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 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 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 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 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 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 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 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 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 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 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 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缘故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缺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体会、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缘故;(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缘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缘故造成的缺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差不多明白或应该明白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差不多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定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有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难(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难;(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缺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依照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缺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运算的免赔额。
第5章-机器损坏险
第一节 机器损坏保险概述
第二节 机损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第三节 机器损坏保险的承保 第四节 机器损坏保险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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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器损坏保险概述
一、机器损坏险的主要特点 二、机器损坏险的作用 三、机器损坏险发展简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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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保险主要承保各类工厂、矿山的大型 机器设备在运行期间发生的不可预料和突发事故 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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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8、保单中规定应由被路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财产险保单中承保的各种责任。我国的机损险和 财产险的保险责任既互相除外,又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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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器损坏险的特别附加条款
1、安装工程险条款:工厂成套设备的安装,应以安 工险保单承保。单机或小量机器需安装时,因安 装期很短,在投保机器险后,也可用批单加保安 装风险。
2、无火种条款 。
3、压力容器合格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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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扩展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损失条款 5、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6、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7、增加资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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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机器损坏保险的承保
一、机器损坏保险的承保范围 二、风险分析和评估 三、费率的厘定 四、确定被保险人 五、确定保险金额 六、确定每次事故免赔额 七、确定保险期限 八、出具保险单 九、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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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器损坏险的作用
机器损坏险的作用就在于使各个厂矿企业支 付少量的、合理的保险费后,能使工厂的机 器设备在生产运转期间的各种风险获得比较 全面的、可靠的经济保障,以保持生产经营 的顺利进行Leabharlann 62021/4/9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就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就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就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就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就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就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就是一次事故,也可能就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就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就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就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就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与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就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就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她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就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就是本条不就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就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与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她保险财产的损坏。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机器损坏险是一种常见的财产险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机器在意外损坏时能够得到理赔,减轻经济损失。
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免因为理解不清楚条款而导致理赔问题。
本文将为读者详细解释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中的条款。
机器损坏范围保险公司通常会将机器损坏分为两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一般包括地震、火灾、洪水、台风等;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则包括了操作不当、盗窃、恶意损坏等。
机器损坏范围不仅包括了机器本身的损坏,还包括了为修复受损机器所需要的其他物品、设备和系统等等。
具体来说,机器损坏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器自身的受损或毁坏•与机器损坏相关的其他物品和设备受损或毁坏•在修复机器和相关物品和设备时需要增加的费用,比如运输、勘察、安装、测试、校准和调试等费用为了弥补机器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器损坏险通常会赔偿由于机器损坏而导致的损失,比如租赁机器的费用、生产或运营的损失、损坏机器修理所需的配件等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损失必须是因为损坏机器而导致的后果,不能是已经存在的损失。
机器损坏险的责任免除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注意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列出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款。
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条款也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意外损坏不在保障范围内: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只会对机器在保障范围内的损坏负责,如果机器损坏是因为超出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
•轻微损坏不予赔偿:在机器损坏险中,保险公司有时会规定只有在损坏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时才会予以赔偿。
比如,要求机器的损坏程度达到20%以上才会予以赔偿,如果机器损坏的程度低于这个标准,保险公司可能会不予赔偿。
•损失预防措施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机器损坏险的理赔流程如果机器发生了损坏,被保险人需要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告知机器损坏的原因和程度,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机器损坏的照片、保险合同等。
机损利损险条款
机损利损险条款第一项: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1.营业额减少: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营业费用增加: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1.营业额减少: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1)节项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定义一、毛利润:(一)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二)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特定营业费用:(一)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二)工资的全部数额;(三)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是指人保财险为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投保的机器设备及其配件、附属设备和运输装备等,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以下是人保机损险的主要条款内容:
