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商法 绪 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
(二)中国民商法和经济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 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议制度
2.调解制度
3.两审终审制
4.审判监督制
5.回避制度
(三)中国司法制度
? 人民法院的组织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等
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1)对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教会法院主要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有很大影响。
(2)对商法的影响。 英国的商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一致,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
(3)对衡平法的影响。 为匡正普通法的不足,十四世纪英国设立了独立的衡平法院,其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宋体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绪论,课件)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一,国际商事条约 1,概念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 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 解放组织. 2,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统 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汇票,本 票统一法公约》等 其它具体例子可参见书本第12页
3,中国法律的渊源 (1)制定法 )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宪法 宪法 ---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2)法律解释 ) 即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规条 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 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 法律解释通常分为: 法律解释通常分为: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
三,交易便捷原则
所谓交易的"便捷",是指交易的简便 与快捷,达到迅速交易的目的. 商业贸易活动的跨国界,跨地区性,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营利 目的,必须力求交易迅捷.因为只有 交易便捷,从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多 次反复交易而达到营利目的.各国立 法都将交易便捷作为商事立法的一个 重要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 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 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 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 的范畴,概念与分类方法, 的范畴,概念与分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 衡平法的区别, 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法与英国法的相同 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 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美 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因 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 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 很大的差异. 很大的差异.
国际商法1
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质一、定义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国际因素。
2、国际商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指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3、国际商法仅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既不包括冲突规范,也不包括国内民商法。
国际商法是直接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实体法,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这是一种直接调整的方法。
二、国际商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1.调整方法:国际私法采取间接调整的方法,其作用在于指明涉外民商事活动中所适用的实体法;国际商法是实体法,其实体规则,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序具有自身特点。
2.联系:对于一个具体的国际商事纠纷,如果在适用国际商法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时,则仍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所适用的国内民商法来解决。
(二)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公法,国际商法是调整私人间国际商事活动的私法。
前者以非歧视待遇,资本、货物和技术流动的自由化为目标取向,后者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为基础;前者以要求承担国家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救济程序,后者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为救济程序。
三、国际商法的特质(一)独立性肯定国际商法是一个自治性的法律体系。
(二)自治性这类规范是由商人们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自主发展和自我实施的。
正如施米托夫所指出的,国际商法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他趋于自治,即尽可能地规定出独立于各国国内法制的规则。
(三)统一性国际商法是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或至少是区域范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
第三节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重述、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和仲裁判例,示范法和法律学说则是辅助性的渊源。
国际商法第1章绪论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的特征? 2.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3 3.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结构和渊源上有何 区别? 5.判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地位有何不 同?
6.什么是英国法的“先例约束力原 则”? 7.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 8.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3.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 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 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 性文件。 4.判例 在英美普通法之中,判例是国家法律 的重要渊源。判例虽不是大陆法系国 家的正式渊源,但是,大陆法系国家 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参考上级法院的 有关判例,使得判例在很多场合下实 际上成了“准法律”。
“商事”并不仅仅限于商业活动。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 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 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 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 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 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 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1.1.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 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四个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 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 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 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1.3.2英美法的结构、渊源和特点 英美法的结构、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 普通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 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英国法的结构、 1 . 3 . 2 . 1 英国法的结构 、 特点及其 渊源 1.英国法的结构和特点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 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
第一章绪论教学内容:介绍国际商法这门课及其学习的意义和方法,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渊源;西方国家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和主要特点;以及我国法律制度的概述。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点),了解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明确国际商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
掌握两大法系的区别,了解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制度。
参考材料:教材《国际商法》(沈四宝主编)第一章第一节课时:4学时(2周)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商法是一部什么法(一)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也就产生了商法。
从历史上看,商法经历了一个从国际—国内—国际统一化的发展过程。
(二)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
