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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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1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

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便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

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

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

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

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

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

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

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电子行业电子签名法

电子行业电子签名法

电子行业电子签名法1. 引言电子签名是指用电子方式表示并附加在文件、数据或者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一种技术手段。

在电子行业中,电子签名法起到了保护电子交易安全、确保合同效力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电子行业中的电子签名法,并对其相关要点进行解析。

2. 电子签名法的定义与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署人的身份信息,常见的身份识别方式包括数字证书、手机动态密码等。

•唯一性:电子签名必须能够确保签名唯一,即一个签名只能对应一个签署人。

•完整性:电子签名必须能够保证签名的完整性,任何篡改、修改都会导致签名无效。

•可追溯性: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追溯到签名人的真实身份和签名时间等相关信息。

3.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备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在电子合同、电子文书等文件中,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但是,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证据保全:在电子交易中,必须保留与签名相关的证据信息,包括签名人的身份证明、签名时间戳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验证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安全保护:电子签名过程需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签名数据被篡改、窃取或伪造。

•权威认证:为了增加电子签名的可信度,可以采用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来进行身份认证。

4. 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适用于以下情况:•电子合同:在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可以代替手写签名,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文书:电子文书中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邮件: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确保电子邮件的发送者真实可信,防止电子邮件被篡改或冒充。

•电子报表:在电子报表中,采用电子签名可以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电子签名的风险与防范虽然电子签名在电子行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电子签名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技术保护:采用安全的电子签名技术,确保签名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电子签名法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电子签名法
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
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
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
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
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
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

(三)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
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
➢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
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
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
提供上述认证机构签发的凭证.向凭证使用人(收
文者)发出要约;
(4)收文者验证凭证及发文者电子签章是否属实和
有效
(5)受文者承诺,交易达成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者及认证验证者的法
律关系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

电子签名法 概述

电子签名法 概述

电子签名法概述1.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背景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但电子商务所带来的贸易方式革命性的变化,却遇到了传统法律的障碍,产生了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是:1、书面形式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重要商务文件,包括重要的合同、商业票据等,都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法律效力。

但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媒介为信息载体,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

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交易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予以明确。

2、原件和保存问题。

重要的商务活动要求提供和保存相关原件;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要求以原件作为证据。

而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在计算机网络间传递信息,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输入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都只能算是“副本”。

那么,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什么样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需要明确。

3、签名问题。

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纸质文件上手书签名或盖章,一是为了证明身份,二是表示对所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的认可,受其约束,不得反悔。

鉴于签名盖章对保证交易安全极为重要,有关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等重要的商务文件,须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始生效力。

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传递交易信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签名、盖章方式,为此人们创造了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数据“签名”的技术,以其作为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这种签名是否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4、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5、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

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

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

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

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

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

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

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能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

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不像传统签名保证签名人亲临现场;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院提交;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拥有多个,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配发一个,但他们唯一标识一个主体;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完全忘记的情况,但电子签名有可能被遗忘,记忆难度大;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但电子签名一般需要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4.0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作说明:一、制定电子签名法的必要性传统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一份书面合同一般要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让交易对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者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法律上才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

电子商务中,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靠技术手段替代。

因此,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称之为电子签名。

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世界电子贸易从2000年开始,将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美元。

同时,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愈加广泛。

电子签名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一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客观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二是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三是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四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

网上数据、资料常被滥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对电子交易的安全缺乏信心。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有关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的诞生

《电子签名法》的诞生

《电子签名法》的诞生《电子签名法》的诞生2004年8月28日,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国家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诞生。

这部被业界人士看作“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终于迈出了最为重要的一步。

电子签名也称做“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

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

简单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

2004年3月24日,在《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

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

随着今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其最终审议并通过,我国中央一级的电子签名立法正式浮出水面。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正式迈入网络时代,对未来人们的工作、生活乃至商务、政务活动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大大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电子通信论文《《电子签名法》诞生》。

电子商务网站是最急切盼望电子签名法出台企业中的一部分,中国已经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2003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达到2700亿元。

对于国内电子商务网站而言,在银行支付体系、信用卡认证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将改善网站在支付、认证方面面临的问题,提高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诚信认同。

据法律专家介绍,针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评阿拉木斯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一直是关系到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开展的核心问题之一,而目前以非对称密钥系统为主的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可以基本解决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该技术在电子认证机构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应用和发展,其安全可靠性已经过大量实践的检验。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给予电子签名以传统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成为电子签名得以广泛应用和发挥功效的前提,也是近十年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

从1995年至今,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先后制订了电子签名法或以确立电子签名法律地位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从根本上为其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国际立法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势所趋。

在我国,从2000年开始,来自业界和学界的关于电子签名立法的呼声开始出现,并且这一需求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深化而更加突出,大量电子商务交易由于无法在电子文件、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而受到阻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之一。

