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一、介绍国际环境法是指在国际上用于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国之间通过国际协商达成共识,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应对这些环境挑战。
国际环境法旨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同时强调各国责任和合作。
二、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成立,其宪章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其目标之一。
此后,一系列具体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被制定,为国际环境法奠定了基础。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1. 永续使用及生态平衡国际环境法确立了永续使用资源的原则,并倡导保持生态平衡。
这意味着各国应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公约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约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签订的国际环境公约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在国内立法和实施。
国际环境公约如《纽约垃圾处理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共同承担责任,但又根据其发展水平和能力的差异,承担不同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公平和协作的精神。
4. 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原则,即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预防原则的核心是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处理环境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国际环境法还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过程。
这一原则确保公众对环境事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从而增加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国际环境法的重要领域1. 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其下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国际社会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中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超越了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森林砍伐、物种灭绝等问题不再局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对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未来产生了威胁。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
早期的国际环境法主要关注特定的环境问题,如海洋污染、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土地沙漠化等众多领域。
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资源开发主权原则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可以自主开发和利用。
但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不得损害他国和国际公共环境。
这一原则在平衡国家主权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
这意味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应当相互协调、共同推进。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的环境能力存在差异,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时,应当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减排和环境保护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4、预防原则预防原则要求在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情况下,即使科学上尚未完全确定因果关系,也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环境风险的前瞻性管理。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制度1、国际环境条约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国际环境法
环境问题的成因
(1)工业化和人口增长是客观、直接原因;
(2)人类的发展观念和政策失误是主观原 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当前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全球气候 全球水资源问题 全球土地和森林资源问题 全球人口问题 全球粮食安全问题 世界城市化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国际性和全球性 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和交叉性 法律规范的技术性 法律规范的“软法”性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等 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越丰富,生态系统就越 稳定。联合国在1992年召开的环境和发展大会, 153个国家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国 也同时签署。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到 2000年有168个缔约国。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将本国境内的野生生物列 入物种目录,制定保护濒危物种的计划,以及 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援助。发达国家 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对于公约的实施也存在尖锐 分歧。中国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 保护行动计划》,以实施该公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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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世界工业化的发展使得环境污染问 题越来越严重,于是国际上制定了多项环保公 约,如1954年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1968年的《欧洲控制大气污染原则宣言》、 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1年的 《干预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1972年的《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倒废物污染海洋 公约》等
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1978年 《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议定书》, 合称为“1973/1978年防污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1条也规定,各国 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控制悬挂其旗帜 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该 法律和规章应具有与一般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相 同的效力。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1983年的《防止 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国际环境法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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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 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 的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既 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 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强调环境资源保护对人类的重 要性的同时,将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有 机结合起来,包括环境正义、代际公平、代内公 平、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平等利用、人与自 然和谐、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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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国际环境法是法律家族中新生的 一个分支,它是国际间为应对日益恶化的环 境问题而创立的法律系统。国际环境法的历 史虽然并不长,但它在短短的四十年左右的 时间里却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为一个比 较系统的法律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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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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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问题的一条重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即:“各国有权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 发资源,并负有责任保证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 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地区的环境。”