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演讲范文
一、行政程序法治的重要性及其简要回顾追求程序正义,在我国日益引起法学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1)行政法治,又称依法行政(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法治,除了要贯彻一般的法治原则外,还必须贯彻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法律保留、依程序行政、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和司法救济等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行政权力取得和行使的整个过程。
“依法行政”之中的“法”,固然包括实体法,但行政程序法更是其应有之义。
如果把行政法治看作行政方面的法治状态的话,那么行政程序法治就是实行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方法或者步骤。
行政程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和重要内容。
没有行政程序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法治。
在张扬程序正义的今天,对行政程序法治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的建设开始于80年代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建。
1982年,我国宪法正式确认行政立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有权制定行政规章。
以后的《地方组织法》又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亦有权制定行政规章。
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根据一定的准司法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体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律,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行政程序立法成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逐渐加快步伐。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行政程序。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初步规定。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立法也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除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
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也逐渐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公民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要求,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执行效果。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面临困境。
2024年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
2024年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一、行政伦理法制建设现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
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与行政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为行政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探索行政伦理法制建设的新路径,不断加强行政人员的伦理教育和道德约束。
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为构建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二是行政伦理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行政人员缺乏伦理意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人员的伦理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偏差,导致部分规定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伦理教育缺失,部分行政人员缺乏对行政伦理重要性的认识,难以形成自律意识。
三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量薄弱,导致行政伦理问题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国际经验借鉴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新加坡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有效地约束了行政人员的行为。
美国则注重伦理教育,通过培养行政人员的道德自觉,提高行政伦理水平。
这些经验为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五、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行政伦理规范。
二是加强伦理教育,提高行政人员对行政伦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人员行为的监督。
六、伦理教育与法制建设结合在行政伦理法制建设中,应将伦理教育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
通过加强伦理教育,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
我国依法行政现状与对策探析论文
我国依法行政现状与对策探析论文摘要:现代行政管理,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行政”执行的状况如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对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关键词:依法行政;现状;对策依法行政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
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1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有效管理活动。
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
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对象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下:(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爱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程序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简论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
简论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瓶颈与思路最近阶段,我国行政学课题研究热点开始广泛围绕相关法令以及调节潜质进行优化设计,透过研究过往行政法归控经验之后,联合最新热点、成果内容进行主流架构调整。
我国行政法体系延展力度的确可圈可点,由于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组织法令的欠缺状况,使得后期行政法监督、完善途径遭受全面限制,涉及中心突破点的挖掘工作已经势在必行。
依照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划条件进行科学评估,将细化的瓶颈因素全面陈列,为完善方案的拟定贡献科学构建力量。
一、我国行政法归控状况论述依照过往评估资料进行客观验证,说明我国行政法管理条件大致处于完备、欠缺两类极端观点内部,涉及这部分内容的科学、精准评估显得相当重要,这是决定后期行政法令科学调节的必要疏导渠道。
如若行政法自身管理能度较高,细化法律制度设计与体系规划效益自然美不胜收。
因此,现下发展理念就是联合既定制度内容进行局部调节,疏导过程中一旦说发展能力有限或者支撑体系不够健全,就有必要针对延展思路进行体系改造。
(一)内部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映衬行政结构整体延展方向行政管理核心理念就是强调公民的权力保障效用,同时联合政府良性竞争机制,实施既定成本效益灵活分析策略。
为了尽量贴合这一调试要领,政府架构开始转向扁平化形态,内部行政权力也开始转向基层政府,达到地方自治的系统格局。
而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做的就是透过各类细致化方案进行成本规模校验,并将后期效益规模最为稳定的方案提炼、制备完全。
行政问责制度属于我国最近阶段开发的归控内容,在这种形势下,涉及中央、地方政府部门需要联合当地人均GDP、生育条件、法治优势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关于问责制在全国各地区的推广工作已经布置得足够优越,下级单位开始积极探寻负责机理,并逐渐形成某种导向型政府结构。
