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结算条款
国内信用证收费准则新
1、开证:开立国内信用证;
2、一般修改/撤销:对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之外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对国内信用证进行撤销;增额修改;涉及修改增加开证金额;
3、通知(修改通知):国内信用证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4、承兑/承诺:对远期信用证进行承兑,于到期日履行付款责任;
5、验单:对信用证寄单索款提供验单服务;
10、转让:按转让金额0.1%收取,最低200元/笔,最高1000元/笔;
11、转让修改:100元/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按新开标准计收,按转让金额0.1%收取,最低200元/笔,最高1000元/笔;
12、换单(包括转让证换单):100元/笔。
13、其它未明确的收费项目按协议价格收取
通知(通知修改):在我行交单视情况可免收
国信用证
收费标准
优惠措施
服务内容
1、开证:开证金额的0.05%-0.15%收取,最低100元;
2、一般修改/撤销:100元/笔;增额修改: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低100/笔,不另收修改手续费;
3、通知(修改通知):50-200元/笔;
4、承兑/承诺:按承兑金额的0.05%/季度收取,最低200元/笔,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取;
6、议付:议付行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7、不符点处理:处理不符点单据;
8、保兑(含通知):将其他银行发来的国内信用证保兑后通知受益人;
9、保兑修改:按国内客户的指示,我行对他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加具的保兑进行后续的修改;
10、转让:将收到的国内信用证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再转让给其他第二受益人;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
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国内信用证合同范本
国内信用证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开证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益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一、信用证条款1. 信用证编号:[具体信用证编号]2. 开证日期:[具体日期]3. 到期日:[具体日期]4. 信用证金额:[具体金额]5. 信用证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的交付情况进行支付。
6. 信用证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描述:[详细描述相关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二、双方义务甲方义务: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交开证申请及相关资料,并承担开证手续费等费用。
2. 确保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要求。
3. 如信用证项下发生不符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整改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乙方义务:1. 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及时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如货物运输单据、发票、质检报告等。
2. 保证所提交的单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单据不符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3. 在信用证到期日无条件接受甲方的付款。
三、单据审核与付款1. 乙方提交的单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应在到期日无条件向乙方支付信用证金额。
2. 如甲方对单据提出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异议理由。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甲方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信用证到期日止。
国内信用证贸易合同范本
国内信用证贸易合同范本1. 引言本合同由乙方(出口商)与甲方(进口商)共同签订,旨在规定双方在国内信用证贸易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2. 协议内容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款达成合作协议:2.1 货物描述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服务:[将货物或服务的具体描述填入此处]。
2.2 价格和支付方式2.2.1 货物/服务的总价格为:[填写总价格]。
2.2.2 付款方式为国内信用证方式,甲方需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期限开立信用证,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2.3 交货时间和地点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填写具体天数] 内将货物/提供服务交付给甲方。
货物/服务的交付地点为:[填写具体地点]。
2.4 质量检验与验收2.4.1 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并在收到货物后 [填写具体天数] 内向乙方提出任何质量问题或瑕疵。
2.4.2 若货物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更换货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违约责任2.5.1 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为:[填写具体金额]。
2.5.2 若一方屡次违约或情节严重,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2.6 保密条款2.6.1 双方应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妥善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6.2 本保密责任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并约束双方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3. 其他条款3.1 不可抗力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尽力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并及时通知对方。
3.2 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3.3 合同变更双方若需对本合同进行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合同执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履行完毕后终止。
合同里信用证付款条款模板
合同里信用证付款条款模板一、信用证开证。
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百。
2. 信用证开证银行为______银行,开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信用证开证日期不得晚于本合同签订之日。
4. 信用证有效期为自开证之日起至货物装运日后的三十天。
5. 信用证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及装运港口装运货物,并向甲方提交有关单据。
6. 信用证单据应包括以下内容,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产地证明等。
7.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装运货物,导致信用证过期,甲方有权取消信用证,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信用证付款。
1. 甲方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证银行向乙方支付货款。
2. 信用证单据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单据。
3.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单据真实有效,如因提供虚假单据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甲方应在支付货款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
5. 信用证付款的货币为_______,汇率按照当日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执行。
6. 信用证付款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 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货物并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
三、信用证修改。
1. 信用证一经开立,任何修改均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信用证银行确认。
2. 信用证修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信用证需要修改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四、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信用证未能按时开立或付款,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信用证单据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完整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国内信用证收费准则(新)
6、议付: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7、不符点处理费:300元-500元/笔;
8、保兑(含通知费):按保兑金额的0.1%-0.5%/季收取,最低300元/笔,不足一个季按一个季收取;
9、保兑修改:一般修改/撤销:100元/笔;增额修改:对增额部分按保兑信用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低100元/笔,不另收修改手续费;
12、换单:受益人要求我行修改或撤换其之前提交到我行办理寄单索款的单据;转让信用证项下收到第二受益人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换单。
