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执法文书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文书归档(顺序)
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文书归档(顺序)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卷宗管理规范
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五十四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行政
强制文书等;
(六)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责令改正通知书)(七)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解除强措)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制作规范》第37条: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省:《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案件检查、初步调查等案件来源材料;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
(六)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七)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八)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材料;
(九)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解除强措)
(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五)证据袋;(十六)备考表;(十七)卷底。
交通运输执法档案管理
交通运输执法档案管理一、执法文书档案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执法文书档案是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必须加强归档管理。
二、交通建设档案交通建设档案是指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交通建设档案是反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加强归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交通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交通行政执法档案是反映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必须加强归档管理。
四、交通规费征收档案交通规费征收档案是指在交通规费征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交通规费征收档案是反映交通规费征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加强归档管理。
五、交通行业管理档案交通行业管理档案是指在交通行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交通行业管理档案是反映交通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加强归档管理。
六、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是指在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是反映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加强归档管理。
七、交通基本建设前期档案交通基本建设前期档案是指在交通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交通基本建设前期档案是反映交通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加强归档管理。
八、交通机关管理档案交通机关管理档案是指交通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交通机关管理档案是反映交通机关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加强归档管理。
执法案卷文书管理规定
(五)执法案卷文书管理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必须使用统一印制旳案卷文书。
二、法律文书实行专人领管, 不得任意借用, 不得遗失, 作废文书须保留完整, 文书使用完后, 将存根及作废文书交回内勤管理人员处, 完善有关手续。
三、执法案卷文书应按规定旳格式制作。
1.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书写工整、清晰。
2.各项内容填写完整、精确;存根与送达联应一致。
3.案卷文书装订整洁。
四、执法案卷文书实行集中管理, 分别立卷, 一案一卷旳原则, 任何人不得私存案卷, 结案前, 案卷可由承接人保管, 结案后, 承接人应在规定旳时间内将案卷整顿完备, 移交专人保管, 归档时, 保管人要逐卷认真检查, 严格验收, 进行交接, 不得接受制作不符合规定旳案卷文书。
五、执法案卷文书非经同意不得调阅、借阅, 对确需调阅旳, 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1.调阅、借阅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并持有单位简介信和身份证明。
2、调阅仅限于司法机关, 其他单位不得调阅。
3、借阅指当场阅读, 阅后一律不准私自复印。
六、执法案卷文书归档后要及时存入档案柜有序地保留, 不得随意乱放, 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 对保管期限已满旳案
卷太湖及时鉴定, 造册登记, 报请同意后现再行销毁。
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文书管理1. 执法文书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2. 执法文书分为以下类别:(1)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行政许可决定书;(4)行政检查记录;(5)其他执法文书。
3. 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1)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用语准确;(2)文号统一,编号连续;(3)加盖本机关公章;(4)依法送达。
4. 执法文书的归档:(1)执法文书制作完成后,由承办人填写《执法文书归档登记表》,报送档案管理员;(2)档案管理员对归档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类别、时间顺序立卷归档;(3)立卷归档的执法文书应完整、准确、安全。
三、档案管理1. 档案管理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2. 纸质档案管理要求:(1)按照类别、时间顺序排列,整齐有序;(2)定期进行清理、鉴定、销毁;(3)加强库房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3. 电子档案管理要求:(1)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同步制作、归档;(2)电子档案应加密存储,确保信息安全;(3)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四、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2. 档案利用范围:(1)本机关内部查阅、复制、摘录;(2)法律法规规定的查询、复制、摘录;(3)其他依法需要利用档案的情形。
3. 档案利用手续:(1)档案利用者应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2)档案管理员审核申请,确认无误后,提供档案;(3)档案利用者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五、监督检查1. 本制度由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机关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规范、高效。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文书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规定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文书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规
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行为,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事项范围确定。
第三条纳入年度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以及市交通运输局纳入部门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文字及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
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决策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六条旗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或决策承办科室负责。
第七条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决策承办科室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或决策承办科室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
(三)决策承办单位或决策承办科室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有决策承办单位或决策承办科室举行的座谈会、论证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
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办发[1992]100号发布日期:1992-1-9执行日期:1992-1-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卷单位与平时归卷第三章立卷人员职责第四章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第五章立卷第六章案卷质量标准第七章归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案卷质量,以达到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文书材料按年度立卷,科技文件材料按工程项目、科研课题、产品及设备型号立卷。
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要求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交通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文件材料立卷工作的领导。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立卷归档具体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立卷单位与平时归卷第四条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坚持文书部门或由或业务部门立卷制度。
交通部机关的文书立卷工作,分别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
交通部党组的文书立卷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部属单位及双重领导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件材料立卷工作,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
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应由工程、科研和其他技术项目承办人员负责。
声像资料由声像资料形成单位负责。
所有负责立卷工作的单位,均应根据工作量的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立卷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
对处理完毕或者领导批存的文件材料,由文书立卷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对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文件,应及时提供利用,并在临时借用文件登记表上登记,归还时注销。
第六条各单位(或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拟制简明确切的“案卷类目”,并编条款号。
第七条承办人员应将处理完毕或经领导批存的文件材料,在七天内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本单位(或部门)立卷人员归卷。
第三章立卷人员职责第八条立卷人员职责一、按照部颁案卷质量标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市关于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求,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案卷,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音像记录,是指对每个案件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在岗、在编、依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配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取证和监督的作用。
第二章记录方式及要求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音像记录通过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勘验现场的音频视频设备监控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频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入驻同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其音频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还要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要求。
实施许可需要现场勘验的,对勘验过程须进行全程音像及文字记录。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音像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交通运输厅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运输厅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交通运输厅及所属各级单位在行政管理、业务活动、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等方面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形式的档案资料。
2. 交通运输厅及所属各级单位接收、交换、寄存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交通运输厅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3. 各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2. 档案整理: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后,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3. 档案鉴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鉴定,确定其保存期限,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确保档案库房的安全,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确保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
3. 档案信息化:积极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其不再具有保存价值。
3. 档案销毁时,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防止档案资料泄露。
