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档案局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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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涪档发〔2009〕19 号
绵阳市涪城区档案局 关于印发《绵阳市涪城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规范化管理,完好保存村级组织在工 作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服务,现将《绵阳市涪城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实施细 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行政村档案分类大纲及文书档案分类方案 附件二:行政村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 附件三:行政村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附件四:村民档案首页
2009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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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的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 地为农村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所属行政村的档案管理 工作。实行农村社区化管理的地区(即村改居的社区) 、场 镇居委会参照执行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 村委会及群团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工作活动中直接形 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行政村形成的档案归村集体所有, 村民依法继承或取得的 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工作在业务上受区档案局的规 行政村应设立档案室, 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 划、监督和指导。 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不具备统一保管条件的行政村,其档案可暂时由乡镇代 管。 第六条 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 其档案构成独立全 宗。其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 第七条 行政村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 收集、管理、保密、利用、鉴定销毁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 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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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档案借阅场所将《绵阳市涪城区行政村档案管理 六项制度》上墙。 第八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 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对村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独立 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全宗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 管理。 第九条 第十条 案。 行政村暂住人口档案按《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管理或行政村档案室代管。 第十一条 各类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划 分,执行《绵阳市涪城区行政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案保管期限表》 (见附件三) 。 第十二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为: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 6 月底前归档; (二) 会计材料由会计人员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 1 年, 于次年 3 月底前归档。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归 档; (四) 照片在活动结束后 3 个月内, 由拍摄者连同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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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村民 村民档案指行政村和上级部门针对村民,以
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及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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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数码相片等一并归档; (五)村民档案材料在形成后 3 个月内归档; (六)电子、声像和实物档案等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 材料,应在活动结束或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第十三条 类编号。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分类,一律执行《归档 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整理,使用钢钉书针装订。 (若 无法用钢钉书针装订的,则采用三孔一线装订) (二)会计档案按年度和形式(凭证、报表、帐簿等) 分类整理。 (三)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产 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分类整理;科研档案按课题分类整 理。 (四)声像档案按录音、录像、照片等载体形式分类整 理。 (五)实物档案以件为单位,按时间顺序跨年度大流水 编号整理。 (六)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一人一册,一户一盒整理。 (七)电子文件管理执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 理暂行办法》 。以件为单位整理。 (八)其他各种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理。 第十四条 行政村各类档案整理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文件材料装订结实、整齐。 (二)归档文件目录填写清楚、数字准确。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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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各种门类档案按下列规则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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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装订成册。 (三)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 (四)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五)使用涪城区档案局监制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具 (包含卷皮、档案盒、档案袋、目录、封面、封底等) 。 第十五条 随意拆卷。 第十六条 行政村应配备必需的档案装具及存放设 施,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 防鼠、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七条 案。 第十八条 鼓励行政村有关单位、村民个人向有关档 案馆、室捐赠、寄存和出卖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 案资料。如历朝历代的各种史志、圣旨、诏书、嘉奖令、家 史、家(族)谱及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 札、日记、照片等。 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寄存的档案资 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 存者同意。 第十九条 行政村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 度。利用档案时应履行借阅手续。利用者不得抽取、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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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对本村工作进行的考核、评比等活
动,并需要提供档案材料时,应通过复制等方式制作,不得
行政村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应按照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制度和办法进行。禁止擅自销毁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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