虽然海南省、广东省和上海市先后进行了地区性的电子商务立法,但受区域性的局限,这些地方立法发挥的作用有限,并且由于缺乏更高层次立法的指引,地方立法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需要协调的地方。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彻底改变这一局面,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的法制化,并为我国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电子签名法合法性认定和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合法性认定和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合法性认定和法律效力在互联网时代,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的签署方式,在商务领域和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对于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定和法律效力,一直以来存在着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电子签名法的合法性认定和法律效力,并对电子签名的保护措施进行梳理。

一、电子签名法的合法性认定1. 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法的合法性认定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得到了明确规定。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以电子方式表示签名人认可所载信息真实性的数据。

”这个法律对于电子签名的定义和作用进行了明确,为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符合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不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电子签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法的法律效力1. 合同签署电子签名在合同签署中的法律效力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进行了规定,确认了数据电文形式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通过电子签名进行合同签署是合法有效的。

2. 法律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电子签名可以作为证据的形式。

在诉讼过程中,电子签名可以作为证明合同真实性的证据进行呈现,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电子签名的保护措施1. 隐私保护电子签名涉及到个人信息和隐私,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都需要经过明确的授权和合法合规的程序。

在使用电子签名服务时,用户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2. 技术安全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相关技术措施非常重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08.1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电子签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进一步修改问题,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进行了研究协调。

法律委员会于8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8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电子签名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基本可行。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的”文书除外。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规定将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全都排除在外,排除范围过宽,不利于公用事业信息化的发展。

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研究认为,上述规定的排除范围应限于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中“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的”文书除外的规定,修改为“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除外。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三款)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数据电文,视为是发件人发送的。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信息系统自动传递数据电文可能存在的风险,规定由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的数据电文都视为是发件人自己发送的,不够妥当。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里规定的“视为”发件人自己发送的,属于法律上的推定,当事人能够提出确实的相反证据的,可以推翻这一推定;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作出规避这一风险的约定。

目前为止,对电子签名论述最全面的一篇文章!

目前为止,对电子签名论述最全面的一篇文章!

目前为止,对电子签名论述最全面的一篇文章!作者:梅臻律师经授权转自公号“法大大”ID:FABIGBIG文章摘要近年来,电子签名技术在互联网上广泛应用于文件签署。

本文从电子签名行业的应用实践出发,对《电子签名法》适用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思考和探讨,希望能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电子签名法》提供有益的分析和参考。

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后简称“《电子签名法》”)并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我国《电子签名法》进行了第一次小幅修订。

但是该法施行后,电子签名技术并未普及,仅限于在金融和电子政务等有限领域使用,原因是“电子签名的使用成本较高,导致数字签名在电子交易中使用率偏低,这一情况反映在诉讼上就是我国《电子签名法》是目前我国极少被法院裁判所引用的法律之一”。

经笔者检索法院案例库发现,自2005年电子签名法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引用《电子签名法》为裁判依据的案例不超过二十宗。

因笔者所在的企业致力于电子签名技术的互联网推广和应用并按照《电子签名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构建了自己的电子文件签署云服务系统,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电子签名法》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关于数据电文(一)数据电文是否属于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在2013年发生的原告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涤非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认为手机短信通知不属于书面形式的通知。

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手机短信作为一种以手机及其应用软件为媒介和载体的用以表达个人意思的形式,只要其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就可以成为证据,属于该条中的“书面形式”,理由如下:第一,书面形式不应局限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通书证,手机短信虽然与普通书证的记载方式、记载介质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的内容,并以其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情况。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电子签名法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希望大家喜欢!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制订采用了联合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电子签名法常用的立法技巧。

总体来看,具有三个共性的特点:一是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

因为商务活动的绝大多数法律问题在传统法律中已经解决,电子签名法只要解决因商务活动信息载体的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只要采用“功能等同”的办法作出相应规定。

二是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

因为电子商务的显著优势,就在于利用不受国界限制的全球性互联网络方便地进行网上交易,这就必然要求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应当是国际统一的。

三是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

即法律只规定作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应达到的标准,至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实现这一标准,法律不作规定。

从法律条文内容来看,它还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引导性。

法律对于交易活动是否使用电子签名、使用电子签名是否需要第三方认证,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二是开放性。

法律条文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但又不局限于电子商务。

三是原则性。

法律对一些条件的设置只作了原则性的要求,并未作出具体化的规定,给执行部门留出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1、规范电子签名行为。

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交易中的文件一般都要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以便能够确认签名人的身份,并保证签字或者盖章的人认可文件的内容。

当交易通过电子的形式进行时,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依靠技术手段替代。

这种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的电子技术手段,就是电子签名。

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愈加广泛。

但是,电子签名是一个新兴事物,在传统的法律环境下,电子签名的应用也遇到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一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客观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二是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三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四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交易方对电子交易的安全没有信心。

第四章 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  电子签名法

第四章电子签名法第一节电子签名概述一、签名的意义签名,和书面形式一样,是许多国家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之一。