1、开证:开立国内信用证;
2、一般修改/撤销:对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之外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对国内信用证进行撤销;增额修改;涉及修改增加开证金额;
3、通知(修改通知):国内信用证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将信用证通知给日履行付款责任;
5、验单:对信用证寄单索款提供验单服务;
10、转让:按转让金额0.1%收取,最低200元/笔,最高1000元/笔;
11、转让修改:100元/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按新开标准计收,按转让金额0.1%收取,最低200元/笔,最高1000元/笔;
12、换单(包括转让证换单):100元/笔。
13、其它未明确的收费项目按协议价格收取
通知(通知修改):在我行交单视情况可免收
国内信用证
收费标准
优惠措施
服务内容
1、开证:开证金额的0.05%-0.15%收取,最低100元;
2、一般修改/撤销:100元/笔;增额修改: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低100/笔,不另收修改手续费;
3、通知(修改通知):50-200元/笔;
4、承兑/承诺:按承兑金额的0.05%/季度收取,最低200元/笔,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取;
国内信用证贸易合同范本
国内信用证贸易合同范本国内信用证贸易合同是指在国内市场上进行的信用证交易的合同范本。
信用证是一种保证付款的方式,它由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同意在买方履行一定条件之后,向卖方支付货款。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样也在国内市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合同目的与背景国内信用证贸易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合同的背景可以包括双方的商务背景、产品描述、价格、数量、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
双方应当在签署合同前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二、合同条款1. 产品描述和规格:合同应明确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要求等。
同时,还应描述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方式等相关事宜。
2. 价格与付款方式:合同应规定产品的价格和付款方式,例如信用证付款、电汇、承兑汇票等。
在国内信用证贸易中,信用证付款是常用的方式,因此合同中应对信用证开证的相关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3. 交货方式:合同应明确产品的交货方式,包括送货到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自提等。
交货方式应与付款方式相匹配,以确保顺利的交易进行。
4. 签约及生效:合同应规定双方签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及合同的生效条件。
签约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
5. 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合同应规定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期限以及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此外,还应包括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履行和免责事项。
6. 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例如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优先选择友好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三、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对合同内容的补充和详细说明。
例如,合同附件可以包括产品的详细规格、生产标准、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相关附件文件。
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将合同附件一并签署。
四、合同的风险与防范措施1. 商品质量风险:买方和卖方应确保合同中明确了商品的质量要求,双方应共同承担与商品质量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10.8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银行国内信用证合同6篇
银行国内信用证合同6篇篇1甲方(开证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在乙方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内信用证是指乙方作为开证行,根据甲方申请,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凭证形式向受益人或持证人保证支付特定款项的支付结算方式。
二、信用证的开立与期限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开证申请后,向甲方出具信用证。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信用证金额与支付方式信用证的金额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确定,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以信用证的记载为准。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支付款项。
四、甲方的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开证申请资料,并保证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提交的所有单据真实、合法、有效。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及利息等相关费用。
3. 甲方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妥善处理信用证项下的所有业务。
五、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申请,依法出具符合规定的信用证。
2. 乙方应确保信用证的及时支付,保障受益人或持证人的合法权益。
3.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信用证的开立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因违约导致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信用证业务中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八、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内信用证结算条款
国内信用证结算条款第一章信用证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二章信用证开证与通知第九条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完整、明确,并由申请人签章。
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
第十条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国内信用证买卖合同范本
国内信用证买卖合同范本《国内信用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买方(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卖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买方愿意购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卖方愿意出售货物给买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买卖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约定通过国内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一、货物描述、数量及价格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2.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3. 数量:________________4. 单价:________________5. 总价:________________二、质量标准及检验1.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标准,质量良好。
2. 买方有权在货物交付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
三、交货地点及时间1.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2. 交货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四、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1.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2. 运输费用:由______方承担五、付款方式1.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国内信用证。
2. 信用证金额为货物总价的__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3. 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自开立之日起______个月。
4. 卖方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5. 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付款。
银行国内信用证合同7篇
银行国内信用证合同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购买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采用国内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本次交易达成如下协议:一、信用证的基本信息1. 信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 开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3. 交易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4. 有效期:自开证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止。
