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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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 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 和“事皆决于法”的指导思想。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 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 “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 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 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 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 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 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 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 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 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 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 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 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 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 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 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 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 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 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 人们思想的统一。
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要加以领会。
本章知识点 :
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2.云梦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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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 秦律 》 对 各种犯罪行为 作出 了 具体规定 , 并采用相应的 刑罚手段 , 由此产生了各种复杂 、 烦琐的罪名 。 1. 危害皇权以及封建专制的罪名 ( 1 ) 泄漏皇帝行踪 、 住所 、 言语机密 。 统治者视这些为 国 家的 最高机密 , 不得泄漏 。 ‚ 所行幸 , 有言其处者 , 罪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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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诬告反坐的原则 。 《 秦律 》 规定 ,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 , 要以其诬陷别 人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 据 ‚ 云梦秦简 ‛《 法 律答问 》 记载 : 本应判处 ‚ 耐 ‛ 为司寇之刑 的罪犯 , 以应判处 ‚ 耐 ‛ 为隶臣之刑的罪名诬 告他人 , 那么 要以 ‚ 耐 ‛ 为隶臣之刑来处罚诬 告者 。
一 行政法律制度 ( 一 ) 行政立法概况 秦统一之前 , 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 体系 , 统一后也注重法律体系的构建 。 作为整个 法律重要构成部分的行政法律 , 自 然不会被强调 中央集权的统治者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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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政法律的主要内 容 1. 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按照法家的观点 , 要厉行 ‚ 法治 ‛, 首先 也是最重要的 一点就是要集权于中央 。 在君主掌 握了立法以及赏罚之权以后 , 反过来又运用 立法 和 赏罚 来确 立 、 巩固他的君主专制 。 所以秦朝 的行政法律把维护皇权专制作为首要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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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耻辱刑 。 耻辱刑为带有羞耻侮辱性 质的刑罚 。 我国古代人认为 , 鬓发 、 胡须与身 体一样 , 受之于父母 , 如有毁坏损 伤 , 是一种 不孝的 行为 。 因 此 , 强制剃除鬓发胡须相当于 对身 体的伤害 , 是一种人身 侮辱 , 故其为 耻辱 刑。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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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第一节统一后秦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学习重点:1、秦朝法律指导思想2、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3、秦朝法制及基本特色一、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一)以法家理论为立法的指导思想1.依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一断于法《史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3.重刑主义商鞅曾说:“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4.统一法律(二)重视以法律为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法网严密秦朝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事事皆有法式”(三)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二、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一)律: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二)令:君主就一时一事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三)式: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四)廷行事:即司法判例(五)法律答问三、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一)轻罪重罚“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二)法网严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思考:秦朝重刑主义(法家思想)与其迅速灭亡是否有必然联系?第三节秦朝的刑事法律学习重点:秦朝的刑法原则一、刑法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律是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以身高作为确定成年与否的标准,是秦律的一个独创,为历代法律所未有。
(二)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原则秦律规定,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所处刑罚不同;前者从重,后者从轻,且适用的罪名亦不同。
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三)连坐原则一是亲属连坐:即同居连坐。
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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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超6.5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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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教唆从重
如 ;甲教唆乙盗,甲未实施、未到场,甲乙皆赎黥; 甲教唆乙(未成年人)盗杀,甲磔,乙无罪。
第四、共犯加重
如 ;5人以上共盗1钱,比5人以下共盗660钱处罚还重,特别是比1 人单盗处罚更重 [讨论教材“累犯”提法] 似乎: 数罪:处罚前或执结前已犯——数罪并罚 累犯:处罚后(限期内)再犯—— 一罪(徒刑以上罪) 惯犯:处罚后或处罚前再犯——— 一罪 (同一种罪)
