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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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雷尔仲裁案 科孚海峡案 拉穆湖案 法国核试验案 国际环境法四大案例
在著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 特雷尔冶炼厂案”(1941年) 特雷尔冶炼厂案 中,仲裁庭在裁决中判称:没有一个国家在 使用其领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 以烟气对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财产或人 员 造成损害。国际法院在1949年的“科孚海 峡案”中也指出,一个国家有义务不得故意 将其领土用作违反他国的权利。在法国和西 班牙之间的“拉穆湖案”(1956年)中, 仲裁庭也提到,对界水的污染会有损别国的 权利。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在国际社会,法国学者亚历山大·基斯认为国 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国家主权与尊 重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 则;3、保护和保护环境原则;防止环境危 害;4、预防原则;5、污染者负担原则;6、环 境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通报和援助的原则;7、 跨界关系中的通报与协商原则;8、个人的权 利,在环境领域平等诉诸救济和非歧视原则。
国际环境法产生的标志
1968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 建议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 环境会议,经过三年多的准备,联合国人类 环境会议于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 尔摩举行,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 人类环境宣言》、一份“行动计划”、一项 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有关机构和财务安排的 建议,以及其他决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 第二次世界大战 始不断增多。从50年代起,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的保护成为 海洋环境 国际立法的重点。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 约》是这一领域里最早的国际公约。1958年的第 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项海洋法公约,其 中《捕鱼和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直接涉及到海 洋生物资源的养护,而《公海公约》和《大陆架公 约》也包含了重要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条款。其他领 域的国际公约,也都加入了保护环境的条款。例如, 1959年的《南极条约》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 炸或处理放射性废物,并规定缔约国可以考虑有关 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和保全的措施;
预防原则
最早出现在1985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中。该原则随后在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或公约特别 是在有关海洋保护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通过 的法律文件中被确认。《里约宣言》最重要的创新 就是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该宣言第15条规 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其能力广泛运用预 防的方法。在有严重或不能挽回的损害相威胁时, 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不应被用来作为延迟采取防 止环境恶化的有效措施的理由。”《气候变化公约》 第3条第3款几乎使用了相同的语言,确立了该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
。《京都议定书》的不遵守程序便突出了施加给违 约国的长期成本,即,如果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确定 某缔约方的排放量超额,则可能承受的后果包括: (1)从该缔约方第二承诺期的配量中扣减等于其 超量排放吨数1.3倍的吨数;(2)中止按议定书 1.3 2 第17条作出转让的资格,(3)拟订一份遵守计划。 第一项后果表面上是可量化的,但是,该如果第二 承诺期的减排成本大大提高了,就可能是“昂贵” 的违约。第二项后果则更加难以估算,更加需要长 时间的检验。
二、人类共同遗产 1979《月球公约》(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 《月球公约》 上之活动的协定) 年生效, 上之活动的协定)1984年生效,和1982年《联 年生效 年 合国海洋法公约》 仅从 人类共同遗产” 仅从“ 合国海洋法公约》。仅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 字面含义就已可引申出“禁止据为己有”原则。 字面含义就已可引申出“禁止据为己有”原则。 月球协定》 条第2款重申了 《月球协定》第11条第 款重申了 条第 款重申了1967年《外空 年 条约》 条所规定的“ 条约》第2条所规定的“国家不得将月球的任何部 条所规定的 分据为己有”原则。同时,第 条第 款规定,月球 条第3款规定 分据为己有”原则。同时 第11条第 款规定 月球 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 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 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 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 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
排放贸易机制第 十七 条 《公约》缔约 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 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 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 B 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 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 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 补充。
不遵守程序
目前,国际环境条约数量较大,约170多项。
国际环境法基本概念解读
一、共享自然资源:代表了一种中间范畴, 这类资源不完全属于一国排他的控制范围, 但也不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财产。此概念的核 心是一种有限的共同体利益的形式,通过包 含一小部分地理位置临近的国家群体,这些 国家就该资源共享权利,包括国际水道、区 域大气和迁徙物种 (1983年3月16日: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生效。是联合国 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签署的。
太平洋海豹案1893
由于美国逮捕在美国领海以外的白令海上猎捕海豹 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英国船舶,英美两国发生争议。 最终的裁决驳回了美国认为它有权对公海上的英国 船舶执行目的在于养护濒于危境的海豹品种的规则 的主张。该案不仅正面肯定了“公海捕鱼自由”原 则,而且揭示了“公海捕鱼自由”和“为实施养护 规则而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样一对矛盾 ;这对矛 盾实质上反映了在公海实施捕捞活动的国家与邻近 沿海国家的利益冲突,并成为影响“公海捕鱼自由” 的涵义变化的根本原因。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早在中世纪时就在一些 国家出现。但国际上保护环境的努力,直到20世 世 纪初才逐渐开始。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 纪初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 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 理和水污染的防治,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国和 理和水污染的防治 加拿大1909年签订的《美加界水条约》;二是野 野 生物种的保护,例如1900年《保护非洲的野生动 生物种的保护 物、鸟类和鱼类的伦敦公约》和1902年《保护对 农业有益的鸟类的公约》等。后一方面的国际合作, 到本世纪30和40年代发展成为两项重要的区域性 国际公约,即1933年《关于保全自然状态下的动 植物的公约》(适用于非洲)和1940年《西半球 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保全的华盛顿公约》。