在这种体制背景下,行政单位对于公民个体诉求不再出现敏感反应。
这类结果深刻验证了,我国现下行政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于导向渠道的开拓,而并非建设公民导向政府主体。
我国行政法治现状分析
我国行政法治现状分析行政法治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被认为是实现法治工程总体目标的关键。
本文对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现状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完善行政立法和强化监督机制这两个方面与行政法制进行了探索。
一、完善行政立法1、完善立法程序,实现立法的公开化由于立法不完善、漏洞较多等原因导致了破坏行政法治的现象,因此,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一是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二是将立法听证会制度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三是向市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四是设置专门的立法咨询机关、咨询程序。
最后,创新立法起草机制,推行“立法回避”和立法责任承担制度。
2、必须制定良好的行政法律良好的行政法律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行政法律应反映和表达广大人民的意志这样的行政法律才能够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的尊重,得以切实履行。
(2)行政法律应符合客观规律制定的行政法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任何背弃客观规律的法律都会影响人民的权益。
一方面,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方式的行政法律,改善政府的行政运行机制,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制定的行政法律必须与WTO的规则相符,与国际惯例接轨,在行政法上保障我们在国际往来中应享有的权利。
(3)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完整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要素,是法的细胞,是指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较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
在制定行政法律时,应注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研究,使每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完整地具备这三个部分,尤其是对法律后果部分的制定要明确具体。
第四,行政法律规范应协调统一。
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协调统一,低层次的行政法律文件不得与高层次的行政法律文件相抵触,同层次不同部门的行政法律文件也应协调统一。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我国的立法体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探索。
首先,我国的立法体制在政治层面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我国的立法过程和机构设置相对规范,立法程序相对严密。
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机构在立法层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国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力的法治原则,为立法提供了根本的依据。
这些政治方面的优势使得我国可以相对较为高效地进行立法工作。
然而,我国的立法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的公众参与和透明度仍然有待提高。
当前,社会各界对于立法的参与程度不高,公众参与度较低。
在大部分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的意见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而一般公众的意见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反映。
此外,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不足,很多立法的草案和审议过程并不对公众开放,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度较低。
这些问题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改进我国的立法体制,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想和探索。
首先,加强立法的民主参与和透明度。
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使得广大公民能够更加有机会和平等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可以通过开展公开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立法的相关信息和草案,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立法的理解和信任度。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应增加专家的独立性,有效避免专家机构在立法中的过度权威化。
其次,加强立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体系,对已经通过的法律进行效果评估,对于表现不佳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此外,应当加强对立法的审议过程的监督,确保立法的程序和态度符合法治原则,防止利益集团的干预。
最后,加强立法中的公正和权力制衡。
立法过程中应注意行政部门对立法的干预,避免过度行政干预导致法律效果不佳。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6赤子一、行政立法之认知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而良法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其次该良法应当是得到普遍遵守的法。
可见一部法律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是前提,行政立法更是如此。
行政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活动都属于行政立法,与民事、刑事立法相对;狭义上的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的立法行为。
本文所探讨的行政立法为狭义上的行政立法。
当代中国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也远远大于过去,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繁琐,事务繁重,加之立法自身的滞后性致使法律无法及时对社会出现的新现象调整,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将一部分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活动。
通过立法权下放,加之地方政府本身对法律的解释权,最终也致使行政机关立法权不断扩大,根据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共236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行政法规则有690多件[5]。
而行政规章的数量更是多得惊人——据统计,早在10年前,即2000年10月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就已经达到30000多件,[6]远远超过了立法机关的立法。
在缺乏立法监督和责任制度的情况下,行政立法则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政府立法权膨胀,越权立法,缺乏民主,缺乏监督,违反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才能保证法律之法定主义原则。
二、当前我国行政立法暴露出的问题(一)政府立法权过于膨胀。
政府部门是执法部门,重在于执行法律,也可以接受立法机关的授权和委托立法,同时可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可以对部分法律进行行政解释。
但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无法及时立法的时,将立法权简单授予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扩大化。
政府部门调整当地社会经济关系时常常会越权立法,税收立法就是典型,在我国众多税种中只有少数几个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大部分则是国务院制定,税务总局出台办法进行征税,并且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往往私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很大一定程度上是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