汉朝之原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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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程序 “官诉”:似公诉 第一、起诉 “公室告” “举发”:似自诉 “非公室告” “公室告”:控告外人、他人——受理 “非公室告”:控告家长、上司——不受理,但夫 殴妻、夫通奸、擅杀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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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开庭 双方到庭 第三、讯问 讯问原被告、证人,可多次, 也可刑讯 第四、质证 可函调证据、核对勘验笔录 可寻法医鉴定、并详作法庭笔录(“爰书”) 第五、判决 “读鞫” 第六、申诉 “乞鞫”,本人或家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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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羞辱刑:髡——剃光头发、胡须、鬓毛 耐、完——剃光胡须、鬓毛 财产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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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黥、劓、剕(刖、膑)、宫 徒:城旦舂: 男犯:城旦(筑城) 女犯:舂(舂米); 鬼薪、白粲: 男犯:鬼薪(为宗庙砍柴) 女犯:白粲(择米); 隶臣妾: 男犯:隶臣 女犯:隶妾; 司寇(伺寇):伺察寇盗 侯:发往边疆斥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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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弃市;磔(裂而杀之);戮(辱而斩之); 具五刑(后世之凌迟); 定杀(投水或活埋);抽肋; 凿颠(凿脑);镬烹(锅煮); 坑;车裂;腰斩;族刑;枭首; 囊扑(装入麻袋,乱棍打死); 注:株连并非连坐,更非附加刑,而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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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首减刑,“自出”处刑轻,“其得”处 自首减刑, 自出”处刑轻, 其得” 刑重 8、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 9、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 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 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 使罪轻者入于重罪者, 使罪轻者入于重罪者,依律处以 相应的刑罚, 罪其罪” 相应的刑罚,即“罪其罪”。 10、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 10、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 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廷尉、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御史大夫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还有县下的 乡和亭的负责人。 乡和亭的负责人。 (二)诉讼制度 起诉: 1、起诉:公诉和自诉 诉讼权: 2、诉讼权: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审判: 3、审判:读鞫和乞鞫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确定:以身高确定。 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确定:以身高确定。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 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 过失称“ 失刑” 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4、教唆同罪 5、累犯加重 共犯加重, 6、共犯加重,凡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或集团 犯罪加重处罚
二、刑名 死刑: 1、死刑: 戮刑 磔刑 腰斩 枭首 定杀 坑 具五刑 族刑 车裂
弃市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黥、劓、宫、斩左 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黥、 趾 3、笞刑 4、徒刑 城旦和舂 鬼薪和白粲 隶臣和隶妾 司寇 侯 羞辱刑: 剃胡子, 剃发。 5、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 6、迁与谪 7、收刑 8、废刑 9、赀刑 10、 10、赎刑
(三)司法官员的责任 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纵囚:故意减轻情节, 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 标准,逍遥法外。 标准,逍遥法外。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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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1.盗窃罪 3.诽谤罪 5.以古非今罪 7.妄言罪
2.贼sha伤罪 4.不敬皇帝罪 6.非所宜言罪 8.犯令废令罪
二、主要罪名
1.生命刑:即si刑。比如,族、阬、定sha、具五刑、车 裂。 2.身体刑 3.劳役刑 :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 (1)城旦、 舂。 (2)鬼薪、白粲。 (3)司寇、作如司寇。 (4)罚作、复 作。 4.财产刑 :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主要是赀、赎、没和 收等几种。 5.身份刑 :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 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6.流放刑 7.耻辱刑
4.廷行事:法庭的案例汇编 5.法律答问:司法解释
律字原指以竖笛定音, 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 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 以律来称呼法典,具有不可 任意更改的含义。
右图即为出土的距今约8000年前的骨笛,以及吹 奏的模样。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 必削。”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1)《置吏律》 (2)《除吏律》 (3)《除弟子律》
(4)《内史杂律》 (5)《尉杂律》 (6)《徭律》
(7)《傅律》
(8)《司空律》 (9)《中劳律》
(10)《公车司马猎律》 (11)《骏马律》 (12)《戍律》
在审判程序上,秦代的司法机关一般采取有序的步 骤。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御史大夫乃御史 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御史中丞除掌管朝廷图书外, 还掌监察殿中违法官员。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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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帝(轩辕)、青帝(伏羲)、炎帝(神农)、白帝(少昊)、黑 帝(颛顼)(五方上帝)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115片秦代竹简,
其中85%记载的是法律条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等18种。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
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 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皆决于法,“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注:荼,茅草的白花。) 控制行为。”步过六尺着有罚,弃灰于道者黥“如果步过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具有忠于君主的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胜任官职的能力。 未受过“废”刑(撤职永不叙用或其他刑
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为吏之道》中,提出吏之“五善”,作
为“良吏”的标准。“一曰忠信敬上,二 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曰恭敬多让。”
二十多种。 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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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建立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
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
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事皆断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二、法令由一统这一原则由秦始皇确立。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在这种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基本反应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单选、多选、名词解释)(一)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