这项习惯法规则后来得到了 《人类环境宣言》与《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反 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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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 议——“软法” 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通 过的宣言、决议和大纲,由于其反映或体现 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得到了 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又 一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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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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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 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 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 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1. 简介国际环境法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集合体。
它是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健康。
2. 国际环境法的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全球气候变化、大气、水土污染等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意识到单纯的国内环境保护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3.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1. 公平与公正原则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应坚持公平与公正原则。
这意味着各国应共同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由少数国家承担全部责任。
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作出贡献。
3.2. 优先原则国际环境法将保护环境的优先性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上。
这意味着当环境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
这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3.3. 合作原则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通过合作来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是全球共同的财富,各国应共同合作,分享知识、技术和资源。
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3.4. 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性。
各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
这包括采取控制措施、环境评估和监测等手段,早期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4.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合约国际环境法的核心是各种国际合约和协议。
以下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些重要的合约:4.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达成,并于1994年生效。
它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降低全球气温上升。
4.2. 《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89年通过,旨在控制和减少有毒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威胁。
4.3. 《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旨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全球生物多样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第二节 国际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的主体与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其 中以国家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不 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一)国家 (二)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指的是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 是一类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大体上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府 间组织 , 包括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 ; 另一类即民间性组 织,包括世界绿色和平组织、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 际自然保护同盟等。具体包括: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3)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4)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和人类居住中心。 (5)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6)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 :“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 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广,包 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 体化四个要素。
(一)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所组成:“保存选择原 则” 、“保存质量原则” 、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 国际环境和资源指的是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 气、土地、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 源。 (二)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是指为各国公认的 , 在国 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 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 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 , 而是 对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第二,该原则必须贯穿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 , 而 不是某一方面。 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内涵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内涵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
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所组成的法律体系。
国际环境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了保护环境的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这些原则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2. 调整国家间环境关系:国际环境法调整的是国家间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相互关系,通过国际条约和协定来规范国家的行为,促进国际合作。
3. 国际环境制度的建立:国际环境法推动了一系列国际环境制度的建立,如气候变化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臭氧层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为全球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框架和规则。
4. 国际环境责任:国际环境法明确了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环境,并对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5. 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重要目标之一,强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总之,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法律领域,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全球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法课件——国际环境法
