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刑法笔记:共同犯罪
第六章共同犯罪 ⼀、共犯的成⽴条件 1、主体条件:两⼈以上,包括拟制的⼈ 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故意,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注意: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可以构成共犯,不成⽴共犯的情形 ①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例外,交通肇事后,车主或乘客指使司机逃逸,致使⼈死亡的,成⽴交通肇事罪(此罪为过失罪)共犯; ②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如罪犯脱逃,监管⼈员失职,各归其罪(脱逃罪,监管⼈员失职致使再押⼈员脱逃罪)不是共犯; ③同时犯不构成共犯,没有意思联络,⼆⼈以上在同时同地对同⼀像犯罪,如两⼈不约⽽同在⼀个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认为是共犯;出车祸,财物撒⼀地,路⼈拿物品,司法解释认为是盗窃,但不成⽴共犯; ④先后实施相关的故意犯罪,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如甲和⼄先后去丙家偷窃; 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犯 例1:某甲和某⼄共同盗窃,某⼄在外望风,某⼄发现房东回来,就告诉某甲快撤,但某甲舍不得那些财物,就对房东实施了暴⼒。
这种情况下,甲⼄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某⼄定盗窃,某甲定抢劫。
例2:甲、⼄共同盗窃,⼄在外望风,甲不光实施了盗窃⾏为,还对室内的妇⼥进⾏了强*。
这种情况下,甲定盗窃罪,⼄定盗窃罪和强*罪数罪并罚。
⑥事先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为不构成共犯,若有通谋,则成⽴共同犯罪; 例:梁某欲冒充某供销社诈骗某⼯⼚衬衫5000件。
并告知周某,让周某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提货后迅速出⼿。
周某表⽰不愿到⼚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
第⼆天,梁某雇车到衬衫⼚,提取衬衫5000件。
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数8万元。
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声⾔谈和急于出⼿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未骗⼈,且买卖⾃由,便压价收购1000件衬衫。
梁某给周某1.5万元。
本案中,梁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什么疑问,关键是周某、李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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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一、共犯犯罪的处罚规定(一)主犯: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也有首要分子但只有一人时无所谓主犯)1.主犯的分类(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分为: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有两种: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此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而言(客观阶层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所以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
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时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反过来,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①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②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聚众犯罪首要分子:①一个首要分子,不存在主犯;②多个首要分子,存在主犯、不都是主犯。
【结论】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
3.主犯的处罚:主犯没有从重处罚,按照单独犯罪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不等于全体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超出集团预设的犯罪不可归责于集团。
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在刑法领域,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员共同参与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定义、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共同犯罪的定义与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一定的犯罪意识和犯罪行为基础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共犯的关系。
共同犯罪通常要求具备以下要件:1.共同犯意识: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必须具备共同犯的意识,即大家都明确知道并同意参与犯罪行为。
2.共同犯行为: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实质性的共同犯行为,即多个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各自负责不同的犯罪行为但互相协作。
3.共同犯关系: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应当存在着一种犯罪共同体的关系,即相互之间具有共犯的联系。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犯责任: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应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责任。
无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谋、策划者,还是参与者、协助者,都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程度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共同犯惩罚:共同犯罪通常会受到比单独犯罪更严厉的刑罚。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涉及多个参与者,其犯罪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更严厉的惩罚。
3.共同犯证据:在共同犯罪的审判过程中,法庭会依据合法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共同犯罪的事实和责任。
共同犯罪的证据通常包括个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共同犯罪的判罚与辩护对于共同犯罪的判罚,法庭通常会根据各个参与者的犯罪程度、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辩护策略:1.否认共同犯罪:被控方可以否认自己与他人存在犯罪共同体的关系,主张并非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
2.减轻共同犯责任:被控方可以主张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影响较小,要求法庭对其刑罚予以减轻。
3.同谋辩护:被控方可以辩称自己虽然与他人共同策划了犯罪行为,但并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并请求法庭将其从共同犯罪中剥离。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概述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知识要点】(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例如,甲教唆乙去某学标车棚盗窃自行车,但乙接受教唆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甲、乙在盗窃罪的故意与犯罪行为上是共同的,因而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对甲和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内容属于近年理论变化之处,已经进入命题范围,提请考生注意。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经典考题47-1】(2009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经典考题47-2】(2007年试卷二第60题)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以上 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故意”⼄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故意杀⼈罪的共同犯罪。
