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合集下载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
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0.23
•【文号】
•【施行日期】2024.10.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领域界定条件并开展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前期筛选出的195家公路企业进行核查,其中33家企业因近5年存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不再满足界定条件。

现将核查后满足界定条件的162家公路企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3日—10月27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材料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异议材料(单位须加盖公章)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逾期或异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建设市场监管处,电话:010-65292766,邮箱:
***************.cn。

附件: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24年10月23日。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三、监督检查内容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编发简报,呈送有关领导阅知。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决定取消的三项海事行政许 可项 目的
在严重缺 陷、客船 配员或船 员履 职能
力 严 重 不 足 、客 运 码 头 重要 设 备 及 应
能,交通 运输 部海事局决定开展 国 内
彳 亍 船 自 A I 名 按 装西 己 备和使用专项
申 请 ,也不得 以其他形式 变相 审批 。
急设备存在严 重缺 陷或 故障、水上客 运生产经 营单位违 法经营 、作业 、水 上客运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存在严
理、加强装备建设 为主要任 务 ,要求
《 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 消 后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
信 息 的船 舶 方 可换 发 、补 办 、注销
各单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兼
顾 ,协 调推 进 、评 估 完善 ,务 求 实
效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执 法机 构 “ 三化”
路运输 管理部 门通过 水路 运输建设综
况 、有 关船舶信 息的录入 情况 、船 员 的操作情 况等 ,要加 大宣传力度 ,及
时向 辖 区 内航 运 企 业i R-  ̄ I " 监 督检 查 的
事系统推进 “ 三化”建设取得的经验 和成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制定
了《 关于加强全 国海事 系统基层执 法 机 构建设的意见 》。此 意见以坚持 目
标 导向、 坚持 问题导 向、坚持 因地制
宣传 工作 ,要 求航运 企业做 好 自查 自
合管理信 息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须 由省
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发 ;水
检工作 ;在检 查过 程 中 要 注意收集典
型 案 例 ,通 过 宣传 媒 介 对船 舶 违 法 违
路 运 输 建设 综合 管 理信 息 系统 设 定

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

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

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目录1. 内容简述 (2)2. 违纪违法案例概览 (2)2.1 案例选取原则 (3)2.2 案例涉及领域 (4)2.3 案例数量及分布 (5)3. 典型案例分析 (6)3.1 违规操作案例 (7)3.2 贪污受贿案例 (8)3.3 渎职失职案例 (8)3.4 其他违纪违法案例 (9)4. 案例中的关键问题 (10)4.1 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监管漏洞 (12)4.2 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13)4.3 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缺失 (14)4.4 其他关键性问题 (15)5. 案例的启示与防范对策 (16)5.1 加强内部监管,完善监管机制 (17)5.2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力度 (19)5.3 提升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20)5.4 其他启示与防范对策 (21)6. 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2)6.1 违规操作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4)6.2 贪污受贿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5)6.3 渎职失职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7)6.4 其他违纪违法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8)7. 总结与展望 (30)7.1 总结交通运输系统违纪违法案例的教训和危害 (31)7.2 对未来交通运输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33)1. 内容简述本文档旨在收集整理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以便广大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引以为戒,严守党纪国法,切实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交通运输系统的廉政风险点,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而推动交通运输系统的健康发展。

案例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涵盖了交通运输系统的各个领域。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监管不力等,从而为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本文档还将对这些案例进行详细的剖析,揭示案件背后的违纪违法原因,以及对交通运输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14
船员服务簿签发
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9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自然资源部,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号)
12
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为适应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规范2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尺度,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了修订,3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公告。

该修订替代《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相应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十项内容,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具体内容为: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省际、市级、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共十项措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相关事项的通告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相关事项的通告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相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相关事项的通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办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要求,无船承运业务由审批改为备案,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改为备案,我省注册的无船承运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已备案企业终止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理终止经营的备案。

二、我省企业已取得交通运输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废止,继续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须进行备案。

