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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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224—2006

代替DB61/224—199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06-10-18 发布 2007-04-18 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对《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1996)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标准值不分行业,其标准值以“其它排污单位”的控制指标值为基础,参照GB 8979—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挥发酚(Ar—OH)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增加控制项目一项——“石油类”;标准实施遵照标准不交叉使用原则。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新黎吴卫东李合义魏学东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渭河水系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挥发酚(Ar—OH)和石油类五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量,检测方法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向渭河及其支流排污水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GB 7488 稀释与接种法

GB ll914 重铬酸钾法

GB 7590 蒸馏后用 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1 蒸馏后用溴化容量法

GB 7878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l6488 红外分光光度法

陕政办发(2004)100号批准的《陕西省水功能区划》

3术语和定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对除有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或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以外的所有行业的污水综合排放限值所作的规定。

4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DB 61/224-2006

4. 1 排放限值

DB61/224-2006

生化需氧量(B0D5)、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挥发酚(Ar—OH)和石油类的排放限值见表1.

单位:mg/L

﹡凡没有地方、行业、国家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本标准限值。

4. 2 混合废水标准值的确定

如果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其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混台排放时的最高允许浓度。

4. 3 控制要求

4. 3. 1 渭河及其支流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依据陕政办发(2004}100号批准的《陕西省水功能区划》的规定。

4. 3. 2 排入GB 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 3. 3 排入GB 3838Ⅳ、V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 3. 4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3. 5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排入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 3. 2或4. 3. 3的规定。

4. 3. 6 GB 3838中I、Il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台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5监测

监测必须符合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除验收和抽查监测外,还应设置与省环保局平台相衔接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流量进行连续监测。

5. 1 采样点

采样点设置应按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采样应在排污单位排放口取样,排放口应规范化。

5. 2 采样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

5. 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2。

DB61/224-2006

表2 测定方法

6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DB61/224-2006

附录A 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规范性附录)

如果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以上工业污水,其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

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的最高允许浓度。

式中:

C混---混合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分别为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分别为含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污水排放量,m3/d C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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