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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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工作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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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工作的基本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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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章植物检疫程序幻灯片

最新四章植物检疫程序幻灯片

八、信息上报
1 凡在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中发现有害生物 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及时填写《进境植物 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按有关要求 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2 发现重大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严重 的,除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 报告表》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 总局报告。
六、检验检疫处理
1 对检疫不合格且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 理。具体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详见本手册第五 章“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对检疫不合格且 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 处理。
2 安全卫生项目或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按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验检疫监管
3.2 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 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3.3 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疫区货物由 入境口岸受理报检。
3.4 输入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二、现场检验检疫
诱捕检测 预测圃检测
一、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原则:符合检疫法规的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最小,
安全、彻底,同时保证检疫物的完整性。 2 .方法
(1)除害处理:物理除害(机械处理、温热处理、 微波或射线处理)、化学处理(药物熏蒸)等。 (2)避害方法:禁止出口、限制卸货地点和时间、 改变用途、限制使用范围和加工方法。 (3)退回 (4)销毁
二、熏蒸处理
是利用熏蒸剂产生的有毒气体在密闭设施或容器内杀死有害生 物的一种方法。
应用范围:船舱、车辆、仓库、加工厂、帐幕以及其它可密 闭的场所或容器内,适于处理粮食种子、植物无性繁殖材料、 水果、蔬菜、植株、土壤及工业品,主要杀死害虫。

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植物检疫执法程序植物检疫执法程序一、产地检疫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2、说明来意,宣传检疫法规有关检疫的重要性;3、根据被检单位“产地检疫申报”确定检疫生育期,时间、次数;4、按期依据湖北省“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开展检疫;5、检疫合格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收取产地检疫费;6、发现检疫对象,指导封锁、控制、消除工作,未经彻底消灭严格除害处理的不准调入无病区。

二、调运检疫1、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出本地区的,凭该证到检疫机关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2、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4、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要首先征得当地检疫机关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5、调出地检疫机关凭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6、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要求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7、要铁路、公路等场所实施检疫的按《湖北省国内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8、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以及《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进行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市场检疫1、在市场上销售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关定期进行抽查与普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在市场检疫过程中,首先应出示执法的证件,表明身份;3、宣传有关检疫法规;4、对有证的,核实证书与货物,对从疫区来的应按对象必要时进行抽样、复检;5、对无证调运的应检对象,按“检疫规程”严格检疫,并制作“询问笔录”、“戡验笔录”、“抽样、取样凭证”等文书;6、在上述市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的,对该应施检疫对象进行登记保存,听候处理;7、制作“立案审批表”,开展调查取证;8、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及“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9、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下达《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0、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11、案件结束制作《结案报告》。

植物产品检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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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程序》课件

《植物检疫程序》课件
措施的完善
不断改进植物检疫政策和法规,完善检疫流程和操作标准。
结束语
工作的重要性
植物检疫是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关键工 作。
未来趋势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植物 检序》PPT课 件
植物检疫是保护农业生产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措施。本课件将介绍植物检疫 的概述、操作程序、标准、措施、重点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植物检疫概述
定义
植物检疫是防止有害生物传入或扩散的一系列措施。
意义
植物检疫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国际贸易安全。
植物检疫操作程序
技术措施
运用生物学、生态学和遗传学等技术手段进行植物检疫。
法律措施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检疫力度和处罚力度。
植物检疫的重点
进口植物检疫重点
防止有害生物通过进口途径传入,保护国内植物生态系统。
出口植物检疫重点
确保出口产品质量,满足国际市场要求。
植物检疫的未来
技术的发展
利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提高植物检疫的精准性和效率。
准备工作
检查工具和装备,制定检疫计划。
主要内容
植物检疫包括查验、检测、隔离、处理和记录等操作。
处理工作
及时销毁有害生物,清理检疫区域,完善相关记录。
植物检疫标准
分类
植物病害和有害生物根据传播途径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法规和标准
植物检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确保执行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植物检疫措施

植物检疫程序讲解

植物检疫程序讲解

二、检疫申报(也称报检)
检疫申报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 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口岸植物检疫 机关。
申报手续:一般由报检员负责办理报检手续。 应进行检疫申报的检疫物主要包括:输入、输出以及过境的
植物、植物产品、装载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容器和材料、输入 货物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植物有害生物疫区 的运输工具等。
第四章 植物检疫程序
检疫许可 检疫申报 现场检验 实验室检测 检疫处理与出证 检疫监管
附:中国内检、外检主要程序
植物检疫程序示意图
植物检疫程序



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检疫




处理 检疫




与 监管


验 检测 出证
第一节 植物检疫程序 一、检疫许可(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 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关预先 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批做出是否批准引进 的法定程序。
任。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报检员资格证》和《报检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报检单
报检
检疫证书

