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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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篇一: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第7.1.1条采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阶段生产能力应根据阶段上同时回采的矿块数和矿块的日生产能力确定。

二、划分矿房、矿柱两步骤回采的矿山生产能力,应以一个阶段采矿房,一个阶段采矿柱为基础进行计算。

特殊需要时,可增加回采阶段,但上、下相邻阶段的对应采场不得同时回采。

当矿柱矿量比例小于20%时,可不计其生产能力。

采用一步骤连续回采的矿山,应以一个阶段回采计算其生产能力。

三、计算出的生产能力,应结合矿床勘探类型、勘探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和采矿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调整选定。

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年限应大于设计服务年限的2/3。

四、选定的生产能力,应以合理服务年限和矿山开采年下降速度验证。

必要时,应以采掘进度计划表最终验证。

第7.1.2条各种采矿方法的矿块利用系数,宜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7.1.3条矿块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场构成要素、凿岩方式、装备水平等,结合回采作业循环试算,并按表7.1.3选取。

第7.1.4条对价值高的富矿,应采用高回采率,适当控制贫化率的采矿方法。

对价值低的贫矿,应采用低贫化率,适当控制损失率的采矿方法。

第7.1.5条矿山开采岩石移动角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矿山的岩石移动角,可在分析岩性的构造特征的基础上,参考类似矿山的实际资料类比选取;二、矿山地表有特殊要求需保护时,应进行岩石力学研究,其岩石移动角采用数值分析法和类比法综合确定;矿块利用系数表7.1.2注:当矿体产状规整、矿岩稳固、矿块矿量大、采准切割量小、阶段可布矿块数少或矿体分散,矿块间通风、运输干扰少,以及单阶段回采时,应取大值。

矿块生产能力(t/d)表7.1.3三、改、扩建矿山,应根据已获得的岩移观测资料和矿床地质条件有无变化等情况,对原定岩移范围进行修正。

第7.1.6条岩移范围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岩移范围应以开采矿体最深部位进行圈定,对深部尚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作为远景开采的部位进行圈定。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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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第676号公告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GB50595-2010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统一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咨询和工程设计中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计划安排,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是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依据。

1.0.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节能篇(章)。

节能篇应包括项目总能耗指标,工艺流程中各单项作业能耗指标,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主要节能方案、各项作业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等。

1.0.4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有色金属矿山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小型矿山项目参照执行。

1.0.5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1.0.6 本规定一级能耗指标为目前国内先进水平,二级能耗指标为国内平均先进水平,三级能耗指标为国内平均水平。

1.0.7 节约能源必须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统筹兼顾。

2 采矿2.1 一般规定2.1.1 矿山工程总体布置,选矿工业场地应靠近采矿工业场地,有条件时主井提升的矿石应直接卸入选矿厂原矿仓,减少矿石转运和地表运输的能耗。

2.1.2 在选择矿床开采方式时,要考虑能耗因素。

经过资源—能耗—经济—环境综合评价后确定开采方式。

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露天开采。

2.1.3 应选择高效、低能耗的采矿方法。

当采矿方法能耗指标与损失率、贫化率以及成本发生矛盾时,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2.1.4 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扩大矿山生产能力,因为规模经营可降低单位矿石耗能量。

2.1.5 选择矿山开拓运输方案应把节能指标做为重要内容参与方案比较。

2.1.6 合理选择矿井提升系统、坑内运输系统、压风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充填系统等重点能耗工艺设计方案。

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的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矿(钼矿、铝土矿、铅矿、锌矿、铜矿、锑矿等)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等。

银矿、锂矿、钒矿等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3306 标牌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595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GB 50771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 50782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GB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988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8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矿山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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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试行)1993北京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021-92(试行)主编单位:同意部门:试行日期:中国计划第一版社1992北京对于颁发《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试行)的通知92)有色投字第0484号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主编的《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经审察,现颁发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YSJ021-92),自1993年5月1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履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累积资料,如存心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2年12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划是依据1986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基改字第133号《对于下达“七五”期间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制定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汲取外国先进经验和今年科研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检查研究,采集资料,先后提出了征采建议稿、草稿和送审稿,经宽泛征采建议,频频议论改正,最后经过审察定稿。