国际商法主要调整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组织这些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国际性的或跨国性的商事交易关系即一国的公司或企业与另一国的公司或企业在商事交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公司或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地位等。
现代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关系。
具体是指:(1)货物买卖关系;(2)技术贸易关系,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关系;(3)提供跨国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法律等服务的服务贸易关系。
在上述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各国及国际上都制订了许多法律。
国际商法就是各国及国际上关于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即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支付方面的法律制度;2、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3、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即有关提供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会计、法律、数据处理等跨国服务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第一章 绪论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 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 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 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 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 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 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1)《学说汇编》它收集了罗马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的著作。 (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 (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 (4)《新律》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后颁布的敕令,由 私人编纂而成
二、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 (三)判例。 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
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
(一)民法与《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分九章,共156条。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是直接的,而且是深刻的。八世 纪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 罗马法失去昔日的辉煌,仅存在与 人们的记忆中。但是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易的繁荣使 罗马法从又复兴,意大利成为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国 法大全》不仅在法学教学中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法律制度,而 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十三世纪开始法国和 德国大规模的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 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欧洲其他国家也广泛的吸收和借鉴罗 马法,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以下特征:(一)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具有国际因素,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国际因素。
(注:什么叫主体、客体、内容。
比如:你去买一台电脑,你和商家就是法律的主体,货物和价款是客体,你要承担的支付货款的义务和获得电脑的权利就是内容。
)如果商事交易的主体一方、双方或多方具有不同国籍,或其住所、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即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主体不具有国际因素,但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位于另一国家或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另一国家,也可认为具有国际因素,比如,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客体与标的物的区别:客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般表述为物,行为,权利等。
其所指向的有体物为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注意: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以上是从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
这种理解为国际商事仲裁、我国司法实践所认同,主要表现如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规定,国际仲裁包括:(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仲裁;(2)仲裁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3)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4)与争议标的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5)当事各方明确同意仲裁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的仲裁。
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
〔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 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 用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 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 问题:美韩贸易协定是否属于国际商事关系?是否 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主体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
法律标准的总和
•
1、主体:商人〔merchant〕——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商事主体,是指以
第一章 绪论
• 教学内容: •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国际商法的历史开展 • 国际商法的渊源 • 国际商法的根本原那么
• 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 特点
•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
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 2007年4月1日,在历经10个月的困难谈判 后,美国与韩国在韩国首都首尔达成自由贸 易协定。2007年6月30日,美国与韩国在华盛 顿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这是美国自1994年 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以来签署的最大最重要
•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
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 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 的开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 久的征服。〞——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德国〕 ?罗马法的精神?
• 3、老实信用原那么〔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善意的解释〞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调整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在实施国际商事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国家不能成为商事主体)2.国际商法的渊源:⑪国际法规范:①国际商事条约→重要渊源(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国际法原则得出的结论)②国际商事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属于任意性规范,只有当事人资源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⑫国内法规范:①制定法:发条、规章制度②判例: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渊源,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有约束力3.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具有法典的特征: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渊源:制定法4.英美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西方国家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渊源:判例重要原则:先例约束力原则1.商事组织:也称“商事企业”,指依商法规定设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具备要素: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一定自主支配的资本;以营利为目的;成员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具有法律人格特点:独立性(以自身名义实施商事行为)、营利性(目的)、规模性(一定数量的成员,一定数额的资本)、组织性(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2.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契约性企业。
