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1年修订)
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按照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述各项条件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要求:1.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
2.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虽未达到3.5,但达到2.0(含),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学生在学期间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和成果;(2)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3)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其他学士学位证书者;(4)通过北京地区成人学位英语统一考试;(5)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6)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7)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学籍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学籍有效期内,有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者。
(三)学籍有效期内,有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者。
三、学位授予程序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采取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的程序。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填写《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附件1),并按时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照片(与毕业证书同版)提交至所属学院。
第七条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学位申请,初审学生提交的学位申报材料,并将下列材料提交至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审核:1.申请学位学生名单(附件2);2.《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3. 学分绩点达到2.0(含)未达到3.5的学生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
北邮发表论文要求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第一条学位授予质量特别是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代表了一个学校的学术水平。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证明其学术水平,是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提供其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期间,以北京邮电大学为署名单位,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等能反映其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工学、理学、军事学门类:在重要刊物或会议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2篇以上(含2篇)论文。
重要刊物或会议包括:1、SCI、EI、SSCI收录刊源;2、SCI、EI、SSCI收录的重要国际国内会议;3、一级学会的学报;如果论文未发表在SCI、EI、SSCI收录刊源上,但已被SCI、EI、SSCI检索,可等同于发表在其相对应的刊源上;在《北京邮电大学学报》、同一个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即使被SCI、EI收录)不论多少篇,在申请学位时分别只按1篇计。
(二)管理学门类: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2篇以上(含2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SCI、EI、SSCI收录刊源上,另1篇被指定核心刊物刊登(清单附后)。
在指定核心刊物清单中检索栏标有“CSSCI、*”标志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已被ISTP检索的论文,2篇可等同于发表在SCI、EI、SSCI收录刊源的论文1篇。
在北京邮电大学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即使被SCI、EI、SSCI收录)不论多少篇,在申请学位时只按1篇计。
(三)今后新增的其它门类博士研究生,其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参照以上(一)、(二)两款执行。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至少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2、至少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或我校网络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
北京邮电大学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奖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奖奖励实施办法
校教发[2006]33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鼓励指导教师认真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激励学生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提高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设立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奖。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教学工作奖励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项设置
评选奖励设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奖,每年组织评选一次。
二、评选条件
1、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范围为本学年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2、参评的毕业设计论文在理论研究或工程技术上有新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理论或现实意义,能体现出作者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评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
4、参评论文的指导教师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注重培养学生独立研究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实践及创新能力;注重引导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每周指导学生不少于1次,认真检查学生工作进度,对毕业设计论文认真审阅。
三、评选奖励办法
1、教务处发布评选通知,学院按照评选条件和学校确定的评选比例要求组织评选工作。
2、学院将评选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3、教务处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从公布之日起,公示期7天,如发现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有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将取消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获奖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
4、学院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四、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
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首先,关于学分要求,北邮研究生毕业生对于硕士研究生来说,必须修满32学分的课程,其中包括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位课程是指专业核心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选修课程是指学生根据兴趣和发展需求进行选择的课程。
对于博士研究生来说,必须修满24学分的学位课程。
此外,对于研究生课程学分的认定,通常按照45学时为1学分的原则。
其次,关于课程要求,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研究生修满一定数量和种类的课程。
具体课程的设置根据专业的要求而定,但通常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以及科研能力培养课程等。
专业基础课程是培养学生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则是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和研究兴趣的课程。
科研能力培养课程是以培养学生科研能力为目标的课程,包括科研方法与技巧、学术写作与交流等。
再次,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研究生进行一定的实践实习。
具体要求视专业和学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研究生需要在校内或校外的实验室、企事业单位进行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以提升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
实践实习的时长和要求由学校和专业进行规定,并通过考核评分的方式进行评价。
此外,北邮研究生毕业还要求研究生进行一定量的科研工作。
对于硕士研究生来说,一般要求完成一定水平的科研论文,证明自己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对于博士研究生来说,通常要求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
最后,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还包括综合测评要求。
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评估,包括学术表现、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科研道德等方面。
学校会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综合测评,并根据评估结果来决定研究生是否符合毕业要求。
总之,北邮研究生毕业要求涵盖了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实践实习要求、科研要求以及综合测评要求等方面。
每个研究生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学科要求,合理安排学业和科研,确保达到毕业要求,顺利完成学业。
工硕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条件及职责
北京邮电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条件及职责学位论文是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指导教师对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为了把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来源于生产实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为了确保学位论文是攻读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和进度,促进我校和IT 行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师资队伍的建设,结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校不离岗”的培养特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正、副导师负责制。