本规划共分15章63节540条,其主要内容包含:总则,基本规定,地质、水文地质露天开采、砂矿开采、地下开采、坑内通风、充填、竖井提高、斜井(坡)提高、坑内运输、坑内破裂站、矿山压气设备、矿山排水与排泥。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编制组1992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矿床地质 (6)第一节矿床工业指标 (6)第二节选矿试样采纳 (6)第三节阶段储量计算 (7)第四节基建探矿 (7)第四章水文地质 (9)第一节涌水量计算 (9)第二节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1 0第五章露天开采··························13第一节开采境地·························1 3第二节采矿生产能力·······················1 3第三节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1 4第四节边坡设计·························1 5第五节开辟运输·························1 5第六节采剥作业·························1 8第七节设备选择·························1 9第八节废石堆场·························2 0第九节露天矿大爆破·······················2 1第六章砂矿开采··························24第一节开采方式·························2 4第采区区分·························2二节5第三节开辟运输·························2 5第四节剥离与排土························2 6第五节采矿方法·························2 6第六节设备选择·························2 8第七章地下开采··························29第一节一般规定·························2 9第二节地下开辟·························3 2(Ⅰ)平硐开辟··························3 2(Ⅱ)竖井开辟··························3 2(Ⅲ)斜井开辟··························3 3(Ⅳ)无轨斜坡道开辟·······················3 3(Ⅴ)主溜井设置·························3 4第三节空场采矿法························3 4(Ⅰ)全面法···························3 5(Ⅱ)留矿全面法·························3 8(Ⅲ)房柱法···························3 8(Ⅳ)分段空场法·························3 8(Ⅴ)爆力运矿法·························3 8(Ⅵ)阶段空场法·························3 9(Ⅶ)浅孔留矿法·························3 9(Ⅷ)极薄矿脉留矿法·······················3 9第四节充填采矿法························4 0(Ⅰ)上向水均分层充填法·····················4 3(Ⅱ)下向分层充填法·······················4 3(Ⅲ)削壁充填法·························4 4(Ⅳ)大直径深孔落矿嗣后充填法··················4 4第崩落采矿法························4五节4(Ⅰ)壁式崩落法·························4 7(Ⅱ)分层崩落法·························4 7(Ⅲ)有底柱分段崩落法······················4 7(Ⅳ)无底柱分段崩落法······················4 8(Ⅴ)阶段强迫崩落法·······················4 8(Ⅵ)阶段自然崩落法·······················4 9第六节基建与采掘进度计划····················4 9第七节设备选择·························5 1第八章坑内通风··························5 2第一节一般规定·························52第二节通风系统·························52第三节主通风装置与设备·····················56第九章充填····························58第一节一般规定·························58第二节充填料制备站·······················58第三节充填料输送························60第十章竖井提高··························62第一节一般规定·························62第二节提高能力计算·······················62第三节提高容器与均衡锤·····················63第四节钢丝绳··························63第五节提高机选择与部署·····················64第六节井口与井底车场······················66第七节箕斗装卸载与粉矿回收···················67第八节钢绳罐道·························67第十一章斜井(坡)提高·······················69第一节一般规定·························69第二节提高能力计算·······················69第三节斜井(坡)与车场连结····················70第四节提高机选择与部署·····················71第十二章坑内运输·························73第一节机车运输·························73第二节带式输送机运输······················74第三节无轨车辆运输·······················75第十三章坑内破裂站........................77第一节一般规定. (77)第二节设备选择.........................77第三节硐室部署.........................77第十四章矿山压气设备.......................79第一节一般规定.........................79第二节设备选择.........................79第三节站房配置.........................80第四节空压机冷却用水......................80第五节压缩空气管网.......................81第十五章矿山排水与排泥......................82第一节一般规定.........................82第二节井下排水设备.......................82第三节井下排水管路.......................83第四节井底水窝排水.......................84第五节井下排泥.........................84第六节露天矿排水........................85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86)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一致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拟订本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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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de)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de)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de)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de)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de)规定.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de)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de)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de)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de)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de)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de)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de)大、中型矿井井下(de)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de)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de)井下照明设备.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de)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de)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de)信号电源.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de)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第2.0.3条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de)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级负荷:1.大、中型选矿(煤)厂(de)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2.大、中型选矿(煤)厂(de)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3.大、中型选矿(煤)厂(de)装车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二、三级负荷:不属于二级负荷(de)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第2.0.4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矿山工程(de)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de)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de)处所完成各种必要(de)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de)供电.二、矿山工程(de)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de)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de)一回电源供电.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de)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de)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de)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第2.0.5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或当地电力系统变电站.第2.0.6条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de)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二、矿山工程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难以取得电源;三、当地电网只有一个电源,难以从电网取得第二电源;四、符合充分利用低热值燃料,实现热电联供、煤炭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第2.0.7条矿山工程(de)供电电压应采用35 kV、60kV和110kV;当矿山工程用电负荷较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6kV和lOkV.第2.0.8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de)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供给一级负荷,当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不应少于2台;二、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需经变压器变压时,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无一级负荷(de)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l台;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变压器.第2.0.9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de)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当主变压器为l台时,宜预留全部负荷15%—25%(de)裕量.第2.0.10条矿井6—10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等于10A时,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当采用自动调谐消弧线圈串、并电阻接地方式时,脱谐度(de)允许偏差为±5%以内,且接地电流(de)无功分量不应大于5A.当采用非自动调谐时,必须过补偿调谐,且故障点(de)残余电流不应大于10A;脱谐度不应大于10%.注:表示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现行(de)有关行业政策执行.第2.0.1l条露天矿采矿(采煤)场(de)移动设备宜采用带安全接地装置拖曳电缆(de)供电方式.第2.0.12条矿山工程地面6—10kV电网(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中性点不接地方式:1.系统(de)接地指示装置应能显示出系绕单相接地;2.当系统(de)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3.当系统(de)单相接地电流在10A及以上时,高压电动机回路(de)保护装置应瞬时动作于跳闸;其它馈出线可动作于信号.二、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方式:1.系统(de)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2.当单相接地电流小于10A时,高压电动机及其它回路(de)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当单相接地电流等于大于10 A时,高压电动机回路(de)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其它回路宜动作于信号.二、中性点经消弧线圈串,并高电阻接地方式:所有高压馈出线上均应装设谐波方向型接地保护装置,其动作要求应符合本条第二款(de)要求.第 2.0.13条矿山工程电力系统谐波监测点上(de)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de)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de)有关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de)规定.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de)6—l0kV母线,其电压正弦波形总畸变率不应大于5%.第2.0.14条当采取抑制谐波措施时,应优先采用增加整流相数和移相措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系统隔离方式或滤波器方式.第2.0.15条多台谐波源(de)综合谐波发生量,应根据实测或计算确定.第2.0.16条选择地面主变电所(de)无功补偿装置时,应计入滤被装置容量(de)影响.当谐波引起地面主变电所6—10kv母线电压波动超过允许值时,可采用无功动态补偿装置.第2.0.17条有谐波源母线上(de)并联电容器,必须核算过电流、过电压及功率损耗值.第2.0.18亲当采用分段母线供电时,多台谐波源可集中设在一段母线上.当两段母线分别接有谐波源时,各段母线均应装设滤波装置;滤波装置能否采用并联,应通过计算确定.第2.0.19条高通滤波装置可单独装设1台断路器,其余滤波装置可共用l 台断路器.接入滤波装置(de)断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de)油断路器或能满足短路要求(de)真空断路器.第2.0.20条矿山工程地面高压电力网(de)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35kv.第2.0.21条矿山工程内部配电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de)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地面同一负荷级(de)其它配电场所.二、二级负荷,宜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de)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其它配电场所.三、三级负荷,应采用一回电源线路供电.第2.0.22条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电源线路,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de)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第2.0.23条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de)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二、不应架设在未稳定(de)排废场内,并应有安全距离;三、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四、应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矿(煤)柱条带,当无矿(煤)柱条带可利用时,线路宜垂直矿(煤)田走向.二回线路之间应有安全距离.第2.0.24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de)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距采矿场开采边界(de)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二、不应设在爆破器材库爆炸危险区以内;三、不宜设在未稳定(de)排废物场内,且应有安全距离;四、不宜设在初期塌陷区,当避开塌陷区有困难时,应采取注浆、充填等安全措施;五、露天矿主变电所(de)生产建(构)筑物与标准铁路(de)距离,不得小于40m,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适当减少;六,主变电所与高噪声源间(de)距离,应按主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不大于60dB进行控制.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第3.1.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de)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第3.1.2条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一、井下高压电力网(de)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二、井下低压网络(de)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第3.1.3条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de)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de)变压器不受此限.第3.1.