三、无船承运企业及分支机构须登录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未进行系统注册的企业应先注册,忘记登录账号密码的企业可更换登录用户信息重新注册,注册过程中业务种类选择“国内、国际、海峡邮轮及港口业务”,上级机构选择“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业务选择菜单选择“申报系统国际航运菜单”。

登陆系统后选择“备案业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备案”进行备案,备案类型选择“新增”。

其他登录问题可以在网站中文件下载板块查看“注册问题Q&A”文件,或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寻求解决。

四、无船承运企业备案完成后,登录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进行运价备案。

五、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通过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我省无船承运企业名单。

六、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记录。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2.10•【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38号)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的实施事项公告如下:一、管理模式两岸间航运业务实行特殊管理,交通运输部对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和营运船舶实施行政许可。

二、航运公司在两岸注册的两岸资本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经许可后,方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

三、营运船舶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须使用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

直航船舶在进出直航港口期间,应符合《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关于船舶识别的约定。

四、直航港口海峡两岸直航港口名单见附件,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直航港口。

五、申请程序在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申请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请文件,同时将申请文件抄报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其他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请文件。

六、申请文件申请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旗标识彩色图案;(三)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证书)复印件;(四)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复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应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两岸资本证明材料);(五)提单样本;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应提交航线挂港、班期和运价本;从事旅客运输(含邮轮运输)的,还应提交客票样本。

七、审核时限交通运输部自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
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8.04
【实施日期】201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

(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举报投诉调查和施工安全应急等方面的作用,经推荐、审核、筛选、公示,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已建立(名单见附件),经部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可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选请专家,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施工安全应急等工作。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2.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应急专家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组织抽检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产品监督抽查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防眩板、玻璃钢管箱、公路隧道LED照明灯具、板式橡胶支座、路面标线涂料、沥青、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溢油分散剂、船用救生衣等11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一)听取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二)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三)按标准规范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一)部科技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抽查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27家抽检机构及抽查对象,并制定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2),明确各抽检机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3)。

后续将对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库以及水运建设市场抽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告【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通告2017年第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1.26【实施日期】2017.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库以及水运建设市场抽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告(交通运输部通告2017年第2号)为适应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和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2012〕554号),我部组织开展了新一轮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库以及水运建设市场抽查专家库建设工作。

