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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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89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通

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0 引言

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确保各项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 范围

1.1本规定规定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规定适用于大七孔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反违章管理规定》

3 职责

3.1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由厂安监部、设备部及各生产部门共同实施,安监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3.2 安监部负责全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3.3 设备部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

3.4 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5 各生产班组负责本班组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6 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7 工作班成员协助工作负责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作业人员

4.1.1所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反违章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1.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以及安全技术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禁止无证上岗。

4.1.3作业人员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4.1.4工作人员必须学会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根据作业场所要求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4.1.5作业人员的着装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如作业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或化学危险品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4.1.6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4.1.7 作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前6小时不能酗酒。

4.2 作业准备

4.2.1 危险性较大或技术较复杂的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4.2.2 作业前必须召集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作业人员应在了解清楚整个作业过程和自己的作业内容、安全职责及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卡上签名确认。

4.2.3 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2.4作业前应做好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设置完善的安全标示牌,避免误操作等事故的发生。

4.2.5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严禁无票工作。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并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应随身携带工作票,以便随时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有无超范围工作。禁止无安全措施的工作。

4.3 作业安全

4.3.1 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及机械部分)、(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高压试验室部分)等规程、规范,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并互相监督,做到“四不伤害”。

4.3.2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命令,必须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4.3.3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

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如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4.3.4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4.3.5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征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4.3.6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或做好临时安全措施)以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4.3.7作业中如需将作业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的盖板取下,必须设立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作业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4.3.8作业场所的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倒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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