甲是故意杀⼈罪;⼄是故意伤害罪。
(完全共同说)。
但,就⼆⼈⾏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 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 (3)伤害中杀⼈; (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7、⼆⼈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共犯问题。
⽚⾯共犯⼀般是指暗中对他⼈犯罪相助的⾏为。
对被暗中帮助者(实⾏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为主,兼顾分⼯。
刑法共同犯罪分析重点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或单位。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 两个以上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3、自然人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精选课件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二)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 犯罪行为。
(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构成 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二人以上同时在同一场所故意实施某种故意犯罪, 但彼此在客观上没有共同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 这种情况刑法理论称之为“同时犯”。同时犯不构成共同 犯罪,应各自单独负刑事责任。
精选课件
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 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 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精选课件
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情况
(三)过失帮助他人故意犯罪。由于缺乏共同故意,应根 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不同处理。
(四)二人以上仅有共同犯罪故意,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五)二人以上的行为在客观上有某种联系,但无共同犯
罪故意。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只是事后 帮助隐匿罪犯的,应按窝藏罪、包庇罪论处。明知是犯罪 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如果事前无通谋, 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窝赃罪、销赃罪论处。
精选课件
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故意下,联手实施或协力完成一起犯罪的行为。
它是在一定的共谋和分工协作下实施的,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
共同犯罪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犯罪中的一种复杂形式,通常与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等情况有关。
共同犯罪是犯罪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深入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十分重要。
二、共同犯罪的特点1. 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的首要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有共同故意。
这意味着他们明确知晓对方的意图,有意参与到共同犯罪中来。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基本前提,没有共同故意,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 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
共同专责是指每个参与者对犯罪行为有相对独立的专责,但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
协力完成是指参与者之间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进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3. 具有分工和相互协作的特点共同犯罪通常伴随着一定的分工和相互协作。
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特长和能力进行分工,以达到犯罪目的。
同时,他们还会进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处罚依据、犯罪数罪并罚等方面的规定。
1. 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主犯、行为人和从犯。
主犯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起主导和主要作用的人;行为人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犯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提供帮助、支持、协助或者从犯等角色的人。
2.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对于从犯,则根据其所起作用的不同,决定从犯所受的刑罚。
3. 犯罪数罪并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如果犯有多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数罪并罚。
即对于已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并处数罪的刑罚。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介绍
承继的共犯中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
1.甲抢劫丙,将丙打到在地,乙此时参加 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乙构 成抢 劫罪的承继 的共同犯罪,乙 的行 为与 丙的死亡没 有因果 关 系,死亡 结 果由甲承担。
2.甲抢劫丙,将丙打到在地,在甲知情的情 况下,乙参与进来,踢了丙的胸口一脚, 捡起财物。后来丙死亡,查明被乙踢死。
解析: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
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 定为抢劫罪。所以A正确。 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因为如果没有丁某的教 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 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所犯之 罪包含了盗窃罪,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B错误。 而牧民乙和司机丙加入时,甲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了, 因此牧民乙和司机丙的行为只是事后帮助甲转移赃物和销 赃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都 不是抢劫罪的“事中共犯”。所以CD错误。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乙属于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都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3. 甲抢劫丙,对丙的胸口踢了一脚,乙也参 与进来对丙的胸口踢了一脚,后丙死亡。无 法查明致死一脚是谁踢的。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踢死的,甲担责,乙不担责 乙踢死的,甲乙都担责 对于丙的死亡的责任由甲承担。
乙利用甲杀 死了丙,是故 意杀人罪的间 接正犯。二人 构成故意毁坏 财物罪的共同 犯罪。