经组织申报、专家资格审核并通过公示,形成了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库以及水运建设市场抽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2.水运建设市场抽查专家库专家名单交通运输部2017年1月26日附件1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A.按项目类别划分一、设计库(一)水运工程子库(835人)薛立平杨红联高科陈立志李帅毅王鸿雁戴丽华梁存付黄炳超伍俊华黄磊(天津)代艳红朱焰赵丽娟周春儿彭广克李奕武蔡元林解宏选程建林龚立新张俊峰赵进坤邓日初朱继伟肖芳玉何华俊张垂虎罗大方许镇江张伟(广州)邓林锋杨冬丁英品韩俊松刘劲陈俊明韦巨球唐琨叶东燕周河黄建勇韦德鉴覃业传陆宏健林礼清李伟明黄品钦刘维骅韦西环黄伟军钟日明刘信华吴信李鸿忠陆峰梁昭伟邹智麦建清赵岸贵贾龙贾宁邹建华盛兴凡代永智程从虎李发忠曾维建孟德臣王纪锋何晓玲李强(河南)张永新朱逢立齐兆辉杨光李传发龚延庆赵清江鞠文昌刘常春赵世青李赵昕张凤丽于广学李岩管效仲张红梅陈立薇张清明吴清华洪毅吕景洋耿敬龚国祥曾凡友张鹏飞罗家安邢保雄余艳平赵云涛瞿月平戴巍周妍陆爱本李建英项和乐李万松姚小松安郁亮祖福兴刘建国黄秀权马海峰(重庆)徐浩娟蒋江松宿大亮何光春张绪进李晓飚文岑母德伟邓宇中余葵缪吉伦周世良刘明维王多银金晓凤郑云亮宋晓华邓韶辉刘姝娜张弘李祥全韩业炜魏辽生里鹏邵建东顾卫华孔令学魏国欣张晶张忠安徐力黄群山丁晓晨隋旭郭健蒲海波文立张珍代斌崔黎莉仝成才贾忠慧张玉良邴晓李松苏萍刘昭阳孙黎华朱海霞林兴一姜立明毛爱华王俊辉白秀忠陈胜聚丁七成李宁刘立新曲怀海于春利赵真毅邓卫东都基军王忠秦世杰郐丛建王树艳赵传超李云(山东)郑佳孟尹洪友沈淼苏建光王冰泉钱晓滨张顺义张京亮沈俊华王晓华李扬冯巨付张宝信杨林赵瑞芬黄青陈长贵赵新宇孔庆学寇秀华随风雪孔宪雷高悦文秦凯方修泮王继宏杨锦金燕柳红兵范子武李中华宣国祥胡亚安吴福生谢兴华陆永军夏云峰张金善莫思平辛文杰王志力陈海军唐彤芝范明桥汤雷刘伟宝陈灿明陈迅捷李森林罗春杨进生万建国吴彬杨建平文志华刘倬姚红良李阵叶小可吴国荣陈培健张利林民标李奕琼黄泽宪李勇谦索鲤群张成光寇军林明璞张伟(福建)张祯光黄彬刘炜沈园柯文荣林同强张榕方金珍陈长泰占梨英郭晓红黄志勇(福建南安)傅勇明林政金孙增科黄一靖阮蔚翔陈丽玉赵美英林锦林国雄梁焱王彦胡建忠陈健强陈益农许足怀胡雄刘宏军李明德廖雪周作茂刘学著杨伟杰李维娟郑洁陈凤姣盛智仕彭厚德田红伟雷路平刘虎英汤建平吴建宁何继运谢常青甘茂辉刘领费维军刘晋川潘文达饶京川亓伟邓延洁乔冰李庆祥赵平张德文于秀娟费海波顾群李纪彩俞晓红刘永涛马彦敏张健(四川)梁毅杨军潘荣伟陈作强陈晚华陈和东姜杰明左旋峰张有林刘欣孙振芳张保杰单凤安陈翠荣朱福明刘虹舒晓武陈晓明潘锋董承赞李旺生谌业良李伯海李国一王建功裴文斌孟祥玮王义安李一兵张华庆李金合顾建明许明陈昌伟戴丽洁徐云张纯枫吴居銮程文挺周红许敏曹斌陆建新(江苏)刘世同丁美林蒋学明钱雁飞沈增林张磊谢桂华肖滕祥王坚(江苏)戴玉琴 ***(江苏)业绪方施国良朱从兵董志平沙夕兰朱仪曹红军毛宁张正芸吴海根沈建霞刘曙明葛红群陈璐王仙美马腾云白良成张武昌陆飞(江苏)陈稚娟赵之训何晓辉杨琳文马超峰胡旭铭曹云应永良陈国森沈先荣郑束宁金国强周志强金跃群翟继民易坚浩李勇伟陆宁齐杨建锋季大闰应齐明史爱群徐朝辉崔优凯杜引光朱奕勤干岳良王红伟林靖李小军陈钢汪贵平宣以飞钱玉奇赵洪琼殷骏(江苏)费永成毕学敏姜仁萍李华梅倪建公张录朱伟华高小平朱伟民戴志广戴荣海杨浩俊徐永春孙斌陈灏刘学武阚卫明赵瑞军马美瑛张宪新曲厚东姜学军经东风张大明施忠良王燕张晓晗邓宏彦王国之戚杰吴希垚齐同钦罗自立王涛顾晓彬吕卫清马少馥吴瑞大董志良庞亚平何建腾李冠星黄坤煌王小平王胜年李进军邵亮刘璟阮伟陈虹