(五)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法史改》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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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代 第 的 四 法 章 律 制 度
第一节 代法制
统一后的秦
第二节 制度
秦代的司法
第一节
法律指 导思想
统一后的秦代法制
法律形式 法律内容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 想
一断于法,法网严密。 “治道运行,诸产得 宜,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 网密于凝脂。” —— “赭衣塞路,囹圄成 市” 法律必须公开、统一。 “海内为郡县,法令 由一统。”
笞刑 徒刑 流放刑 肉刑 死刑 羞辱刑 经济刑 株连刑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确认主观意识状态 教唆同罪 累犯加重 自首减免刑罚 实行连坐 诬告反坐
不直罪:罪 应重而故意 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失刑罪:因 果实而量刑 不当
纵囚罪:应当 论罪而故意不 论罪,以及设 法减轻案情, 故意使案犯达 不到定罪标准, 从而判其无罪。
审判程序
(1)原被告双方到庭;
(2)讯问; (3)调查; (4)审讯记录:“爰书”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 辞……其辞以尽书而无解,……诘之有尽 听书其解辞……”
有罪推定
以法律和 事实判决
诉讼原则
有条件的刑讯 证据原则
中央:御史府(台)——御 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
地方:监御史
名籍制度:把名字登记在官府的簿籍上。“生
者著,死者削”。 根据经济、政治地位,血统关系,身份地位的不 同而有所差异。
(1)国家——皇帝:最完全民事主体 (2)有爵者、仕伍或百姓:完全权利能力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限制权利能力者
(4)隶臣妾:有限制权利能力者
(5)人奴妾和官奴婢: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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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可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统一六国以前和统一六国以后 二、法律形式 (一)制诏。这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 质的命令。 (二)律。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 文件,由国家颁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秦朝 法律的主要形式。 (三)程。这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第一节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 法令由一统
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
二、 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秦法繁辄触犯刑律; 二是严刑重罚。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秦朝司法与行政合一,中央、郡、县三级行政机关同 时是司法机关。 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一)诉讼的提起。
提起诉讼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告,即官吏代表国家纠 举犯罪;另一种是自诉,即被害人直接向官府呈诉. 秦律将自诉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称”公室告”,属于“公室告” 案件,官府一律受理。另一类称“非公室告”。属于”非公室告” 案件,如官吏不纠举,当事人呈诉官府不受理,坚持要告,则 “告者罪”。
(二)判决的执行和刑徒管理。
“乞鞫”:秦律要求司法官吏对犯罪要依法判 决,否则要受到处罚。判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不 服,可以要求重新审判。 乞鞫可以由罪犯本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 提出。
三、监察制度
中央负责监察工作的官吏是御史大夫,设御史,他们 的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同时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秦在地方郡县也设立御史,以监督 郡县官吏 的行为,同时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因而又称作监郡御 史。
(四)课。这是对官吏考核、检验方面的专门法 规。 (五)式。这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 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六)廷行事。廷行事即判例。 (七)法律答问。这是有关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 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做 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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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统一法律
•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 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 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 使人们称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 1. 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 2. 令 •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 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 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 3. 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 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 法律文件。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罪)。“不胜任”罪,即管理对于辖区内的犯罪 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廉”罪,即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法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
役罪,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 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导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 避赋税。包括“匿产”,即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匿 田”,即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税不报;“弗傅”,即满17
行政法规
• 3. 官吏职责
•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
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对各类专职官吏
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 4. 官吏惩治 •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
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
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 效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 别情形给予处分:轻则撤职,重则给予刑事处罚;受到处 分的人,永不叙用。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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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室告" 公室告" (2)"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
*凡属"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二)调查与勘验 ("爰 书") (三)查封 (四)审讯 1. 听取口供 2.提出诘问 2.提出诘问 3.有条件刑讯 3.有条件刑讯 ("封 守")
(五)判决与复审 1."读鞫" 读鞫" 三,监察制度 1.御史台 2.监御史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 甲盗牛 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甲盗 问乙何论?同论.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受分赃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 甲盗钱以买丝 不盈一钱,问乙何论?毋论. 不盈一钱,问乙何论?毋论."
