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电业务许可及相关政策
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种类和管理范围: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包括发电许可证、输电许可证、配电许可证和售电许可证等,以及规定了每种许可证的管理范围。
2.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了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估、公示和听证等环节,以及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3. 电力企业的资格要求:规定了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的资格要求,包括企业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技术能力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期限和变更:规定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续展程序,以及变更或注销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5.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报告、经营行为监督、安全检查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6.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者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履行供电责任、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7.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处罚和奖励:规定了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持有者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许可证等,以及对履行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措施。
以上是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2005年10月13日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主体与交易机构第四条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区域电力市场,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用户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可以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计量结算。
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第七条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八条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方式进行。
电能合约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电能买卖合同约定的电价,可以由双方协商形成、通过市场竞价产生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售电公司必知 如何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
售电公司必知如何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条件、材料、流程全扫描)今天,国家能源局官网公布了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这也是关系未来售电公司开展业务的最重要的一项行政许可,那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新成立的配售电公司如何才能拿到这个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供电类)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什么流程深度能源观察整理了相关流程材料,希望对即将进入增量配售电业务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去哪个部门申领国家能源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如各地能源监管局、能源监管办。
二、最硬性条件——供电营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三、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2、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3、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四、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4、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能资质[2016]35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证颁发(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本通知所指配电网的范围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确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通知。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改经体[2016]2120号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023年售电政策
售电政策电力体制改革方面,组建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建立公正有序的电力市场规章,初步形胜利能完善的电力市场。
电力体制改革的枪声,作为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放开售电业务点燃了社会资本的热忱,民营售电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以下对售电政策分析。
售电政策指出,全国进入及通过公示程序的售电企业已达2259家,完成工商注册成为“预备队员”的售电企业更数倍于此,达到8000家左右。
其中,绝大多数具有民资背景。
2022-2022年中国售电公司行业投资机会讨论报告表明,至2022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将达到77000亿千瓦时。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2年工业用电量全部放开,2022年商业用电量全部放开”的相关规划,面对社会资本开放的售电市场规模每年将达数万亿元。
售电新市场,用户是核心。
电改的实质是通过核实输配电价,将利润转移到售电侧和用电侧。
引入售电公司,增加售电的市场化竞争,最终将利润转移到用户侧,以此来降低用电成本。
电改是规章的重构,将在售电端,用电端、配电端将带来大量的产业机会。
现从三大影响来分析售电政策。
1、没“财”没“才”的企业不配玩售电《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方法》对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人员(10名以上专业人才)、场地设备、信用等级做出了详细要求,而大多数民企售电企业在人才、阅历方面都相对缺乏,还有近四分之一的企业不足2000万,这类企业都是要被首先淘汰的。
售电政策分析,资产规模能达到2亿元以上条件的大多为国有企业,这也意味着电网公司等所属的售电公司将在竞争中占据肯定优势。
2、电网企业可参加竞争性售电,估计区域龙头将在这类企业中产生售电政策提出“电网企业也可以成立售电公司”,这意味着电网公司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可以预见,电网所属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第三方独立售电公司将在同一市场竞争,而电网企业拥有丰富的运营阅历、人才储备、海量数据支撑,估计区域龙头将从“电网所属售电企业”中产生。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业务的许可证管理,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电力企业从事特定电力业务的基本准入证明,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证明。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按照电力市场的分类进行管理,包括发电业务许可证、输电业务许可证和供电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可以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根据电力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及相关文件提交申请,经电力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签发。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电力业务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发电业务许可证管理第九条电力企业从事发电业务应当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并且符合国家关于发电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电力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明和注册资本证明;(二)发电厂及其设备的拟建储备土地证明;(三)发电厂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四)发电厂的运营管理规程和应急预案;(五)其他电力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一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申请材料的递交和初审;(二)公示和听证程序;(三)电力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估和决策;(四)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签发和管理。
第十二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签发机关为电力主管部门,签发后应当公示,并在中国电力企业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发电业务,并且接受电力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电力企业应当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续期不得超过五年。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第四条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规划引领。
增量配电网络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保证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二)竞争开放。
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投资主体。
(三)权责对等。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并负责运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在获取合理投资收益同时,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
(四)创新机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创新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市场化、保底供电等多种方式向受托用户售电,并可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用电、科学用电的服务,促进能源消费革命。