对正、副导师的聘任条件和职责特作以下规定.一、正导师聘任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德、智、体要全面关心,要既教书有育人。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工作责任心强.3、外语水平达到能熟练阅读科研文献,能指导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外语的阅读、写作和翻译。
4、熟悉和了解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的特点和要求.5、了解工程实际,与企业有较广泛的合作,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
在科研工作中,本人应为项目负责人或参加完成过1—2项工程项目.6、目前正承接或与企业合作承接工程项目,本人为项目项目负责人之一(或子项目负责人)。
项目可以是:①结合工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②工程设计、产品研究与开发、产品性能分析等.7、经常认真地学习“北京邮电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手册",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8、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原则上一名正导师指导同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总数一般不超过5人。
9、年龄不限,身体健康,必要时能出差亲临现场指导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工作。
10、有较强的合作精神.二、副导师聘任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德、智、体要全面关心,要既教书有育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学位办[2011]2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4.20【实施日期】2011.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通知(学位办[2011]25号)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印发。
新目录是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为保证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序进行,需将按原目录批准的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到新目录相应的一级学科。
现将对应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应调整的范围本次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所涉及的学科,主要是新目录中由原目录一级学科拆分或以二级学科为基础新增,且与原目录相关学科有明确对应关系的一级学科。
其它一级学科的现有学位授权点暂不做调整,相关研究生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按原渠道进行。
二、对应调整的原则和要求1.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要以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为前提,以学科内涵为基础,根据各单位学科水平,坚持标准,规范调整。
2.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要在现有学位授权级别内,按照学科对应关系进行。
具体对应关系见《新目录有关学科与原目录学科的对应关系表》(以下简称《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3.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学位授权点的最低要求(见附件二)和基本条件(见附件三)。
4.对于以原目录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申请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中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若经学科评议组审议同意则予以调整,其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自动撤销,若不予调整,仍保留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三、对应调整的申请1.原目录中“历史学”、“艺术学”、“建筑学”、“军队指挥学”和“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等一级学科,在新目录中分别拆分为多个一级学科。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页眉内容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9月 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邮电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入学应当凭北京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来学校报到,并向招生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改)电子学院2011培养方案
3.学分计算方法
原则上学分与课内周学时数相对应。理论课每16学时为1学分。以讲课为主、中间穿插上机、实验、辅导、讨论课的课程,讲课、上机、实验、辅导、讨论课一并按讲课学时计算学分。
实践教学活动原则上集中安排的每周为1学分,分散安排的实践教学活动,相当于16学时的计1学分。所有的实践(实验)环节计入总学分中,凡是含实验(或上机)的课程,课程学时须包含实验(或有教师指导的上机)学时。
修订培养方案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优化课程体系
修订培养方案要从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出发,合理安排学时,致力于创新人才的培养,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基础与专业之间的关系,以及课程之间的关系,明确每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2.加强基础
修订培养方案时要加强基础,以使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试点大类培养,构建公共基础、学科大类与专业基础有机结合的基础课程体系。在本科培养方案总框架内,保证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自然科学基础及各类学科基础课的基本学时,体现人文精神与科学素养的结合,重视学生适应能力与发展潜力的培养,确保教育质量。
其它语种参照执行。
各专业根据课程建设情况,建设双语课程,保证学生能够选修双语课程,取消专业英语。
(3)军事理论课程:课内2学分,第一学期开设。
(4)体育基础系列课程: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07]8号),体育基础和体育专项课内各为4学分,分别安排在一二年级。三四年级安排体育类选修课,鼓励学生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
(三)实践教学环节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深化实践教学改革,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独立设置学分的实验课、军训、计算机实习、通信认识实习、金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社会调查、综合实验、课程设计、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各专业原则上应开设通信认识实习和计算机实习,加强创新实验。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的2学分实践在一二年级教学周和寒暑假结合社会实践统一安排。
北京邮电自考学位要求
北京邮电自考学位要求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自考学位的获得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具体包括:
-本科段: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通信工程、工程管理专业(项目管理方向);
-独立本科段: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及应用;
-专科:计算机及应用。
3.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
4.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英语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因专业而异,请参考相关文件。
5.符合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授予学位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学位申请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当年北京邮电大学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此外,申请学位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等,具体要求请咨询所在学院。
获得北京邮电大学自考学位后,毕业生可在求职、晋升、出国留学等方面享受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待遇。
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考学位证书上会注明“自学考试”字样,与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略有区别。
总之,想要获得北京邮电大学自考学位,需要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课程学习、参加答辩,并满足学校的其他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保持积极的心态、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以及寻求老师和同学的帮助,都是非常重要的。
祝各位自考毕业生顺利获得学位,前程似锦!。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
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三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本科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由各院系对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绩、指导教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可获得硕士学位。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一门外国语。
必修课成绩达70分为合格, 选修课成绩达60分为合格。
第一外国语必须通过水平考试或达到免修条件,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硕士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发布时间:2011-02-21 出处:学位与评估办公室点击:1977次第一条学位授予质量特别是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代表了一个学校的学术水平。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证明其学术水平,是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提供其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期间,以北京邮电大学为署名单位,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等能反映其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o工学、理学、军事学门类:1、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在EI收录刊源或EI收录的会议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身份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在EI收录刊源或附件1所列国际会议上正式发表论文至少2篇;在SCI收录刊源上正式发表论文1篇可以等同于在EI收录刊源或附件1所列国际会议上正式发表论文2篇;在Frontiers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SPCU)(《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电气与电子工程学卷》)或Frontiers of optoelectronics in China(FOC)(《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光电子学卷》)上正式发表论文可以等同于在EI收录刊源上发表论文。
