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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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概况

欧盟法规概况

欧盟法规概况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推动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和协作。

以下是欧盟法规的一些概况:1.一体化原则:欧盟法规以一体化为基础,旨在打破国界,促使欧洲内部形成统一的市场。

这包括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2.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规的制定涉及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等机构。

欧洲议会代表欧盟公民,欧洲委员会负责提出法案,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

3.内部市场和竞争法规:欧盟致力于建立内部市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

竞争法规旨在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4.货物和服务贸易法规:欧盟通过标准化和认证等手段,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自由流通,使市场更加高效。

5.环境法规: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规,致力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缓气候变化。

这包括废物管理、水质保护、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6.消费者权益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信息和维权机制等方面。

7.数字市场法规:针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盟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涉及数据保护、电子商务、数字版权等领域。

8.移民和边境控制法规:欧盟通过一体化的移民和边境控制政策,努力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移民和庇护事务。

9.货币和财政政策:欧元是欧盟的官方货币,欧洲央行负责欧元的货币政策。

欧盟还通过财政政策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

10.外交和安全政策:尽管欧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主要由成员国负责,但欧盟也在一些领域展开合作,以促进共同安全和国际合作。

这些法规构成了欧盟的法律框架,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可能因法规性质而异。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典到如今的欧洲联盟法律体系,其变迁与发展既受到历史背景的影响,也受到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交汇与融合。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是欧洲法律制度的起源,其核心是由古罗马帝国的法学家制定的《罗马法典》。

当时的罗马法以制定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其中著名的《独立法典》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公正和合理性,为后来的法律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石。

二、中世纪的法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开始多样化。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书面记载和法官的判决权,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则注重以判例为法律依据。

这种差异的法律体系源于当时欧洲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形成了欧洲多元的法律文化。

三、近代法律改革进入近代,欧洲各国纷纷进行了法律改革,旨在推动法制现代化并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体系开始建立在宪法和法典之上,国家立法权的确立促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也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法官独立性和审判公正的保障。

四、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二战之后,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欧洲联盟,也促使了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建立。

欧盟法律体系主要以欧洲法院和欧洲委员会为核心,欧盟法律逐渐替代了各国国内法律在欧盟范围内的适用。

欧盟法的特点是在保障各国主权的同时,通过协调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总结起来,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演变。

这一演变过程体现了欧洲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交融,也反映了欧洲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法律、司法制度的不断追求与创新。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

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

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

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

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

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

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

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

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

《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

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研究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研究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研究已逐渐成为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们所关注的重点。

这是因为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国家干预,促进产业发展。

本文将探讨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的背景、特点、法律框架及具体案例。

背景和特点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起源于1957年的罗马条约,随着欧洲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援助法律制度也得到持续完善。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公平竞争、居中调节、法律规范化。

它力求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对国家干预进行限制,以促进欧盟国家的产业升级和发展。

法律框架欧盟国家援助法律框架主要包括《罗马条约》、《欧盟竞争法》、《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等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欧盟国家实现了国家援助极限总量的设定和对国家干预的限制。

具体案例1. 2018年,欧盟委员会就意大利政府向意大利航空公司提供9亿欧元的国家援助提出异议。

欧盟委员会表示,这种国家干预会扰乱市场秩序,对市场上的其他航空公司形成不公平竞争。

最终,欧盟委员会裁定意大利政府的国家援助需要合规,并提出了具体合规措施。

2. 2019年,欧盟委员会向爱尔兰政府提出违反国家援助规则的指控。

爱尔兰政府在国家银行系统中提供了85亿欧元的救助金。

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阻碍了欧盟银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最终,爱尔兰政府同意限制该计划的规模和操作。