中国地方行政立法现状及对策
方 行 政 立 法 程 序 , 高 立 法 效率 ; 发 挥 民主 参 与 在 地 方 立 法 中 的作 用 ; 善 地 方行 政 立 法监 督 机 制 。增 强 地 方 政 府规 章 的 生 命 力 , 好 地 发 提 要 完 更
挥 地 方 立 法 的 作 用
【 关键 词】 地 方 立 法 ; 政 立 法 ; 状 ; 策 行 现 对
政 立 法 尤 为 如 此 。 基 于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的作 用 和 影 响 , 善 地 方 行 政 立 完 法 工作 就 成 了 当 前 法 制 建 设 的 ~ 项 紧 迫任 务 。
一
在 行 政 法 学 领域 有 人戏 言 , 今 的 行 政 立 法 中 , 政 法 规 架 , 现 行 打 规 章 之 间 “ 群 架 由此 可 窥 见 , 方 行 政 立 法 中 相 互 抵触 、 突 现 象 打 。 地 冲
是 很 常 见 的 。 由 于立 法 主 体 多 元 化 , 律 法 规 对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的 立 法 法 权 限 、 序规 定不 具 体 、 完 备 , 使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冲 突 有 愈 演 愈 烈 之 程 不 致 势 。 与 此 同 时 , 方 行 政 立 法 中 就 同 类 事项 重 复 立 法 或 照 搬 照 抄 上 位 地 法 , 或是 原 则 性 条 款 过 多 , 质 立 法 价 值 不 大 的 情 况 也 很 普 遍 , 成 抑 实 造
5 地 方 行 政 立 法监 督 机 制 不 健 全 、
三十多年来 , 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工作在 探索中不断 前进 , 累了 积 丰富 的立法实践经验 , 初步形 成了一套立 法制度 。立法程序 进一步 民
主和规范 , 立法数量增长迅速 , 结构趋 于合理。基本上满足 了社会生活
浅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政许可法 我们 等, 在行政程 序立法方 面积累了 相当的 经验。同时 理论研究也 , 取得了 足的 展: 论研究 长 进 理 著作不断出 版。1 9 9 年国 9 务院
召开 了 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 o 年国务院又颁发 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 , 出要在十年时间内基本建成 法治政府 的 目 全 2 4 o 提 标。以 下本文拟从法律层面上简要阐述一下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的现状 。
【 关键词 J 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程序立法 ; 行政程序法
为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见 , 单纯 的违反法 定程 序不会影 响具体 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 法治 国, 依法行政的要求 , 9 1 9年 国务 院召开了 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的存在及其 效力 。这样无 疑有损行 政程序 的权威 , 9 应在以后的行政程序立法 中予 以重视。 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04年 国务 院又颁发 了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实施 使其不具威 慑力 , 20 2 3 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 , .. 透明度低 。行政程序 的参与性 强弱和透 纲要 . 提出要 在十年 时间内基本建成 法治政 府的 目 。以下本 文拟从 法 标 明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 民主化程度 的重要 体现 。在我 国, 当一部 分行 相 律层 面上简要 阐述一下我 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的现状 。 政程序缺乏 民主性 和参与性 , 没有说 明理 由, 没有 听证程序 , 甚至 于 当事 11 ..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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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2 09 月
浅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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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现状与分析
重要 过 程 。 ( 二 )行 政 立 法后评 估 主 体 的 多元 化
T H E O R E T I C A L H O R I Z O N 理论与实 践
\
个 重要 的 问题 ,即公 众参 与 的不足 。在公 众参 与度 上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也应当充分体现 出来。
( 三)行政 立法后评估的对 象
行 政立 法 后评 估 除了对 行政 立 法有 监督 作用 以 外 ,更 重要 的是作 为行政 立法的过程之一 ,存在于行 政立 法中。在这个 过程中 ,立法机关将 对法规实施情 况进行调查研究 ,了解法 规实施 后取得的成效 ,并发
( 一 )行 政 立 法后 评 估 的 定位
行政立法的制定者 ,在制定行政立法的过程中 ,其本
行政立法后评估又被形象地称 为 “ 行政立 法的 回 头看 ” ,当然 ,对于 “ 回头看 ”究 竟看什 么 ,如何 去
看 ,看 出问题又如何去解决 ,以及 “ 回头看 ”的实质 意义等 目前 尚无 明确规定 。就我 国进行 的行政 立法后
身在立法理念 、立法水平 、立法技术 等方面存在的固
有 缺陷 ,势必会 影响行 政立法后评估 。其次 ,实施 机
关 作为评估 主体 ,依照权力和责任相 一致的原则 ,其
实施 过程 中 出现 的问题 ,应 由实施 者 自己承 担 ,这 样 ,若在 评估 中出现不利于实施 机关 的情况 ,实施 机
合法律程序上的 自然公正原则。首先 ,制定机关是该
、
行政立法后评估存在 的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行政立法是指行政立法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本文所称行政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中央和地方专门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含经济特区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活动,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国务院某些直属机构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
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其充分和完备的程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徒法固然不足以自行,然而,倘若没有“良法”,所谓依法行政,也只能是一名空话。
为此,本文拟对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有所帮助。
一、行政立法理念、价值取向有偏差首先,我国宪政理念存在偏差。
我国宪政最根本的缺陷,就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很好地确立“控制国家权力,即控权”的理念。
现代各国宪政理论和实践证明,行政权作为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具有很强的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如不受到控制,必然产生变质和滥用,甚至滋生腐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正是宪政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要求。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是现代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产生于控制国家权力的需要,可以说,控权是现代宪政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宪法作为配置权力的根本大法,肩负控制与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重任。
试论依法行政现状及其对策
试论依法行政现状及其对策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试论依法行政现状及其对策”,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现状及原因分析(一)行政立法空白较多,立法有待完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顺畅。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依法行政,首先要有行政可依的晚上之法,尤其是程序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后,各省各部门出台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的规定或规则,但是系统的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尚待出台。