在传统的纸面商务活动中,在纸面文书上签名往往同书面要求一起构成从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例如,《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当事人签字是私印文件(与公证文书相对)证据力的惟一条件。

德国法也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必须签名:(1)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2)当事人同意适用非强制性法律对签名的要求;(3)公证性的鉴证;(4)认证(一般是由公证员来提供);(5)用于代替公证证明的法庭决议声明的记录。

之所以有上述要求,是因为:首先,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都必须由行为人自愿作出,而在众多表明行为人意愿的办法中,最简单、经济、方便的莫过于签名。

其次,签名正是确定签名人身份的方法之一。

同时表明签名人是否为适格的行为人。

综上所述,签名的功能在于确认意思表示的表意人为何人,其意思表示内容是否正确以及其是否愿意对其意思表示之内容负责。

因此,签名在法律上的意义就在于证明及确认某项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其内容的确实性。

二、电子签名的特征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的签字方式,有其特有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

三、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一)电子签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广义的电子签名广义的电子签名包括一切能够鉴别当事人身份、表明签字者确认文件内容并且同意受其约束的技术手段。

电子签名手段有很多,如录像、录音等,其中数字签名只是其中一种手段,而且是一种应用最广泛,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手段。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第2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功能等同法”(《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者沿用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说采取的“功能等同法”这样一种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手写签名要求的功能和目的,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

第八章 电子签名法(2010-10-17信息法)

第八章 电子签名法(2010-10-17信息法)

非对称加密算法区别于原有的单钥(对称密 钥)加密技术,其优点在于后者加密时的密 钥与用于解密的密钥相同,用于网络传输 数据加密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漏洞,因 为在发送加密数据的同时,也需要将密钥 通过网络传输通知接收者,第三方在截获 加密数据后,只需再获取相应密钥即可将 数据解密使用或进行非法篡改。
强化电子签名 :折中性立法
其具体形式是开放型的,任何能够达到同一效果的 技术方式,都可囊括于内。与上述广义与狭义的电 子签名概念相比较,该电子签名概念是一种折衷式 的概念。 强化电子签名(Enhanced Signature)的概念(见 UNCITRAL《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经过一定 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 子签名方式; 又称可靠电子签名(Secure Electronic Signature, 见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 高级电子签名(Adv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 见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如马来西亚《数字签名 法》,只规定了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对 采用其他技术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作 规定。 其他采取这一模式的主要有美国犹他州的 《数字签名法》、德国的《数位签章法》 等。
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是最早以 法律形式对数字签名做出规定的,其第3条 第10项规定:“数字签名,是某人欲以一 串比特字节签署,而生成相关的清晰的标 识信息。该信息是通过单向函数运算,然 后对生成的信息摘要,以非对称性加密技 术和其私钥进行加密。”
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 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 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 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 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 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 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 鉴别发信人,等等。 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 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 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 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 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 “转帐”。

电子签名人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电子签名人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电⼦签名⼈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电⼦签名⼈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电⼦签名⼈如不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签名法》第8条第⼆款规定:“签名⼈应当对其未能满⾜第⼀款的要求承担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视电⼦签名的使⽤场合⽽定,范围可能程度不⼀,根据现⾏的法律,从电⼦签字⼈受电⽂内容的约束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等,其他可能的后果不⼀定涉及赔偿责任,但却可能包括例如失误⽅不得抵触电⼦签名的约束效⼒。

对于电⼦签名⼈违反义务时的民事责任,我国《电⼦签名法》第27条规定:“电⼦签名⼈知悉电⼦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并终⽌使⽤电⼦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对电⼦签名依赖⽅、电⼦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在我国,电⼦签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1、电⼦签名⼈违反义务的⾏为给电⼦签名依赖⽅或者电⼦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

如果电⼦签名⼈仅仅违反了义务,但未造成电⼦签名依赖⽅或者电⼦认证服务提供者损失的,就⽆须承担赔偿责任。

2、电⼦签名⼈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归责原则是民法上的基本归责原则。

在电⼦签名过程中,如果要求电⼦签名⼈承担责任,则其主观必须有过错。

否则,电⼦签名⼈即使给电⼦签名依赖⽅或者电⼦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也⽆须承担赔偿责任。

3、电⼦签名⼈承担责任的⽅式为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式是多种多样的,⽽赔偿损失是适⽤最⼴泛的⼀种⽅式。

在电⼦签名过程中,电⼦签名⼈给电⼦签名依赖⽅或者电⼦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种损失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包括间接损失。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电⼦签名法》仅仅规定了电⼦签名⼈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但在电⼦商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电⼦签名⼈违反义务,但未造成电⼦签名依赖⽅或者电⼦认证服务提供者损失的情形。

这时,电⼦签名依赖⽅或者电⼦认证服务提供者能否要求电⼦签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我认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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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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