3. 2020年,苏格兰政府向航运公司CalMac Ferries提供了1.5亿英镑的援助。

欧洲航运协会认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市场上的其他航运公司造成了影响。

最终,欧洲航运协会强烈要求苏格兰政府停止提供援助。

结论援助法律制度是促进欧盟国家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之一。

在这个制度下,国家干预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市场竞争得到了保护和促进。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的地方。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仍有望进一步发展和优化,以更好的服务于欧盟国家的市场竞争和产业发展。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规则的挑战
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一些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 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创新 ,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新规则和新制度。
04
02
通过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标准化和互认制度等,欧盟法推动
了成员国市场的整合,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欧盟法推动投资便利化
03
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投资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简化了投
资手续,提高了投资效率。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体系的贡献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欧盟法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等显著特点。超国家性体现在欧盟法能 够直接对成员国及其公民产生权利和义务,而无需借助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程序;直接适 用性意味着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可以直接适用,无需通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转化;优先
适用性则表明在成员国国内法与欧盟法发生冲突时,应以欧盟法为准。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概述
01 02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定义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是指在国际层面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国际条 约、协定和规则,以促进不同国家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与融合的法律体系。
国际一体化法律框架的目标
该框架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发展,减少国家间的差异 和冲突,增进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欧盟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国际法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 ,欧盟法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际组织 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次,欧盟法促进了国际法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为国 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最后 ,欧盟法还推动了国际法实施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式。

欧盟法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一)欧盟法形成背景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

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

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

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

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

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

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

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

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问题: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答:1.从欧盟法的特质可以得知,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对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法以制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但判例法的地位明显。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

包括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1年),建立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的《合并条约》(1967年),确定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令》(1986年),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将欧盟一体化进程扩大的社会保障、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与防治犯罪领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次要渊源主要包括各个机构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推荐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条例是指由欧盟机构所颁布的具有全体适用性和直接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全体成员国,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任何转化措施。

指令是欧盟针对个别成员国所发布的命令。

决定所指向的对象可能是成员国,也可能是法人或个人。

推荐与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授予个人可以在国内法庭上得到保障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但当欧盟机构所提出的推荐与意见是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条文的特别依据时,或者对解释欧共体法的其他条文有意义时,并且这些条文与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关系时,国内法院就必须在有关地方提到这些条文。

实践中,欧洲法院的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在判决中提及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二,在判决中重复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三,在判决中,欧洲法院指示考虑其他类似的情况,该判决对类似情况具有拘束力。

由上可知,在欧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渊源是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

条约是各成员国通过协商而制定出来的约束成员国的一般规范,其内容是一般性、抽象性的、建构式的规定。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和法规是欧盟用来规范产品安全和准入市场的法
律文件,而协调标准是为了确保产品符合CE要求而制定的技
术标准。

1. CE指令:CE指令是欧洲共同体对产品准入市场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的规范。

所有希望在欧洲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必须符合
CE指令的要求。

CE指令规定了各种产品类别的基本安全要求,并规定了特定程序和规范来确保产品符合这些要求。

CE指令
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建筑产品等多个领域。

2. CE法规:CE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法规,其要求是强制性的。

CE法规通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法律程序制定,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CE法规可以对产品提出具体
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以确保符合CE指令的安全和质量要求。

例如,机械设备的CE法规规定了产品必须满足的机械安
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3. 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和ETSI)制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支持CE指令和法
规的实施。

协调标准是指在特定领域制定的技术规范,旨在满足CE指令和法规的要求。

它们提供了产品符合CE指令要求
的方法和技术指南。

协调标准通常是可选的,但符合这些标准可以帮助企业更容易地证明其产品符合CE指令的要求。

企业
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类型和市场需求选择适用的协调标准。

从比较角度欧盟法律体系

从比较角度欧盟法律体系

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律体系摘要:欧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法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全新的实践。

欧盟法作为超国家法已经成为一个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自成一体法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趋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在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迄今为止学者仍未对欧盟法的性质形成统一的认识。

其原因与欧盟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

因此,所有描述似乎都不能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 sui generis):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本文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如何成为自成一体法。

一、欧盟的主体地位和治理结构机制1、主体地位。

欧盟除了具备一般国际组织必须的独立承担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外,在国际事务中欧盟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现象--国际法主体资格。

