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国建设报/2002年/10月/31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美国费城3411996现批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1。
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
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
0。
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
0。
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
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
0。
1的规定.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 0.002 0.0005
0.3 0.003
1.0 0.05
5 0.4 0.001 0.0001 0.017 5 300
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9.5 1500 550 5 0.5 0.3 300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 3838 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T 14848 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 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和)
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 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二区包括:、、、、、、、、、、、河套以东和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河套以西和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88的规定。
实际上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应高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GBJ15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住宅建筑生活用热水定额GBJ15—88规定了每户设有淋浴设备的住宅,集中供应热水时,最高日热水用水定额为每人每日80~120,热水温度为65摄氏度。
该热水定额已经包括在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中。
公共建筑用水1.生活用水GBJ15—88规定了集体宿舍、旅馆、公共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公共食堂、幼儿园、菜市场、办公楼、学校、影剧院、体育场和游泳池的生活用水定额。
另外,再JGJ49—88、JGJ62—90、JGJ48—88等规中,也规定了医院、旅馆和商店的生活用水定额。
集体宿舍、旅馆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下表确定。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 —————————————————————————————————————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
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
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
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
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
国家用水标准

国家建设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02年9月16日颁布时间:2010-11-26 来源:平度政务网作者:阅读309 次【字号:大中小字】《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国家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 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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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DOC)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

4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集中浴室、盥洗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每病床每日
30~60
60~120
120~150
150~200
5
门诊部、诊疗所
洗手池
每病人每次
5~8
6
公共浴室
设有淋浴器、浴盆、浴池、理发室
每顾客每次
50~100
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建筑物
单位
生活用水定额
(最高日)
(L)
小时变化系数
1
集体宿舍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50~100
100~200
2
普通旅馆、招待所
有盥洗室
有盥洗室和浴室
设有浴盆的客房
设有浴盆的客房连续供应热水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每床每日
50~100
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
一
二
三
四
五
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20~35
30~50
20~40
室内有给水龙5
室内有给水龙头,有洗涤池或有洗涤池及淋浴设备
2.JGJ48—88规定了商店工作人员的饮水量每人每日2~4L。
1.热水
GBJ15—88规定了集体宿舍、旅馆、公共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公共食堂、幼儿园和体育场等集中供应热水用水定额,其中所列热水用水定额已包括再生活用水定额中。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CD 613.3 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会见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续表* 试行标准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乖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务地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的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欺欺人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现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时性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_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
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
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
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
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广西、、、、、、;二区包括:、、、、天津、、、、、、、河套以东和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河套以西和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实际上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应高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GBJ15—88规定的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按下表确定。
用水量标准

用水量标准
用水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水的数量,常用来衡量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的效率和合理性。
用水量标准可以用来指导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用水量标准的设定,应考虑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标准一般是指每人每日使用的水量,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季节的气候条件,用水量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19573-2004)的规定,每人每日使用的水量在50升至100升之间为合理水平。
工业用水的用水量标准一般是指每单位产品生产所需的水量,也可以是每单位工业用地使用的水量。
用水量标准可以用来指导工业企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例如,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工业用水量标准》(GB/T 19572-2004)的规定,工业用水的用水量标准应按照不同的工业类别进行设定,并且要考虑到工业用水的回用情况。
农业用水的用水量标准一般是指每单位农田使用的水量。
用水量标准可以用来指导农业用水的合理利用,防止农田土壤干旱和水土流失等问题的发生。
例如,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农业用水量标准》(GB/T 5750-2006)的规定,农业用水的用水量标准应按照不同的作物种类和灌溉方式进行设定,并且要考虑到农田土壤的蓄水能力和气候条件的影响。
总的来说,用水量标准是衡量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指标,应科学设定、合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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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日期:2012-05-14 来源:济南政府网
1.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地域分区
日用水量(L/人·d)
适用范围
一
80~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二
85~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三
120~180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四
150~220
广西、广东、海南
五
100~140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六
75~125
新疆、西藏、青海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