❖ 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前国际环 境法的发展
❖ 联合国成立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 ❖ 联合国成立以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际环境保护组
织,而且国际环境条约以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为 主; ❖ 联合国成立后不仅有了第一个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而且增加了一些防治污染的国际环境条约。
❖ 二、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至里约环境 与发展大会以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 二、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指的是由有关利用、保护和改 善环境的各种国际法律文件组成的、具有内在有 机联系的法的整体结构。
❖ 构成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国际法文件包括有关环境 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反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 国际习惯的文件、反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一 般法律原则的文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 判例和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等 。
❖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 ❖ 一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 二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部分成为国内环境法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实际就是国际环境法在国内 的实施的问题。
❖ 一、国际环境法对国内环境法的影响
❖ 以我国为例,国际环境法对我国环境法的影响包 括:
❖ 对我国环境法发展进程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法原则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执法的影响等各个方面。
❖ 法院曾经援引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原则是善 意原则。
❖ (二)国际环境法的其他渊源
❖ (1)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
❖ 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等国际法文件包括 两类:
❖ 一类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所谓“硬法”文件,包 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 大会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禁止非洲象牙产品贸易 的决定等。
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对 生物多样性重要区域进行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
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策略
受损生态系统评估与规划
01
对受损生态系统进行科学评估,制定恢复与重建规划,明确目
标、任务和时间表。
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
02
采用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如植被恢复、土壤改良、水环境治
理等,促进受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
绿色转型的必要性和路径
绿色转型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包括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低 碳交通和建筑等。
国际合作在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中的作用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通过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方式 ,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绿色发展。
06 国际环境法实施、评价与改革方向
CHAPTER
可持续发展要求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实现平衡和协调。
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
当代人应公平地享有发展机会和资源,同时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权 益。
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 完整性。
风险防范与应对原则
预防原则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 损害的发生,降低环境风 险。
发展历程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内 环境法到国际环境法、从区域性 环境法到全球性环境法、从软法 到硬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环境法体系构成
01
02
03
04
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 主要渊源,包括全球性、区域
性和双边环境条约。
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法是指各国在长期的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
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管控政策
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危害
第11章国际环境法
4、防止倾倒污染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简称《伦敦倾倒公约》)给倾倒的定义是从船舶或航 空器或从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有意地向海上倾倒废物或其 他物质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的处置废物。
它把废物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毒害最大的废物(“黑名单”),应禁止 倾倒;
第二类是毒害较大的废物(“灰名单”),应事先 获得特别许可证才可倾倒;
2、特点
(1)调整范围的全球性
(2)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3)法律理念的生态性
(4)法律规范的技术性
4
3、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条约+国际习惯) (1)框架公约:是指只对有关目标原则作出规定、
而对具体的权利义务事项则留待事后通过议定书或 附件等形式来明确的公约。这种方式通常被称为 “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模式。 (2)国际习惯: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影响评价、 不得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的原则 (3)软法:它是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像国际组织和 国际会议的决议、决定、宣言和建议标准等绝大多 数都属于这一范畴。
制订和执行国家计划和区域计划; (二)促进合作发展与应用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人 为排放的技术; (三)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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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 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温室 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此外它还允许三种减排折算 方式: (1)集团方式,即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 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2)排放权交易,排量超过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排 量低于其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 使总量仍然达标; (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 造森 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
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
• 196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英国的行为符 合“情势必需”原则。事后在英、法两国的要求 下,船主和租赁人分别向两国各赔偿了150万英 镑。 • 该事故导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1969年《国际干 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公约》。
3. 1972年——1992年里约会议
联合国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 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26条原则)
(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简史
1. 19世纪中叶——1945年联合国成立
• 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防治 1909年《美加水条约》 • 野生动物的保护 1900年《保护非洲的野生动物、鸟类和鱼类的伦 敦公约》 1902年《保护对农业有益鸟类的公约》 1940年《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保全的华盛 顿公约》等。