欧盟成员国既拥有独立的主权,又是欧盟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载体。

如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进行对外活动;欧盟有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代言人;在西方八国年度峰会上,除八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外,欧盟委员会主席和部长理事会主席国的政府首脑也出席会议。

2、治理结构。

在一体化进程中欧盟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一般国际组织的政府间合作和超国家平衡的混合体制。

欧盟层面表现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法院这四个机构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欧盟委员会的行政权和欧洲法院的司法权都体现了”超国家”性,但欧盟立法权主要在代表成员国利益协调的理事会,仍未完全达到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治法律体制,主要仍表现为成员国对欧盟的权力让渡。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欧盟法和欧洲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关系。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制定的法律,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欧洲法律体系则是指欧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包括了欧盟法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究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并介绍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欧盟法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全部。

欧洲法律体系包括了多个国家的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欧盟法在欧洲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是由欧洲联盟机构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与欧盟法保持一致。

欧盟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超国家性和一体化的特征。

它的目标是推动欧洲内部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建设,确保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合作与协调。

欧盟法充分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并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如指令、条例和决议等,对成员国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欧洲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1. 优先适用性原则欧盟法享有优先适用性,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欧盟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2. 直接适用性原则欧盟法有直接适用性,这意味着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的法院和政府机构必须根据欧盟法的规定执行和适用。

3. 合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原则欧洲法律倡导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的原则,以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成员国不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4. 人权保护原则欧洲法律体系高度重视人权保护。

欧盟反倾销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实践启示

欧盟反倾销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实践启示

盟成 员 国 的主管 机构 。作 为 欧盟 执 行 机 关 的欧 盟 委 员 台 将 反 倾 销 工 作 放 在 贸易 总 司下 的B司和 c , 司 负 责 决 定 立 案 、 查 、 止 或 终 止 案 调 中
件 ,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 受 价 格 征 接
建 , 庠现 了堆 护 欧 盟 成 员 国共 同 利 益 的 原 Ⅲ , 护 主 义 色彩 浓 厚 作 为 c保

程 。欧盟 的反 倾 销法 律体 系 来 源于
15 年 1 1 生 效 的 《 马 条 约 》 98 月 日 笋 的 规 定 原 则 。1 5 年 至 1 7 年 的 欧 98 92 共 体 过 渡 期 , 成 员 国 在 此 原 则 下 各 分 别 制 定 了 一 些 反 倾 销 、 补 贴 的 反
法 律和 法令 。为实 现 欧共 体 的统 一
关 税 同 盟 , 16 年 欧 共 体 颁 布 了 98 适 用 所 有 成 员 国 的 第 一 个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条 例 , 此 后 又 经 多 次 修 改 特 别 是 1 8 年 又 确 定 了 日落 条 款 、 98
的立 法 机 构 , 不 参 与 调 查 , 负 并 只 责 制 定 有 关 法 令 和 通 过 征 税 的终 裁 。豉盟 咨 询 委员台 由各 成员 国 中
研究 反 倾 销法 律 方 面 的专 家组 成 ,
对 内则 通 过 协 商 和 仲 裁 制 度 及 实
施 反 托 拉 斯 法 来 抑 制 可 能 发 生 的 价 格 歧 视 问 题 : 欧 盟 在 立 法 上 有 着 力 图 建 立 更 明 确 、更 严 格 的 反 倾 销 法 的 倾 向 , 从 而 加 重 了 贸 易
反 吸 收 和 反 规 避 措 施 等 , 19 年 94

欧洲的法律体系

欧洲的法律体系

欧洲的法律体系欧洲是一个地理上、历史上和文化上的多样区域,拥有多个国家和不同的法律体系。

尽管如此,欧洲在法律方面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并且在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上存在着共识。

