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府补贴的收入也要交印花税
篇一:《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税筹参考实例:利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利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基本方案)王先生为残疾人员,由于掌握了一门特殊手艺,其提供的服务很受社会欢迎。
王先生计划创办甲公司提供生活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预计2022年含税销售额为6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甲公司2022年应缴纳增值税:600÷(1+6%)×6%-2=31.96(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建议由王先生本人为社会提供服务。
假设其年销售额不发生变化,则每年可以少纳增值税31.96万元。
其他一些增值税免税政策也值得纳税人关注与利用。
简明法律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船舶运输收入税收【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函﹝2002﹞222号【发文日期】2002-02-01【实施时间】2002-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日市局陆续接到部分区县局就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文件有关问题报来的请示。
经了解,市局2001年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若干部门先后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京残发﹝2001﹞208号)中所明确的作为对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残疾人和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政策依据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乃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于2000年4月25日联合下发。
鉴于我局系统代地方税务局征收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经研究决定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涉及有关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事项时均应依据此文件办理相应的具体事宜。
现将此文件附于文后,以便各局在实际工作中参照使用。
涉及文中所附《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各局需要时可自行复制使用。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6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公平企业税负,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继续坚持“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机关协调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做到分属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管辖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三、各市(地)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见下表)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脱离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过高或过低的应税所得率,防止加重企业负担或少征税款。
四、纳税人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相比,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长或减少超过20%(含)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7]42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7]425号)各区局、各稽查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残联《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的贯彻意见。
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审批程序(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单位、个人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局)。
(二)单位向主管区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7.财务会计报表;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
三、文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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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与全民健身工作
1.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2.协助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办发(2021)16号):“二、稳妥开展村级建制调整。村级建制调整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各地要审慎稳妥进行村级建制调整,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工作秩序,保障群众生活和办事不受影响。村级建制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交由村民会议讨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
四、⅛
匕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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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
1.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入户调查、视情召开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结果公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2.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代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为辖区内救助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种: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其中,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其他单位中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
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种单位,有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均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月有以上行为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有以上行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执行,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渝地税发〔2004〕178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照顾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作如下减征规定: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
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税总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
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7]21号1997年4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组织领导。
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推行建账、查账征收工作,并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后其缴纳的税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其所管税种分别实行查账征收管理。
为了公平税负,促进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适当调整其定额。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1999年5月21日国税函〔1999〕32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结束——。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残疾评定、康复、医疗、教育、培训、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及接受同级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四)社会募集资金;(五)社会捐赠资金;(六)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获得的其他专项资金。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残疾评定第八条申请残疾评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残疾评定申请表,到残疾评定定点医院进行医学诊断,持医学诊断结果向所在区或者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区或者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作出残疾评定结论,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局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二、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三、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政策解读如下: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年下发的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中明确;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实施政企分开;民政部门不再直接举办福利工厂..与此同时;随着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逐步拓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些企事业单位承担起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为继续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应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重新明确..为此;参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现行优惠政策;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身特点;将减免税条件设定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考虑到此前福利工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免税是授权各省区确定的;为保持政策及管理的适当衔接;通知还规定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仍由各地确定..二、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而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如何征收房产税;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一些地方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还有一些地方采取了核定租金收入的办法;但按照征管法规定;核定收入的前提是申报收入偏低;而免租期间出租人又确无租金收入;核定征税的前提也不成立..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规范执行;通知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三、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后;会计制度明确要对土地进行价值核算:买地建房的;需要把有关地价结转到固定资产;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计入固定资产..因此;一般而言;房屋原值中是包含地价的..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将土地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据此;地价就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使得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需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还出现了为少缴房产税将已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剥离出来的情形..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地随房走;房依地建;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按照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也符合下一步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由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为保持房、地价值计量口径的一致;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也应是“原值”;为此;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允许其只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税..大地小房的界定标准问题;经过实地调研部分企业;并参考了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最终将宗地容积率0.5工业用地最低容积率作为界定“大地小房”的标准..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可仅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入的土地面积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这里有两个概念:宗地和容积率..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0.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再如;某企业以8000万元购置了一宗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其中;该宗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价2000万元;通过计算可知宗地容积率为5;因此;应将全部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项规定;还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是与财税2008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关系..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地价应否计入房产原值以及如何计入问题;并未明确;为此;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是152号文件第一条的补充规定..二是划拨土地如何处理..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三是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关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调节目的、税种属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不矛盾..。
齐齐哈尔市政府关于失业残障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政府关于失业残障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政府关于失业残障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9月4日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根据我省实际出台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ID 卡费、《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武地税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武地税发〔2008〕49号)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由于很多区局反映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上不一致,在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时限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为加强减免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政策问题《关于试点期间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的通知(试行)》(武地税函[2007]21号)停止执行。
并明确几个问题。
(一)关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减免口径问题。
从2007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执行,即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也就是说对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后随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征收。
(二)关于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由于武地税函(2007)21号规定“减免的流转税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现明确为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免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执行口径问题。
《营业税条例》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9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同时在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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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减免税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哈地税函﹝2008﹞8号
【发文日期】2008-01-29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规定,并经请示省局同意,现将残疾人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残疾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为50%。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