方伟顾勇胡殿才华凤妹季岚金雪英凌榆陆保敏马兴华马幼娟陶诚忠谢军徐元严之菲张新琴赵良奎周海周玲玲蔡建余竞蒋基安张晴波侯晓明周曾权刘海成吴建成李世峰吴丽玲燕太祥刘永满彭玉生方爱东胡家顺刘连生陈云飞苏君利王荣明唐云贵李元青陶鹏吴美平王海霞丁永和齐彦博万宏朱圣文唐敏郑小楠王顺柱陈刚(黑龙江)郭力清潘海涛张珊邵春华张德茹陈允进刘艳华盛波冯会芳童旭东邓磊王秀侠周文元林蔷杨冬梅冀文峰葛三敏张明刘慧芳杨国平钱立明钟诚马德堂吴哲丰陈际丰尹长红贾增川李荣平张小安杨鹤英赵嫣颜黄敬东余敏董志强***(湖北)林结庆赵有明张廷辉王宪年袁浩清冯仲武祝世华杨志国范少杰刘晔戚玉红杨学群韩建斌刘红宇张辉许恩明侯晓星郭仲先孙秋萍陈丙祥宋树起邹青王正刚吴翔张永文章始红杜韬吴波常雪峰杨玉森黄明俊赵冬梅曹胜敏张俊健陈思周吴进李艳群杨长义戴财生胡光海刘滨娄建维刘仲松 ***(河北)王玉红李豪杰严惠兰汪悦平孙鲁刘桂娟李雄陆璋吴亮陈林芳程新生丁忠焕方建章黄亦平刘赛龙刘文世罗文华乔伟刚谭志平王承锐王维王炜正夏艳军谢长文於志华俞武华张国民周科周振环程泽坤陈其锋陈希太陈夏波成利民杭建忠何文元黄明毅姜海福金明华钮建定李强(福建)李玉林浩浦伟庆邱红娣沈斌汪正国杨卫东王坚(浙江)俞建洲张忠学程培军顾宽海刘家才裘黎刚阮春生王细远吴志良李伟仪卢永昌贾镇丁少鹏沈迪州宋兰芳张瑞芬张勇(四川)姚建国覃杰肖玉芳周清华李秀英邓轩麦宇雄曾友明刘汉东王海涛宓宝勇何文钦朱启汉林向阳童军巫伟海陈文敏林宏杰洪璇玲刘观发廖向京刘树明李卓钟良生姜培平谭毅袁静波林佑高焦淑贤祝刘文麦若绵廖先斌金文龙马小田林云王伟(四川)黄敏陈小南汤伊琼张兆华李晓飞徐革胜周道庄正勇张锐刘洪波史书刚郑见粹樊荣张志威徐军宋继浩冯红武田红旗何少平谢红周召纯李选民孙国治吴志红陈丽帆余学锋颛孙伟恩谢永健郭茂忠李三希柏猛周晨希陈丽杨基亮蔡晓勇叶超陈娟倪德先钱苏芬罗宏杨祥飞高凯春胡义龙周俊胡红兵李青云熊小元李国强李志宏殷红伍文俊李海张学中彭松柏黄召彪王春平袁达全谭伦武茆长胜李文全赵全松李志江黄成涛付中敏裴金林赵德玉汤光新王晓燕雷家利谌瑾李恒跃张伟汤云陈焕庞玲吴华海方俊李华治张晟杨昌道王善春吴金霞李云龙葛德杰姜满山王剑锋张万涛徐启文吴立人汪海生王亚武吴金安许鹏山曹东升马超张金成黄胜辉林荣旺林国强刘力张进县李增光查恩尧常勤李冠星黄顺深张健(天津)殷永龙邹北川刘东吴今权梁存付吴清华谢世楞季则舟蔡波武守元谢善文顾民权顾俊罗刚刘颖辉刘进生张伟(福建)黄召彪(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子库(218人)黄召彪彭云柴进柱李国凯廖建峰王东林毕占新张建龙孟宪宏姚升耀黄志军曾腾王平黄伟何开全俞成明陈贵花王琪余剑翔阎卫陈建军(辽宁)尹庆刘劲陆宏健林礼清黄品钦黄伟军刘信华吴信梁昭伟代永智李发忠王纪锋李强(河南)陈德斌高艳萍朱逢立齐兆辉杨光王家伟董爱民王海军郑尔辉阎波董其林石晓美王守元李传发侯德仁徐再君冯峰高良田郎济才牟志仁张文华张洪雨罗家安赵云涛包景顺梁华祖福兴余葵何金洪刘姝娜丁凯彭存达丁七成都基军杨林金燕徐超忠罗春柯文荣林政金王彦刘仁煦刘中勇熊国强胡雄李明德田红伟谢常青费维军史世武潘文达张鹭亓伟邓延洁贾大山叶霖于秀娟刘永涛张澍宁王静谌业良裴文斌孟祥玮顾建明程文挺丁美林杨坚东朱勇刘轰陈稚娟李勇伟徐朝辉郑正平崔优凯吴宇光王鹏纪凯杨东亚马永波苏为麦荣枝胡永雄罗俊炎郑新虎周木顺刘璟王立强张润喜陈存扩田维新焦永强胡殿才马兴华徐元阳建云张晴波侯晓明高耿明白万里陈韬张伟红郭力清唐菁冀文峰许淼葛三敏张明李培娴祝世华宋庆华张辉侯晓星张俊健孙鲁洪剑周科周振环袁航张瑞芬黄炎潮童军贾登科王一峰王红肖杰吴光勇胡建炬苏丽陈娟李晶(四川)石锐周在友徐本举贲继南周宝成杨汉昌王忠陈源华郭晓浩陈建军(湖北)凌良勇万滔王建设王兵殷红伍文俊毕方全张学中李昕裴金林汪东平张启平洪敏李明勇武剑博那荣庆黄志勇(辽宁)张恩国姜世跃徐玉坤高文涛陈玉冲吴祝华