第二章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第五条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核准及项目建设等。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制定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根据需要开展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7.11•【文号】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积极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休〔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有关规定,现就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条件,助力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一)简化优化部分配电项目核准(审批)证明材料1.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对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已建成投运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项目业主已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不要求提供项目核准(审批)材料,提供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开展配电业务证明材料即可。
2.作为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配电项目对于配电网是油田、矿山等大型项目的配套工程,且在主体项目核准(审批)材料中已明确建设任务的配电项目,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提供主体项目的核准(审批)材料即可,不要求提供独立的配电项目核准(审批)材料。
配售电营销管理制度
配售电营销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的配售电营销活动,加强对市场的开拓和开发,提高销售业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配售电营销管理的基本原则1. 投资基设原则。
配售电营销活动应以提高市场份额、推动产品销售为目的。
2. 服务利民原则。
配售电营销活动应以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
3. 风险监控原则。
配售电营销活动应以降低不必要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为要求。
二、配售电营销管理的组织体系1. 配售电营销工作领导由公司的销售部门负责。
2. 配售电营销工作按照中心思想,公司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配售电营销活动分为1)市场调研与预测2)客户拜访与咨询3)营销策划与实施4)营销监督与评估三、配售电营销的经营管理1. 市场调研与预测(1)销售部门和市场部门应关注配售电各种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市场变化,定期对市场进行调研并做出预测。
(2)销售部门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市场信息,包括采访客户、调查问卷、研究市场数据等。
(3)市场部门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制定市场预测报告,并提交给公司领导。
2. 客户拜访与咨询(1)销售部门应建立并更新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需求和反馈意见。
(2)销售人员应专业素质高、销售技能过硬、服务意识强,能够给客户准确全面的解释配售电产品,并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3. 营销策划与实施(1)销售部门应根据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制定详细可行的营销策划方案,并进行实施。
(2)销售部门负责制定配售电产品的定价、促销和推广策略,并根据市场反馈及时调整。
4. 营销监督与评估(1)销售部门应建立配售电的营销监督机制,对销售人员的工作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并及时纠正错误。
(2)销售部门应将配售电营销活动的收支情况、市场反馈、客户满意度等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计划。
四、配售电营销的资金管理1. 配售电营销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的投资及销售收入。
2. 销售部门应根据制定的营销计划合理配置资金,确保配售电营销活动的顺利实施。
配售电公司管理制度
配售电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配售电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配售电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普通员工。
3. 配售电公司管理人员在执行本制度时,应当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重,坚持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原则,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策安排,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各项业务运行的正常。
4. 本管理制度内容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一致,如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二、领导班子管理1. 配售电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合规任命董事、监事并组成公司领导班子,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
2. 公司领导班子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领导公司全面发展,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3.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决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中层管理1. 配售电公司设立中层管理机构,依法合规任命中层管理人员,实施科学管理,推行民主决策。
2.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决策和安排,不得违背公司和国家法律法规。
四、普通员工管理1. 配售电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岗位实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2. 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3. 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惩,营造公平激励的工作环境。
五、公司业务管理1. 配售电公司业务涉及电能供应、电力设施管理、配电系统维护等领域,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2.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3. 公司应当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各项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六、财务管理1. 配售电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确保公司财务稳健运营。
2.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配售电公司规章制度
配售电公司规章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配售电公司规章制度,以确保公司运营的高效性、公平性和合规性。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层、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
2. 公司目标配售电公司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电力供应和相关服务,同时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运营。
为实现这些目标,员工应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3. 员工职责1.员工应熟悉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并将其作为工作的指导原则。
2.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员工应保护公司的资产和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复制或利用其它人的信息。
4.员工应尊重公司内的所有员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骚扰或威胁行为。
5.员工应保持职业道德和诚信,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
6.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进修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7.员工应遵守公司制定的健康安全制度,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4. 工作流程1.公司将根据供电需求和优先级制定配售计划。
2.配售计划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3.员工应按照配售计划,及时安排供电任务,确保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4.任何对配售计划的更改必须经过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5.员工应及时记录和报告供电任务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效果评估和后续改进。
5. 质量控制1.公司将建立和维护一套高质量的供电设备和系统。
2.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供电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3.员工应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和系统,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问题。
4.员工应积极参与质量改进活动,提出和实施有效的改进措施。
6. 合规要求1.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2.员工应熟悉并遵守公司的合规要求,并及时报告任何违规行为。
3.员工在与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交往中,应遵守道德准则和商业道德标准。
4.公司将建立举报渠道,员工可以匿名举报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7. 奖惩制度1.公司将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员工发挥创造力和出色表现。
配售电公司规章制度
配售电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事务进行规范。
第三条公司遵循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电力服务。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控制、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八条经营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
第九条公司设立以下部门:综合部、财务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管部等,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条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考核、激励制度,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实行财务独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健康稳定。