4.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 5.渎职罪 渎职罪 (三)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甲小未盈六尺 稼一石,问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稼一石,问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二,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 1975 墓中发掘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 墓中发掘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 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 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 效律》 秦律杂抄》 《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法律答问》 封诊式》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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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2.云梦秦简3.主要法律形式4.刑事法律当中的主要指导原则5.刑罚体系6.罪名体系7.民事法律中的主要制度8.行政、司法制度9.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
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概念辨析】: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事皆决于法:法即罚。
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
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
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
《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
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二、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制、诏)、式、法律答问和廷行事。
其中,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概念辨析】:云梦秦简: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
它是在1975年在湖北云梦地区原秦国辖地出土的大量的竹简,所以称《云梦秦简》。
竹简的绝大部分内容涉及到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法律文件。
由于秦律早已散失,《云梦秦简》收录的虽不是秦法律法规的全部,但它成为后人研究秦朝法制的珍贵历史材料。
(04)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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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提示】 在了解秦法律形式的基础上,重 点掌握秦专制集权统治在法律上的具体现,以及《云梦秦 简》的主要内容。 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是由战国后 期的诸侯国秦国发展而来统一的大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 个集权制王朝。秦乃颛臾后裔,被舜赐赢姓。周朝时秦襄 公因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经过自秦穆公至 秦王政历代君王的努力,秦国最终从春秋战国的血腥争霸 中冲杀出来,建立了大一统的王朝。秦统一六国后,又北 击匈奴,南下百越,其疆域东起辽东,西至玉门关、陇西, 北抵长城,南达越南北部及中部一带,面积超过500万平 方公里,基本奠定了后世中国的版图。在政治上,秦
(三) 以刑杀为威 先秦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秦朝 统治者把法家的这一思想发展到极端,将“以刑杀为威” 作为其统治思想。这一思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 密,以致人们动不动就会触犯刑条;二是严刑重罚,残酷、 野蛮的刑罚随时随处可见。《汉书· 刑法志》说:秦始皇 “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指律令判状),昼断狱,夜理书”, “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 之。”,民悉“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指犯罪之人) 半道,断狱岁(指每年)以千万数。”可见,这是“以刑杀 为威”之失。
秦朝地图
第一节 统一后的秦代法制 一、立法指导思想 『引例』坑儒案 坑儒案发生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据 史载,秦始皇晚年曾多次派方士寻求仙药,以求长生不老。 方士卢生等积极响应,因而很受宠幸。后因长期求药未得, 恐被处死,就私下议论秦始皇专横,非议寻仙药之事。秦 始皇闻讯大怒,下令以妖言惑众之罪名追捕在咸阳的方士、 儒生。最后460余名儒生全部被处以死刑﹙活埋﹚。
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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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221BC—206BC)•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云梦秦简•主要法律形式•第一,律。
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
•第二,令。
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法律答问。
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第四,《封诊式》。
关于司法机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案件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也包括具体案例。
二、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第一,刑事责任能力。
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且男女有所区别。
•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第三,盗窃按赃值定罪。
•第四,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第五,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第六,自首减轻处罚。
•第七,诬告反坐。
•第八,连坐原则。
•(二)主要刑名•第一,死刑。
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第二,肉刑。
多将肉刑与其他刑并用。
•第三,作刑。
即后世的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尚没有形成明确而固定的刑期。
•第四,财产刑。
赀刑;赎刑•第五,耻辱刑。
秦朝还规定有髡(剃去头发)、耐(剃去胡须)。
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第六,其他刑。
如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以及收(籍没)、迁等刑。
•(三)主要罪名:•不敬;诽谤与妖言;盗窃;贼杀伤;盗徙封;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乏徭。
三、经济立法•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田律》《仓律》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工律》《均工律》《工人程》)•1.关于产品规格• 2.关于产品质量•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并要求明码标价出售商品•2.规定货币的管理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二)诉讼程序•起诉方式分为: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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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刑
(3)隶臣、隶妾, 即罚作官府奴婢。 “男子为隶臣, 女子为隶妾。” (4)司寇、候, 即强制犯人在边 地伺察寇盗,警 戒敌情。
铁钳和铁轾
耻辱刑
(1)髡刑,即强 制剃除鬓发胡须 (2)耐刑,即强 制剃除鬓毛胡须 而保留头发,故 轻于髡刑。耐字 本作耏。
阿房宫复原图
身份刑
(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 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 权地位。