员填
产地证书

写报 检单
贸易合同
机 关
信用证
发票
三、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是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应检物进行检查、 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现场检查和抽样是现场检验的主要内容。
无论国际还是国内贸易,凡是涉及植物及植 物产品调运的,均须事先办理检疫许可手续。在 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 检疫审批手 续。

植物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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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可范围
(1) 输入的植物、植物产品、 种苗、繁殖材料;
(2)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 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 (3) 过境物。
• 4.负责机关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的口 岸检疫机关:动植物产 品、禁止进境物 (2)国务院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 疫机构:种苗、繁殖材 料
• 5.手续
(1) 领取单证:引进单位提供有关证明和说明材 料后,领取许可申请表。
(2) 报请批准:填写后报检疫机关审批。
(3) 批准输入:表明批准的数量、检疫要求、进 境口岸、许可证有效期等。
• 6.重新办理许可: 三变一超 (1) 变更输入物品种或 数量 (2) 变更输出国或地区 (3) 变更进境口岸 (4) 超过有效期
第二节 检疫申报
• 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 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 手续
(1) 填写报检单:报检员凭《报检员证》办理 (2) 提交单据:报检单、检疫证书、产地证明、 贸易合同、信用证等。
第三节 现场检验
1、基本概念
• 现场检验(On-the-sport Inspection)(P87) 是检疫人员对进出境的应检物进行现场检查,以
学习目标
• 重点掌握检疫的基本程序、检测方法及检 疫处理方法。
• 植物检疫程序即检验检疫机构在执行检疫 过程采取的方式和步骤,包括:检疫许可, 检疫申报,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检疫 处理和出证放行。
第一节 检疫许可
• 检疫许可:指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 物时,输入单位向植物检疫机关提前提出申请, 检疫机关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
1.作用
• (1)避免盲目引进,减少经济损失; • (2)提出检疫要求,预防传入; • (3)依据贸易合同,合理索赔。

植物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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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检查货物有无水湿、霉变、腐烂、异味、杂质、虫蛀、活 虫、土壤和鼠类等,情况严重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
2.3 检查植物性包装材料、铺垫材料是否符合我国进境植物检 疫要求。
3 按规定抽取样品,需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应填写送样 单并及时将样品连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并送实验室 检验检疫。
四、结果评定与出证
1 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2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2.1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潜在
危险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 和备忘录中订明的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 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 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2 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 2.3 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
申报要求:①必须事先向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申请;②必 须详细说明需要引进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引进的特殊 需要和使用方式; ③提供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 措施。
办理进境检疫许可手续后,在有下列4种特殊情况之 一时,货主、物主或者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 手续。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变更了品种或数量;变更了输 出国家和地区;变更了进境口岸;超过了检疫许可有效期。
2.5 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 不予受理报检。
3 受理与时限规定
3.1 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 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 的有关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 构实施检验检疫。

植物检疫主要流程及内容

植物检疫主要流程及内容

植物检疫主要流程及内容
植物检疫主要流程及内容如下:
1. 植物检疫前期准备:包括制定检疫方案、购置必要设备、培训检疫人员、准备相关材料和文献等。

2. 基础检查:检查植物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及其症状。

检查对象可以是进口或出口产品、旅客携带的植物和种子、野生或园艺植物等。

3. 识别鉴定:对发现的植物病虫害进行识别和鉴定,确定其危害程度及防控方案。

4. 隔离观察:对怀疑存在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隔离观察,观测其生长和繁殖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5. 处理措施:根据植物检疫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被检植物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消毒、清除、隔离、驱除等。

6. 记录报告:对检疫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预警预防措施。

7. 信息共享:与相关国家和组织共享检验和检疫信息,加强国际间植物检疫合
作,共同保障全球植物生产和贸易安全。

植物检疫程序

植物检疫程序

• 产地检疫和预检的意义: (1) 提高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2) 简化现场检验的手续,加快商品流通; 经过产地检疫和预检合格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在进出境时一般不需再检疫。 (3) 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
应用现状:
• 实践中能用噬菌体检验的植物病原细菌不 多,因噬菌体和细菌都有生理分化现象。 • 解决方法 获得能侵染大多数细菌菌系的广谱性寄 生的噬菌体株系。 如:日本柑橘溃疡病菌的Cp1和Cp2两个 噬菌体菌株,能侵染日本98%以上的柑橘溃 疡病菌菌株。
第五节 检疫监管与检疫检测
• 一、检疫监管
实施先后
实施现场 主要任务 主要方法 所需设备 人员要求