本文将介绍欧洲的法律体系,重点探讨其主要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融合的趋势。

一、主要法律体系在欧洲,主要的法律体系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传统,是以法典为基础的体系,强调法官一元化的权威和法律的抽象性。

这种体系在欧洲大陆的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被广泛采用。

英美法系则是源自英国,包括英格兰常法和美国法律体系,主要是以案例法为基础,侧重于先例的权威和法律的灵活性。

这种体系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被采用。

二、欧洲法律融合的趋势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欧盟法律逐渐在成员国之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欧盟法是一套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实现欧洲内部市场的统一和一体化。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家法具有直接适用性,并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于成员国的法律。

这种法律融合的趋势对欧洲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欧洲共同的法律原则尽管欧洲的法律体系多样,但在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上存在共识。

首先,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确保政府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其次,法治原则是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石,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平等保护。

第三,合同法原则,包括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效力原则,是欧洲商业和民事法律的核心。

此外,竞争法、环境法、劳动法等也是欧洲共同的法律领域,为欧洲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欧洲的法律体系多样,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欧盟法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尽管存在法律体系的差异,欧洲在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上达成了共识。

这些法律原则为欧洲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为欧洲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虽然欧洲的法律体系各异,但它们通过交流和合作,为共同的法治目标而努力。

这种合作也为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交流提供了宝贵的机会,促进了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创新。

欧盟法律效力问题(2篇)

欧盟法律效力问题(2篇)

第1篇引言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欧盟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法律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欧盟法律的概念、欧盟法律效力原则、欧盟法律效力范围以及欧盟法律效力在中国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欧盟法律的概念欧盟法律是指欧盟在成员国共同意志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欧盟法律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欧洲联盟基本法、欧盟立法和欧盟条例。

其中,欧洲联盟基本法是欧盟的宪法,规定了欧盟的组织机构、职能和运作方式;欧盟立法包括欧盟条例、指令和决定,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制定;欧盟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

二、欧盟法律效力原则1. 直接效力原则直接效力原则是指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

这一原则源于1957年《罗马条约》第249条,旨在确保欧盟法律的统一实施。

根据直接效力原则,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境内具有与国内法律相同的效力,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欧盟法律。

2. 补充效力原则补充效力原则是指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补充效力,成员国可以依据欧盟法律制定国内法律,以实现欧盟法律的目标。

这一原则源于1957年《罗马条约》第288条,旨在确保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有效衔接。

3. 协同效力原则协同效力原则是指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实现欧盟的法律目标。

这一原则源于1957年《罗马条约》第288条,旨在确保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有效协调。

三、欧盟法律效力范围1. 欧盟法律对成员国的效力欧盟法律对成员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普遍约束力,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

(2)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欧盟法律。

(3)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补充效力,成员国可以依据欧盟法律制定国内法律。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

试论欧盟法的性质摘要:欧盟独特的法律框架体系始终以维护、确保欧洲一体化为宗旨,其内容不仅涵盖了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在立法、司法制度上也有所涉及。

要正确的认识欧盟法律,就要对其性质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欧盟法;性质;特征一、欧盟法概述欧盟法是关于欧盟的机构及其职能的法律体系,是欧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依据。

纵观欧盟成立发展的过程,可以说欧盟法律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都是在成员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欧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欧盟法通常是指欧盟缔约国之间签订的或是欧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旨在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欧共体和欧盟建立及内外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的欧盟法仅指《欧洲联盟条约》本身。

本文讨论的欧盟法是站在广义的立场上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把握欧盟法的性质。

二、欧盟法的性质目前学界中并未对欧盟的性质作出统一的界定,各种观点层出不穷。

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区域性国际组织;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联邦制国家;还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属于“超国家组织”;同时,个别学者还将欧盟界定为“欧洲国家联盟”,即一种未能被现今国际法有关复合国家类型理论所涵盖的新的复合国家类型。

笔者则认为欧盟是一种随着国际法发展而出现的一个不同于以往类型的新型的国际法主体。

那么欧盟法也就不能单一的认定为国际法或国内法。

结合当前学界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欧盟法也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类型,我们暂且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过渡性质的法律。