(二)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 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 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 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 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 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三)家庭关系 首先,秦律仍维护 父权家长制,严 惩不孝罪。 其次,秦律对子女 卑幼殴打尊长的 行为,处罚较汉 朝以后各代要轻
(一)刑罚体系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
份地位的刑罚。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 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 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
劳役刑
(1)城旦、舂。男犯 为城旦,主要服筑 城等苦役;女犯为 舂,主要服舂米等 杂役。 (2)鬼薪、白粲càn。 男犯为鬼薪,主要 为宗庙砍柴供祭祀 等使用;女犯为白 粲,主要为宗庙择 米供祭祀等使用。 刑舂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与受理
告诉
官吏代表国家 控告起讼(公诉)
当事人 直接控告呈诉 (自诉)“辞者辞廷”
“公室告”
“非公室告”
(二)调查取证与查封财产
“爰书”笔录
“封守” 当时的法医检验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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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秦朝的刑事法规
秦朝的刑事立法
一、主要罪名
1、盗窃罪: 2、贼杀伤罪: 3、诽谤罪: 4、不敬皇帝罪: 5、以古非今罪: 6、非所宜言罪: 7、妄言罪:
秦朝的刑事立法
二、刑罚 (1)死刑:具五刑,族诛。 (2)肉刑:黥、劓、刖、宫与笞。 (3)劳役刑,常与肉刑并用。 (4)财产刑:赀、赎、没、收等。 (5)身份刑:夺爵、废。 (6)流刑:迁。 (7)耻辱刑:髡耐。
第二节秦朝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中央行政机构:
皇帝---最高统治者,“德兼三皇,功包五帝”。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 正、治粟内史、少府。 地方---郡守、县令、乡(有秩)亭(亭长)里(里正)。
二、官员的管理制度:
任官条件:忠于君主,明习法令,五善。 任官限制:不准用“废官”(不称职或撤职永不叙用者) 及犯罪之人。 官吏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考课与奖惩:结合上计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给予奖惩。
(2) “公事告”和“非公事告”。 所谓“公事 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 而所谓“非公事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 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 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秦朝的司法制度
审判程序,秦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步骤大 致如下: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第五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皇帝是最高审判官。
廷尉,九卿之一,“掌刑辟”。 职责:1)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2)审理地方移送的大案疑案。
地方: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郡守之下设曹掾史。
秦朝的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及官员责任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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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一般了解秦朝的建过程及巩固统一的措施,一般掌握秦朝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掌握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名和罪名,定罪量刑的原则,经济立法。
教学内容: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事法律内容,民事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教学重点:秦朝的法律形式,刑名和罪名。
教学难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诉讼制度授课方法:讲授、答疑教学时数:4学时主要参考书目:北大法学院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制史卷),北大出版社20 00年版武树臣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一、历史概述战国后期,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成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通过战争,不断兼并东方邻国的土地。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中国封建法制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秦律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制,集秦国以来封建法律之大成,有了第一部推行于全国的封建法典,体现了中国早期封建法制的特色。
进一步确立并发展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为特色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的法律制度。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野蛮的“焚书坑儒”,不分亲疏,不分贵贱的法家思想,也就成为他所奉行的行为准则。
他统一中国后,好大喜功,大兴土木。
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连续搞了长城、阿房宫、骊山陵等几项大工程,同时不断向外扩张,面对人民的反抗,他滥施酷刑,光判处宫刑以后并被罚去建阿房宫和骊山陵苦役的犯人就有七十多万。
但是,极端化和法律的严酷化,亦导致了秦的灭亡。
秦朝仅传二世15年即被陈胜、吴广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所推翻。
另一方面,这种严酷的法律制度对中国二千年的专制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商鞅变法到秦朝建立,秦国法律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完善的历史演变过程。
但它早已佚失、无闻达2000年之久,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墓中,首次发现大量记录秦律内容的竹简,被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也称为“云梦秦简”,该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死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生前任御史等司法刑狱官员,故死后以大批法律文书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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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 府 钟
三、经济法律内容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半两钱及钱范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 建立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 地方设郡县制。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 颁行
劳役刑
(3)隶臣、隶妾, 即罚作官府奴婢。 “男子为隶臣, 女子为隶妾。” (4)司寇、候, 即强制犯人在边 地伺察寇盗,警 戒敌情。
铁钳和铁轾
耻辱刑
(1)髡刑,即强 制剃除鬓发胡须 (2)耐刑,即强 制剃除鬓毛胡须 而保留头发,故 轻于髡刑。耐字 本作耏。
阿房宫复原图
身份刑
(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 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 权地位。
(二)刑法适用制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 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 的罪刑进行处罚。
(二)刑法适用制度
6.犯罪连坐的规定 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 一是亲属连坐。 二是邻里连坐。 三是职务连坐。
阳陵虎符
(三)主要罪名
“法制”思想
2、制订了挟书焚书令: 创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 异说、厉行“法治”的专制集权统 一制度,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 得宜,皆有法式”。
“法制”思想
3. 法 、 术 、 势 结 合
二、主要法律形式
1.
