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区别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保证工程质量,既是法律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是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厘清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两者概念,有助于承包人明确自身责任义务,有助于发包人主张质量权利,有助于物权人实现物权价值。
一、定义(一)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所完工工程质量缺陷的一种补救期限。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期限,相对较短,依据最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一般而言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完工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 保修期保修期又称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完工工程实施的质量保修期限。
保修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期限,根据不同的保修项目和保修部位,期限长短不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上述定义可知,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二者都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补救的一种责任期限,二者存在重合,一般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包含于保修期内。
但缺陷责任也有其独特之处: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及相关费用。
若在该期限内,承包人既不履行维修义务也不承担维修费用,发包人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相应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或有担保人赔付。
即使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也不免除其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一般损失的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发包人来说,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辅相成,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可以有效的分散质量缺陷损失给承包人带来的压力。
二、区别(一) 责任期限不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1、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改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相应部分的保修义务。
3、对应的责任不同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区别一、前言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瞧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得规定都就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得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得限制,但就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得本质区别.二、基本概念1、质量保修期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得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得约定而规定得维修期限。
三、两者得区别1、起算点得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得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2、法定与约定得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就是否竣工验收得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得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是质量保修期开始得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得,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 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
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在建筑和工程行业中,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两个常用的术语。
尽管它们经常被混淆或被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实际上它们代表了不同的概念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的区别。
首先,工程缺陷责任期指的是工程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对其工程项目中存在的缺陷负责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工程承包商需要负责修复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和问题。
通常,工程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来确定的。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现了任何工程缺陷,工程承包商有责任及时修复。
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在交付给业主之前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它要求工程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承担所有因施工不当、设计错误或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问题的责任。
若在责任期内发现任何缺陷,业主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商无偿修复它们。
或者,业主可以选择与承包商重新协商合同条件,包括责任期的延长或其他补救措施。
相比之下,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一段时间,用于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保修期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提供的免费维修和维护服务。
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了任何问题或缺陷,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或制造商进行修复或更换。
保修期一般较短,通常为数月或数年,具体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和产品的性质。
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不同的保修期要求。
然而,保修期不同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后者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缺陷负责,而前者仅针对承包商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问题负责。
此外,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承担责任也不同。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承包商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负有责任,并且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这些缺陷。
然而,在保修期内,承包商通常只对其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承担责任,并在此期间免费提供修复或维护服务。
在实践中,很多工程项目都会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作出明确的约定。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源warranty period3~5年/ Defects Lia bility Period1年1.两者的相同之处(1)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都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款关于“缺陷通知期”的定义,缺陷通知期从接收证书证明的竣工日期起算。
(2)在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都有修复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第款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或其代表)的通知,在缺陷通知期期满之前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需的所有工作。
(3)修复费用都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修复费用承担:“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两者的不同之处(1)依据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保修期作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规定,缺陷责任期指履行合同约定的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约定所作的延长。
(2)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㈢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㈣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年;㈤ 装修工程为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
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国际最长十二个月 即一年 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号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与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与区别对于广大乙方施工企业来说,保障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验收不合格,就会面临拿不到工程尾款的情况,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被甲方反索赔,得不偿失。
不仅如此,即便是通过验收了,也不意味着乙方就能高枕无忧了,因为工程也有售后服务,在竣工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乙方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乙方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法律规定了两个概念,分别是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看起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其实有很大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弄明白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会扣留质量保证金。
一般来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至于缺陷责任期的长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而保修期,则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其起算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那么保修期就要等到问题解决、工程正常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开始计算。
要是因为发包人的责任导致竣工结算一直没办理,那就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发包人实际占有使用工程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关于缺陷责任期,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最低期限,也就是说,要是甲乙双方没有进行相关约定,就可能出现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保修期则不同,对于不同的工程部分,法律都有一个至少保修多少年的规定。
一般来说,从期限上看,工程的保修阶段是包含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两个部分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并不能免除保修义务,也就是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一般同时具有保修责任和缺陷修复责任。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出现缺陷或者质量问题,由卖家承担责任的期限。
在中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缺陷的定义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条款。
根据该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该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卖家提供维修、替换或退货等服务。
什么是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是指卖方对于商品质量问题所承担的责任期限。
在购买电子产品、家电等大件商品时,消费者往往会看到卖方提供的3年、5年或更长的质量保修期。
在该期间内,如果商品出现了任何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区别与联系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二者有所不同。
责任主体不同缺陷责任期是卖家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商品的缺陷进行赔偿和维修,担当法定的赔偿和维修责任。