理由如下:首先,欧盟法不等同于国际法。

欧盟法是建立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之上的,而国际条约的制定和签订则是各成员国意志相互妥协退让的过程,是“合意原则”的充分表达,各成员国通过自愿地转让部分国家主权给欧盟组织,从而实现欧盟一体化进程。

在这个角度来讲成员国是欧盟法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尽管欧盟法同国际法有相似性,但欧盟法在某些方面有显然不同于国际法的性质。

第一,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规定国家的行为规范。

欧盟的法律和治理体系

欧盟的法律和治理体系

欧盟的法律和治理体系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是由2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为了实现欧盟的目标,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治理体系。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法律制度、决策过程以及其对成员国的治理。

一、欧盟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法律制度由基本法源、次级法和成员国法律构成。

欧盟的基本法源主要包括《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以及《欧洲联盟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基本法源确立了欧洲联盟的机构、职能和宏观目标。

次级法是根据基本法源由欧盟机构制定的具体法规、指令和决议等。

成员国在履行欧盟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以确保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

欧盟的法律制度具有权威性和直接适用性。

一旦欧盟法律发布,它就具有优先性并可直接在所有成员国适用。

二、欧盟的决策过程欧盟的决策过程涉及各个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欧洲联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的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法律和政策建议,并执行已通过的法律。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则是欧盟的立法机构。

在决策过程中,欧洲委员会提出法律和政策建议,并提交给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立法程序对其进行审议和修改。

一旦议会和理事会就法律或政策达成共识,该法律或政策就会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的决策过程通常需要在不同的机构之间进行谈判和协商,以确保各成员国的权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三、欧盟对成员国的治理欧盟的治理是通过欧洲委员会、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这些机构进行的。

欧盟法 普通法 大陆法

欧盟法 普通法 大陆法

欧盟法普通法大陆法
欧盟法、普通法和大陆法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欧盟法是由欧洲联盟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它主要依据欧盟的条约、协议和法规。

普通法则是在英国和其它英国殖民地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主要依据先例和惯例。

而大陆法则是在欧洲大陆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主要依据法典和正式法律文件。

这三种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欧盟法重视集体意识和共同意见,而普通法则注重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思考。

大陆法则则更注重法律的严谨性和条理性,同时也强调了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对交易的安排和解决方案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了解和掌握不同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趋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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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拥有自身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这套法律体系对成员国有较强的约束力,并在欧洲内部产生一定的法律统一与标准化。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其对成员国的影响。

一、欧盟的法律体系欧盟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文件为基础,主要由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盟法规(Regulations)构成。

欧洲联盟条约是欧盟的宪法,规定了欧盟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等内容。

欧盟法规则是在欧洲联盟条约授权下由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并由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理事会(Council)共同通过的法律文件,具有直接适用性,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此外,欧盟的法律体系还包括欧盟指令(Directives)、欧盟决议(Decisions)和欧盟法规的执行规则等等。

欧盟指令是欧洲联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发出的要求,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制定适当的国内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落实指令的规定。

欧盟决议则针对具体的案件或行为做出具体的裁决。

二、欧盟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构成。

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法规和指令、执行欧盟的政策和决策,掌握着法律制定的主导权。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由成员国选举产生,行使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能。

欧洲法院是欧盟维护法律统一和权威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的法律,对成员国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

欧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地维护了欧盟的权威和一体性。

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成员国的法院都必须接受并尊重欧洲法院的裁决。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为欧盟内部的法律统一和协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欧盟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欧盟的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欧盟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成员国之间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欧盟法律规制及其特点