里约会议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重 申了1972年宣言的目标,但其核心概念是 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 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 能从中脱离来考虑。这一宣言是以人类为中 心的,第一条就宣布,人类是可持续发展的 中心,享有与自然和谐、健康生活的权利。 《二十一世纪议程》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三、人类共同关切事项
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过程中,关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过程中, 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地位, 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地位,发展中国家与 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存在着“ 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存在着“国家主权管辖 事项” 人类共同遗产” 事项”和“人类共同遗产”两种截然对立的 主张。各国最终一致同意使用“ 主张。各国最终一致同意使用“人类共同关 切事项” 切事项”(common concern of humankind)一词。 人类共同关切之事 )一词。 项是国际法的新概念。 项是国际法的新概念。
《斯德哥尔摩宣言》本身并不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拘 束力,但它表达了各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共同信念, 对于后来国内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宣言》中所阐述的某些原则,已经为各国的实践 普遍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宣言》的 序言宣告: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 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 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序言号召 全世界所有公民、团体、企业和机构以及各国政府 和国际组织,为着全体人民和它们的子孙后代的利 益而作出共同的努力,以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1963年的《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 下进行核试验的条约》限制了核试验对环境 可能造成的危害;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 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 动的原则的条约》也规定各国在外层空间活 动中应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的污染或因 引入地球外物质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 化。
此外,一些国际司法和仲裁判例也对国际环境保护 此外, 的基本法律原则及其适用作出了重要的阐述。 的基本法律原则及其适用作出了重要的阐述。在著 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 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1941年)中,仲裁庭 年 在裁决中判称: 在裁决中判称: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允许 他人使用其领土时, 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以烟气对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国际法院在1949 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国际法院在 年的“科孚海峡案”中也指出, 年的“科孚海峡案”中也指出,一个国家有义务不 得故意将其领土用作违反他国的权利。 得故意将其领土用作违反他国的权利。在法国和西 班牙之间的“拉穆湖案” 班牙之间的“拉穆湖案”(1956年)中,仲裁庭 年 也提到,对界水的污染会有损别国的权利。 加上 也提到,对界水的污染会有损别国的权利 法国
讨论
2005年发改委等签发的《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温室气体减排量资 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 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 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 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 企业所有。 如何理解?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能源危机,以及减少温 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压力,我国政府也对于可 再生能源的比例做出明确要求,到2020年 需达到全部能源比例的15%。 15%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2010年4月1日生 效。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不到十天,根据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
与人类共同遗产概念不同, 与人类共同遗产概念不同,对于处于一国管 辖范围内大气层和影响大气层的温室气体排 放活动, 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 放活动,“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概念尊重 各国的主权, 各国的主权,并不寻求使有关资源或活动本 公共化” 国际化” 身“公共化”或“国际化”。
公约》也对发展中国家所坚持的自然资源永 久主权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也就是说, 《公约》依然承认各国对国际社会共同关注 的活动或资源依然享有主权,但由于共同关 切事项对国际社会具有根本重要性,各国也 同时负有为了人类共同利益对这些活动和资 源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这也得到国际习 惯法的支持。
国际大法官卫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曼认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 原则包括:1、可持续发展原则;2、地球资源 托管原则;3、代际权利原则;4、环境保护与 发展协调原则;5、谨慎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初步确立 于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大会 通过《里约宣言》在其原则7中宣布:“各国 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 , 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 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 有同等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 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 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 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气候变化专题
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 本哈根谈判 京都议定书是目前为止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有 法律约束力的唯一国际条约。 京都三机制 联合履约机制、排放权贸易机制、清洁发展 机制。
(一)KP(kyoto proocol)第六条,为履行 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 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 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 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 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联合履约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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