而质量保修期则由卖方自行提供的,在该期间内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维修内容不同缺陷责任期仅仅对商品出现的缺陷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维修和更换,而质量保修期通常是针对商品的品质保障,包括外观、性能等所有方面。
在保修期内,即使商品没有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卖方也可以免费提供检测、保养、升级等一系列服务。
时间上的区别缺陷责任期通常是固定的、法定的一个时间段,根据不同的商品和行业,缺陷责任期的长度也不同。
而质量保修期一般由卖方自行决定,通常是大于缺陷责任期的时间段。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作为消费者的重要权益,需要认真了解和掌握。
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品牌和商家,仔细比较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方面,选择信誉好、保障完善的商家购买商品。
当出现质量问题时,也要及时咨询卖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一、定义不同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是指承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限。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因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修复责任的期限。
二、期限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5.2.1条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实践当中,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样的观点,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上,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混同起来,出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工程种类(如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同,分期退还的情形。
本文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2013—0201)通用条款第15.2.1条及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的约定来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期限应为缺陷责任期而非质量保修期,即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保证金之余额退还给承包人,而非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如果在质保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主体结构、基础工程所应承担质保期限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该期限一般为50年,50年期满后再退还质保金,不具有操作性,可能会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回该笔款项。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总是希望能够获得完美的产品或服务。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这时消费者就希望能够通过缺陷责任期或质量保修期获得赔偿或维修服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区别以及相关规定。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也称作不合格品责任期,是指商品或者应该履行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自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6个月至1年),如果出现生产瑕疵、设计缺陷、材料不合格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缺陷责任期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1.商品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合同,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提起责任并要求维修或者换货。
2.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服务合同,如修理、建设、设计等服务合同。
如果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要求企业对服务进行重新提供,或者退还服务费用。
3.食品销售合同:食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食品的合同,如果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退换货。
什么是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也称作保修期、售后服务期,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自己的产品提供一定范围内的保修服务。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因生产制造原因等问题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要求。
质量保修期通常将产品的使用年限分为以下几个时间段:1.建设工程:5-10年不等。
2.工业产品:3-5年不等。
3.汽车、家用电器等消费品:1-3年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保修期只针对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因此需要方法正确使用产品。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法律的定义上是有区别的。
缺陷责任期针对的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存在设计瑕疵、生产缺陷、材料问题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维修、换货、退货处理。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
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承诺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由于工程质量本身引起的问题应全责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身承担。
承包人在此期间应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回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2、保修期:相当于缺陷责任期过后,业主全面负责养护管理。
在此期间发生的质量或路产破坏等问题,承办人有义务为业主进行修复,但所发生费用由业主承担或视情况而定.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随时响应业主的要求.
感觉确实很容易混淆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中称为缺陷责任期,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关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
这两个概念在法律和商业环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很多人对它们的区别不太清楚。
本文将详细解释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定义及其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定义。
缺陷责任期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对于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在这个期间内,如果出现缺陷或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或服务提供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是指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自愿承诺的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如果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卖方或服务提供方将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那么,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有何区别呢?首先,缺陷责任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质量保修期是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自愿提供的。
这意味着无论卖方或服务提供方是否提供质量保修期,消费者都有权利在缺陷责任期内要求维修或退货。
其次,缺陷责任期通常比质量保修期长。
在很多国家,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为数年。
然而,质量保修期则可以根据卖方或服务提供方的自愿决定,通常比缺陷责任期短,一般为数个月到一年不等。
此外,在维权时,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维权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或服务提供方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
而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通常只需要联系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他们会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
此外,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适用范围也不同。
缺陷责任期通常适用于所有的商品或服务,无论其价值大小。
而质量保修期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例如电子设备、汽车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并不互相排斥,它们可以同时存在。
如果产品或服务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消费者既可以根据质量保修承诺要求解决,也可以根据缺陷责任期的规定提出要求。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ﻫ(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ﻫ(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
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ﻫ(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源warranty period 3~5年/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1年1.两者的相同之处〔1〕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都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款关于“缺陷通知期”的定义,缺陷通知期从接收证书证明的竣工日期起算。
〔2〕在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都有修复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第款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或其代表〕的通知,在缺陷通知期期满之前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需的所有工作。
〔3〕修复费用都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修复费用承担:“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两者的不同之处〔1〕依据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保修期作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规定,缺陷责任期指履行合同约定的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约定所作的延长。
〔2〕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一、前言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看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都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的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的限制,但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
二、基本概念
1、质量保修期
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规定的维修期限。
三、两者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4、维修期限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换言之,上述年限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的年限。
若双方不约定,则遵守法定的最低年限标准。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换言之,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无缺陷责任期可言。
5、责任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指出: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指出: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指出: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指出: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指出: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具有保修责任和义务。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指出: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可见:此种形式实质上只是双方对质量保证金预留了一个约定的期限,并不存在实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