欧盟法律规制及其特点
范龙佩在2010年1月1日正式上任。
阿什顿的任命经过欧洲议会批准后上任。
2、欧盟理事会
欧盟理事会:也称欧盟部长理事会,是欧 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政 府的部长组成,分为由各成员国外长组成的 总务理事会和由农业、财经、科技、工业等 部长组成的专门部长理事会委员会。一直以 来,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 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不过,《里斯本条约》 生效后,设立欧盟外长一职,合并了欧盟共 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对 外关系委员两个职位。
欧盟与欧洲
欧洲有近50个国家和地区。 面积1016万平方公里。 人口7.4亿。
欧盟27国,440万平方公里,人口4.8亿。 17个国家加入欧元区,25个申根国家。
二、何为欧盟法律规制
regulation
规制:静态——规则 动态:管控、管理等
1、欧盟制定的法律规范 2、欧盟法律规范的实施
欧洲会议于1986年决定,沿用这张“蓝天金星旗”作为欧洲联 盟的旗帜。旗子的底色为深蓝,中间为一个“十二颗五角金星 环成一圆”的图案。
欧盟的盟歌
欧盟的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 颂》。
欧盟的铭言:多元一体。
欧洲日:每年的5月9日。
贝多芬庄园:匈牙利 布隆格威克庄园
欧洲联盟27成员国
2009年11月19日,欧盟27国领导人在布鲁塞尔 召开特别峰会,选举比利时首相赫尔曼·范龙佩为 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英国的欧盟贸易委员凯 瑟琳·阿什顿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 洲理事会常任主席和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是按照2009年11月3日通过的《里斯本条约》设 立的。根据职务特点和内容,这两个职务还被形象 地称为“欧盟总统”和“欧盟外长”。
欧盟法律规制

欧洲联盟法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

欧洲联盟法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

欧洲联盟法了解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作为一个整体,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要求,以确保成员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一致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有着直接的影响和约束。

本文将介绍欧洲联盟法以及它对欧盟成员国法律要求的影响。

一、欧洲联盟法简介欧洲联盟法是由欧盟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旨在统一成员国间的立法和行政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市场和法律框架。

欧洲联盟法包括主要法律文件如欧盟条约、欧洲联盟宪章以及欧盟法规和指令等。

欧盟法规是欧盟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文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而欧盟指令是欧盟制定的法律文件,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并执行。

欧盟法规和指令在成员国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

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要求欧盟成员国作为欧盟的一部分,必须遵守欧盟法规定的法律要求。

这些要求涵盖多个领域,包括经济、环境、就业、消费者保护等。

1. 经济要求欧盟法对成员国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

成员国需要遵守欧盟的竞争法,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得到维护。

此外,成员国还需遵守欧盟关于货币政策、财政稳定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欧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和稳定发展。

2. 环境要求欧盟致力于保护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成员国的环境政策有着严格的要求。

成员国需要制定和执行符合欧盟标准的环境法规,其中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水资源、推动可再生能源等。

欧盟还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指令,确保成员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3. 就业要求欧盟致力于促进就业和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通过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在就业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要求。

成员国需要确保实施公平的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限制、职业安全等方面。

欧盟还制定了就业政策和指导原则,进行协调和合作,以保障成员国的就业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

4. 消费者保护要求欧盟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欧盟法规定了成员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要求。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是指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欧洲国家间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欧洲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欧盟法规的主要特点。

一、欧洲法律体系欧洲法律体系是指欧洲国家法律的整体结构和组成。

欧洲法律体系基于罗马法传统,并融合了法典法、法理学以及英美法系的一些特点,具有自身的特色。

1. 欧洲法律的基础:罗马法罗马法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基于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具体规则的制定。

欧洲国家在中世纪时期广泛采用罗马法,并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演变。

2. 法典法的影响法典法是一种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被明确地写入法典中。

法典法对于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许多欧洲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如法国的《民法典》和德国的《联邦法典》。

3. 法理学的贡献法理学是对法律的理论研究,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原则、逻辑和道德基础,并在欧洲法律体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4. 英美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是一种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英美法系强调司法判例以及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推理,为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二、欧盟法规的特点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在欧洲联盟框架下共同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则。