现场(机场、车站、码头、 邮局、货场等) 检查单证、抽取样品 肉眼检查

实验室(检疫部门、 检测中心等) 制定样品、鉴定种类 镜检、生化检查
放大镜、多孔筛、X光机、检 解剖镜、显微镜、离 疫犬等 心机等 应具专业基础知识和现场经 验 应具扎实的专业技能、 掌握检测方法
3、现场抽样
注意事项:代表性、害虫的移动性和趋性等。 样本量:一份样本的重量、体积和个体数量。 样本数:从同一批货物中抽取的样本的份数。
检疫抽样中样本数的确定需要视货物类型而定。
抽样方法: 根据不同有害生物的分布规律及生物学特性、货
物数量、装载方式、堆放形式等而定。
常用方法:对角线取样法、棋盘式取样法和随机
i. 漏斗分离法:分离可活动的线虫。也称改良贝尔曼 漏斗法。 ii. 过筛检验法:分离可活动的病原线虫。
iii. 漂浮分离法:分离土壤中马铃薯金线虫 (Globodera rostochiensis)和各种胞囊线虫 (Heterodera)的胞囊。 原理:干燥的胞囊比重较轻,可从水中漂浮出来。 方法:漂浮器分离法入的植物、植物产品、 种苗、繁殖材料;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动植物检疫目的和任务
3、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 物、铺垫材料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 物品
动植物检验检疫
二、法律法规体系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核销 重新申请办理 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5、口岸检验检疫 报检 产地检疫 隔离检疫 口岸查验 实验室检测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 – – – – –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说明过境路线 特殊需要的,提交书面申请,防疫措施、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 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巴西 剔骨牛肉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动物检疫审批 植物检疫审批 特许审批 过境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申请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 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 可证》。

植物检验科检验检疫流程及时限.

植物检验科检验检疫流程及时限.

植物查验科查验检疫流程实时限.
1 / 1
植物查验科查验检疫流程实时限
查验检疫流程 合同评审
查验检疫时限
客户依据检测目的填写 《拜托报检单》 ,确立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两方署名。

样品审查
两方对样品状态进行认确
实验室检测
按检测方法,在规定的时限内达成检测
结果报告
出具电子版结果报告,关于纸制报告领取人需在《检测结果登记表》署名
商品
植物及其产

查验检疫项目 查验时限(天) 杂草惯例检测 1 害虫惯例检测 1 线虫惯例检测 2
病害惯例检测
3 杂草判定
1 害虫判定
2 害虫饲养判定 10-40
线虫病原判定
2
病原菌分别培育
7-15
病原菌判定
4
备注说明
需要判定到种或到 上一级部门复核检 疫性有害生物的除
外。

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

2 现场检验的主要方法
(1)肉眼检查:现场快速检查。 (2)过筛检查:植物籽粒的现场检查。 (3)x 光机检查:旅客携带物的现场检查。 (4)检疫犬检查:旅客携带物的现场检查。
3 现场取样主要方法
抽样检验以样本推断总体。 具体方法应根据货物的种类和特性决定。 (分立个体和散料两类) 样本量和样本数。抽样一般建立在“批” 的基础上。 取出的样品划分为:原始样品、复合样品、 平均样品、试验样品及保存样品。
植物检疫程序
植物检疫主要方式: 产地检疫 现场检疫 实验室检疫 隔离检疫 国际邮包检疫
第一节 检疫许可


也称检疫审批,是植物检疫法定程序之一。 目的是在某些检疫物入境前实施超前性预 防,即对其是否被允许进境采取控制措施。 有利于进口国的农林业及生态安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中对相关物品的 检疫许可做出了明确规定。
2 办理检疫申报的基本规定


一般由报检员凭《报检员证》向检疫机关办理手 续,报检员由检疫机关负责考核。 办理检疫申报手续时,报检员首选填写报检单 (Application Form),然后将报检单、检疫证书 (Quarantine Certification,由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 方检疫机关出具)、产地证书(Certification of Origin),贸易合同(Trade Contrat)、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发票(Invoice)等单证一并 交检疫机关。
(3)经检验发现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 料感染限定的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方 法的。 (4)输入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害 生物,危害严重并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
2.2 禁止出口处理