特征: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散:自愿解散、依法解散(都要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3.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⑪特征:法定性、营利性、法人性⑫分类:⑪股东所负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⑫筹资方式:封闭式公司(特定范围的股东)、开放式公司(自由买卖或交易)⑬公司的信用:资合公司(资本为基础)、人合公司(以股东为准,是无限公司)、资合兼人合的公司(公司资本+股东个人信用)⑭公司组织关系:①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彼此独立)②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无,只是一个分支机构)⑮公司国籍:①本国公司(本国境内登记)②外国公司(业务范围有限制)③跨国公司(一国为基地,对外直接投资,是个集团)⑬设立原则:自由主义(国家不干涉)、特许主义(经国主或国会特许)、核准主义(符合法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设立必要条件由法律统一规定)⑭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资本)、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资本)⑮设立条件:实质要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50以下;股份有限:2-200人)②法定最低资本(有限:3万元;股份有限:50万元)③订立章程程序要件:申请成立登记、缴纳法定手续费、提交申请书、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法定文件。
国际商法全篇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机的法律范围总和。
2.区别: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与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商法直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而国际私法属于冲突范围,它只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3.渊源:国际法方面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国际性条约。
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渊源。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反复使用逐渐形成的,它已被国际交往的主体普遍接受和采纳。
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直接源于罗马法。
三部法律汇编:《学说汇编》《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第二个特点是其法律以成文法为主。
5.两大法系比较:第一,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作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第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第三,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文为依据,运用演绎性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6.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7.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6特别行政区法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具备违约的条件2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3对而双方约束制度4合同形成要合法5合同内容要合法6意思表达要真实要约的含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2010年版)word文档
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交往时时刻刻都在进行,从而形成了错综复杂是经贸关系,对这些实施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国际商法。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商的界定⏹二、商法的界定⏹三、国际商法的界定:1、定义2、特点3、内容⏹四、国际商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五、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商法的体系⏹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代理法⏹国际争端解决法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商法:·夏朝——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西周——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秦朝——《秦律》商业规定·汉朝——《汉律》得到进一步发展·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二)国外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的国际化阶段:古希腊时期----腓尼基人----罗德海法古罗马时期----万民法日耳曼蛮族法律-----西方文明出现了倒退11世纪末--------商人习惯法中世纪的商法具有的特点(1)(2)(3)2、国际商法的国内法阶段:(1)法国:·路易十四1673 《商事条例》1681 《海事条例》·拿破仑一世1807 《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商人法→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2).德国:《商法法典》旧商法1897年《商法典》旧:商行为法新:商人法即“同一商行为,只有商人为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支票法等(3).日本:1890 《日本旧商法》1899 《日本商法典》旧:仿德国商法新:折衷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两个标准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绪论
三,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
二,国际商法的地位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 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己构成内容丰富, 国际商法己构成内容丰富,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 体系. 体系.
2. 国际商法的特征
国际商事关系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包括 : 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国际商事行为关 系. 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 , 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 行为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行为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传统商法以货物买卖法为核心内容, 传统商法以货物买卖法为核心内容, 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 增多,当代国际商事关系越来越广泛. 增多,当代国际商事关系越来越广泛.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主体以私人主体为主,在少数情形下国家, 国际商法主体以私人主体为主, 在少数情形下国家 , 国际 组织可成为国际商事关系当事人. 组织可成为国际商事关系当事人.
第一章 国际商法绪论
主要内容
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 国际商法的地位 三,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 国际商法的含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 国际商法的特征
1. 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 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换言之, 换言之,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_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①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④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1、普通法系的概念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3.2英国的法院组织§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4、美国的法律制度§4.1美国法的结构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
01 国际商法 绪论2009 4
3.各国有关商适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商法课程学习的目标和意义
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 本知识,增强法律概念,为今后从事对外经 济贸易工作,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和处理涉外 经济争议打下基础。 意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从而更好争取主动权,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必要的 损失。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1)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 约
(2)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条约
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2.主张编纂法典; 3.判例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4.全面地直接地受罗马法的影响
(二)大陆法的渊源
1.法律(强调成文法)
2.习惯 3.判例 4.学理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 第一审法院
三、普通法的概念、分布范围及特点
普通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指英国中世 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是普 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国家:起源于英国、扩展到美国及其他原英国殖 民统治的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 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 港 混合体国家:南非、斯里兰卡、菲律宾
实体法: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 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 律。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地域或在特 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国际商法》知识点梳理(PPT 课本) (1)
《国际商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性”:①商事关系的主体,即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②商事关系的客体处于国外。
此处的客体,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知识产权等)。
