义至今尚未定论,但有一点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公认的。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证法律具有实质正义(良法)的前提下:(1)任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对于国家机关而言,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无权进行任何活动;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从事任何事业活动;(2)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国家机关违法,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戒。
可见,虽然“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对任何人的行为给予不偏不倚的保护或制裁。
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法领域,即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合法行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其基本涵义历时变迁。
现代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也是围绕既保障行政权、公民权的积极作用又抑制行政权、公民权的消极作用这一内在逻辑确立的。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048110008 邵天智案例第一章前言在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前, 有必要区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门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具备几个前提: 1、它是某一学科的观念前提, 即该学科的一切问题是以某一观念或几个观念为前提展开讨论的;2、可以用这一原理分析行政法律关系;3、它一定程度上指导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建设;4、其表现形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如果某一种提法、观点不具备上述特点, 则难以冠之理论基础的名称。
第二,各国行政法是否具备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 关于这一点必须要看各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
各国行政法治所处的阶段、任务以及与此有关的理论并不相同,行政法的侧重也有相当的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上是有差别的。
如法国在19 世纪有“公共权力说”,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 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而在19 世纪70年代,公共权力标准则被抛弃了,代之而起的则是公务观念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二次世界大战后, 公务标准也出现了危机,在此情况下又出现了多元标准说,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公共利益说、新公共权力说以及否认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等学说。
所以,在法国, 由于行政活动的发展,过去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新提出的理论同样不能说明全部行政活动的基础。
“因为行政活动内容非常复杂,追求的目的和使用的手段多样化,很难用一个基本观念概括说明”,“可以说行政法不是只有一个基本观念, 而是有几个基本观念,以适应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和方式。
”①再以英国行政法为例。
由于英国适用普通法, 司法审查始终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显著特点。
为此, 英国行政法有两个核心,一为越权无效, 二为自然公正原则。
它们同时也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日本行政法治的原理有三个: 1、①王明扬:《法国行政法》31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法律的保留。
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根据;2、法律的优先。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姜起民摘要: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代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为政府代理论。
一、政府代理论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科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并结出了累累硕果。
关于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已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流派。
他们对行政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
但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为政府代理论。
所谓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则是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行政法则为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及政府为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两部分。
本文所指的代理是指英美国家采用的广义代理,即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代理制度运用在国家管理中,呈现出四个特点:第一,代理人是政府(具体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第二,被代理人为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代理事项具有特殊性:即对国家事物进行管理,往往涉及到相对人(国家权力的实质拥有者)的利益。
第四、代理权相当于行政权。
代理权与行政权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一种法律权力。
二、政府代理论的成因有国家,必有管理,而国家权力机关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它必须挑选出自己的代理人去管理社会,只不过现代国家把管理国家事务的任务委托给政府去代理执行罢了。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3]政府和主权者之间的关系“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摘要:目前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学界众说纷纭,依然没有一个结论。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出发,先讨论理论基础本身的定义,将理论基础所以应该具备的诉求阐述出来,在对公共利益本位论进行概述,并且论证为什么公共利益本位论能够并且应该成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基础理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正文:(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范畴从行政法学目前的研究情况中我们会发现, 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这两个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 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的界限。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属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之一, 但又不能简单地与之相等同。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 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可被看成为一个大的“理论系统”, 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的“理论元素” 所构成。
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的理论就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或称“基本理论”。
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 的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的理论。
其中属于第一层次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最基本的理论或称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的范畴。
因而,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有多个, 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之外, 还有反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标和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本现象的理论, 后者可统称为“一般性的基础理论”。
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则只能为一个, 否则就无所谓“最基本” 的理论。