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de)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de)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向二、三级负荷供电(de)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第3.1.5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de)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第3.1.6条向井下供电(de)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第3.1.7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de)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第3.1.8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de)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一、综采、综掘工作面(de)用电设备;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第3.1.9条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爆炸危险(de)矿井,不得大于127 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de)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二、无爆炸危险(de)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 V;当采用220v 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 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三、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第二节电力设备及其保护第3.2.1条井下6—10kV电力网(de)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井下装设(de)高压矿用断路器(de)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de)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de)一半.第3.2.2条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爆炸危险(de)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在变(配)电所专用硐室内,可采用普通型电气设备.二、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3.2.2规定.三、宜采用无油(de)电力设备.第3.2.3条井下主变电所(de)配电变压器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de)小型矿井,可采用1台变压器.注:①表中高瓦斯矿井(de)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一栏,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de)巷道和沿该巷道(de)机电硐室内各设备类型(de)选择均可采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②表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de)井底车场,在其主要泵房内,可采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第3.2.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de)电源进线和母线分段,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出线总数超过八回(不包括进线和电压互感器)路;二、当有高压(de)一级负荷时;三、进线总数大于或等于二回路;四、上一级变电所不属矿山管理时.第3.2.5条井下主变(配)电所引出(de)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3.2.6条井下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de)配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双电源进线(de)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进线回路中一回路经常送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联络断路器.二、单电源进线(de)变电所,当变压器为2台及以下且无高压馈出线时,可不设置进线断路器;当变压器超过2台时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三、无爆炸危险(de)矿井,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四、变压器低压侧(de)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真空断路器.五、井下采区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de)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de)检漏保护装置.第3.2.7条井下主变电所(de)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de)地面变电所(de)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爆炸危险(de)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二、无爆炸危险(de)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de)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第3.2.8条向移动变电站供电(de)高压馈出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de)单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第三节电缆线路第3.3.1条电力电缆(de)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 °及以上(de)井巷内,固定敷设(de)高压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二、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 °(de)井巷内,固定敷设(de)高压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三、移动变电站(de)电源电缆,必须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四、固定敷设(de)低压电缆,应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或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五、电压为1140V(de)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de)660 v或380V用电设备(de)供电电缆,必须采用带分相屏蔽(de)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缆.其它矿山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六、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煤矿井下应采用专用(de)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七、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第3.3.2条照明电缆线路(de)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式照明电缆线路:1.煤矿井下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2.其它矿山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二、移动式照明线路:1.煤矿井下应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2.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橡套电缆.第3.3.3条高压电缆应按短路条件校验其热稳定性,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可不作此校验.第3.3.4条电缆(de)铠装或金属外皮,除内铠装外,均应作防腐处理.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加套管保护,井应严密封堵管口.第3.3.5条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平或倾斜巷道内(de)电缆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悬挂点(de)间距,不得大于3m.二、立井悬挂点(de)间距,不得大于6m.三、沿钻孔敷设(de)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四、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于0.3m.五、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de)净距不得小于0.1 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de)净距,不得小于50mm.六、电力电缆与、信号电缆,不应敷设在巷道(de)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在井筒内(de)敷设间距,不应小于0.3m;在巷道内,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信号电缆(de)净距不得小于0.1m.第四节变(配)电所硐室第3.4.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当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和有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和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de)通路.通路上必须装设向外开(de)栅栏防火两用门及密闭(防水)门,两道门(de)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硐室(de)地面标高,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de)底板标高高出0.5 m.第 3.4.2条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压配电设备(de)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de)20%,且不应少于2台;二、低压配电设备(de)备用回路数,按最多馈出线回路数(de)20%计算;三、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只装设l台配电变压器时,可预留1台备用位置.第3.4.3条采区变电所(de)出口,应装设向外开(de)栅栏防火两用门.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碉室(de)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2m.第3.4.4条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de)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de)巷道,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不得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第3.4.5条移动式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de)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de)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de)距离不得小于0.7m.当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设备停车段(de)挡车设施.在综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可将移动变电站(de)配电设备架设在输送机上方,且电气设备与顶板(de)间距必须满足操作(de)要求,但不得小于0.5m.第3.4.6条装有带油设备(de)变(配)电硐室,应在硐室出口(de)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疑土档,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0.1 m.第3.4.7条变(配)电所硐室(de)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de)两端各设1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第3.4.8条主变(配)电所、采区变电所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de)位置.第3.4.9条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de)硐室,应有良好(de)通风.有人值班硐室(de)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de)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第3.4.10条巷道中固定安装(de)电气设备,应置于支护良好(de)壁龛内.第五节矿井照明第3.5.1条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二、井底车场范围内(de)运输巷道、采区车场;三、有电机车运行(de)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de)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de)斜井、升降人员(de)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de)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四、经常有人看管(de)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五、风门、安全出口;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de)地点;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第3.5.2条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de)灯具.第3.5.3条无爆炸危险矿井(de)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第3.5.4条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二线制供电系统;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第3.5.5条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爆炸危险(de)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de)普通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二、有爆炸危险矿井,井下照明灯具类型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 3.2.2(de)规定.第3.5.6条井下固定照明(de)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de)规定.第3.5.7条照度计算宜采用逐点计算法.第六节保护接地第3.6.1条 36v以上(de)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de)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装置.第3.6.2条所有电气设备(de)接地线(包括电缆(de)铠装、铅包、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在多水干(中段)矿井中,各主接地极之间应相互连接.第3.6.3条井下接地极(de)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井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中;二、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板极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加固钻孔(de)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板中(de)一个极板;三、当由地面经风井分区供电或没有主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de)充水井内,不得将两块主接地极置于一个太窝(水井)内.宜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四、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它适当地点.第3.6.4条局部接地装置(de)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有电气设备(de)硐室;二、单独装设(de)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四、连接电力电缆(de)接线盒;五,接触电压大于40V(de)任何地点.第3.6.5条布置接地装置时,应降低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接地母线和电力设备金属外壳上(de)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第3.6.6条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de)总接地电阻应不应大于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同接地网之间(de)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de)接地导线(de)电阻值,不得大于1Ω.第3.6.7条矿用电缆配电(de)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de)金属外壳,必须采用配电电缆(de)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第3.6.8条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2,厚度不应小于5mm.二、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61m2,厚度不应小。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试行)1993 北京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试行)主编单位:批准部门:试行日期: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 北京关于颁发《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试行)的通知(92)有色投字第0484号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主编的《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经审查,现颁发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YSJ 021-92),自1993年5月1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2年12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划是根据1986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基改字第133号《关于下达“七五”期间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制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和今年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先后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送审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通过审查定稿。