1893年美国和英国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 美国主张其有权在3海里领海线以外采取行动保护经常光 顾美国岛屿的海豹。英国则以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反 对美国的主张。由美、英各两人,法国、意大利和瑞典各 一人组成的仲裁庭依据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作出裁决, 认为美国对于那些虽经常光顾其岛屿但处于其领海以外的 海豹不享有保护权和财产权,不得以此为借口将其自然资 源管辖权扩大到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仲裁决定同时规 定了一些保护处于3海里领海线以外的公海海豹的措施。 如禁猎季节和对捕猎方法和捕猎工具的规定。
2. 1945年——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 20世纪50年代:海洋环境问题突出,1954 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1958年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四项海洋法公约
• 20世纪60年代:1968年《欧洲关于控制空 气污染的原则宣言》和《欧洲水宪章》、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仲裁案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问题的类别类别
( 1 )由于国内或地区内的环境污染物随环境 的正常循环流动而扩大,或因废弃物跨越边境 转移等而导致的对他国环境的损害问题。如跨 境大气污染、酸雨、跨境水污染等。 ( 2 )由于大规模开发自然资源导致的对地区 生态系统的破坏。如对热带雨林的过度开发等; (3)由于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活动带来的地 球整体环境改变问题,如气候变暖、臭氧层耗 竭、生物多样性破坏等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独立原则与环境保护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预防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代际公平(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地球上 每一代人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应当享有平等的权 利。前一代人应当为后人保存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多样 性和环境质量,使地球环境能够完好地流传给后人。 代内公平( intra-generational equity):同一代 人之间,不论其国别、民族、种族、性别、文化等方 面的差异,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可持续利用:是指以可以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 各国应当改变现行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推行适当的 人口政策。 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 面的发展结合起来考虑,协调统一,不能以牺牲环境 为代价发展经济。
联合国国际环境与发展大会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国际 环境与发展大会,有170多个国家领导人出席, 盛况空前。大会也被称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 会,简称为地球峰会,每10年举行一次。会议 通过了《21世纪议程》(Agenda21)和《里约 环境与发展宣言》,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文件,提出了 “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国际环境法得到进 一步完善
国际环境法
一是通过了《21世纪议程》——涉及环境与发展行动 的各个环节;
二是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确立了27项 原则; 三是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 约》以及《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里约宣言)
第一,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各项重要原 则,确认和发展了国际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预 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等; 第二,对于执行国际环境标准的程序措施及公众 参与的权利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该宣言在处理消除贫困、谋求发展与环境 的关系,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关系以及有关环境损 害赔偿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和发展。
含义:指地球是一个整体,地球上各环境要素是相互依 存和牵制的;地球环境的任何部分也都相互联系和制约 ;人和地区、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可能脱离地球或地球 其他部分而独享其舒适的环境;只有全球联合起来,才 能保护与人类祸福与共的地球。
(二)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1、在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宣言》中的第21条规定: “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 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 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 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 2、在1992年6月14日《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2条原 则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 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 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 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3、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三)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19世纪中期 199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年里约会议
国际环境法
2、臭氧层
在20公里~40公里的高空平流层中存在着大量的臭氧,这 一臭氧分子密度最高的薄薄的气体曾称为“臭氧层”。臭氧层 可以大量吸收紫外线,是使地球免受紫外线过量辐射的“防护 墙”。但某些化学物质(臭氧层损害物质)能迅速破坏臭氧, 减弱臭氧层吸收紫外线的功能。80年代中期,科学家就注意到 南极上空的臭氧层出现了空洞。 1974年,科学家首次提出氯氟烃类可能导致臭氧层破坏。该论 断当时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但国际上迅速采取了“谨慎”态度, 着手制定相关的国际条约 在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的组织和主持下,一系列保护臭氧层的条 约先后签订。如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和1987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六、污染者负担原则
力图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问 题 主要用于协助处理有关环境损害的民事赔 偿方面的问题 《里约宣言》原则16
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 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 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 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 有区别的责任: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 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 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 责任。 主要体现: 《里约宣言》原则7、11。
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内容: 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 协调相互兼顾。 体现:《里约宣言》原则3、4;《21世纪 议程》。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手段与方法
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
国际环境法实施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 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知识点一国际环境法概念体系和渊源
国际会议与国际
3
组织的重要宣言、
决议、大纲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四、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指的是独立参加有关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环境法权利并承 担国际环境法义务者。 1、国家 2、国际组织 3、环境保护的国际民间组织 (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法律地位 1、国际环境和资源 2、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现代国际 环境法的诞生。
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二个 重要里程碑。
2002年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为未来20年的发展设定了新目 标,包括消除贫困,满足人民基本卫生需要,控制有害化学品的生产和使 用,保护世界渔业资源,减少生物多样性流失等。会议把社会发展作为要 素引人可持续发展概念中。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 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国际法在几个层面上处理环境问题。
