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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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及质量要求

凡需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均需经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师决定。

(一)血液透析的收治范围

1、临床诊断急性肾功能衰竭或慢性肾功能衰竭,临床出现少尿、无尿、肺水肿、心包积液等症状。

2、实验室检查: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707.2µmol/L、肌酐清除率≤5-10ml/分、血钾≥6.5 mmol/L。

(二)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1、休克::收缩压≤10.7Kpa

2、严重心功能不全

3、严重感染或急性传染病

4、晚期肿瘤

5、极度衰竭患者

6、颅内出血和颅压严重升高

7、精神病及婴儿等不合作或家属不同意血液透析者

(三)质量要求

1、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原则上每周1-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6小时。

2、患者在血液透析前应进行血液的HBV、HCV检查(酶标法),对HBV、HCV 阳性的患者应使用专用的血液透析机和相应材料。

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科室和人员要求

1、凡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一般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医院),并具备相应的专科设置和专业特长;

2、应有一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包括副主任医师)的医师专管负责

3、血液透析室医师除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岗位必须相对固定,轮转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4、血液透析室的护士应经过血透工作的上岗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

注:血液透析室医技人员实行上岗证书,从1998年元月开始实行。

(二)设施要求

1、选址、设计合理,周围无污染源,符合设置卫生学要求;

2、血液透析室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各区门口必须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经常保持湿润;

3、新开设的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污染区,患者更衣室、休息室、血透室、洗涤消毒室;半污染区:治疗室;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

4、血液透析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消毒和清洁;

5、新开设的血液透析室,HBV、HCV阳性者的血透应与一般血液透析室分开或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6、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药剂应具有市卫生局卫生许可,并配备必需的消毒设备。

(三)规章制度

1、有严格的各种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

2、制订和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工作制度和HBV、HCV阳性病人的登记制度;

3、制订和严格执行规范的技术操作程序。

(四)消毒隔离要求

1、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隔离消毒工作常规》,控制院内交叉感染和血液传播性疾病。

2、设立专职人员落实消毒隔离工作,对血透环境、血透器具、透析用水等进行定期消毒和消毒效果检测。

3、血液透析室内应保持整洁,每天消毒清扫2次;血透室床单、被套等应一人一用,换下的污染隔离衣、床单、被套等应先用0.2%过氧乙酸浸泡2小时或福尔马林熏蒸过夜消毒后送洗衣房清洗。清洁用具应经常以0.5%过氧乙酸或200mg/l有效氯消毒。

4、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1)工作人员进入透析室污染区时应穿戴隔离衣、帽、鞋(禁止穿拖鞋),操

作时戴口罩,离开污染区应脱去隔离衣、帽、鞋、口罩并以0.2%过氧乙酸等消毒洗手液消毒双手;

(2)污染的隔离衣、帽、鞋、口罩平时应每天放入福尔马林消毒箱消毒过夜,衣帽等应每周更换二次,有严重污染时应随时更换;

(3)工作人员在清洗透析器、管时应加戴围单、袖套、手套加强自身防护;

(4)血透室的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工作人员上岗前及以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体检(乙型肝炎与丙型肝炎感染指标),检测阴性的人员可注射乙型肝炎疫苗或每三月注射一次高效价丙种球蛋白进行免疫保护;

(5)处于乙肝或丙肝传染期的工作人员应避免直接从事血透室医疗护理工作,怀孕、哺乳的人员应暂时调离血透室工作。

5、患者卫生要求:

(1)血透前作HBV及HCV检测,阳性患者应在专用血透室进行或使用专用的透析设备;

(2)病员进入血透室应穿隔离衣(病员服)、鞋、随身携带物品不得带入污染区,离开时脱去隔离衣、鞋。

6、透析器(管)卫生要求:

(1)透析器(管)应专人专用,用后必须在常温下经单独灭菌处理。

(2)根据透析器的不同类型,透析后用反渗水、净化水等冲洗透析器的血室、透析液室及动静脉血路。如积血清洗不彻底可注入3%双氧水或1%次氯酸钠溶液,保留1-2小时后冲洗;

(3)透析器(管)的灭菌方法:

A.2%戊二醛灌注10小时

B.环氧乙烷熏蒸24小时

C.8%甲醛-乙醇溶液浸泡18小时

D.10%福尔马林(即4%甲醛)浸泡23小时

(4)灭菌后的透析器(管)装干塑料袋内,放大专用柜厨内保存;

(5)使用前用灭菌生理盐水1000ml(含肝素)再次冲洗;

(6)已灭菌和未灭菌处理的透析器必须严格分开,未消毒或灭菌的透析器不得放入专用柜厨内;

(7)经使用的废弃透析器(管)应经消毒毁型处理,并统一回收。

7、血液透析室所有医疗污水,均应严格消毒后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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