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人们的社会生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完善。
比如行政复议法修改后,而行政诉讼法却迟迟不得改动。
(二)行政执法本身的监督体制不完善英国的约翰曾说过,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化,绝对权力必至绝对腐化。
而控制权力的必要手段就是行政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可以规范行政执法,保障依法行政的进行。
而目前我国现状是:1.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
一些执法部门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一些职责交叉的部门受利益驱动争行政执法权,遇到困难、问题又互相推诿扯皮,未形成协查的工作机制。
2.行政执法监督滞后。
执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以及事后监督,而现在的行政执法监督忽视前两个监督环节,偏重于事后监督,因此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3.行政执法程序“随意性”较大,更有甚者暴力执法,现在已经形成一致意见,暴力执法的危害极大,消除暴力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不到位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我国虽然形成了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方式方法很多,取得的效果却不明显:一是缺乏作为源头的监督的法律规定,致使人民群众类型的监督只有形式,不能落实。
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
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行政法的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瓶颈,需要深入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简要分析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面临的瓶颈,并提出相应的思路。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行政法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多个领域,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实施情况逐渐好转,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加重视。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行政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另一方面,行政法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使得法律应有的效力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尽管中国行政法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但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空白:某些领域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
(2)立法滞后:部分行政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订和完善,与现实需要脱节。
(3)立法质量不高:部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在实践操作方面,行政法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1)执法难度大:由于行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践中难以操作,加大了执法难度。
(2)执法不公: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现象。
(3)救济途径有限: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措施。
为了解决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使法律规定更加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2)及时修订和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使其与现实需要相适应。
(3)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具体、可行。
为了解决实践操作困难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我国行政编制立法规范化研究
我国行政编制立法规范化研究作者:冯晓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迅速。
然而,虽经数次政府机构改革,我国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效能化程度与部分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突出的表现在行政编制立法进程滞后,立法层次低洼、编制规则散乱等不足。
有鉴于此,本文试从我国行政编制立法的现状以及缺陷入手,在对域外行政编制立法规范化问题进行考量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编制立法的规范性问题进行学理探讨。
关键词行政编制立法现状缺陷与不足规范化进路基金项目:本文为2010年“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部分成果(项目编号:szf10013)。
作者简介:冯晓岗,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43-02一、我国行政编制立法的现状及其缺陷(一)行政编制法及其构成要素行政编制是国家机关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由行政法规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权限、工作人员配备的结构比例及定员等。
行政编制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在我国现行编制管理体制中,行政机关编制是行政编制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若从严格的行政法意义出发,行政编制仅指行政系统内部的编制,本文进行的行政编制立法规范化研究,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展开的。
行政编制法的行政法界定,从宏观上讲,是对行政编制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行政编制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编制行为过程进行规范的总和,也即行政机构设置的状况的法定化;(2)行政编制法是构设行政机构中行政职位数及其比例关系的法律规则,也即公职人员定额状况的法定化;(3)行政编制法对行政机构设置和公职人员定额进行规范化管束的行政法典,也即表现形式的法定化。
行政法中的规范化问题
行政法中的规范化问题摘要:规范化是一项关键的管理和监管工具,它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行政法中,规范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不清晰、规章制度繁琐等等。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规范化问题的原因、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规范化、行政法、法律不清晰、规章制度繁琐、解决方案正文:一、规范化问题的原因在行政法中,规范化问题主要源于两个方面:法律不清晰和规章制度繁琐。
首先,法律不清晰是规范化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法律条文或规章制度表述不够精准、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
此外,法律与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严重影响了规范化的实施。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规范,确保其内容足够明确、精准。
其次,规章制度繁琐也是导致规范化问题的重要原因。
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制度时过于详细、复杂,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冗余和浪费。
此外,制度的变动和修改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一步影响了规范化的实施。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对制度进行简化和统一,删减繁琐的规定,以此提高效率和减少浪费。
二、规范化问题的影响规范化问题对行政机关和公民都会产生影响。
对行政机关来说,规范化问题会使得执行结果产生怀疑和争议,增加法律风险和行政成本。
同时,违反了规定的行政机关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
