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9年文档资料教案资料
大唐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版)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 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布目录1 总则 (1)2 事故(障碍) (2)3 事故调查 (8)4 统计报告 (15)5 安全考核 (17)6 附则 (18)1 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1.6 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等。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电力建设及围绕发电和电力建设的工作。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员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2 电网事故2.3 设备事故2.4 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2 调查组织3.3 调查程序3.4 事故调查报告书4 统计报告4.1 事故报告4.2 月度报告、报表4.3 季度报告4.4 年度报表4.5 填报及审批5 安全考核5.1 考核项目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版)教学提纲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 修订版)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 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 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 事故定义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 .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以下统称“事故”)报告与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程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事故的类别、归属、分级标准、报告程序与调查统计要求。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五条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既查事故原因,也查领导责任,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六条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未构成内部统计事故及以上的不安全事件统计标准由集团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一年内,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组织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九条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程;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责任划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事故类别第十条人身伤亡事故(一)企业职工、外来人员(包括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或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电力企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培训
《电力企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培训新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程》)自2005年4月1日起,在国网公司系统内开始执行。
我们二滩电厂隶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的一员,我们也要执行新版的《事故调查规程》。
新版的《事故调查规程》在旧版《事故调查规程》基础上有了很大变动,这次我们就事故的定性方面共同学习一下,从而经过我们值的内部培训后使大家能够对电力事故的性质及定性等加以掌握和认识。
一、“四不放过”在新版的《事故调查规程》总则中郑重提出“四不放过”,既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其中把“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重点单列一条,强调对事故责任者加以惩罚加以警戒。
二、事故定性:包括人身事故、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三个方面1、人身事故: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电网事故: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一般电网事故、电网一类障碍、电网二类障碍特大电网事故: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20%10000~20000MW以下30%或4000MW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重大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8%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5000~10000MW以下15%或1000MW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1000MW以下40%或2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815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正式样本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操作规程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力监管法规,为确保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可靠,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旗下所有电力生产子公司,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事故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遵循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内外部有关方报告事故调查结果。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该尽早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次生事故。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调查职责。
第二章事故调查程序第七条事故调查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事故调查计划的制定: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人员安排、采集证据方式、调查时间安排等。
(二)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应尽快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事故现场的实物证据、照片、视频等。
(三)证据采集:事故调查组应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记录、监控记录、从业人员口述等。
(四)目击者询问:事故调查组应与目击者进行询问,记录下目击者的证言。
(五)相关数据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事故的原因。
(六)事故回溯:事故调查组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事故回溯,重现事故发生过程,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
(七)结果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责任。
(八)阶段性汇报: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内外部有关方向公开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九)最终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撰写最终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并公布。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得有隐瞒报假等行为。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保证调查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擅自泄露调查结果。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接受组织的调查和监督,不得擅自干预调查结果。
大唐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4〕25号).doc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009〕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基建、生产煤矿及外委承包商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安全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各类资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事故分类:(一)顶板事故。
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露天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
(二)瓦斯事故。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含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
(三)机电事故。
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等事故。
(四)运输事故。
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事故。
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竖井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伤人等事故。
(五)放炮事故。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
(六)火灾事故。
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的事故(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及地面火灾。
(七)水害事故。
指透空老窑区、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沙等事故。
(八)其他事故。