首先是跨界问题,诸如空气或水污染,迁徙动物的保护,这是最早的利用国际 法调整环境问题的领域。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问题在范围上是区域性的,由区 域组织和区域协定来管理,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或在地中海或加勒比海等区 域性海域。
一些区域性法律,例如欧洲的《奥胡斯公约》更是发展和弘扬了公众参与的精 神和理念,将其变成了法律的原则和制度。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知识点一 国际 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正文: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时代,环境保护问题变得愈发重要。
国际环境法作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一种手段,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原则2.1 定义国际环境法是一套规范和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和促进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2 原则2.2.1 公约原则:各国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各国应遵守并执行这些公约。
2.2.2 原则责任:各国有责任保护自身环境,并采取适当措施预防跨国环境污染。
2.2.3 受益者付费原则:按照此原则,那些从环境资源中受益的个人或组织应对环境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三、国际环境公约3.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3.1.1 目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其不良影响,并推动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
3.1.2 主要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各自能力原则,公平与公正原则,协定和承认原则。
3.2 《生物多样性公约》3.2.1 目的: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并确保使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公正和公平。
3.2.2 主要原则:生物多样性的合理和公正分享,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四、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4.1 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端,并提供有关国际法律问题的意见。
4.2 其他解决机制除国际法院外,还有其他国际组织或仲裁机构可用于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等。
五、附件说明本文档附有以下附件: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文2.《生物多样性公约》全文注释:1.公约:指各国签署的国际法律文件,用于保护和促进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跨国环境污染:指环境污染跨越国家界限,对多个国家产生影响的污染活动。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1. 简介国际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而订立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国际环境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2. 发展历程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在这个时期,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开始增强,并认识到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和跨国性的特点。
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需要通过共同努力来解决环境问题,并加强了国际合作。
于是,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书相继产生,如《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1972年)、《里约宣言》(1992年)以及《巴黎协定》(2015年)等。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
3. 主要原则和规则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和规则包括:3.1 环境保护原则环境保护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社会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2 持续发展原则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在满足当前世代的需求的,也要保护和提升世代的生活质量。
这一原则强调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3.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意味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来应对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有权利发展。
4.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和监督为确保国际环境法的有效执行,建立了一系列机构和程序来监督其执行情况。
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是一个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联合国机构。
国际间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方式解决环境争端。
5. 国际环境法的挑战和前景尽管国际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面临许多挑战。
例如,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全球性使得环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变得困难。
不同国家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可能阻碍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在不断增强。
国际环境法有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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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产生的标志
1968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 建议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 环境会议,经过三年多的准备,联合国人类 环境会议于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 尔摩举行,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 人类环境宣言》、一份“行动计划”、一项 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有关机构和财务安排的 建议,以及其他决议。
国际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基本原则
在国际社会,法国学者亚历山大·基斯认为国 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国家主权与尊 重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 则;3、保护和保护环境原则;防止环境危 害;4、预防原则;5、污染者负担原则;6、环 境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通报和援助的原则;7、 跨界关系中的通报与协商原则;8、个人的权 利,在环境领域平等诉诸救济和非歧视原则。
排放贸易机制第 十七 条 《公约》缔约 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 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 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 B 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 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 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 补充。
不遵守程序
里约会议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重 申了1972年宣言的目标,但其核心概念是 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 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 能从中脱离来考虑。这一宣言是以人类为中 心的,第一条就宣布,人类是可持续发展的 中心,享有与自然和谐、健康生活的权利。 《二十一世纪议程》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斯德哥尔摩宣言》本身并不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拘 束力,但它表达了各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共同信念, 对于后来国内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宣言》中所阐述的某些原则,已经为各国的实践 普遍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宣言》的 序言宣告: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 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 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序言号召 全世界所有公民、团体、企业和机构以及各国政府 和国际组织,为着全体人民和它们的子孙后代的利 益而作出共同的努力,以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特雷尔仲裁案 科孚海峡案 拉穆湖案 法国核试验案 国际环境法四大案例