5. 付款方式:在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单据后,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货款。
二、交易条款及条件1. 货物描述及规格:双方共同确认的订单内容。
2. 货物交付地点和方式: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进行。
3. 货物检验:乙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在发货前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验证明。
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复检。
4.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单据要求乙方应提交以下单据,以便甲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付款:1. 发票;2. 运输单据(如提单);3. 装箱单;4. 重量单;5. 其他必要单据(如检验证明等)。
国内信用证收费标准新
11、转让修改:100元/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按新开标准计收,按转让金额0.1%收取,最低200元/笔,最高1000元/笔;
12、换单(包括转让证换单):100元/笔。
13、其它未明确的收费项目按协议价格收取
通知(通知修改):在我行交单视情况可免收
1、开证:开立国内信用证;
2、一般修改/撤销:对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之外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对国内信用证进行撤销;增额修改;涉及修改增加开证金额;
3、通知(修改通知):国内信用证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4、承兑/承诺:对远期信用证进行承兑,于到期日履行付款责任;
5、验单:对信用证寄单索款提供验单服务;
6、议付:议付行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7、不符点处理:处理不符点单据;
8、保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含通知):将其他银行发来的国内信用证保兑后通知受益人;
9、保兑修改:按国内客户的指示,我行对他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加具的保兑进行后续的修改;
10、转让:将收到的国内信用证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再转让给其他第二受益人;
11、转让修改:按国内客户的指示对我行开出的转让信用证进行修改;
5、验单费:按开证金额的0.1%收取,最低300元/笔,最高2000元/笔;
6、议付: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7、不符点处理费:300元-500元/笔;
8、保兑(含通知费):按保兑金额的0.1%-0.5%/季收取,最低300元/笔,不足一个季按一个季收取;
9、保兑修改:一般修改/撤销:100元/笔;增额修改:对增额部分按保兑信用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低100元/笔,不另收修改手续费;
国内信用证买卖合同 信用证销售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内信用证买卖合同一、合同背景本合同由买方(简称“甲方”)和卖方(简称“乙方”)共同签订,合作开展国内信用证买卖业务。
该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二、合同条款1.甲方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后,乙方应根据订单要求发起信用证申请。
2.甲方同意根据乙方提供的信用证,按时支付货款。
3.乙方保证提供的信用证符合甲方提出的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信用证费用。
4.乙方在提供信用证后,应准备交货或发运货物,并及时通知甲方货物的实际发运情况。
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货物,并在收到货物后及时验收。
6.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信用证无法开具或开具的信用证无效,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货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支付延迟货款的违约金。
8.乙方应确保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
9.在交货后,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退换货物或赔偿损失。
10.乙方保证销售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信用证进行核查和审查,若发现存在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修改或取消信用证。
三、合同履行1.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
3.买卖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无法解决,双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
四、违约责任1.若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五、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合同期限内有效。
2.本合同的修改、补充以及附属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受法律的管辖。
国内信用证 合同范本
国内信用证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甲方(开证申请人):______乙方(受益人):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开具国内信用证,乙方提供货物/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2 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信用证内容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开具国内信用证。
2.2 信用证金额:人民币______元。
2.3 信用证有效期:自开证之日起______天。
2.4 信用证付款条件:______。
2.5 信用证所涉及的货物/服务:______。
2.6 信用证所涉及的货物/服务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详见附件______。
2.7 信用证所涉及的货物/服务的交付地点和方式:______。
2.8 信用证所涉及的货物/服务的验收标准:______。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货物/服务。
3.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与货物/服务相关的单据。
3.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单据真实、合法、有效。
3.5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进行货物/服务的验收。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开具国内信用证。
4.2 甲方应按照信用证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3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服务进行验收。
4.4 甲方应保证所开具的信用证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具信用证或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信用证金额的______%。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一)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二)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三)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四)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五)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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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书并出具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明确修改的内容。 (二)受理修改 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追加开证担保。 有效期修改的,不得超过信用证有
效期的最长期限。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三)信用证修改的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应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
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通知行。 (二)通知行的责任 1.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
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交付受益人。 2.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必须及时退开证行,并告知开证行签章不符;密押不
