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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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5-8-19 15:19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院【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二、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5、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

6、能较熟练地运用第二外国语。

第三章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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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校成立学位委员会,由9人以上组成,任期2至3年。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

校研究生部为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培养研究生的学院设置学位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所在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有关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在本校获得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内,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3、审议新增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以及职业学位;

4、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

5、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

6、评估和监督本校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所属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包括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2、审查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确定或提议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4、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5、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6、推荐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和导师名单;

7、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处理其它有关学位事宜。

第四章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学位申请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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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由申请者本人填写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申请书。

毕业研究生要获得相应学位,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具体按《浙江工商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应当在自受理学位申请书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五章学位课程考试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各级学位的学位课程考试规定如下:

一、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1门;

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一般4至5门,其中学科主干课2至3门,专业主干课2至3门;

3、外国语一门。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均需达70分以上。

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1门;

2、第一外国语;

3、专业课一般为2门。

若申请人在本学科上有重要著作的,可提交有关出版著作,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学位课程的考试。

博士学位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需达70分以上。

第六章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阅

第十条学位论文要观点正确、概念清晰、分析严谨;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方法正确,具有实际意义并对结果作理论上阐述;论文阐述要中心突出,条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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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硕士论文应在前人工作基础上提出一定的新内容、新见解;博士论文应有较高的原创性。

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论文不少于1年,博士论文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二),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均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按《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少于3万字,中文论文摘要约为1000字。

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少于10万字,中文论文摘要约为1500字。另还需提交简略本,统一装订成册,中文在前,外文在后,字数约为10000字。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入答辩申请书内,经所在学院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方能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还应由学位申请人进行自评,并填写《博士生学位论文自评表》,方能申请评阅和答辩。

第十三条学校采用匿名送审的方式,聘请三位相关学科的外校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有科学研究成果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完成论文后,指导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在半个月内完成审阅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经院、系(所)审查,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聘请论文评阅人。培养学院将论文全文或详细摘要,在答辩前两个月送有关单位和个人(至少7份),进行同行评议(初审),广泛听取意见。评议意见整理后,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前,由研究生部聘请至少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五条导师或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第十六条硕士论文只有在至少两名评阅人认为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同意答辩时,才能组织答辩。如有两位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不同意本次答辩的意见,论文必须经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七条博士论文的同行评议意见若有三分之一认为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者,不组织论文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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