王晓波颜芳范为梅凯黄磊(湖北)冉云升王杰平李云龙余玮孙芙灵高晓波张进县李增光常勤梁志祥张健(天津)殷永龙邹北川刘东吴今权王致维二、施工库(一)水运工程子库(1203人)罗华玲李若冰包玉民蔺锡纯梁进王标路书颜万明杨红联许文胜高科张学峰裴晓宇张维健孙冬梅邱丽霞陈立志李秀伟张雪颖王春燕李晶(河北)李帅毅闫丽梅李莉王雅山李纲张健(河北)王红梅刘增华刘劲松姜涛汪弘梁存付张孟北毛德伟李志波刘安成杨学军(河北)陈树新张洪民周承韬安义和孙治林刘佳东马玉臣姚希东刘艳娥王国增赵辉李立东于泳李顺平杨志光左克猛朱汪来伍俊华代艳红梁波田维军高天水李雪荣侯贵宾姜顺强杨艳李奕武蔡元林张有钦罗大方许业波黄旋青张伟(广州)胡晓燕石挺丰丁英品莫晓明赵军李元贵曾龙辉周立杰肖晓帆杨远淇黄慧敏苏千立周江泉雷继锋邱文广杜联刚汤其武杨世殊刘光林范正军李义良程立民陈丽文刘静姜巍申亚平李杰柳秉坦徐永辉姚升耀林国胜牟宏伟黄伟陈建军(大连)何开全林子豪刘劲陈俊明叶东燕韦华林喜荣陈艺胡日金张海伦苏胜良韦作仪帅朝晖雷平周继辉周河伍明标陈勇朱海云梁鸿吕伟东黄建勇覃业传宁武刘海林李海波陆飞(广西)廖烈宏陆少锋肖建国姚方明郑德金宁兆鹏陈刚(广西)肖勇李作良黄强王齐王诚谭翀简器江何晓刚刘毅令狐克锦许真源何绍龙张伦佑罗明品赵岸贵赵岸定赵国栋冯兴礼杨齐陈仁道安彪韦世军张春宇莫鸿侨陈颖新阮琼琦吕昕曹兆年曾祥万罗华玲麦戈源吴清灵谢泽邢辉徐日平叶雄顺周文朱宁曹辉高翔成王纪锋翟峰涛陈德斌薛立平葛忠权张永新朱逢立齐兆辉杨光戴中王军王雪峰帅秀莲孙克强张清明吴清华洪毅白利波穆晓明董明杰李若冰包玉民洪庚韩光巍王文亮宫继鸣李玉梅夏远福耿敬牟行海曾凡友罗家安邢保雄赵云涛瞿月平戴巍周妍陆爱本王巧玲李建英明玛达娃次仁舒成高尼珍李万松孟昭玉严海青董海波孙守光刘晓骏姚小松吴家浩赵彦山安郁亮刘大川程奇吴应勇李洪兵杨桥培马明生黄修山张杨曾光杰赵兵范亚军向虹沈正连马稳举刘平昌李晓飚邓宇中侯建茹王慧群王伟(上海)金晓凤郭志锋容广明郑云亮李焕明崔松茂宋晓华任海轮王飞邓韶辉李泽为任绍东张永强黎斌朱永光李照东王永良付怀合倪鸿祥王爱明曹磊孙中俊成保卫苏明陈广飞喻永华闫福山张弘彭秀丽赵雷童来元陈雷王峰李水波李祥全魏辽生里鹏周敬铭杨凯东文立刘伟兰功玉宫宇韬许玮何相禹***(辽宁)张声泉陈明鉴邱鑫邵军刘岩赵延昌张树明(辽宁)史惠忠张巍刘宏司政陈广同李福明季晓光王丽杰姜信涛高雪池丁七成李宁魏东孙洪海陈高远孙治江吴乃峰张国建刘爱明刘征李永进卢运林张少强于祖杰盖广龙曲杰鞠忠勋都基军张子秀郐丛建徐建平白志亮张学江刘志超孙可军吕凤云崔世振袁明灯马良奎张仁杰王兆利袁建泽赵宇红赵义亭孙永华周天宇崔松梅张红艳厉志娟康明刘国华孙培声陈正武李德平王月华安松山花连泉尹洪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川交函[2014]509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509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已经取消“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并将“除国家审批项目、高速公路项目、省直管重点项目以外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许可”、“我省V级(不含V级)以下航道上的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除高速公路、省直管重点项目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等三项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州)。