第四章 信用证付款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 / 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 单证 审查齐全后, 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第二十七条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 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 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 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 人。 开证行付款后,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增额、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开证行 名称,加盖业务公章,并将信用证来单通知书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收到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单据,发现 单证 不符的,应与开证行、受益人协商 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供必要的内容。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 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4.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开证行必须于收到通知行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作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 容。 第十七条 信用证的注销 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已收回正本信用 证,该信用证可予注销。 受益人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一个月后注销该信用证。 信用证注 销后,开证行应解除开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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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 15 天提交的单据。 (十)信用证金额。 (十一)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
第一章 信用证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 信用证 条款的单据支付的 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 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五条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 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 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二章 信用证 开证与通知 第九条 开证申请 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开 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完整、明确,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各自 权责的契约性文件。 第十条 受理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 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 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 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一条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信用证应包括如下条款: (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七)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九)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该期
密押,寄送通知行;电开信用证,应由开证行加绵密押,以电传方式发送通知行。 第十三条 开证行的义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开证行应
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 (二)对延期付款的信用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三)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第十四条 信用证的修改 (一)信用证修改申请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原信用证开证行填具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
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并授权其议付。 (十二)运输条款: 1.运输方式; 2.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3.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4.货物最迟装运期,未规定此期限的,信用证有效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期。 (十三)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 (十四)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五)其他条款。 (十六)开证行保证文句。 第十二条 信用证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应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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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结算条款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萍乡会计从业资格报名网上公布相关国内信用证结算条款等内容总结如下:
第三章 信用证 议付 第十八条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 单证 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 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第十九条 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 户行,不得办理议付。 第二十条 受益人可以对议付信用证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 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议付行在受理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确定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决定议付的,应 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加盖业务公章。 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 第二十一条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发现单据不符时,可洽受益人修改相符后,同意议付的,办理 议付;经洽受益人修改仍不符,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 人。 第二十二条 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三条 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 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 第二十四条 追索权的行使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 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第二十五条 议付行议付后,应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五章 信用证单据审核标准 第三十一条 银行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 条款相符合。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可以拒绝接受。 单据之间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 不负责任。 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此条件。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的,所提交的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除信用证号有规定外,单据通过电脑处理 或复写等方法制作,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银行也将接受其作为正本。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 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可予接受。 信用证使用意义模糊的词语(如"着名的"、"一流的"等)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 用证其他条款相符,银行可予接受。 第三十五条 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 第三十六条 商业发票 (一)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二)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 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三)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 第三十七条 运输单据 (一)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 1.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可予接 受。 2.单据表面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3.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4.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5.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银行可予接受注明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 运的运输单据。 6.在公路、铁路、内河或海洋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视所提交的运输单据 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银行将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 (二)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表面应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他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