第十四条公司加强成本控制,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税收法律法规。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章质量控制第十九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质量标准,提供合格的电力产品和服务。
配售电业务许可及相关政策
售电公司对于没有配网的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实行注册认定,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根据《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采取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售电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需要“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三备案”。
“一注册”。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一承诺”。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一公示”。
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三备案”。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之前的《实施意见》中对售电公司准入的规定是“两备案”,即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现在,《办法》又增加了一项“向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售电公司就可以开展业务了。
这类没有配网的售电公司不需要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或其他的许可证!配售电公司有配网的售电公司,需要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和《电力业务许可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售电公司对于没有配网的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实行注册认定,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根据《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采取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售电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需要“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三备案”。
“一注册”。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一承诺”。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一公示”。
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三备案”。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之前的《实施意见》中对售电公司准入的规定是“两备案”,即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现在,《办法》又增加了一项“向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售电公司就可以开展业务了。
这类没有配网的售电公司不需要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或其他的许可证!配售电公司有配网的售电公司,需要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和《电力业务许可证》。
依据现有法规、政策,配售电公司在进入电力市场时,首先要遵循与售电公司同样的程序,即“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三备案”。
同时,还必须获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和《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家发改委监制、省级经信委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则由能源局派出机构颁发。
有配网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比如该区域的保底供电义务、普遍供电义务等等,因此,对配售电公司自然要另加限制。
近期,能源局主导的首批105个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落地。
自从2015年的电改九号文落地以来,市场对于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逐步向社会资本放开已有预期。
本次105个项目的落地是配电网业务改革的开始,预计后续还将会有新批次落地,同时增量配网的资产梳理、资产改造、新增园区PPP 模式开启等也将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落地,主要看点是存量资产更新与园区新建市场。
2016年8月发改委、能源局下发《关于请报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12月初正式确定105个项目。
从地区分布看,长三角以及南方地区是改革重点。
首批增量配网试点项目中,大比例是存量园区的归属权重置,资产梳理后还存在更新改造需求;增量园区部分也存在大量新增投资需求,我们预计存量更新与资产新建总体带动投资规模在500-1000亿之间。
运营端看好配售电一体化的售电公司。
在运营端,现有配网运营公司具备运营经验,更容易实现异地扩张。
我们看好配售电一体化的售电公司,以及相关的增值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一)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二)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三)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四)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五)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用电服务公司市场空间逐步打开,后电改时代红利加速落地。
过去非电网运营的配网资产不产生任何收益,资产持有者并不关心配电网运营的质量与效率;运营环节放开后,运营商掌握的增量权益包括电费收取与结算、客户用电信息等,配电网运营水平直接影响运营商收益;用电信息与客户粘性也催生用电服务、节能服务增值空间,本次试点落地是国内用电服务市场打开的转折点,未来具有软硬件配套能力的用电服务公司可能迎来市场爆发和估值重构。
100个增量配网项目将公布,配电业务放开进入落地阶段2016年8月底,发改委、能源局下发《关于请报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拟确定100个左右试点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项目;全国各省在9月已上报了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现在已经基本确定名单,有望最快在本月公布。
根据发改委《关于征求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意见的函》,各地共报送161个增量配电项目,显示了社会资本高涨的投资热情。
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出台,电改完整框架搭建完毕之后,增量配网项目的公布意味着配电业务放开进入落地阶段。
输配电价核算提速,将明晰配网运营盈利前景新增配网运营的主要盈利来源是"过网费",即配网运营商按照用户用电电压等级收取的配电费用与按照从电网公司接入的电压等级上缴的输配电价之差。
目前在具体配电网的配电成本核算完毕之前,配电费用按照所在地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收取。
假设一个园区配电网一端接入电网公司的110kV网络,另一端以10kV的电压向园区的工业用户配电,则配售电运营商收取的"过网费"为"当地10kV 输配电价-当地110kV输配电价"。
基于此,明确的输配电价是明晰配网运营盈利前景的必要条件。
近日,发改委提出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进一步提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在已开展的18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基础上,2016年9月进一步在蒙东、辽宁、上海等14个省级电网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2017年在西藏电网,华东、华中、东北、西北等区域电网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实现输配电价核算的全面覆盖,助力增量配网项目加速落地。
国有力量主导配网运营,民营企业寻求设备订单配电网运营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良好,无需政府补贴,是非常优质的投资项目,部分项目或将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
我们认为,出于电网稳定和利益考量,增量配网的运营权大概率将由地方国企、政府等国有力量主导,且但增量配网放开带来的竞争格局改变依然允许民营配网设备企业从参与配网建设运营中获得足够的发展空间。
龙头设备供应商有望凭借自身的资源优势与专业化优势,参股新增配电网投资运营,打破电网主导下的市场份额天花板,甚至可能获得EPC总包订单,同时可以按比例分享配售电业务利润。
在电改的大潮之下,配电网竞争格局将重塑,提早布局配售电业务、且有能力承担配电网总包建设的公司将是新形势下的大赢家。
多元化盈利模式,"配售一体化+增值能源服务"是必然方向随着配电和售电同时放开,拥有增值能源服务能力的配售电一体化公司将有能力实现除收取过网费外的多元化盈利模式。
结合用电规划、智能用电、合同能源管理等综合能源服务,配网盈利的模式如下:首先,负责区内售电业务可以直接从市场化的协议购电或集中竞价交易中获取发电侧和购电侧之间的价差利润,同时还可获得区内各电力用户的电力需求数据,是用户数据的第一入口。
而后,以用电数据为基础,为用户提供精细化和个性化的综合能源服务可以有效提高用户的用电质量,并增强客户粘性,同时从盈利能力更强的服务类业务中获得更多利润。
此外,从中远期着眼,利用区内工厂厂房等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削峰填谷储能、微电网等,将为配电网运营带来更大的想象空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名单附后)。
现就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一、规范试点条件,搞好项目核准。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请各地对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审核,依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核准工作,依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行加强监管。
二、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三、明确供电责任,确保供电安全。
试点项目应当符合电网建设、运行、维护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各地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四、规范配电网运营,平等履行社会责任。
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试点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五、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请各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规定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为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创造条件。
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