③导致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跨国性。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实践中经长期、反复运用而逐渐形成,并被各国商事主体所普遍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示范法: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民间或官方)或者某一领域的专家起草、供各国立法机关在从事相关商事的国内立法时参考的行为规则。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代表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第一,法律的成文化。
第二,公私法分野明确。
第三,诉讼上以职权制为主。
第四,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
第五,法律推理上以演绎法为主。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指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法律渊源以判例为主。
第二,没有严格区分公私法。
第三,诉讼上以对抗制为主。
第四,法律推理上以归纳法为主。
第五,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那些区别:(一)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分并有界限分明的法律部门的划分(三)大陆法系以职权制为主的诉讼制度(四)法理推理(五)大陆法系中法官创造性地解释法律的余地不大。
两大法系的逐步趋同主要表现在:(一)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地位不断提高;(二)成文法在英美法系日益发达;(三)两大法系相互影响的现象日益明显。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3.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7.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8.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9.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0.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1.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5.请回答以下问题:6.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7.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8.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 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5.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1.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2.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国际商法:第一章
负责审理有关刑事方面 上诉 的案件 法院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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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高等)法院
1972年改组后,王座法庭
海事法庭
高级 枢密大
商事法庭
法院 臣法庭
公司法庭
高等 法院
王冠 法院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的第二级
审判机关,如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
上诉 在例外的情况下,可向上议院的上诉
法院 委员会上诉。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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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
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其理由 是,检察官出席会破坏司法独立 的原则。
这是表面现象,设与不设检 察官制度,并不影响资产阶级法 的实质。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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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基本渊源主要有:
1.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
但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
院的判决才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
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二、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三、英国的法律制度 四、美国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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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西方资 本主义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 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悠久和广泛。 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 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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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 法院、亲属法院和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 关商务关系、家庭关系和劳资关系的案件。
此外,有些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
比利时、意大利、芬兰、卢森堡、瑞典等国, 还设有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
国际商法
第一章 绪论
(2)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不具 备强制作用,其约束力体现在: 如果当事人明确采用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当事人产 生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明确排除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当事人没 有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某项惯例,发生纠纷时,法 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引用该惯例判决或裁决
(3)国内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国际商事主体 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 主体 行为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一 个是跨界的。 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 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 商事活动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 地区。
第二节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 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 分布范围:以法国和德国为主 特点:宪法、法典及其他法律条例为主要法律 渊源,判例原则上不作为法律渊源
第三节 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 法) 1、英国法的渊源 判例法(case law):先例约束力(法院在判 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 成文法(statute) 习惯(custom)
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 下述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中国A企业与印度B企业洽谈合同过程中, 问:中国A企业与印度B企业洽谈合同过程中, B企业提 出有关合同争议按照新加坡法律解释, 出有关合同争议按照新加坡法律解释,而且各方均有 权在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权在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A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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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以下特征:(一)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具有国际因素,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国际因素。
(注:什么叫主体、客体、内容。
比如:你去买一台电脑,你和商家就是法律的主体,货物和价款是客体,你要承担的支付货款的义务和获得电脑的权利就是内容。
)如果商事交易的主体一方、双方或多方具有不同国籍,或其住所、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即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主体不具有国际因素,但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位于另一国家或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另一国家,也可认为具有国际因素,比如,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客体与标的物的区别:客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般表述为物,行为,权利等。
其所指向的有体物为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注意: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以上是从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
这种理解为国际商事仲裁、我国司法实践所认同,主要表现如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规定,国际仲裁包括:(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仲裁;(2)仲裁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3)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4)与争议标的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5)当事各方明确同意仲裁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的仲裁。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未对“国际”或“涉外”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这一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涉外仲裁。