欧盟法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直接适用欧盟法规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即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欧盟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2. 优先效力欧盟法规在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

如果欧盟法规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成员国法院必须优先适用欧盟法规。

3. 欧盟法院的权威欧盟法院是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的最高司法机构。

它对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发出有约束力的判决,确保欧盟法规的统一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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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

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主要有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法国分别于1951年、1957年、1965年签署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两个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以及《合并条约》(《布鲁塞尔条约》); 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于1993年1月1日生效的旨在渐次消除国境关卡管制的《申根协定》; 1991年12月在马斯特里赫特欧盟峰会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

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欧盟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指令,它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 (3)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

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部分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保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与变化。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法规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

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

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来源。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建立的欧盟法院的任务是通过争端的解决来保证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得以履行,进而维护欧盟法制的统一。

它行使欧盟的全部司法职权,同时还有权对条约条款进行解释,并有权确定部分法规的有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案件,其中一些判决提出了一系列对整个联盟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则,成为各个成员国行动的准则。

欧盟法院的判例在数量上虽不如欧盟法规多,但它的作用是其他法规所不能替代的。

由于建立欧洲联盟的各条约是欧盟各国妥协的产物,条约中规定国家责任的条款过于粗略或纲领性,不能适应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的具体需要,因而那些含混、不确切的条约条款需要运用判例来重新解释和补充;并且,受海洋法系的影响,判例成为欧盟法的一部分。

由于欧盟重要成员英国是海洋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欧盟法要受到判例法的影响。

欧盟法院的判例恰恰在综合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国内法特点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判例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的原则、规则自然是欧盟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个层面的欧盟法律大多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管理、管制的公法性规范,既有受国际条约制约的一面,也有自上而下制定法律约束各缔约国国内法成为各缔约国国内最高法的一面。

关于这一层面的法律的性质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颇有争议,有一些学者将之界定为“自成一类的法”。

这一层面的欧盟法是国内法,它具有国内法的所有特性。

它是国家主权对内的表现,是调整一国国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该国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是一国对内行使主权的产物。

国家主权对内是自上而下的最高权力,因此,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内法是自上而下的,有上位法和下位法之分。

欧盟这个层面的法律完全符合国内法的特征: (1)从法律的制定机关来看,作为欧盟主要机构的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具有一国立法机关的属性和功能,它可以依据基础条约所赋予的解释和执行条约的权限直接制定法律,而欧洲各国的法律与之抵触则无效,是上位法; (2)从调整对象来看,这些规则调整各成员国国内的经济、人权、环境、犯罪等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关系,它与国内法一样依靠军队、警察、法院等国家暴力机关来强制实施; (3)从法律效力来看,它们可以对成员国和成员国的国民直接适用,而无需再经过成员国国内立法程序予以转化或纳入适用,在欧盟范围内的任何人和机构都必须遵守的,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最后,欧盟法包括各成员国的国内法。

这类法律既包括成员国的公法,如外贸管制法、刑法、诉讼法、警察法,也包括各成员国国内的私法,如民法、商法。

各国制定的法律是国内法,这部分法律的性质是没有争议的,但它们也要受欧盟法的第二个层面规则的制约。

本来欧盟各国的国内法都是独立的,但成员国在加入欧盟条约时作出自我约束的承诺,让渡本国的立法权,承诺本国国内法的效力低于欧盟制定的条例、指令,不得与之冲突。

因而欧盟各国的国内法尤其是国内公法的制定、修改、废止要受到条例、指令的制约;同时,由于私法的适用都要受到公法的制约,欧盟各国的私法也要受到欧盟制定的条例、指令的制约。

这也是将欧盟各国的国内法归入欧盟法的原因所在。

但各国文化、风俗存在差异,私法尤以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大体上还会保留原来的面貌。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旦欧盟成为真正的国家,原欧盟成员国的国内公法将完全被欧盟制定的、内容规定类似于美国联邦法的条例、指令所取代,而原欧盟各国的国内法将演变成美国联邦国家那样的州地方法。