而且, 其他一般性的基础理论都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 之上, 以这一“理论基础” 为基点和归宿; 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大厦” 也应是建构在这一“理论基础” 之上, 否则它也不能称为“最基本” 的理论。
所以,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 我们不能将两者相混同。
(二) 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相对于行政法的一般性基础理论而言, 究竟什么样的理论才是最基本的理论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呢? 换言之, 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笔者以为, 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从理论深度来看, 它必须能够深刻地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内容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 整监督行政关系;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消极行 政来说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对积极行政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为”;
主张运用各种手段如行政指导等达到行政 目的,变革传统管理模式。
4、服务论
主要在我国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应 松年等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 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是从 理论上分析、研究、评价行政法现象,探讨、解 决行政法问题,包括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归纳 和抽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点和出发点。
几个主要流派:
行政法如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 关系,如何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这个 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流派和理论。 而这些理论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较有影响的有五个流派,即管理论、控 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 另外有协调论的观点
3、法律保留原则 是指在多位阶的法律规范制度中,有 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对公民 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 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 关的行政立法权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置疑。
由合法性原则引伸出的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一般意义上是指公民出自于对政府的信 赖而按政府意图所做的行为应当得到保 护。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权利与自由;如 英国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法律。
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强调依法行政,主张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无法 律就无行政;认为自由裁量是专横的,无限裁量 是残酷的统治,破坏性更大。
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2015年15期 115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赵 烨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政法委,北京 100026摘要:行政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下文就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15-0115-021 导言现代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重要且有争议的问题。
将“管理论”、“平衡论”等理论作为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存在着片面性。
在现代中国还谈不到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法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强调行政法的控权职能。
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热潮始于1993年罗豪才教授发表的一篇名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的论文。
在这场讨论热潮中,有十余种学说被提及,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人民主权论”、“政府法制论”等。
这场讨论以其持续时间之长、涉及行政法学界人数之多、理论探讨之深而为人瞩目。
但这场讨论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因为涉及到的学说、观点过多,众说纷纭,甚至有些论点根本没有建立在行政法治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因此反而让人觉得有些杂乱无章。
这场讨论甚至还直接被一些学者否定了,在他们看来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是一个类似于“上帝”的问题,没有存在的实际价值。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不仅深化了对一些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理解,更新了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而且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有利于为我国今后的行政法发展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该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在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服务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等。
其中较多的行政法学家倾向于“平衡论”。
这几种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研究,分别反映出它们在认识方法上的差异。
“管理论”从行政权的角度界定行政法:“服务论”从现代行政的一个显著功能来认识行政法:“公共权力论”从行政权的属性出发来认识行政法等等。
以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观点都存在着片面性和缺陷。
笔者认为,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法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应该是控权,以“控权”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注:[美]b.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也不例外,其主要职能和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
这并非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对行政权力本质认识的基础上,从而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对于理解行政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种全面的理解。
一、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行政法的基础之一,它强调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能够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公共利益理论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求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诉和维权。
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三、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是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它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和制度设计,确保行政行为能够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程序正义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要求公民有权了解政府行为的程序和结果,并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控诉。
程序正义理论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四、权利保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和剥夺。