1.保险责任:人保机损险承保因外界原因或非人为因素导致的
机器设备的直接物理损坏、意外损坏以及因此导致的修理、更换或重装的费用。
2.免赔额:在出险时,投保人需要先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在
该免赔额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免赔额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数额来确定。
3.保险金额:投保人需要根据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要跟机器设备的价值相符,不可低估或高估,否则会影响理赔的金额。
4.保险期限:投保人在购买人保机损险时,需确定保险起始日
期和终止日期,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损失,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5.免责条款:投保人在人保机损险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免责条款,如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意外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
6.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根据机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机器设备的风险等级、额定功率、使用环境等因
素来确定,保险费用一般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保机损险的具体条款可能会因投保人的需求、机器设备的特殊性等因素而有所差异,投保人在购买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确保理解和认可合同的条款。
机损险条款浅析-工程险
机器损坏险
除外责任
10、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0、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1、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1、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2、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 12、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 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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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分类
机器损坏险
机器损坏综合险
机损利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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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
保险责任
1、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原材 料缺陷:减速机在使用过程中轴发生断裂)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 忽、过失、恶意行为;(员工在操作冲压机时,因调 整冲头过低,将冲头上的连杆丝杠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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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与财产一切险责任范围对比
机器损坏险
互 补
财产一切险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 暴风、雪灾、雹灾、冰凌、 泥石流、地崩、突发性滑坡、 地面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保险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 造和原材料缺陷; 操作失误、疏忽、过失行为; 电气短路、大气放电、感应 电、超电压; 火灾、爆炸、地震、雷电、 暴风、暴雨、洪水、地面下 陷等自然灾害; 火灾、爆炸; 其它除外责任;
机损险条款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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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
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所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可以成为机损险 的保险标的。 如:工厂里的各种生产机器,电子、电气设备和控制系统; 建筑业中的施工机具; 办公楼、酒店、商场里的空调、电梯、锅炉等设备; 运输业中的码头、机场、车站等所使用的设备; 医院、学校及社会公共部门日常运营中所需要的设备; 银行里的计算机系统等各类机电设备。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责任:机损险主要是对机动车辆的机械或电子设备进行保险,赔偿因故障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机损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3.保险金额:机损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车辆的市场价值,用于确定保险赔偿的上限。
4.免赔额:机损险中一般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赔偿时被保险人需要自付的金额,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
5.保险费率:机损险的保险费一般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价格、用途等因素来确定。
6.保险期限:机损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年或是其他约定的期限,一般需要在保险期满前续保。
7.免责条款:机损险一般有一些免责条款,例如对于因保险人故意破坏车辆、违反车辆保养维修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理赔流程:机损险中一般有详细的理赔流程,包括报案、定损、核赔等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机损险条款的常见内容,具体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产品和地区而异。
因此,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具体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1. 引言机器损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或故障的风险。
本文档旨在介绍机器损坏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限制、索赔流程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根据机器损坏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或故障负有赔偿责任:•人为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的制造缺陷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遭受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导致的损坏或故障;•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如爆炸、倒塌等)导致的损坏或故障。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修复、替换或补偿等赔偿责任。
3. 责任限制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和老化;•机器设备缺乏维护、保养或保养不当;•意外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机器设备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使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对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限制,具体限制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4. 索赔流程如果发生了机器设备的损坏或故障,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维修报告、照片等。
4.2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对索赔事故进行调查和审核。
根据合同条款和索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进行赔付计算。
4.3 赔偿支付如果保险公司认可索赔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可以是修复、替换或补偿。
5. 注意事项在购买机器损坏险前,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注意保险费用和免赔额的相关规定;•使用机器设备时,严格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定期进行机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6. 总结通过对机器损坏险条款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限制以及索赔流程。
机器设备损坏险精选全文
六、停机退费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 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 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 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 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 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 三个月—五个月,退费15%; 六个月—八个月, 退费25%; 九个月—十一个月, 退费35%; 十二个月, 退费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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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损坏险
一、保险标的 二、保障范围 三、责任免除 四、和财产险区别 五 、索赔流程和索赔材料 六、停机退费
一、保险标的
机器设备
二、保障范围
(一)标准条款保险责任 (二)附加条款责任
(一)标准条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 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 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 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规定负责赔偿。 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②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 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③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④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 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财产一切险除外责任
保险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 的损失和费用;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 或电气设备损失;
四、和财产险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一切险标的 包括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机