而对公民和企业来说,规范化问题会导致权益受到损害,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进一步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案例分析最近一起在临时立法中出现的规范化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规定规定了关于医疗保险的理赔管理,但对于指南中一些方面的说明并不详尽,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多个纠纷和争议。
这个案例可以说明,规范化问题并不容易解决,需要深入分析和研究,才能找出解决的方法和方案。
四、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行政法中的规范化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法律解释和规范。
通过制定更加明确、精准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避免因不清晰、矛盾而产生的问题。
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行政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立法所有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本文所称行政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
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加强,兼备行政权和立法权性质的行政立法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管理社会各项事务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在整个法律体制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位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也无疑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王名扬先生在阐述美国行政立法时就曾经指出:“在美国法律秩序的结构中,规章犹如汪洋大海,法律只是漂浮在大海中的少数孤岛。
”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行政立法的数量已经蔚为壮观。
根据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6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行政法规则有690多件。
行政规章的数量更是多得惊人,据统计,早在2000年10月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就已经达到30000多件,远远超过立法机关的立法。
在中国行政立法的数量不仅庞大,而且地位也相当重要。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次于法律,行政规章也可以“参照”适用。
行政立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
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其充分和完备的程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徒法固然不足以自行,然而,倘若没有“良法”,所谓依法行政,也只能是一名空话。
为此,本文拟对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有所帮助。
一、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我国行政立法的统一性存在问题行政立法的统一性指的是合宪性,行政立法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从属性立法,因此无论是从它的形式还是内容上看,都应与宪法法律相统一。
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及成因——论行政立法中的群众参与度公众参与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道,构成我国现代民主的基本模式。
在行政法治领域,公众参与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防止滥权和腐败,防止侵权和歧视,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1982年宪法在确立了代表制民主的同时第一次在中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参与制民主。
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但是,我认为无论是从公民角度参与国家建设来说,还是从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意见的角度来讲,我国行政法治中的群众参与度还是相对较低的。
当然,我所指的公众包括的范围是:普通的公民和所有参与不到立法中去的执法部门一线工作人员。
一、我国行政法治中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的现状目前,在我国一项行政法治从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到发布出台,内容基本不会有大的变化。
历来有着上级领导走一圈,低下陪着看一遍,基层工作人员提出自己意见的渠道闭塞,人民群众的呼声吹不到调研领导的耳朵里的现状。
立法调研的主体只限于行政管理部门,调研活动的过程和方式也比较薄弱,往往缺乏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深入分析和论证,对各方面意见的反应不充分。
因此,审议草案的背景资料根本是单一和不足的,立法者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影响了立法的质量。
以前虽然也一直在坚持对立法草案征求意见,但具体到征求那些人的意见、采取什么方式、最后采纳谁的意见、采纳多少都缺乏一个相对合理和固定的标准,结果很可能是该征求的未征求,不该采纳的都被采纳了。
虽然行政机关也往往通过咨询、协商等方式收集民意,进行利益协调,但行政机关一般对此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公众能否参与行政法治过程往往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
这使得行政法治的民主性、公正性大打折扣。
目前,立法项目一经确定,起草部门就基本占据主导。
整个起草程序中,政府系统内的“会签”和对政府系统外单位的征求意见程序已经成为惯例,但是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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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02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的动作接连不断。
中国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所做的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关于WTO的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的清理。
到2002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涉及经贸领域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领域。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适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立法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措施;有的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而不应由立法法解决,但是毕竟《立法法》的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作了进一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的规范化,备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的行政立法是个薄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议、命令和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缺少系统的、切合实际的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的规范化,是指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内对过去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确定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已全部或部分不适应现实需要,应予以全部或部分废止;下位法律规范是否与上位法律规范存在抵触,发现抵触,应尽快修正;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有不和谐或相互矛盾处,要力求和谐并消除矛盾。
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目的在于克服现行立法的混乱,防止一些国家机关和个人利用过时的或互相冲突的法规作为其违反或规避现行法律规范的借口或根据,保障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尽管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稳定性的要求,但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立、改、废;下位法律规范则要与上位法律规范适时地保持立、改、废的一致。