在著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 特雷尔冶炼厂案”(1941年) 特雷尔冶炼厂案 中,仲裁庭在裁决中判称:没有一个国家在 使用其领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 以烟气对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财产或人 员 造成损害。国际法院在1949年的“科孚海 峡案”中也指出,一个国家有义务不得故意 将其领土用作违反他国的权利。在法国和西 班牙之间的“拉穆湖案”(1956年)中, 仲裁庭也提到,对界水的污染会有损别国的 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 第二次世界大战 始不断增多。从50年代起,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的保护成为 海洋环境 国际立法的重点。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 约》是这一领域里最早的国际公约。1958年的第 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项海洋法公约,其 中《捕鱼和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直接涉及到海 洋生物资源的养护,而《公海公约》和《大陆架公 约》也包含了重要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条款。其他领 域的国际公约,也都加入了保护环境的条款。例如, 1959年的《南极条约》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 炸或处理放射性废物,并规定缔约国可以考虑有关 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和保全的措施;
讨论
2005年发改委等签发的《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温室气体减排量资 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 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 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 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 企业所有。 如何理解?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能源危机,以及减少温 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压力,我国政府也对于可 再生能源的比例做出明确要求,到2020年 需达到全部能源比例的15%。 15%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2010年4月1日生 效。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不到十天,根据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早在中世纪时就在一些 国家出现。但国际上保护环境的努力,直到20世 世 纪初才逐渐开始。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 纪初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 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 理和水污染的防治,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国和 理和水污染的防治 加拿大1909年签订的《美加界水条约》;二是野 野 生物种的保护,例如1900年《保护非洲的野生动 生物种的保护 物、鸟类和鱼类的伦敦公约》和1902年《保护对 农业有益的鸟类的公约》等。后一方面的国际合作, 到本世纪30和40年代发展成为两项重要的区域性 国际公约,即1933年《关于保全自然状态下的动 植物的公约》(适用于非洲)和1940年《西半球 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保全的华盛顿公约》。
。《京都议定书》的不遵守程序便突出了施加给违 约国的长期成本,即,如果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确定 某缔约方的排放量超额,则可能承受的后果包括: (1)从该缔约方第二承诺期的配量中扣减等于其 超量排放吨数1.3倍的吨数;(2)中止按议定书 1.3 2 第17条作出转让的资格,(3)拟订一份遵守计划。 第一项后果表面上是可量化的,但是,该如果第二 承诺期的减排成本大大提高了,就可能是“昂贵” 的违约。第二项后果则更加难以估算,更加需要长 时间的检验。
三、人类共同关切事项
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过程中,关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过程中, 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地位, 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地位,发展中国家与 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存在着“ 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存在着“国家主权管辖 事项” 人类共同遗产” 事项”和“人类共同遗产”两种截然对立的 主张。各国最终一致同意使用“ 主张。各国最终一致同意使用“人类共同关 切事项” 切事项”(common concern of humankind)一词。 人类共同关切之事 )一词。 项是国际法的新概念。 项是国际法的新概念。
二、人类共同遗产 1979《月球公约》(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 《月球公约》 上之活动的协定) 年生效, 上之活动的协定)1984年生效,和1982年《联 年生效 年 合国海洋法公约》 仅从 人类共同遗产” 仅从“ 合国海洋法公约》。仅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 字面含义就已可引申出“禁止据为己有”原则。 字面含义就已可引申出“禁止据为己有”原则。 月球协定》 条第2款重申了 《月球协定》第11条第 款重申了 条第 款重申了1967年《外空 年 条约》 条所规定的“ 条约》第2条所规定的“国家不得将月球的任何部 条所规定的 分据为己有”原则。同时,第 条第 款规定,月球 条第3款规定 分据为己有”原则。同时 第11条第 款规定 月球 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 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 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 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 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
1963年的《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 下进行核试验的条约》限制了核试验对环境 可能造成的危害;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 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 动的原则的条约》也规定各国在外层空间活 动中应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的污染或因 引入地球外物质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 化。
此外,一些国际司法和仲裁判例也对国际环境保护 此外, 的基本法律原则及其适用作出了重要的阐述。 的基本法律原则及其适用作出了重要的阐述。在著 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 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1941年)中,仲裁庭 年 在裁决中判称: 在裁决中判称: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允许 他人使用其领土时, 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以烟气对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国际法院在1949 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国际法院在 年的“科孚海峡案”中也指出, 年的“科孚海峡案”中也指出,一个国家有义务不 得故意将其领土用作违反他国的权利。 得故意将其领土用作违反他国的权利。在法国和西 班牙之间的“拉穆湖案” 班牙之间的“拉穆湖案”(1956年)中,仲裁庭 年 也提到,对界水的污染会有损别国的权利。 加上 也提到,对界水的污染会有损别国的权利 法国
目前,国际环境条约数量较大,约170多项。
国际环境法基本概念解读
一、共享自然资源:代表了一种中间范畴, 这类资源不完全属于一国排他的控制范围, 但也不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财产。此概念的核 心是一种有限的共同体利益的形式,通过包 含一小部分地理位置临近的国家群体,这些 国家就该资源共享权利,包括国际水道、区 域大气和迁徙物种 (1983年3月16日: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生效。是联合国 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签署的。
太平洋海豹案1893
由于美国逮捕在美国领海以外的白令海上猎捕海豹 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英国船舶,英美两国发生争议。 最终的裁决驳回了美国认为它有权对公海上的英国 船舶执行目的在于养护濒于危境的海豹品种的规则 的主张。该案不仅正面肯定了“公海捕鱼自由”原 则,而且揭示了“公海捕鱼自由”和“为实施养护 规则而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样一对矛盾 ;这对矛 盾实质上反映了在公海实施捕捞活动的国家与邻近 沿海国家的利益冲突,并成为影响“公海捕鱼自由” 的涵义变化的根本原因。
气候变化专题
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 本哈根谈判 京都议定书是目前为止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有 法律约束力的唯一国际条约。 京都三机制 联合履约机制、排放权贸易机制、清洁发展 机制。
(一)KP(kyoto proocol)第六条,为履行 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 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 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 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 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联合履约机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