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有故意无目的的行为 二者在传播 淫秽物品罪的 范围内成立共 同犯罪,甲是 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的间接 正犯。
甲欲实施传 播淫秽物品牟 利罪的行为, 向乙隐瞒牟利 目的,利用乙 去传播。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其中共同犯罪成为司法公正与犯罪惩罚的关键议题之一。
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协助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本文将围绕共同犯罪展开,探讨其法律知识点。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和共同意图。
共同故意指共同犯罪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或应知犯罪的性质和后果,并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行为指共同犯罪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互相配合、互相协助。
共同意图指共同犯罪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目标和犯罪动机。
二、共同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的形态主要包括共同犯罪、从犯和共犯。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和共同意图的基础上,通过互相勾结,共同策划并实施犯罪行为。
从犯是指在犯罪中协助、辅助犯罪行为的人,从犯不必具有犯罪故意,只要其协助行为有助于共同犯罪即可。
共犯是指与犯罪阶段已经过去,但在共同犯罪中有过协助、共助行为的人。
三、共同犯罪的刑罚责任共同犯罪涉及刑罚责任问题,其刑罚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共同犯罪人和从犯罪人。
共同犯罪人应承担一般刑事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应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
从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其刑罚责任相对较轻,通常处以较为宽松的刑罚。
四、共同犯罪的证据法则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证据是定罪的重要依据。
共同犯罪的证据法则包括众证披露原则、亲手披露原则和刑事团伙原则。
众证披露原则指共同犯罪的人为了逃避刑罚责任,对其共同犯罪进行披露。
亲手披露原则指共同犯罪的人通过亲自提供证据,使得犯罪行为得以查证。
刑事团伙原则指共同犯罪案件中,可以通过犯罪团伙成员相互之间的证言互相印证。
五、共同犯罪的刑罚量刑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刑罚的量刑有一定的特殊性。
共同犯罪的刑罚量刑与个人犯罪行为的刑罚量刑有所区别,主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数目、影响面、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讲义
共同犯罪形态(一)——共犯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犯罪集团的含义学习本章的重点在于能够掌握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并能熟练应用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母法条]《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相关法理]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
根据这一法定概念,需要注意共同犯罪的几个特征:(1)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2)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不是若干行为人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而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3)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即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各不相同,需要区别对待。
[知识点及实例]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主体上为两人以上。
这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两个以上自然人、一个或以上自然人及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均可)自然人需要具备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条件。
处理单位共同犯罪时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单位犯罪的规定。
对于利用不符合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成为间接正犯。
(将在后面阐述)对于二人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如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这种特殊主体是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对于共同犯罪,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2)主观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带您学刑法——共同犯罪
带您学刑法——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二)共同的犯罪行为(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6、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刑事责任(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共同犯罪
第六章共同犯罪 「内容指导」 (⼀)重点:1.共同犯罪的认定,尤其是不认为共同犯罪的⼏种情况;2.主犯的种类和责任;3.从犯的种类和责任;4.胁从犯的种类和责任;5.教唆犯的责任;6.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尤其是部分共犯的中⽌问题。
(⼆)难点:1.共同作案但故意的内容(或性质)不同的不成⽴共犯;2.间接正犯;3.教唆犯的责任;4.教唆犯的独⽴性与从属性;5.必要的共犯与任意的共犯;6.教唆犯的罪名;7.分则具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适⽤教唆犯规定;8.共谋。
第⼀节共同犯罪的概述 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相对于单个⼈犯罪,共同犯罪是⼀种在主体数量上特殊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个⽐单个⼈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
因为在客观上,犯罪⼈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的危害。
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之间存在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坚定犯意,甚⾄使共同犯罪⼈犯下单个⼈不敢犯的罪恶。
(2)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
在单个⼈犯罪的场合,“⼀⼈做事⼀⼈当”,责任简单明了。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责任⼤⼩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单个⼈犯罪复杂。
第⼆节共同犯罪的成⽴条件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的⼈,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同⼀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承担。
⼀个具备主体资格的⼈唆使⼀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承担。
对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当⼯具使⽤,属于间接实⾏犯。
单位犯罪,虽然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因此,对于⼀个单位犯罪主体有数个责任⼈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
09共同犯罪
对于乙所盗窃的部分,甲实施了帮助行为,和乙有 共同故意,应当和乙成立共犯,二人是共犯,而非 同时犯,甲的盗窃数额就应当是多少万元?
Page ▪ 14
共同犯罪?