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统计、存档工作。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前言为规范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完善公司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内所有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定义1. 电力生产事故: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因电力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事件。
2.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指对电力生产事故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调查、分析和研究,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的过程。
3. 调查组:指由公司领导任命,具有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的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对电力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四、调查程序1. 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并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 调查组应先对生命安全进行紧急处理,尽快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
3. 调查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调查方法:(1)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记录、拍照和标记等工作,确定事故现场情况和损失范围。
(2)资料收集:收集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操作记录、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
(3)询问记录:对与事故相关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情况、现场状况和救援措施等情况。
(4)图表展示:通过绘制图表,辅助调查人员对事故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
4. 调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结果向所在单位领导进行汇报。
5. 针对初步调查结果,制定进一步调查方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6. 调查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电力生产事故的深入调查和报告,并向所在单位领导进行汇报。
五、调查结果1. 调查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失情况等。
(2)调查结果:包括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责任分析和存在的问题。
(3)预防和改进措施:包括对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操作培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建议。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前言电力生产是一个安全风险比较高的行业,为保障电力生产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唐集团公司订立了本规程,对于电力生产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调查,以便适时实行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和参加电力生产的合作伙伴,包括全国各地的电力生产基地和电力设施。
三、调查程序1.组织调查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应立刻成立调查组,由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安全管理人员构成,以尽可能削减损失为目的,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基本情况、实施过程、直接原因、间接因素、损失情况、责任追究等。
并进一步提出防备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3.讨论会调查构成员应在讨论会上共同讨论事件,并达成一致看法,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假如调查构成员中有异议,应对这些异议进行讨论和解决。
4.报告编写在讨论会结束后,由调查构成员编写认真的调查报告,并进行内部审查。
假如调查构成员之间存在分歧,则应经过协商解决。
在提交给公司领导之前,应经过严格的批阅和校对,以确保调查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是精准和完整的。
假如显现错误或不确定的信息,应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5.报告递交一旦调查报告通过内部审核,应适时向公司领导递交。
假如公司领导认为必要,可以邀请调查构成员到现场进行认真的说明和汇报,以确保启动应对措施。
四、调查要点1.基本信息调查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的实在数据等基本信息。
除了损失以外,其他信息应是精准的和可信的。
2.直接原因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一般由一个或多个直接原因引起的。
调查组应在核实事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对直接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确定实在的责任人并进行追责。
3.间接因素在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后,调查组应进一步分析事件的间接因素,包括管理上的不当、培训缺陷、环境的不良等等。
4.损失情况在调查报告中,应认真记录相关损失,包括工人受伤、设备损失、环境污染等等。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9年文档资料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9〕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事故定义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制…2003‟27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集团公司陕西代表处,系统各单位: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生产事故规程通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年7月31日印发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参股公司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型子公司)。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2.1电力生产人身事故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以下统称“事故”)报告与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程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事故的类别、归属、分级标准、报告程序与调查统计要求。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五条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既查事故原因,也查领导责任,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六条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未构成内部统计事故及以上的不安全事件统计标准由集团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一年内,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组织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九条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程;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责任划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事故类别第十条人身伤亡事故(一)企业职工、外来人员(包括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或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人身事故案例教材
目录监护制不落实工作人员坠落【简述】1994年9月3日,某厂锅炉检修人员在处理水膜除尘器缺陷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不到位,一名检修人员坠落死亡。
【事故经过】1994年9月3日11时40分,锅炉检修队队长用电话通知锅炉风机一班班长:“#l炉乙水膜筒顶部有一孔洞漏风,下午消除这一缺陷”。
同时要求班长:“上去一定要铺好脚手板(因水膜筒顶部钢板已腐蚀严重,仅由810mm×830mm的14号槽钢网格框架支撑着,保温与框架高度在同一平面),一定要注意不要踩保温,必须踩着脚手板。
”下午,锅炉风机一班班长就带着技术员及焊工梁某到了现场,他们三人先割了一块钢板抬到#l炉除尘器平台(标高15米)上(#l炉正在预装电除尘器),梁某先上到水膜筒顶部,班长在下面问:“上面铺着板子没有”。
梁回答:“上面有板子踩着”,说完后用绳子将钢板提了上去。
技术员向班长打了招呼也上到了水膜筒顶部,技术员与梁某将钢板盖在孔洞上,发现钢板尺寸小了,孔洞东西两边各有一条100mm的缝,仍然漏风。
这时二人看到甲水膜筒顶上有块1.3米左右的短脚手板,就到甲水膜筒顶上去取(甲、乙、丙、丁水膜筒上有电除尘器安装时铺的连通步道)。
技术员在前走,梁某在后面走,梁某却没有走脚手板步道,而是两脚分别踩着槽钢架和保温上走过去,回来时仍两脚分别踩着槽钢框架和保温走过来。
15时31分当梁某走到孔洞南侧一空时,他左脚踩在槽钢上,右脚踩在保温上,弯腰下蹲准备堵0)的作用下,掉进水膜筒内缝时,因右脚踩在保温上承力较大,将保温踩坏,瞬间人和木板在水膜筒内负压(350mmH2部(水膜筒顶标高 22.1米,水膜筒下锥部标高1.5米,落差20.6米)。
立即停炉救人。
梁某16时5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1.作业人员工作中图省事、怕麻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认真执行安全措施。
2.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工作负责人未到水膜除尘器顶部工作现场,失去了对工作成员的监护,无法对违反安全措施的行为及时制止。
某电力事故案例教材-34页word资料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事故案例教材(2019年5月28日)序今年6月是全国第三个安全生产月,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这一主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执政为民的治国方针,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群众生命和健康的关怀。
