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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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纳税筹划
❖案例导入
腾达公司2008年7月销售汽车轮胎10 000件,每件价值2 0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200元。上述价格都为不合增值税的价格。问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方案一: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轮胎的方式。
在这种方案下,由于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此时,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 000×2 000×3%+10 000×200×3%
=660 000(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在这种方案下,企业将每个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00元,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这里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若包装物押金1年内收回,则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 000×2 000×3%=600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可节税
660000-600000=60000(元)
❖第二种情况:若包装物押金1年内未收回,则企业销售轮胎时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0×2 000×3%=600000(元)
1年后企业未收回押金,则需补缴消费税为
10 000×200÷(1+17%)×3%=51 282.06
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可节税8 717.94元
(60 000-51 282.06),同时将金额为51 282.06元的消费税递延1年缴纳,获取了资金时间价值
3.1消费税概述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
零售应税消费品
❖税目、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
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但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算。
【案例3-1】甲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乙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烟叶加工成烟丝的业务。已知烟叶的成本为50000元,加工费为20000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卷烟厂没有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计算加工完提货环节应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50 000+20 000)÷(I-30%)=100 000元
甲卷烟厂应代收代缴乙卷烟厂消费税
=10000030%=30 000元
(2)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案例3-2】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销售黄酒300吨,求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300×240=72 000(元 )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的方法
范围: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案例3-3】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生产白酒。2008年6月份销售白酒50 000瓶,每瓶500
克,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计算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0×0.5+100×50000×20%
=100000+25000
=1025 000(元)
❖(4)特殊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案例3-4]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某日化厂加工香水、口红,收回后继续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出售。
已知2008年5月份香水、口红的月初库存为70 000元,已纳消费税税款30 000元,本月收回委托加工的香水、口红金额280 000元,收回时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20 000元,月末库存香水、口红金额56 000元。本月销售套装化妆品10 000套,每套不含税售价200元。计算本月应纳消费税。
❖本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0 000+120 000-120 000×56 000÷280000
=126 00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200×10 000×30%-126 000
=600 000¡ª126 000=474 000(元)
【案例3-5】甲厂委托乙厂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32 000元,乙厂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为2 000元,收取加工费8 000元,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30%。乙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32 000+2 000+8 000)÷(1-30%)
=60 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 000×30%=18 000(元)
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纳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案例3-6】某卷烟厂外购烟丝生产卷烟,10月份期初库存的外购烟丝100 000元,本月购进烟丝500 000元,月末库存烟丝50 000元。计算本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
本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的买价:
=100 000+500 000-50 000=550 000(元)
本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
=550 000×30%=165 000(元)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3-7】某进出口公司进口应税消费品一批,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人民币700 000元,关税税额为200 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30%。计算其应纳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700 000+200 000)÷(1-40%)
=1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0×30%=450 000(元)
3.2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3.2.1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3.2.2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纳税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的重组合并,改变纳税人身份,以此获得递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