4.前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的(先后犯)
例:甲强奸丙女后逃离现场。5分钟后,路过现 场的乙发现丙孤立无助,又对丙实施了强奸行为。 甲和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5.两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超限了(实行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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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 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 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Page ▪ 30
主犯的种类
特殊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主犯
聚众性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主犯
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 其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一)共同犯罪的age ▪ 2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共同犯罪行为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共同犯罪故意
Page ▪ 3
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共同不法
•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要求客观层面的共同 “不法”,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责任要素完 全相同。
• 例:13周岁的乙盗窃,20周岁的甲帮其望 风。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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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深夜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见卷 帘门被人打开,乙正在里面偷东西,甲也进 去偷窃。偷完后,两人各自散去。 问: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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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乙要求甲帮忙抬赃物,甲答应并将 财物抬到乙放在超市外的汽车上。事后查明, 甲盗窃的财物价值1万元,乙盗窃的财物价值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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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友故意伤害案
刑法 第八版 第十章 共同犯罪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要包括两种犯罪分子: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 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 罚。”这是对共同犯罪含义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一节体条件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
(三)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2个以 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 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与 单位,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其一,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其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以及骨干成员 其三,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出发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征: (1)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必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从对象上讲,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一)1.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答案AB解析:A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 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 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 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2. 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
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
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
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
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
他想,等一会再找。
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C构成共同犯罪D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D解析: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刑法讲义-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
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除外情况: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
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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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概念
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7)(D)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
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即为共同不法,或者说“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系帮助行为。
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
按主犯、从犯分类,甲系主犯,乙系从犯。
(2)只不过,在责任层面上,甲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不构成片面的共犯。
故而A、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对于C选项,如果按通说不法共同说,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乙不是间接正犯。
如果按少数说犯罪共同说,甲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独立说,乙单独成立帮助犯,按从属说乙不构成犯罪,乙亦不是间接正犯。
事实上,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者有支配、利用关系,本案甲的犯意系其本人产生,乙对甲无支配、利用关系,不成立间接正犯。
C选项说法正确。
2.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2/9)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不法。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是不法的含义。
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不要求双向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解析】
(1)甲、乙二人都实施了抢夺的不法行为,且甲的犯意系其本人制造,而非乙制造,乙对甲没有支配、利用。
故而甲、乙二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共同不法),选项B正确,选项C也正确。
(2)分则中构成某具体罪名,要求不法、责任两个要件都具备。
甲不满16周岁,虽实施不法行为,但对抢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故而不构成抢夺罪,A选项正确。
(3)甲、乙二人已取得财物,应当认定为既遂。
既遂之后扔包的行为,不认定为中止。
故D选项说法错误。
3.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2/60)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并不要求数行为人最终被宣判的罪名相同,也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只需数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该重合部分本身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数行为人就重合部分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可认为其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解析】
(1)肖某抢夺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行为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由于丁某只教唆肖某抢夺,暴力行为是肖某自己实施,系实行过限,故丁某只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
(3)实行犯肖某的抢夺已得手,构成抢夺罪的既遂,教唆犯亦为既遂。
(4)转化型抢劫与抢夺罪重合于抢夺罪,故二人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5)此外,丁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故选项A、B、C当选,选项D不选。
4、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
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
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16)C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
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是共同不法。
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1)在客法不法层面,甲、乙在绑架之后为灭口而杀人,有两项不法行为绑架行为、杀人行为,均为共同不法行为。
(2)在主观责任层面,甲男15周岁,不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乙16周岁,对绑架、杀人二项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构成绑架罪一罪。
B选项说法正确。
(3)在共同犯罪层面,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此罪成立共同犯罪;也可认为,二人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重合的部分即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事实上,如果按行为共同说,二人对于绑架行为也是共同犯罪)。
A、D选项说法正确。
甲、乙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杀人正犯甲实际使用了乙提供的绳子,二人均对死亡结果负责。
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
5.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9/2/7)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
本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甲乙共谋行抢,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故认定为二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阶段,甲在与乙无共谋的情况下单独实施暴力,由抢夺转化为抢劫;乙无实施暴力的共同故意,也无暴力行为,仍只构成抢夺。
甲的单独暴力行为可认为是实行过限,乙对此不承担共犯责任。
准确地说,本案中甲的宣判罪名是抢劫罪,乙的宣判罪名是抢夺罪。
由于转化型抢劫与抢夺罪重合于抢夺罪,两人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本题中“构成”的意思是最后宣判罪名,故答案是选项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