本规划共分15章63节54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地质、水文地质露天开采、砂矿开采、地下开采、坑内通风、充填、竖井提升、斜井(坡)提升、坑内运输、坑内破碎站、矿山压气设施、矿山排水与排泥。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编制组1992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矿床地质 (6)第一节矿床工业指标 (6)第二节选矿试样采取 (6)第三节阶段储量计算 (7)第四节基建探矿 (7)第四章水文地质 (9)第一节涌水量计算 (9)第二节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 (10)第五章露天开采 (13)第一节开采境界 (13)第二节采矿生产能力 (13)第三节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 (14)第四节边坡设计 (15)第五节开拓运输 (15)第六节采剥作业 (18)第七节设备选择 (19)第八节废石堆场 (20)第九节露天矿大爆破 (21)第六章砂矿开采 (24)第一节开采方式 (24)第二节采区划分 (25)第三节开拓运输 (25)第四节剥离与排土 (26)第五节采矿方法 (26)第六节设备选择 (28)第七章地下开采 (29)第一节一般规定 (29)第二节地下开拓 (32)(Ⅰ)平硐开拓 (32)(Ⅱ)竖井开拓 (32)(Ⅲ)斜井开拓 (33)(Ⅳ)无轨斜坡道开拓 (33)(Ⅴ)主溜井设置 (34)第三节空场采矿法 (34)(Ⅰ)全面法 (35)(Ⅱ)留矿全面法 (38)(Ⅲ)房柱法 (38)(Ⅳ)分段空场法 (38)(Ⅴ)爆力运矿法 (38)(Ⅵ)阶段空场法 (39)(Ⅶ)浅孔留矿法 (39)(Ⅷ)极薄矿脉留矿法 (39)第四节充填采矿法 (40)(Ⅰ)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 (43)(Ⅱ)下向分层充填法 (43)(Ⅲ)削壁充填法 (44)(Ⅳ)大直径深孔落矿嗣后充填法 (44)第五节崩落采矿法 (44)(Ⅰ)壁式崩落法 (47)(Ⅱ)分层崩落法 (47)(Ⅲ)有底柱分段崩落法 (47)(Ⅳ)无底柱分段崩落法 (48)(Ⅴ)阶段强制崩落法 (48)(Ⅵ)阶段自然崩落法 (49)第六节基建与采掘进度计划 (49)第七节设备选择 (51)第八章坑内通风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通风系统 (52)第三节主通风装置与设施 (56)第九章充填 (58)第一节一般规定 (58)第二节充填料制备站 (58)第三节充填料输送 (60)第十章竖井提升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2)第三节提升容器与平衡锤 (63)第四节钢丝绳 (63)第五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64)第六节井口与井底车场 (66)第七节箕斗装卸载与粉矿回收 (67)第八节钢绳罐道 (67)第十一章斜井(坡)提升 (69)第一节一般规定 (69)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9)第三节斜井(坡)与车场连接 (70)第四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71)第十二章坑内运输 (73)第一节机车运输 (73)第二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74)第三节无轨车辆运输 (75)第十三章坑内破碎站 (77)第一节一般规定 (77)第二节设备选择 (77)第三节硐室布置 (77)第十四章矿山压气设施 (79)第一节一般规定 (79)第二节设备选择 (79)第三节站房配置 (80)第四节空压机冷却用水 (80)第五节压缩空气管网 (81)第十五章矿山排水与排泥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井下排水设备 (82)第三节井下排水管路 (83)第四节井底水窝排水 (84)第五节井下排泥 (84)第六节露天矿排水 (85)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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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021-92(试行)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主编的《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经审查,现颁发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YSJ021-92),自1993年5月1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精心整理1992年12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划是根据1986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基改字第133号《关于下达“七五”期间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制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和今12月第三节阶段储量计算 (7)第四节基建探矿 (7)第四章水文地质 (9)第一节涌水量计算 (9)第二节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 (10)第五章露天开采 (13)第一节开采境界 (13)精心整理第二节采矿生产能力 (13)第三节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 (14)第四节边坡设计 (15)第五节开拓运输 (15)第六节采剥作业 (18)第七节设备选择 (19)第八节废石堆场 (20)(Ⅰ(Ⅱ(Ⅲ(Ⅳ(Ⅴ)主溜井设置 (34)第三节空场采矿法 (34)(Ⅰ)全面法 (35)(Ⅱ)留矿全面法 (38)(Ⅲ)房柱法 (38)(Ⅳ)分段空场法 (38)(Ⅴ)爆力运矿法 (38)精心整理(Ⅵ)阶段空场法 (39)(Ⅶ)浅孔留矿法 (39)(Ⅷ)极薄矿脉留矿法 (39)第四节充填采矿法 (40)(Ⅰ)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 (43)(Ⅱ)下向分层充填法 (43)(Ⅲ)削壁充填法 (44)(Ⅳ(Ⅰ(Ⅱ(Ⅲ(Ⅳ(Ⅴ(Ⅵ第一节一般规定 (58)第二节充填料制备站 (58)第三节充填料输送 (60)第十章竖井提升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2)第三节提升容器与平衡锤 (63)精心整理第四节钢丝绳 (63)第五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64)第六节井口与井底车场 (66)第七节箕斗装卸载与粉矿回收 (67)第八节钢绳罐道 (67)第十一章斜井(坡)提升 (69)第一节一般规定 (69)第四节空压机冷却用水 (80)第五节压缩空气管网 (81)第十五章矿山排水与排泥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井下排水设备 (82)第三节井下排水管路 (83)第四节井底水窝排水 (84)精心整理第五节井下排泥 (84)第六节露天矿排水 (85)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第第在矿第第1.0.5条采矿设计应从总体方案到生产工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1)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1)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1)
(一)矿床地质——选矿试样采取设计
v 选矿试样采取:采取设计、试样代表性、采样内容规范 均作了明确要求。
v 选矿试验样品的采取,直接影响选矿工艺流程及相 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所采取的矿样,应能基本反映 未来矿山生产实际,试样采取应综合考虑矿石特征、矿 山建设方案等因素,因此,选矿试样的采取应进行专项 设计。
v 规范规定: v 4.1.1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应有顾客的委托书和地质
勘查单位提供的工业指标建议书及相关资料。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1)
工业指标制定
v 4.1.2 静态工业指标应按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矿 床平均品位、最小可采厚度、夹石剔除厚度的指标体系 制定。必要时,可增加剥采比、米百分值、含矿率、伴 生有用组分含量、有害组分允许含量、品级划分标准、 氧化率、铝硅比等针对性指标项;对有多种有用组分共 生的矿床,可制定综合工业指标。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1)
二、矿山设计的内容
现在矿山项目除了做常规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外,还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各类安全评 价和专篇、节能专篇、环境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水土 保持、开发利用方案等。
设计主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 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v 注意:(1)地下开采的矿山,阶段正常涌水量一般指非降雨集 中季节涌向阶段的经常性涌水量;最大涌水量则为降雨集中时, 涌向阶段的设计降雨频率的最大涌水量。当矿体采动后导水裂隙 带不波及地面时,各阶段的涌水量可不计算崩落区降雨渗入量, 否则必须计算该渗入量。当计算降雨渗入量时,正常涌水量为地 下水正常涌水量与正常降雨径流渗入量之和,最大涌水量为地下 水最大涌水量与设计频率暴雨径流渗入量之和。