权利保障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权利保障理论也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专题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潘慧整理)1.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2.(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1.基础理论:制度背后的基本的法学原理,如制度的属性、概念、由来、意义等。
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比基础理论更加基础,它是支持基础理论的原理。
2.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法学、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等等还没涉及法规范层面的基础理论。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价值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就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基础。
1.(二)行政法的理论与学科成熟性1.学科成熟性的特征:(1)研究对象:要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要明确、清楚(2)研究方法:有自己的研究方法(3)形成一套基本的概念体系,知识体系2.学科理论体系的构成:(1)范畴:基本范畴、具体范畴、抽象范畴,范畴与范畴之间的联系(2)原理(3)体系1.二、行政法理论基础构建的前提2.(一)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为了建立一个比较成熟的行政法学体系1.(二)构建行政法理论基础体系的时机1.有些学者认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时候未到,构建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科体系的时机未到。
虽然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很快,成果很多,但是毕竟研究的时间还很短,而且我们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的规律还没研究透彻。
2.大多学者认为时机已到,而且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如:1.平衡论:罗豪才认为行政法的元点是“平衡”,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为了“平衡”构造了一系列概念从而建立一个体系。
2.控权论:这是目前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法的目标就是“控权”。
为了“控权”构建了一系列概念,如为什么要控权,怎样控权,控的方式手段,控的过程,事前控制,结果控制,外在控制,内在控制等等,从而建立成一个体系。
3.管理论:没有这种学说,但是生活中有这种现象。
学者通过对这种现象进行抽象理论概括,从而形成了管理论。
以“管理”为元点来构建行政法学体系。
4.服务论: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现在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因为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有些学者从此出发,以“服务”为元点,构建政府怎样更好地服务,服务的手段等概念,从而建立行政法学体系。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第1页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
一、行政法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6.其他规范性文件(除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条要旨与考点归纳
(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创设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续表。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围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产生了“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及“控权论”等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认识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大一统的观点。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约30年历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不断走向成熟。
行政法学的法理论基础问题关键是要弄明白为什么需要行政法学和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学。
文章认为,就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看来,将控权论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合理并可行的。
1、行政法学理论内涵的探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应当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严格区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存在着理论基础[1]。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反映出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及其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历史特点,同时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观点流派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最基础的理论。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它指导着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设。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评析2.1平衡论。
平衡论是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保持平衡状态,该理论认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史。
行政法保证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也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义务也达到平衡;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
平衡论又称兼顾论,意即兼顾公益和私益的一致。
2.2管理论。
管理论最初流行于前苏联等大陆法系国家,后被我国采用。
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权益。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权即是指执行、管理权, 行政权即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 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与行政国家
(二)行政法的概念界定
通常可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 通常可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的调整对象等不同角度给行政法进行界 定。
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 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 活动。 活动。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 之分。 行政之分 行政之分。形式行政是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行 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 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 实质行政是以行政实质内容作为界定行政的标 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 准: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 即为行政。 即为行政。 总之: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 总之: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 政有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之分, 政有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 又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行政法学研究 又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 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行政法理论基础之
平
衡
论
平衡论最早由北京大学行政法学者罗豪才 先生提出。 先生提出。
“平衡论”观点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 平衡论”观点的基本含义是: 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 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 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 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 平衡。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平衡。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 纠正。同时,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 纠正。同时,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行政法理论基础