在《北京邮电大学学报》、同一次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即使被SCI、EI收录)不论多少篇,在申请学位时分别只按1篇计。
2、除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外的其它学科:在重要刊物或会议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身份正式发表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论文:(1)在SCI、SSCI收录刊源上正式发表论文至少1篇;(2)在EI收录刊源或一级学会的学报上正式发表论文至少2篇;在Frontiers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SPCU)(《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电气与电子工程学卷》)或Frontiers of optoelectronics in China(FOC)(《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光电子学卷》)上正式发表论文可以等同于在EI收录刊源上发表论文。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启动了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对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的机制进行了改革。
新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新目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加快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目录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学士学位按新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新目录,加强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新目录进行对应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自印发之日起,学位授权审核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新目录进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2012年起按新目录进行。
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等应尽快转入按新目录进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doc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八日—1—附件:—2—(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说明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手册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实验(上机)课 按"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本科(专升本科)毕业设计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分 制或"通过" "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专科毕业设计按"通过" "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选定课程考试,应在每学期 9~12 周内向函授教学总站 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备案,按缓考记录,并累计一次考试次数,第二次考试按实际成绩记 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选定课程考试,按缺考并按零分记录,记录重修 门次,第二次考试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对于学生未选修的课程,且未办理课程补选修手续而参加考试者,不承认其成绩及 学分. 第十八条 成绩通过的课程同时记载相应学分;须重修考试的课程,应按规定时间,规定方式选 定. 第五章 转学,转站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不予转学;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学院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学(转出)手续;但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得转学. 第二十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且已被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在册(提供省,市教育 主管部门录取名单复印件一式两份)或已在北京市教委电子注册备案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原 学校同意并附转学手续,由我院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转入手续;原相关专业相 同课程成绩可直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必须转站者,应向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提出 书面申请,经我院批准后,由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办理转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调到偏远地区工作,且该地区无教学站,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以自学方 式完成学业,经我院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课程的面授辅导环节,但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并在规 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且每学期应到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 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但对于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因工作需要 必须转专业者,可准许转学其它专业.由个人申请,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同 意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发生时间以 办理手续后的第一个整学期开始核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 原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不同层次间的专业调整,只能由高层次转入低层次,即只能由本科层次(不含专升 本)转入专科层次. 第六章 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后,实施弹性学习期限,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书面报告,报学院 批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未按要求完成学业,申请退学并正式办理退学手续者,可出具成绩 证明,退学证明或学业证明;未经学院批准而自动退学者,不予办理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若要继续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应重新报考并参加入学考试,再次获得 入学资格.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博士、学术学位硕士分别按艺术学门类的一级、二级学科(专业)授予;专业学位硕士分别按艺术硕士专业(领域)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领域)授予;我校各个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我校本科(含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论文、毕业答辩和毕业作业均达到75分(含75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各院系负责审核所属本科学生的政治表现、毕业论文、毕业答辩和毕业作业,教务处负责审核全体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共同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2015年以后入学(不含2015年),必修课正考不及格3门次以上(含3门次)者;2.2015年以前入学(含2015年),必修课正考不及格4门次以上(含4门次)者;3.2015年以后入学(不含2015年),选修课正考不及格4门次以上(含4门次)者;4.无论何种原因作退学或肄业处理者;5.在校期间受到拘留以上(含拘留)刑事处罚者。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正考是指按照教学计划,修习课程之后进行的第一次考试,正考未通过,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补考和重修。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业留级管理办法-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业留级管理办法-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第一篇: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业留级管理办法-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校教发[2007]10号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业留级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建设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环境,严格教学质量管理,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学习成绩属于下列情况者,予以学业留级: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公共选修课除外)。
我校本科生的修读年限为六年。
第二条学生因学习成绩达到学业留级条件,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留级手续。
学生可以在原专业留级,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转专业学业留级。
转专业学业留级原则上根据该生生源省份当年招生录取情况,由高分数段专业转入低分数段专业。
同时,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方可转专业留级。
拟转入学院须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条原专业学业留级的学生应在一年内重修所有不及格课程。
留级一年后通过不及格学分数的60%者,可以选择继续跟班学习;未通过不及格学分数的60%则再次学业留级,全部通过后才能跟班学习,否则再次学业留级或退学。
第四条转专业学业留级的学生应在一年内修读转入专业应补修的所有课程,通过应补修课程学分数的60%者,可以选择继续跟班学习;未通过应补修课程学分数的60%则再次学业留级,全部通过后才能跟班学习,否则再次学业留级或退学。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则予以退学。
学生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第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者,不得毕业,准予结业。
第八条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未超过修读年限的,可以返校重修或重考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补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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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确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