DZT 0320-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ZT 0320-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ICS73.060D 40B 09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XXXXX—XXXX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Green Mine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of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2)5 矿区环境 (2)5.1 基本要求 (2)5.2 矿容矿貌 (2)5.3 矿区绿化 (3)6 资源开发方式 (3)6.1 基本要求 (3)6.2 绿色开发 (3)6.3 技术与装备 (3)6.4 指标要求 (4)6.5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4)7 资源综合利用 (4)7.1 基本要求 (4)7.2 共伴生资源利用 (4)7.3 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 (4)7.4 废水与废气处理与利用 (5)8 节能减排 (5)8.1 基本要求 (5)8.2 采矿能耗要求 (5)8.3 选矿能耗要求 (5)8.4 控制污水排放 (5)8.5 控制固体废弃物排放 (6)9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6)9.1 基本要求 (6)9.2 科技创新 (6)9.3 数字化矿山 (6)10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6)10.1 基本要求 (6)10.2 企业文化 (6)10.3 企业管理 (7)10.4 企业诚信 (7)10.5 企地和谐 (7)附录A(规范性附录)部分金属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参考值 (8)附录B(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矿山规模级别 (15)参考文献 (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地质科学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4.24

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4.24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DB 41/T XXXX—XXXX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Green Mine Construction Specication of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总则 (2)5 矿区环境 (2)5.1 矿容矿貌 (2)5.2 环境保护 (2)5.3 矿区绿化 (3)6 资源开发利用 (3)6.1 开采方式与方法 (3)6.2 选矿工艺 (3)6.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4)7 资源综合利用 (4)7.1 共伴生资源利用 (4)7.2 固体废弃物利用 (4)7.3 废水利用 (5)8 节能减排 (5)8.1 节能降耗 (5)8.2 减排 (5)9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5)9.1 科技创新 (5)9.2 数字化矿山 (5)10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5)10.1 企业管理 (6)10.2 企业文化 (6)10.3 企业诚信 (6)10.4 企地和谐 (6)附录A(规范性附录)部分金属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参考值 (7)参考文献 (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的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行业(钼矿、铝土矿、铅矿、锌矿、铜矿、锑矿、钒矿、银矿、锂矿等)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等。