一、对“行政管理论”的认识行政法萌芽于何时?这一问题众说纷纭。
如果将公民权的崛起作为行政法产生的标志,行政法确应发端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但如果将权力机关与相对方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作为界定行政法的标准,行政法似应肇始于古代,古代行政法(即指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行政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内核与近现代的“行政管理论”异常近似,对“管理论”的研究有很重要的作用。
古代行政法与当时历史条件下经济上的人身占有和政治上的专制独裁相适应,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其特征有三:1、是专制的附属品,体现帝王的意志,没有任何民主的内容。
2、功能单一,只是作为官吏控制百姓,帝王控制官吏的合法工具。
一方面表现为多规定行政机构的权力,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多规定农民和奴隶的义务,甚至不规定权利。
3、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刑诸法合体。
不难看出,古代行政法所倡导的理念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民主和法治为第一要义的控权行政法格格不入,它没有在西方找到生存的土壤,却在东方生根发芽,在战时的德国、日本,前苏联和我国建国后七、八十年代盛极一时,成为这些国家行政法的指导理论,形成了现代“行政管理论”。
该理论的倡导者往往认为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比保障公民权更为重要,德国的特别权利关系论就代表了这样一种观点,麦耶作为德国行政法的权威人士和集特别关系论之大成者认为:“国家对人民的一般普遍性的综合关系是一种大的权利关系,在狭义方面,国家和个人之间还可成立另一种权利关系,即特别权利关系,……特别权利关系中,行政权享有自由活动的余地,人民有对行政权服从的义务,基于此概括的服从义务,国家和公共团体为达成特定的行政目的所为必要行政命令和强制,不必另有个别之法律依据……”[2]这种具有极强的权力本位色彩的理论“颇能适合亚洲传统之历史背景,尤其符合战前日本军国主义之思想……”[3]日本行政法学者几乎毫无例外的接受了该理论而未提出异议。
至此,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作为理论内核的现代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重要一支——“管理论”已初步形成,而其发展直至强盛是在前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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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基础048110008 邵天智案例第一章前言在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前, 有必要区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门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具备几个前提: 1、它是某一学科的观念前提, 即该学科的一切问题是以某一观念或几个观念为前提展开讨论的;2、可以用这一原理分析行政法律关系;3、它一定程度上指导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建设;4、其表现形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如果某一种提法、观点不具备上述特点, 则难以冠之理论基础的名称。
第二,各国行政法是否具备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 关于这一点必须要看各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
各国行政法治所处的阶段、任务以及与此有关的理论并不相同,行政法的侧重也有相当的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上是有差别的。
如法国在19 世纪有“公共权力说”,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 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而在19 世纪70年代,公共权力标准则被抛弃了,代之而起的则是公务观念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二次世界大战后, 公务标准也出现了危机,在此情况下又出现了多元标准说,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公共利益说、新公共权力说以及否认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等学说。
所以,在法国, 由于行政活动的发展,过去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新提出的理论同样不能说明全部行政活动的基础。
“因为行政活动内容非常复杂,追求的目的和使用的手段多样化,很难用一个基本观念概括说明”,“可以说行政法不是只有一个基本观念, 而是有几个基本观念,以适应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和方式。
”①再以英国行政法为例。
由于英国适用普通法, 司法审查始终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显著特点。
为此, 英国行政法有两个核心,一为越权无效, 二为自然公正原则。
它们同时也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日本行政法治的原理有三个: 1、①王明扬:《法国行政法》31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法律的保留。
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根据;2、法律的优先。
即一切行政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3、司法审查。
行政法上的一切纠纷均服从司法法院审判的统制。
一切司法权属于法院, 且国民具有不可剥夺的接受审判的权利。
可见, 一国行政法不见得有一个观念和理论。
一个国家在不同发展时期服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观念和原理也有很大的差异。
“不区分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条件、文化传统而认为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和观念都是一个模式,无疑是一种偏狭、绝对化的态度。
”我们既有必要面向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价值体系,也不可能脱离一国的特殊性;既不能以外国行政法的理论说明中国的现实, 也不能以中国的理论去指导他国的做法。
因此,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定位在某一理论上,既不符合行政法学科本身的特点,也不符合行政法治的实践要求。
第三,行政法的功能和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差异何在? 不难看出, 我国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各种不同观点大都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着眼定位,如“平衡论”、“服务论”、“控权论”及“管理论”。
实际上,如果从功能上看,即使是持不同观点的人也很难否认行政法同时具备上述各种功能。
因此,是否可以这样说, 持论不同的各种观点看似有很大区别,实际上是同陷入一个巢窠里了,行政法的功能不等同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因此, 是否应从这样一个相对局限和狭窄的视野里抽身出来, 将之放在一个更广、更远、更深邃也更现实的角度去看这一问题。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 “平衡论. 脱离社会具体环境谈平衡,缺乏对我国国情的针对性,”它并不考虑特定行政法与特定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
从以上各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和理论基础中可以看出,各国在定位本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时并未囿于行政法的功能, 而是结合本国行政法的实践。
如法国的“公务说”,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英国的“越权无效”等既带有本国的特点, 又不单纯是功能上的概括。
第四,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否一定先于行政法制的实践? 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它是先于它要指导建立的制度而存在的,一个制度或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只能从该制度或体系之前有关学者的论述或阐述立法原则的官方文件中去发现和证明,它不能在一个制度或体系形成以后再根据其内容制造出来。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对我国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和认定。
认为某一理论一定先于实践而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理论形成的规律,并不恰当地夸大了理论对现实的作用。
首先,行政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形成并不总是依靠学者的天才和智慧及其主观设计,而在相当程度上是对社会现实察和思考的结果。
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就是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后英国政体的理论总结。