《植物检疫程序》课件

《植物检疫程序》课件

植物检疫的未来展望与建议
展望
未来植物检疫工作将更加注重预防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全球生态安 全。同时,植物检疫也将更加注重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植物检
疫问题。
建议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研究和应对全球性的植物检疫问题;加强植物检疫技术的研 究和开发,提高监测和防控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植物检疫重要性的认识
害物质。
非破坏性
大部分植物检疫技术对 植物本身无损伤,不会 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和
发育。
大范围监测
遥感与GIS技术能够在大 范围内进行植物生长状
况和病虫害的监测。
预防为主
植物检疫技术能够及时 发现病虫害和杂草,为 预防和控制提供有力支
持。
植物检疫技术的应用场景与案例
出入境检验检疫
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出入境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 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植物检疫的历史与发展
19世纪中叶
植物检疫的萌芽期,人们开始意 识到植物病虫害的危害和传播问
题。
20世纪初
植物检疫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科学, 各国开始建立自己的植物检疫体系 。
20世纪中叶至今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植物检疫的 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合作不断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 完善。
CHAPTER
检查:检疫人员对植物 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核 实报检资料与实际情况 是否一致,并对植物及 其产品进行取样。检查 内容包括植物及其产品 的种类、数量、包装、 标识等。
取样:检疫人员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取样,取样 方法需符合相关规定。 取样后需对样品进行编 号、登记和保存。
实验室检测:取样后的 样品将被送往实验室进 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 有害生物种类、数量、 分布等。检测方法需符 合相关规定。

某某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某某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某某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

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试种场所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查询与植物检疫违法案件有关的人员,并提取证据。

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持有农业部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

第七条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名单执行。

本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资料。

省植物检疫机构编制全省分布到乡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行署、市、县编制分布到村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第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每三年普查一次,重点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每年普查一次。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二、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权
1.行政处罚:
(1)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调换或夹带未经检疫的植 物或植物产品、擅自改变植物或植物产品用途的 (4)擅自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的 (5)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隔离试种或违反隔离试种要求的 (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未 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研究的 (7)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扩散疫情的 (8)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 库的
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2.际贸易水平较低,有害生物传播途径单一,因 此通过植物检疫防范措施也比较单一,是国家的单项法令时期。如: 19 世纪 (1859)为防止葡萄根瘤蚜从美洲传入欧洲签订的《尼泊尔葡萄根瘤蚜公约》; 英国1877年为防止马铃薯甲虫从美洲传入颁布了《危险性昆虫法》等。 国家综合法规和执法机构阶段 由于贸易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植物保护学的发展,人们也掌握了很多有 害生物传播的规律,综合性防范有害生物传播的国家检疫法规应运而生。如: 1907年英国颁布了《危险性昆虫及其它有害生物法》;1910年加拿大通过了 《加拿大危险性昆虫和有害生物法》;1912年美国颁布了《植物检疫法》等 。
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2014.08.28
内 容 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检疫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处罚程序 四、疫情处理程序
五、行政处罚案例
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1.植物检疫起源
三场“黑死病”流行:542-543年东罗马帝国;1346-1352
年欧洲和中东;1860年代源自云南,经东南沿海扩散世界。

森林植物检疫程序课件

森林植物检疫程序课件
调出单位或个人(即货主),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调出前应向所在地森检机关申请调运检疫, 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 印章。
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 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 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 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 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 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 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未经口岸检疫机关同意,不准擅自调离隔离场(圃)中 的检疫物
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
1各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到国家林业局办理委托手续后,领 取套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专用章”的引种 检疫审批单,以后各地每半年凭使用过的审批单第三联换 取一次;各省要固定专人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管理好引种 检疫审批单。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 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4-3出境审批程序
一般不须检疫审批手续,但涉及物种资源和其它资源 时,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如出口食用菌时,须经 国家有关微生物研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口。
4-4调离检疫物审批制度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未经口岸检疫机关 同意,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过境检疫物未经口岸检疫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开拆包装 或卸离运输工具;
特许引进物检疫审批的对象是那些因科学研究等特殊 需要而引进的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
疫物; C动物尸体(例如动物标本); D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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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一、产地检疫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说明来意,宣传检疫法规有关检疫的重要性;
3、根据被检单位“产地检疫申报”确定检疫生育期,时间、次数;
4、按期依据湖北省“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开展检疫;
5、检疫合格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收取产地检疫费;
6、发现检疫对象,指导封锁、控制、消除工作,未经彻底消灭严格除害处理的不准调入无病区。

二、调运检疫
1、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出本地区的,凭该证到检疫机关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2、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要首先征得当地检疫机关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5、调出地检疫机关凭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
6、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要求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7、要铁路、公路等场所实施检疫的按《湖北省国内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
8、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以及《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进行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市场检疫
1、在市场上销售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关定期进行抽查与普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在市场检疫过程中,首先应出示执法的证件,表明身份;
3、宣传有关检疫法规;
4、对有证的,核实证书与货物,对从疫区来的应按对象必要时进行抽样、复检;
5、对无证调运的应检对象,按“检疫规程”严格检疫,并制作“询问笔录”、“戡验笔录”、“抽样、取样凭证”等文书;
6、在上述市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的,对该应施检疫对象进行登记保存,听候处理;
7、制作“立案审批表”,开展调查取证;
8、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及“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9、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下达《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11、案件结束制作《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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