2.
3.
云梦睡虎地秦简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 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 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 如《工人 程》
清朝皇帝玺
三公列卿制
三公
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秦 郡 县 图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 不足以受天下之徒”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 在皇帝之下,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 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 地方实行郡县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制度, 由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 县下设乡,其啬夫掌民间辞讼,游 徼jiào掌巡察禁奸及缉捕贼盗。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诽谤、妖言、妄言、以古非今、非 所宜言、废令、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挟书、偶语诗书、投书、诬告、诈 伪
(三)主要罪名
3.破坏经济秩序罪 逋事、乏徭、匿户、盗徙封 4.人身伤害罪 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 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 (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 等
(二)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 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 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 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 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 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三)家庭关系 首先,秦律仍维护 父权家长制,严 惩不孝罪。 其次,秦律对子女 卑幼殴打尊长的 行为,处罚较汉 朝以后各代要轻
财产刑
(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 偿的刑罚。 (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 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 (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
(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 流放刑。 (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 的处置。 (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 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一)刑罚体系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
份地位的刑罚。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 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 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
劳役刑
(1)城旦、舂。男犯 为城旦,主要服筑 城等苦役;女犯为 舂,主要服舂米等 杂役。 (2)鬼薪、白粲càn。 男犯为鬼薪,主要 为宗庙砍柴供祭祀 等使用;女犯为白 粲,主要为宗庙择 米供祭祀等使用。 刑舂
“讯狱”。 刑讯逼供:“上”、“下”、“败” 判决:“读鞫” “失刑”罪、“不直”罪、“纵囚” 罪。 “乞鞫”: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 允许要求复审。
思考题:
1.秦朝的刑罚体系与刑法适用 制度 2.秦朝的民事法律内容。 3.秦律的基本特征。 4.秦朝的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 审判制度。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体系 其最突出的特点, 是身体刑的适用范 围开始缩小,劳役 刑和财产刑的使用 有所增多。
秦 立 射 俑
(一)刑罚体系
生命刑:具五刑、车裂、凿颠、抽
胁、镬烹。 身体刑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 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 刑。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 劳役的徒刑。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 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 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 六七岁。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 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 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 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适用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 时还构成不同罪名。 3.加重刑罚的规定 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 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
(三)主要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盗及群盗等罪名 6.破坏婚姻家庭罪 不孝、弃妻不书、去夫亡、娶人亡 妻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处于 由国有向私有转 化的过渡之中。 “使黔首自实田” 明确承认了以先 占原则取得土地 私有权的合法化
秦始皇、秦二 世双诏版
二、民事法律内容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秦始皇
秦朝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法制”思想 : “事皆决于法” (二)“重刑”思想: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 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法制”思想
1、统一法度等立法活动: 首先是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 其次是把原秦国的制度强制推行于其 他六国地区; 第三是通过多次 出游巡视、封禅刻辞, 泰 山 制定颁布和宣传普及 刻 法律政令。 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与受理
告诉
官吏代表国家 控告起讼(公诉)
当事人 直接控告呈诉 (自诉)“辞者辞廷”
“公室告”
“非公室告”
(二)调查取证与查封财产
“爰书”笔录
“封守” 当时的法医检验
技术和司法鉴定 水平审讯与判决
案件的审理为“治狱”,审讯为
云 梦 睡 虎 地 秦 简
《睡虎地秦墓木牍· 家书》书影
二、主要法律形式
4、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 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 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 参考使用。 如《封诊式》。 5、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 专门法规。如《牛羊课》。
二、主要法律形式
6、法律解释: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 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 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 属法律解释。 7、判例:秦简称为“廷行事”,是 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