器设备;在建工程和存货(扣除钢材);将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 置,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 器材作为特约财产行投保。 机损险标的:仅指机器设备。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介绍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介绍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主要针对电力系统中各类电力设备、机器的突发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因此,该种保险条款对于拥有电力设备、机器的企业或个人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相关条款。
一、保险责任1、基本责任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基本责任为赔偿保险合同内所列设备或机器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被保险设备/机器的突发故障、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
2、附加责任除了基本保险责任外,电网机器损坏保险还包括以下附加责任:(1)进口自然增殖材料附加责任:在进口设备中搭载一定额度的零部件或备件时,这部分设备所产生的保险费用被附加到主要保险条款中。
(2)管理损失责任:当保险条款内的设备或机器在维修保养、改造升级或搬运过程中因人为管理疏忽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3)延误损失责任:当设备或机器损坏导致工作延误、生产停运、订单延迟交付等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期限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并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延期。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所有被保险设备或机器进行保险。
三、保险金额对于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两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声明价值方式声明价值方式是指被保险人需要对所保险设备/机器的价值进行明确申报。
使用该保险方式通常需要提供设备/机器的购买发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文件。
被保险人的损失在申报的价值范围内得到赔偿,并且在理赔时要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索赔限额方式索赔限额方式是指根据设备/机器的类型、规格、用途以及所在的电力系统运行情况确定合适的赔偿限额。
如果被保险的设备/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损坏,保险公司将负责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四、免赔限额免赔限额是指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在电网机器损坏保险中通常会设置一定的免赔限额,其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有特别规定。
五、保险费用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是基于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收取,费率的具体数值取决于设备/机器的特征、风险程度、所在地、保险条款等多个因素。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拥有并正在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工厂、矿山所用的机器设备,以及农业用的各种机床、农用拖拉机、加工设备等。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器的损失。
2.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1.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1)机器配套附属设备或零部件的损失;(2)机器本身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故障或本身缺陷;(3)因设计不当造成机器的损失;(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机器进行改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自保险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必须具备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并已开始施工。
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
五、保费及赔偿处理1. 保费:被保险人应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
保费金额=机器造价×费率。
费率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
2. 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工程承保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帐单、事故报告及修理费用发票等有关资料。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出了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事先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项费用不予赔偿。
(4)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内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应尽量取得由当地政府或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证明属自然灾害所致,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5)如被保险人有违反本条款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5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5篇篇1本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一、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具体保险标的物详见保险单所列。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3. 意外事故;4. 机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甲方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甲方因同一事故遭受的损坏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4.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调查,甲方应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可随时向乙方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未到期保费。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4. 本合同因保险标的物灭失、转让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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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人或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业务水平、安全技术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获得上岗证书以后方能上岗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完全按照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对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连续的操作失误或连续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而管理人员视而不见或未予制止最终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有理由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解释】1、超负荷:电流超过额定的数值,电器负荷电流过高,致使电器设备超出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
2、超电压:指电压超过允许的浮动范围(一般为额定电压的正负10%)。
3、碰线是指电源线接触。
4、电弧是指导体与导体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解释】这一条明确了本条款的“责任范围”除了以上明确的四款之外,还包括本条款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坏或灭失,是一个开口的一切险条款。
机器损坏保险的条款设计较其他指明风险的条款(如财产险)和一切险的条款(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在条款责任范围的设计上是不一样的,它是综合了指明风险条款和一切险条款的特点设计而成,既是一切险(如责任范围第5条),又有根据机器设备的风险特点指明的风险[如第(一)、(二)、(三)、(四)条],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客户能一目了然,更加方便客户。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风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解释】1、自然磨损指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正常的物理消耗。
2、氧化指材料外部介质的化学作用或用化学作用引起金属表面的破坏、退化或变质的现象。腐蚀分为化学腐蚀和电化学腐蚀。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解释】离心力即向心力的反作用力,也称“惯性离心力”。
高速运转中的机器设备的离心力,有时会使机器设备的某些部件产生断裂。对因本“责任范围”中第(一)(二)条原因引起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的断裂,由权威技术部门的检测确定以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由于机器设备年久失修、保养不善,或为达到某一目的而长时间超负荷运转造成的零部件的断裂不属保险责任。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解释】本条承保被保险人有工人、技术人员在使用机器设备过程中的各种人为原因,如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1、该行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5、漏电是配电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因接触不良或损坏造成。
6、短路是由于正负极接触造成。
7、大气放电是指大气中带电体的电荷消失而趋于中性的现象。
8、感应电是通电导体周围产生的磁场使其导体产生的带电现象。
9、电气原因简单来讲指一切与电有关的原因,如电力设备、输变电线路、仪表、无线电波、电压、电流等。
以上电气现象普遍造成强电流和过电压,而导致机器设备损坏。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火灾或爆炸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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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故此保险人应对所保机器设备中一些新的工艺、原型机(PROTOTYPE)、未实验过的设备、技术改造设备等在承保时应格外注意。
(1)化学腐蚀:金属在干燥气体或电解质存在的环境中,受氧化物的直接作用。
(2)电化学腐蚀:金属在电解质中,由于各部位电位不同,造成微电池,在电子交换中产生电流,作为负极的金属逐渐被溶解的一种腐蚀。
4、锈蚀指机器设备因潮湿或氧化等原因造成生锈、腐蚀。
5、风蚀指机器设备因风力作用产生的腐蚀。
6、锅垢指锅炉用水中的二氧化硅和其他杂质的沉淀物,积累在锅炉吸热部件的内部表面上形成的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