行业标准《黑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黑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黑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Code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design of ferrous metal mines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采矿-------------------------------------------------4.1一般规定------------------------------------------4.2采矿工艺节能--------------------------------------4.3露天开采工艺能耗----------------------------------------- 4.4地下开采工艺能耗----------------------------------------- 5选矿--------------------------------------------------5.1 一般规定------------------------------------------ 5.2选矿工艺节能--------------------------------------- 5.3选矿工艺能耗---------------------------------------5.4尾矿工艺能耗---------------------------------------6 辅助生产设施------------------------------------------- 6.1一般规定------------------------------------------- 6.2辅助生产设施能耗------------------------------------ 7能源计量与监测------------------------------------------ 7.1 一般规定------------------------------------------- 7.2能源计量-------------------------------------------- 7.3能源监测-------------------------------------------- 7.4能源管理-------------------------------------------- 附录A 尾矿排放规模类型划分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促进黑色金属矿山节能技术进步、合理使用能源,制定本规范。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参考Word)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参考Word)

3场址选择3.1一般规定3.1.1排土场场址的选择必须与采矿设计同步进行。

选址时应考虑采掘和剥离物的分布,采掘顺序,剥离量大小,场址宜靠近采矿场。

3.1.2排土场的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服务年限内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地可为一个或多个。

在占地多、占用先后时间不一时,则宜一次规划,分期征用或租用。

初期征用土地时,大型矿山不宜小于10年的容量,中型矿山不宜小于7年的容量,小型矿山不宜小于5年的容量。

3.1.3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和耕植土的排土场应按要求分排、分堆,并应为其回收利用创造有利的条件。

3.1.4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应对排土场设计方案优缺点和设计技术经济进行论证比较,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排弃土、石数量;2 排弃工艺、运距;3 排土场场址方案;4 原地貌特征,环境因素,占用土地概况;5 压占耕地和损坏林木面积;6 安全措施及防护带技术保证;7 可能造成的环保问题和水土流失危害;8 复垦安排。

3.1.5排土场场址方案的比较应包括以下内容:1 场址的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2 建议的自然条件;3 排弃物的运输方式、运距、容量、用地;4 对咱不能利用的资源日后利用回收的条件;5 安全与卫生防护距离。

3.2外部排土场场址选择3.2.1外部排土场场址的选择应根据剥离物的运输方式,在保证开拓运输便捷通畅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利用地形,适当提高堆置高度,并应合理确定排土场各排土平台设计标高。

3.2.2外部排土场应充分利用沟谷、洼地、荒坡、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应避开城镇生活区。

3.2.3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排土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

3.2.4外部排土场场址宜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原地形坡度相对平缓的沟谷;不宜设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带;不宜设在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也不宜设在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临近处。

当无法避开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泥石流灾害的发生。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试行)1993 北京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试行)主编单位:批准部门:试行日期: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 北京关于颁发《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试行)的通知(92)有色投字第0484号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主编的《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经审查,现颁发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YSJ 021-92),自1993年5月1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2年12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划是根据1986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基改字第133号《关于下达“七五”期间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制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和今年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先后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送审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通过审查定稿。