七、奖惩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交通运输政策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等文件档案;2.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养护等档案;3. 交通运输车辆、船舶、设备等档案;4.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急处置等档案;5.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服务保障等档案;6. 其他交通运输相关档案。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1)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全面收集交通运输行业各类档案资料;(2)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确保档案资料系统、完整;(3)对重要档案资料实行一式两份,分别存放。
2. 档案保管与维护(1)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等条件;(2)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消毒、杀虫、防霉,确保档案资料安全;(3)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年代、重要程度等顺序排列,方便查阅。
3. 档案利用与提供(1)档案资料查阅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内容、查阅时间等;(2)对查阅档案资料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档案资料安全;(3)根据档案资料性质,合理提供档案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提供。
4. 档案销毁与注销(1)对丧失保存价值、破损严重、无法修复的档案资料,经批准后予以销毁;(2)销毁档案资料应登记备案,并由专人监督;(3)档案资料销毁后,应及时注销档案资料清单。
5. 档案信息化管理(1)建立交通运输行业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2)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3)定期对档案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责任与考核1. 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应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3. 对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4.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文书归档(顺序)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卷宗管理规范
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五十四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行政强制文书等;
(六)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责令改正通知书)(七)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解除强措)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制作规范》第37条: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省:《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案件检查、初步调查等案件来源材料;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
(六)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七)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八)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材料;
(九)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解除强措)
(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
十五)证据袋;(十六)备考表;(十七)卷底。
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执法文书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执法文书档案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执法文书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档案管理理念和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四)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执法文书档案的秘密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档案;(三)行政许可案件档案;(四)其他执法活动形成的文书档案。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一)办案人员应在案件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所有材料交给档案管理员;(二)档案管理员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第六条执法文书档案的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二)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三)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建立档案卷宗。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执法文书档案的保管:(一)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二)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保持档案室内的整洁、通风;(三)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秘密安全。
第八条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一)档案利用者应向档案管理员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二)档案管理员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秘密安全;(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利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档案内容。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九条执法文书档案的销毁:(一)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需要销毁的档案;(二)销毁档案前,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三)销毁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秘密安全,防止档案泄露。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1〕156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已经委2021年第4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9月13日关于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如下:一、严格规范制度建设。
完善执法规范化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权责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
确保执法依据详细、执法标准明确、执法规范严格。
严格文件制定程序,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应公开尽公开,确保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悉。
二、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
按照精准化、精细化执法要求,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罚过相当”。
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粗暴执法、逐利执法,坚决杜绝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
三、严格执法全过程记录。
深化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线执法人员配齐执法记录仪,规范化保存、上传、归档执法记录影像和相关证据材料,做好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严格行政执法公示。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的事前公开。
执法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道路运输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四)安全保密,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道路运输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性:收集范围应包括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各类档案资料;(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及时收集道路运输活动中产生的新档案资料;(四)连续性:确保档案资料的连续性,不得中断。
第五条道路运输档案的收集渠道包括:(一)道路运输企业内部产生的档案资料;(二)道路运输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三)政府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通知、通报等;(四)道路运输企业购买、租赁、借用等途径获取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道路运输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二)编号: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三)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分类号、档号、页数、形成时间等;(四)装订: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
第七条道路运输档案的整理方法:(一)按时间顺序整理;(二)按档案类别整理;(三)按文件来源整理;(四)按档案内容整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八条道路运输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火灾、盗窃等事故;(二)清洁:保持档案库房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三)有序:保持档案的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四)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交通执法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执法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执法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执法队所有涉及执法活动的档案资料,包括文书、图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交通执法活动形成的各类文件、报告、记录、凭证等;(二)执法依据、标准、规范、指导性文件等;(三)执法队伍组织建设、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相关材料;(四)执法工作总结、评估、调研报告等;(五)其他与执法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性质、时间、来源等进行分类;(二)编目登记,建立档案目录,包括档号、题名、作者、形成时间、页数、保管期限等信息;(三)归档装订,按照档案装订规范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和美观;(四)编制检索工具,方便查阅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二)档案柜架应保持整齐、有序,便于查阅和存放;(三)档案材料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破损、霉变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四)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应登记备案,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二)档案复制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准确;(三)档案提供利用应保证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档案利用过程中,应尊重档案的原貌,不得擅自涂改、删减、伪造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二)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销毁程序进行,确保档案材料彻底销毁;(三)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交通运输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交通运输部门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人事任免、教育培训等档案;2. 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档案;3.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档案;4. 交通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合同、财务、审计等档案;5. 交通运输部门与外部单位合作、交流、谈判、诉讼等档案;6. 交通运输部门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交通运输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交通运输部门各科室、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3. 交通运输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严格履行档案管理职责。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全面收集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2. 档案整理: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3.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期保存;4.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服务,方便部门内部和外部单位利用;5.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五、档案信息化管理1. 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2.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六、监督检查1. 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档案管理部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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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文书案卷归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归档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使用的执法文书,必须有统一的编号,做到完整、准确规范,符合要求,书写必须使用蓝色或碳素黑水,字迹清楚,文字精炼,语言通畅,叙述逻辑严密。
第三条对外使用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押印或盖章。
私自篡改文书、损毁文书、扣押文书、徇私舞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一般处罚案件结束后,卷宗由承办人整理一案一卷装订,报主管领导签批后7日内送法制科归档。
第五条行政处罚卷宗文书顺序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补办)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申辩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