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环境改善 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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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环境改善中的政府行为分析【摘要】要想加快开放和发展的步伐,必须注重创造优越的投资环境,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不断优化政府行为以更好地改善企业投资环境已成为政府和学者的一个重要课题。政府可以从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方面改善投资环境,但会存在政府干预不适度和政府出现部门主义倾向等问题,因此,要优化政府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工作,需要加强行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立法进程等。
【关键词】投资环境政府行为政府干预
一、政府行为在投资环境改善中的定位
投资环境是指决定和影响资本增值的各种政治、自然、经济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立统一体。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目标时,除了考虑受资地区的地理区位、经济状况、基础设施、产业结构等条件,更看重那些能够使其资本增值的机会和条件,即如何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那些投资条件优越但投资效益不高的区域很难成为投资者理想的投资选区,相反,一些投资条件相对较落后,但投资效益显著的地区,可能成为投资者的资本投放区。其原因就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条件欠缺或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创造条件。
政府是社会主体的代表,为了维护社会主体的利益,政府需要对社会系统中的各种关系进行协调处理,政府在协调和处理社会系统中的各种关系以使社会朝既定的目标向前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切行动称之政府行为。任何经济现象都是经济主体行为的结
果,由于政府能够做出行动计划,能够实施行动并能承担行动后果,所以也是一个行为主体。从这个角度看,所谓政府行为就是政府在特定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中,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利益,根据一定的权力约定,在特定的信息指导下,对社会、市场等做出的经常性和规范性的管理行为。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的实现有强大的经济、政治、军事实力作为后盾,其行为实现的可能性很大,对投资环境的改善起根本性的影响。无论是投资环境改善需要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获得,都有可靠的保证。因而政府是投资环境改善的主体。
二、政府行为在投资环境改善中的作用
在企业投资环境改善的过程中,政府行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
1、政府行为在经济环境改善中的作用
经济环境是投资环境中的母环境,稳定的经济环境是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充分就业和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条件。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并不是万能的,而是存在缺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基础性调节机制,市场机制要正常发挥作用,需要一套公认的并能够得以实施的市场行为规则,以明确产权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确保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的公正与效率。而这套规则,市场自身是无法提供的。即使已具备了上述规则,市场机制在其运行过程中还会反过来破坏其得以顺利运行的这些条件,自由竞争发展的结果是导致垄断的产生,而垄断将
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阻碍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由于市场本身存在这样的缺陷,因此需要由立法机关制定市场运行所需要的各种法规与制度,并由政府监督其实施,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国家来说,在高度发达的市场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之前,政府行为还应承担起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加速市场体系发展的功能。政府行为通过提供有效的经济信息,对经济主体的决策行为施加影响,或者运用直接投资、财政补贴、加速折旧或者控制税收等财政政策手段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在金融方面,依靠政策性银行向政策上需要支持的产业和民间投资计划优先提供贷款,在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予以优惠,同时指导商业银行对战略产业实行选择性优惠贷款,以引导企业投资活动。
总之,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政府允许市场充分发挥功能,而且集中精力于市场力所不及的工作。
2、政府行为在政治环境改善中的作用
政治环境是投资者考虑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一旦政治环境有什么变化,尤其是对投资者不利的变化,都会对投资者尤其是外来投资者带来政治风险,使投资者面临种种限制,甚至蒙受财产损失。只有政局稳定,社会安定,致力于和平建设的国家,才能确保投资的安全,并为经营获利创造必要的前提。
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坚定其投资信念,在政治环境改善中,一个国家的政府行为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政府为了保证投资活动的
顺利进行,应确保其政局的稳定性,除了拥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外,其政府行为还应努力树立政治领导的权威性,其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所代表的利益应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政府行为应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树立投资者对政策的信心,从而促使人们坚决地贯彻执行;如果朝令夕改,法无常规,则无法建立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也就很难让人们遵从它们。因此建立稳定的政策秩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的一个基本前提。
3、政府行为在法律环境改善中的作用
法律环境在投资环境中很重要,投资利益和安全的获得必须要有法律上的切实保障。完备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要考察法规是否健全,如金融、审计、经营、进出口贸易、投资专利等法规的全面性、完整性和配套性。法律法制不健全、不完整给投资活动造成的危害是相当大的。一方面无法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的心理是寻求合法性,得到法律上的保证。一旦这种法律保证无法实现时,外资的进入度就非常低。另一方面,法律法制不健全,给一些投机者可乘之机,钻受资地区的法律空子,进行非法活动,给受资国或地区造成巨大的危害。
政府在协助立法机关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改善投资环境过程中,政府积极协助立法机关加大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通过行政立法体制的建立,行政立法技术的运用,行政立法规范的制定等活动,加强政策法律研究,淘汰过时法律,确保法律条文的准确,不产生理解偏差,力求法律覆盖社会的方方
面面,使经济与法律相适应。另外,政府还应督促立法机关加大涉外法律的制定,确保外商投资顺利进行。
三、政府行为在投资环境改善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改善国内投资环境的工作中不断增大力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经济干预不适度和政府在转轨时期出现部门主义倾向。
1、政府干预不适度
政府干预不适度表现为政府的干预范围不适度和政府的干预方式不适度。
(1)政府干预范围不适度。政府干预范围不适度的表现为两个方面:政府干预过度和政府干预不足。我国政府干预过度的表现主要在资源配置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应由市场承担,但在转轨时期的政府行为模式中,资源配置的功能仍旧主要由政府部门来承担。比如在生产要素的分配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应自由流动与转移,但在我国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和以经济政绩为主要指标来评价地方领导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的保护和对外地商品的排挤便成为理所当然。另外,政府往往以经济发展为旗号,加强对资源的管制、提取和再分配,表现出对私人领域的过度干预倾向。比如,有的地方政府随意增加个体、私营企业的税费负担,制定偏袒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政策等,严重侵犯了个人权利,妨碍了经济自由。
现阶段中国的政府行为模式中的干预不足问题主要表现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