本规划共分15章63节54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地质、水文地质露天开采、砂矿开采、地下开采、坑内通风、充填、竖井提升、斜井(坡)提升、坑内运输、坑内破碎站、矿山压气设施、矿山排水与排泥。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编制组1992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矿床地质 (6)第一节矿床工业指标 (6)第二节选矿试样采取 (6)第三节阶段储量计算 (7)第四节基建探矿 (7)第四章水文地质 (9)第一节涌水量计算 (9)第二节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 (10)第五章露天开采 (13)第一节开采境界 (13)第二节采矿生产能力 (13)第三节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 (14)第四节边坡设计 (15)第五节开拓运输 (15)第六节采剥作业 (18)第七节设备选择 (19)第八节废石堆场 (20)第九节露天矿大爆破 (21)第六章砂矿开采 (24)第一节开采方式 (24)第二节采区划分 (25)第三节开拓运输 (25)第四节剥离与排土 (26)第五节采矿方法 (26)第六节设备选择 (28)第七章地下开采 (29)第一节一般规定 (29)第二节地下开拓 (32)(Ⅰ)平硐开拓 (32)(Ⅱ)竖井开拓 (32)(Ⅲ)斜井开拓 (33)(Ⅳ)无轨斜坡道开拓 (33)(Ⅴ)主溜井设置 (34)第三节空场采矿法 (34)(Ⅰ)全面法 (35)(Ⅱ)留矿全面法 (38)(Ⅲ)房柱法 (38)(Ⅳ)分段空场法 (38)(Ⅴ)爆力运矿法 (38)(Ⅵ)阶段空场法 (39)(Ⅶ)浅孔留矿法 (39)(Ⅷ)极薄矿脉留矿法 (39)第四节充填采矿法 (40)(Ⅰ)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 (43)(Ⅱ)下向分层充填法 (43)(Ⅲ)削壁充填法 (44)(Ⅳ)大直径深孔落矿嗣后充填法 (44)第五节崩落采矿法 (44)(Ⅰ)壁式崩落法 (47)(Ⅱ)分层崩落法 (47)(Ⅲ)有底柱分段崩落法 (47)(Ⅳ)无底柱分段崩落法 (48)(Ⅴ)阶段强制崩落法 (48)(Ⅵ)阶段自然崩落法 (49)第六节基建与采掘进度计划 (49)第七节设备选择 (51)第八章坑内通风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通风系统 (52)第三节主通风装置与设施 (56)第九章充填 (58)第一节一般规定 (58)第二节充填料制备站 (58)第三节充填料输送 (60)第十章竖井提升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2)第三节提升容器与平衡锤 (63)第四节钢丝绳 (63)第五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64)第六节井口与井底车场 (66)第七节箕斗装卸载与粉矿回收 (67)第八节钢绳罐道 (67)第十一章斜井(坡)提升 (69)第一节一般规定 (69)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9)第三节斜井(坡)与车场连接 (70)第四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71)第十二章坑内运输 (73)第一节机车运输 (73)第二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74)第三节无轨车辆运输 (75)第十三章坑内破碎站 (77)第一节一般规定 (77)第二节设备选择 (77)第三节硐室布置 (77)第十四章矿山压气设施 (79)第一节一般规定 (79)第二节设备选择 (79)第三节站房配置 (80)第四节空压机冷却用水 (80)第五节压缩空气管网 (81)第十五章矿山排水与排泥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井下排水设备 (82)第三节井下排水管路 (83)第四节井底水窝排水 (84)第五节井下排泥 (84)第六节露天矿排水 (85)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试行)1993 北京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试行)主编单位:批准部门:试行日期: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 北京关于颁发《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试行)的通知(92)有色投字第0484号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主编的《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经审查,现颁发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YSJ 021-92),自1993年5月1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2年12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划是根据1986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基改字第133号《关于下达“七五”期间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制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和今年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先后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送审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通过审查定稿。