各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件规定施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博士生导师。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学科)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通过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审定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8)讨论和通过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专业。
(9)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10)做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学位者学位的决定。
(11)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12)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13)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审查硕士学位获得者,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
(3)初审博士学位获得者,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4)审查招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5)初审招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组织制订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和挂靠学科(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7)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
审查论文评阅人、评议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做出是否接受其学位申请的决定。
(9)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位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汇总各层次学位申请者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审核、汇总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和复审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4)整理、保管有关学位授予的文件和资料。
(5)整理、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上报的学位材料。
(6)办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手续。
(7)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8)完成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有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新增硕士专业及增补硕士生指导教师等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申请新增博士专业授予权及博士生指导教师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于其它重要事项的决议也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但不必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三月、七月和十一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
每年五月召开审批增补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会。
其它有关研究和讨论学位工作的会议日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另定。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九条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制,品行端正,达到所要求的学历,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求,方可受理:(1)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良好。
(2)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全部学位课、必修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完成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提交答辩的论文必须是本人的研究成果,导----------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水平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所颁发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第十一条凡我校本科生完成某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设计和其它实践环节,经考试全部合格,并取得规定总学分,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准予毕业,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申请每年办理一次,本校本科毕业生的申请由所在学院在修业期满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凡有特殊原因未完成毕业设计或缺毕业设计成绩者,可在一年内补做毕业设计,成绩及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可随下届毕业生一并补授学士学位;第十四条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与日校本科学士学位相同。
第五章硕士学位第十五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符合下述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符合《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3)学位论文答辩通过。
(4)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符合《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期限完成论文后,应立即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申请者需提前三周提交申请书、论文及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北京邮电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必须按《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硕士论文答辩,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以下任一方面的研究成果:(1)利用前人或本人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别人未解决的问题,可以是有关领域中的某一有意义的问题,或是某一个较重要的问题的一个环节。
(2)在测试技术、数据处理、工艺方法等任一方面有一定的改进和革新,并有一定的理论分析;或改进已有的试验系统,并取得可靠的成果。
(3)将基本的原理应用于相关领域,取得新的成果,并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推理、数学推导和结论正确,并在本学科学术上或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意义或实践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能力。
第二十条论文内容一般包括:摘要(中、英文)、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
论文中的科学论点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科学根据,理论推导正确,计算结果无误,实验数据真实可靠,对结论应作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引用他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利用原著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论文要求词句精炼通顺,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文字图表清晰整齐,标点符号正确。
凡需保密的论文应写明密级。
硕士论文篇幅一般三万字左右。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论文水平,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时必须进行开题报告,请同教研室或同专业的教师评议选题是否得当,以保证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论文进行半年以后还应进行阶段报告,以检查研究生论文进展的情况。
其从事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二条学位申请者的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原件由校科技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答辩前,应先聘请两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审阅论文,其中一名应为校外专家。
评阅人一般在半个月内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有无新的见解,及实用价值(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要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等。
此外,评阅人要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当评阅人的意见有分歧时,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综合衡量决定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
评阅人的评语最迟应在答辩前五天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转交答辩委员会秘书,评语不得由申请者本人递送,并不得向申请者泄露。
第二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若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参加则至少为四人)。
委员会应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会议,并设秘书一人(由教师担任),负责记录、填写表格及答辩委员会有关事宜。
委员会可以不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第二十五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
答辩委员应在答辩前认真准备,以便在会上提问。
第二十六条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对是否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如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临时不能到会,即不计算在成员总数内,如此时成员总数不能达到最低限额,答辩必须改期。
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主席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供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学位时审查后存入学位档案。
会议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硕士论文答辩的整个过程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第二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九条如果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提出授予博士学位建议,按国家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