洛克和孟氏的分权理论也是在英国已有的分权实践的基础上的再归纳和抽象。
其次,夸大了理论的作用。
哈耶克曾就此问题对理论的传统作了两大分类,一为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一为建构论的理性主义。
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就是承认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
而建构理性主义则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 而且应当是, 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
如果将一切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仰赖理论, 那就夸大了理论的作用。
在具体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上,就会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过是学者的拟定和讨论形成,从而忽略对客观现实的关注和研究。
①第二章行政法理论基础内涵及原则那么我也就可以这样定义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问题,也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问题。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整个行政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础”,它直接决定了行政法学理论的各个主要方面,它决定一国行政法的存在价值与发展方向的根本问题,也是一国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出发点和核心问题。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指行政法的理论重点、基础和核心,是对行政法本质进行的反思和回答,是行政法的“法的精神”。
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原则或者说应当具备一系列的条件。
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自有它不同的价值取向,表现在基本原则上,其所负载的价值也就不同,根本内容的不同, 自然会导致有不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事实上,行政法学史的发展证实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是互动的。
如法国狄骥等人的‘公务原则’和‘公务学说’,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和英国的行政法理论,美国的‘行政程序合法原则’和美国的行政法学, 都是互相推动,相互发展的。
” (例如在英国, 英国的行政法, 从其价值取向上来说,主要是用来控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 即通常所说的“控权论”) ,表现在基本原则上,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越权无效”原则,“英国法院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几乎唯一的根据就是越权无效原则”“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越权时,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议会授权的明确界限, 还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议会授权时所暗含的保障。
”又如,前苏联以及二战以前的日本和德国的行政法理论是具有代表性的管理理论模式,前苏联法学理论一般认为:“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在这些国家,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是维护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权的顺利行使,表现在基本原则上,苏维埃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平等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在苏维埃行政法学中,这些原则被称为管理的基本组织政治原则或者社会政治原则”。
虽然,这些原则当中也不乏民主的因素,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苏维埃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其价值取向总的来说是以维护行政权①郑贤君:“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6)力,以国家管理为中心的,它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却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很少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
其行政程序“只有为了更好的规范和行使行政实体权力的时候,行政程序才被视为有法律上的意义”。
这与“控权论”基础上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①按照罗豪才教授的观点,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遵循以下原则:(1)紧紧围绕行政法的基本问题或本质关系即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作出系统的回答;(2)这种回答其自身应该具有连贯性、统一性,形成一定的逻辑一致的体系;(3)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集中体现其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及追寻目标和发展方向。
武步云教授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它必须是能够正确地解释行政法的本质、功能、价值的理论基础;(2)它必须是行政法作为一种部门法赖以建立其体系,因而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原理和体系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3)它必须能够揭示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
综合来看,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关于行政法的一般的、本质的、整体的理论。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对于行政法的特殊理论来说,应该是一般的理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相对于行政法的各种现象来说,应该是本质的理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相对于部分的行政法的理论来说,应该是整体的理论。
因此,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决定行政法的本质、功能、价值和目的,必须统领行政法的内容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合理地反映行政法产生、发展的规律。
②第三章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各种理论迄今为止,国外学术界已经出现了几种颇有代表性的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观点或理论。
如从法国早期的“公共权利说”到后来的“公务论”;从英国的“控权论”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服务论”,以及美国的“正当程序说”等。
在国内,近几年来,关于行政法的观点也是学说纷呈、百家争鸣,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大体可分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及“服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论”和“职责论”等。
下面我们就其中几项进行重点分析:一、服务论服务论是最早的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
1983年著名学者应松年、朱①李剑兰,张敏:“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基础理论的关系”,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②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3)维究、方彦等在其发表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①一文中,提出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人民服务论的观点,即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的唯一目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因此,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
人民服务论是我国最早的一种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法学界开始注重行政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工作。
当前建立完善服务行政法的新时期,行政主体积极行政意识和服务行政意识在行政法中在不断确立,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政主体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行政法的使用,而不能像以前那样被动的对待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无论是作出行政行为,还是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服务公众作为基本的行为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