这是法的稳定性与适时变化性的辩证统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empirenews.page--]自加入WTO以后,中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国际化向各行各业日益渗透。
但是,WTO规则并不直接适用于成员方国内,而是要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WTO协定的国内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有关国际自由贸易的政府管理方面。
保证WTO协议在一国领域或关税领土范围内实施,首先就必须使其国内法的规定与之保持一致。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书中的义务相一致。
”且该条第5条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
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必须无条件地履行WTO所要求的义务,这无疑对中国行政立法提出了挑战。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虽然是一个针对企业的机构,但企业在WTO中并没有直接的谈判地位,没有说话的权利,WTO 这个政府间组织要求谈判在政府之间进行,规则由政府制定,争端也需由政府出面解决。
可见,政府在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制定规则的“立法者”和解决争端的“裁判”是WTO时代政府的重要角色。
中国行政立法面临着对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含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大规模的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WTO不一致的法律规范,制定新的行政法律规范。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适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200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截止2000年底的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71件,宣布失效80件,已明令废止,现统一公布70件。
这是自1985年中国大规模全面清理行政法规以来动作最大的一次。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立法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操作性的规范措施;有的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而不应由立法法解决,但是毕竟《立法法》的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作了进一步规范,向行立法规范化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本文拟以《立法法》为依据,对我国行政立法规范性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一、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
在实践中,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多头立法、部门争权、内容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限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定了行政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法》在制定时,借鉴了国外关于法律保留的原则和理论,在第8条明确规定了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项。
根据第8条的规定,对上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可以授权。
[!--empirenews.page--](二)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在《立法法》制定以前,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宪法规定的“根据”原则,存在“职权说”和“依据说”两种不同意见。
“职权说”认为,国务院除了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具体授权以及为了对既有法律加以具体化而制定行政法规外,在不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具体授权以及为了对既有法律加以具体化而制定行政法规外,在不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因为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1][2][3][4]下一页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方式之一,凡法律未禁止的,或者不属于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由法律调整的事项,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都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行使职权。
“依据说”则认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或明确的授权,否则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因为制定行政法规不是国务院固有的权力,也不是国务院行使职权的当然形式。
“职权说”和“依据说”这两种观点对行政法规的制定实践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方面,“职权说”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主导思想,在20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国务院依据职权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依据说”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革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了明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立法法》第56条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内作了详细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根据第56条的规定,再结合第8条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有立法权的规定,应该说《立法法》主要采取了“职权说”的观点,即原则上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均可以自主制定行政法规,而不需要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需要有法律的具体权范围内的事项,即使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也只能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时才能制定行政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共作出过两次授权立法的决定,这两次授权决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授权范围和期限不明确的弊端。
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立法法》总结了多年来授权立法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外授权立法的通行做法,在第10条对授权规则作了如下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empirenews.page--]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授给其他机关。
”《立法法》第11条还就授权期限问题作了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应当指出的是,《立法法》规定的授权立法仅指特别授权。
在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通过特别决定的方式对国务院加以授权外,还存在所谓的法条授权,即在制定的法律中专设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就有问题制定行政法规,如《票据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票据管理的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罚缴分离的具体办法,等等。
(三)明确规定了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范围在《立法法》制定以前,对于国务院哪些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存在较大争议,争论的焦点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否有权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