(二)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指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指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财产关系包括商事代理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注意:婚姻家庭、收养和继承等民事关系不属于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范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一词的注释说明是:“商事”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
具有商事性质关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贸易交易;2.买卖合同;3.商事代表或代理;4.保付代理;5.租赁;6.咨询;7.设计;8.许可;9.投资;10.融资;11.银行;12.保险;13.开发协议或特许;14.合资经营和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15.客货的航空、海上、铁路或公路运输。
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另外,我国在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对商事争议作了保留,即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属于商事关系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适用公约。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注意: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国际商法仅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国际商法不包括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也不包括国内民商法。
依据冲突规范确定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国内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传统方法,这被称为间接调整方法。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商法是直接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实体法,它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二、国际商法与相邻部门的关系(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1.区别:两者的调整方法有质的不同国际私法采取间接调整的方法,其作用在于指明涉外民商事活动中所适用的实体法,它本身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法;国际商法是实体法,其直接规定各国商人间的权利义务,由各国商人在交易中自由适用,并主要通过自愿、迅速的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大大提高了国际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2.联系(1)国际私法补充国际商法适用上的不足对于一个具体的国际商事纠纷,如果在适用国际商法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时,则仍需要适用国际私法确定所适用的国内民商法来解决。
(2)共同构成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法律整体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和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程序法(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法)构成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法律整体。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是主要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公法,如WTO法律制度;国际商法是调整私人间国际商事活动的私法,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年)。
2.两者在实体规范、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国际经济法以非歧视待遇,资本、货物和技术流动的自由化为目标取向;国际商法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为基础;国际经济法以要求承担国家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救济程序;国际商法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为救济程序。
3.两者具有一定的联系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虽然主要为国家,但国家间缔结的国际经济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却间接由国际商法的主体(尤其是跨国公司)享有,跨国公司事实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推动者。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现代国际商法产生前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一)中世纪商人(自治)法规范国际商事交易的各国现行商法主要历史渊源并不是罗马法,而是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即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规则或做法。
中世纪商人法在11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和英国。
商人自治法的内容较广泛,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及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规则。
商人自治法具有以下特征:(1)它独立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之外,是在商人间自发形成的,是规范商事交易的自治性习惯规则。
(2)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东、西方贸易,是一种真正的统一规则。
(3)它的适用和解释并不是由一般法院的法官来进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进行。
这种商人自治法院实质上类似予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
(4)商人自治法强调合同自由和财产转让自由,取消法律上烦琐的形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审理案件,而不是抽象地死抠罗马法的条文。
商人习惯法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优于一般法律的潜在特征,使它在中世纪成为扩大整个西方世界的商事交往的基础。
商人自治法的影响一直持续到资本主义革命时期,并于那时被各国的商法所吸收。
(二)国内民商法在18世纪和19世纪,各国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自治法纳入国内法,从此,国际商事交易便由国内商法与国际私法结合调整。
英国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将商人自治法纳入国内法。
法国和德国、日本主要采取法典编纂的方式,但这些国家采取民商法典分别编纂形式。
如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1673年)和《海商条例》(1681年),在拿破仑时期则于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
德国于1861年公布了第一部《商法典》,在1897年又通过了新的《商法典》。
日本也于1890年通过了第一部《商法典》,在1899年又公布和实施了新的《商法典》。
与法国、德国、日本等采取民法典、商法典分立的国家不同,1881年瑞士债务法典、1934年荷兰民法典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则是将商法订人债务法典或民法典中。
二、现代国际商法的产生从19世纪末开始,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约和习惯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
其产生的标志为制定国际商事法律的有关国际组织的成立:1. 189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成立,总部设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由各会员国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一些个人会员组成,致力于海事私法的统一。
2. 1873年国际法协会(ILA)成立,总部设在伦敦,在50多个国家设有分会,其也把制定统一私法作为其宗旨之一。
3.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年,国际商会(ICC)成立。
该组织总部设在巴黎,由国际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并在众多国家成立分会,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惯例的编纂和研究工作。
4. 1926年由国际联盟支持,在罗马设立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即是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
可以认为,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三、国际商法的发展国际商法在20世纪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商事立法机构相继成立,民族国家和国际商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立法活动在20世纪之前,从事国际商法制定的机构主要只有国际海事委员会(CMI)。
该组织成立于1896年,总部设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由各会员国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一些个人会员组成,致力于海事私法的统一。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年,国际商会(ICC)成立。
该组织总部设在巴黎,由国际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并在众多国家成立分会,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惯例的编纂和研究工作。
1926年,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
国联解散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随之解散。
不过194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又再度成立。
该组织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其成员由国家组成,其宗旨是对协调国家间私法(尤其是商法)的现实需要和各种方法进行研究,起草各种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