要领会贯彻这一主题,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对各类违章行为危害的认识,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遏止杜绝恶性事故的发生。
为配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编写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事故案例教材》,作为职工在安全月期间及今后时期安全学习教材。
教材收录了人身伤害、电气及热机系统误操作、设备损坏等32个典型的人员责任事故。
这些曾经发生在身边的事故,都是由于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两票三制”执行不力或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每次事故都是血和泪的教训。
通过对这些事故案例的学习,我们应当更加清醒地看到“违章是事故的根源”这一论断。
一时的疏忽大意或麻痹侥幸都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希望通过学习,结合制定并实施反违章行动计划,使全体一线员工及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反违章从我做起”,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全系统的安全生产水平。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19年5月28日目录1.监护制不落实,工作人员坠落———————32.安全措施不全,电除尘内触电———————53.检修之前不对号,误入间隔触电亡———————64.安全措施不到位,热浪喷出酿群伤———————85.违章接电源,触电把命丧———————106.制粉系统爆燃,作业人员身亡———————117.违章指挥卸钢管,当场砸死卸车人———————158.安全距离不遵守,检修人员被灼伤———————179.焊接材料不符,吊环断裂伤人———————1810.误上带电间隔,检修人员烧伤———————1911.炉膛负压反正,检修人员摔伤———————2112.擅自进煤斗,煤塔致人亡———————2213.高空不系安全带,踏空坠落成重伤———————2314.临时措施不可靠,检修人员把命丧———————2415.起吊大件不放心,机上看护出悲剧———————2616.操作中分神,带接地刀合刀闸———————2817.操作顺序颠倒,造成母线停电———————3218.值班纪律松散,误操作机组跳闸———————3519.强行解除保护,造成炉膛爆炸———————3820.运行强行操作,造成炉膛放炮———————4221.原因分析不清,锅炉启动超压———————4622.忘记轴封送汽,造成转子弯曲———————4923.走错位置操作,低真空保护跳机———————5324.擅自解除闭锁,带电合接地刀闸———————5525.漏雨保护误动,造成全厂停电———————5826.更换设备不核对,电压互感器爆炸———————6027.对运行异常麻痹,导致发电机烧瓦———————6228.保护试验无方案,机组异步启动———————6429.甩开电缆不包扎,短路机组掉闸———————6630.停电措施不全,引发全厂停电———————6931.检修无票作业,机组断油烧瓦———————7132.管辖设备不清,越位检修酿险———————75监护制不落实工作人员坠落【简述】1994年9月3日,某厂锅炉检修人员在处理水膜除尘器缺陷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不到位,一名检修人员坠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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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 2019 〕 11 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 事故定义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 .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a. 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b. 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2.1.3 设备事故2.1.3.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1.3.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XX 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9 〕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 年11月16 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GA185-l998 )。
2.2 事故归属2.2.1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的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代运行管理有运行责任的设备和电力安全事故汇总为集团公司的事故。
2.2.2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a. 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b. 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2.3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2.2.4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2.3 事故分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2.3.1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 1)。
2.3.2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9 〕11 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2.3.2.1 装机总容量 1000 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2.2 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 1200 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 5000 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 2000 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 200 兆瓦以上。
2.3.2.3 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2.3.2.4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2.3.2.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 200 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 2 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 12 小时。
2.3.2.6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 C 级检修时间两周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 C 级检修标准工期内恢复运行,但自安全故障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机组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超过 C 级检修两周时间。
2.3.2.7 发电机组计划检修,超过计划检修工期或者集团公司批准工期一周时间。
2.3.2.8 装机总容量1000 兆瓦以下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 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 1 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 2 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 1 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3.2.9 3 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2.10 发电机组、 3 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a 一般电气误操作: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c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d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3.2.11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a. 燃烧室爆破;b.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 1.12 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c.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d. 100 兆瓦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e. 100 兆瓦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f. 100 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 50 兆瓦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g. 200 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h. 240 兆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i. 220 千伏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2.3.2.12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2.1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 万元以上者。
2.3.2.14 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机舱着火。
2.3.2.15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1.1 发电企业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 1 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对于地方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按照其要求执行。
3.1.2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停电(停热)影响的初步情况;c.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3.2 调查组织3.2.1 人身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599 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发电企业引起或与发电企业有关,视情况由发电企业、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或集团公司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3.2.3 设备事故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