现就做好承接和后续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办理许可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办理规定制定了办事指南(见附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并确定和编辑完善办事指南中的联系电话、网址和诉求渠道等内容,确保办事指南规范、准确、操作性强。

办事指南应予公布。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要求,在承诺时限内规范办理许可事项。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许可事项的学习宣传,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指导,并及时在当地交通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平台上做好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方便企业查阅。

各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和审批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审查要点、办理时限等要求,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强化后续监管(一)对厅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两级要及时取消,严禁以其他名义变相保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市船舶检验所(市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局相关处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市交通委《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两项许可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推进相关许可事项取消后续调整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区运输管理部门、委审批中心停止受理、办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两项许可事项及机动车维修相关服务事项。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取消后,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进行管理,依法办理许可,加强安全监管。

各相关行业处室应及时废止、修订我局程序性规定涉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有关内容、办事指南并调整审批系统相关内容、功能。

三、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制定本市机动车维修备案程序性规定、办事指南,并调整审批系统相关内容和功能;组织落实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其他三项要求;按委法制处要求申请调整权力清单内容。

同时,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应进一步探索机动车维修行业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工作,并研提工作意见。

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两项许可事项取消后,局相关处室和区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8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或者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

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信访处,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28•【文号】国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

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务院2018年7月28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办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

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涉路施工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事项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许可事项,具体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对于设置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的申请不得予以许可。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许可事项,具体包括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利害关系人1.涉及国道、省道的涉路施工许可。

利害关系人是指省交通运输部门(其负责国道省道规划相关工作)、行政许可机关的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

2.涉及县道的涉路施工许可。

利害关系人是指县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
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具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D15021”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衔接,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完善相关维修业务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二)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确保维修质量,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向车主提供费用结算明细单。

(三)强化行业信息化监督手段,充分发挥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作用,加强维修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汽车维修
市场秩序。

(四)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D15037”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二)依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交通运输部
2018年8月2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