欧盟法是一个动态的法律体系,即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其趋势是由国际法向国内法演变,这个演变是由欧盟法中最活跃的第二层面的法来完成的。

随着第二层面的法律的增多,会涉及欧盟各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由于它的效力高于各缔约国国内法,国内法与之抵触无效,一旦第二层次的法律完全统一并取代欧盟各国的国内法,欧盟就变成一国了。

关于欧盟法的范围,学者们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

有些学者把欧盟法仅仅界定在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即限定在建立欧盟的条约或限定在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根据基本条约制定的条例、指令、决定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有的学者认为欧盟法是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法律之和。

这些观点都未察觉到欧盟各国的国内法在欧盟法中的作用及它们与欧盟法第一、二层次的关联性,又对第二层次的法律的性质理解不尽清晰,故无法将欧盟法的三个层次系统地联系到一起,亦无法理解整个欧盟法体系发展演变的过程。

欧盟虽然是以条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但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国际组织。

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它已经具有在欧盟各国进行立法的权力;同样也不能仅将欧盟法理解成国际条约,因为欧盟法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它还包括欧盟制定的成员国及国民必须遵守的法律和各国的国内法。

法律性质与特点一、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性质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它属于欧盟成员国政府间的合作。

首先,从其历史发展来看,1952年初的普利文计划就有建立欧洲防务共同体的尝试,后因法国国民大会的否决而告失败,但协调欧共体成员国间外交政策的设想一直没有消失。

1961年,法国再次提出建立政治和防务共同体的“富歇计划”,戴高乐特别想把西欧六国在外交甚至防务上组织起来,使之符合法国的道路,建立具有独立性的欧洲人的欧洲,而其他国家则逐渐认清了戴高乐的意图,并对戴高乐退出北约、在东西方之间搞平衡、建设所谓第三种力量的想法感到害怕,因而这项计划也遭失败。

欧共体成立之后,成员国经常通过非正式的方式在外交政策方面进行合作。

1969年12月,欧共体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海牙会议上,决定实施欧洲政治合作(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EPC)计划,以加强外交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但这种欧洲政治合作是一种政府间的合作机制,但这一机制没有纳入共同体框架之内,它完全独立于欧共体框架之外,同委员会没有任何联系。

1974年12月,在巴黎会议上决定成立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以定期讨论欧共体的大政方针和成员国政府间的政治合作,但它同欧洲政治合作一样,在共同体的创建条约中找不到正式的法律依据。

1987年付诸实施的《单一欧洲法》第三部分把欧洲政治合作从一种非正式的机制转变成正式的合法框架,第一次为欧洲政治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P12-13)。

然而,《单一欧洲法》规定下的欧洲政治合作仍是一种政府间的合作安排,由于它没有因此修改共同体创建条约,也没有从法律上正式并入欧洲共同体的框架。

根据《单一欧洲法》第31条,欧洲政治合作同欧洲理事会的活动一样,不受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

《单一欧洲法》不过是对欧洲政治合作的实践进行了编纂(p162)。

1992年签订的《马约》规定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1997年的《阿约》又对这部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但都没有改变其政府间合作的性质。

其次,从其法律框架来看,根据《马约》,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框架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马约》的共同条款,它明确规定欧盟总的对外关系法律框架中包括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它规定欧盟主要目标是通过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加强其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因而,欧盟应特别在对外关系、安全、经济和发展政策领域保证对外交往的连贯和一致性。

第二部分即《马约》的第五部分,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宗旨、事项、范围、实施及联盟与成员国的职权范围划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联盟应界定和实施包括外交和安全政策所有事项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其宗旨是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维护联盟共同的价值、根本利益和独立;以各种方式增强联盟的安全;按照《联合国宪章》、《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以及《巴黎宪章》所确定的原则和宗旨来保护和平、加强国际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和巩固民主与法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上述规定表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创立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一个进步,但其在实践上还不是成功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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