本规划共分15章63节54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地质、水文地质露天开采、砂矿开采、地下开采、坑内通风、充填、竖井提升、斜井(坡)提升、坑内运输、坑内破碎站、矿山压气设施、矿山排水与排泥。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编制组1992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矿床地质 (6)第一节矿床工业指标 (6)第二节选矿试样采取 (6)第三节阶段储量计算 (7)第四节基建探矿 (7)第四章水文地质 (9)第一节涌水量计算 (9)第二节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 (10)第五章露天开采 (13)第一节开采境界 (13)第二节采矿生产能力 (13)第三节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 (14)第四节边坡设计 (15)第五节开拓运输 (15)第六节采剥作业 (18)第七节设备选择 (19)第八节废石堆场 (20)第九节露天矿大爆破 (21)第六章砂矿开采 (24)第一节开采方式 (24)第二节采区划分 (25)第三节开拓运输 (25)第四节剥离与排土 (26)第五节采矿方法 (26)第六节设备选择 (28)第七章地下开采 (29)第一节一般规定 (29)第二节地下开拓 (32)(Ⅰ)平硐开拓 (32)(Ⅱ)竖井开拓 (32)(Ⅲ)斜井开拓 (33)(Ⅳ)无轨斜坡道开拓 (33)(Ⅴ)主溜井设置 (34)第三节空场采矿法 (34)(Ⅰ)全面法 (35)(Ⅱ)留矿全面法 (38)(Ⅲ)房柱法 (38)(Ⅳ)分段空场法 (38)(Ⅴ)爆力运矿法 (38)(Ⅵ)阶段空场法 (39)(Ⅶ)浅孔留矿法 (39)(Ⅷ)极薄矿脉留矿法 (39)第四节充填采矿法 (40)(Ⅰ)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 (43)(Ⅱ)下向分层充填法 (43)(Ⅲ)削壁充填法 (44)(Ⅳ)大直径深孔落矿嗣后充填法 (44)第五节崩落采矿法 (44)(Ⅰ)壁式崩落法 (47)(Ⅱ)分层崩落法 (47)(Ⅲ)有底柱分段崩落法 (47)(Ⅳ)无底柱分段崩落法 (48)(Ⅴ)阶段强制崩落法 (48)(Ⅵ)阶段自然崩落法 (49)第六节基建与采掘进度计划 (49)第七节设备选择 (51)第八章坑内通风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通风系统 (52)第三节主通风装置与设施 (56)第九章充填 (58)第一节一般规定 (58)第二节充填料制备站 (58)第三节充填料输送 (60)第十章竖井提升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2)第三节提升容器与平衡锤 (63)第四节钢丝绳 (63)第五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64)第六节井口与井底车场 (66)第七节箕斗装卸载与粉矿回收 (67)第八节钢绳罐道 (67)第十一章斜井(坡)提升 (69)第一节一般规定 (69)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9)第三节斜井(坡)与车场连接 (70)第四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71)第十二章坑内运输 (73)第一节机车运输 (73)第二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74)第三节无轨车辆运输 (75)第十三章坑内破碎站 (77)第一节一般规定 (77)第二节设备选择 (77)第三节硐室布置 (77)第十四章矿山压气设施 (79)第一节一般规定 (79)第二节设备选择 (79)第三节站房配置 (80)第四节空压机冷却用水 (80)第五节压缩空气管网 (81)第十五章矿山排水与排泥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井下排水设备 (82)第三节井下排水管路 (83)第四节井底水窝排水 (84)第五节井下排泥 (84)第六节露天矿排水 (85)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有色金属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1、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改、扩建矿山可参照执行。

2、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有哪些基本规定?第2.0.1条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

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注:矿山类别的划分,按国家现行的矿山建设标准(见本规范表2.0.8)执行。

第2.0.2条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需采用坑探验证获得工业储量,或勘探程度不足又急需开采,且水文地质条件不复杂的矿床,在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资源基本可靠,预期矿山开采经济效益良好,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建设。

第2.0.3条当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报告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时,应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

第2.0.4条采用探采结合的矿山,或100~200t/d以下不具备勘探报告的小型矿山,只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部分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山。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水文地质工作应达到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深度。

一、矿坑预计涌水量较大,需预先疏干的矿山;二、矿山附近有较大地表水体,对矿床充水可能有严重威胁,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三、岩溶塌陷对矿山附近重要工业构筑物或城镇等较大居民集中区可能有严重威胁和对矿山总体布局影响较大,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第2.0.5条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D级储量作延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用。

有色金属矿山环境保护规范

有色金属矿山环境保护规范

有色金属矿山环境保护规范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矿山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矿山环境保护法规与规范。

本文将探讨有色金属矿山环境保护规范,并就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矿山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色金属矿山开采和冶炼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等污染物,直接对土地、水域和大气环境造成破坏。

同时,矿山开采还会破坏生态系统,影响周边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有色金属矿山环境保护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二、有色金属矿山环境保护规范的主要内容1. 矿山选址与规划在有色金属矿山选址与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区域的生态环境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同时,要合理布局矿区内的设施设备,减少环境噪声。

2. 原矿开采在原矿开采中,应采取合理的采矿方法和技术,减少土地开垦面积,降低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并且,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矿工程设计和技术要求,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3. 矿石破碎与选矿在矿石破碎与选矿过程中,要采取合理的工艺流程,降低粉尘和噪声污染。

同时,要加强对选矿废水、废渣等的治理,减少对水资源和土地的破坏。

4. 冶炼与冶金在冶炼与冶金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炉渣、废气和废水的排放,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对大气、水域和土地的污染。

同时,要加强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管理,降低碳排放量。

5. 矿山尾矿库和废弃物处理矿山尾矿库和废弃物处理是矿山环境保护中的重点和难点。

在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管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同时,要加强废弃物的分类、储存和处置,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6. 生态修复与复绿矿山开采后的生态修复与复绿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在矿山开采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水域修复和植被恢复等工作,恢复矿区的自然生态系统。

三、有色金属矿山环境保护规范的实施与问题虽然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有色金属矿山环境保护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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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第676号公告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GB50595-2010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统一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咨询和工程设计中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计划安排,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是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依据。

1.0.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节能篇(章)。

节能篇应包括项目总能耗指标,工艺流程中各单项作业能耗指标,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主要节能方案、各项作业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等。

1.0.4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有色金属矿山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小型矿山项目参照执行。

1.0.5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1.0.6 本规定一级能耗指标为目前国内先进水平,二级能耗指标为国内平均先进水平,三级能耗指标为国内平均水平。

1.0.7 节约能源必须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统筹兼顾。

2 采矿2.1 一般规定2.1.1 矿山工程总体布置,选矿工业场地应靠近采矿工业场地,有条件时主井提升的矿石应直接卸入选矿厂原矿仓,减少矿石转运和地表运输的能耗。

2.1.2 在选择矿床开采方式时,要考虑能耗因素。

经过资源—能耗—经济—环境综合评价后确定开采方式。

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露天开采。

2.1.3 应选择高效、低能耗的采矿方法。

当采矿方法能耗指标与损失率、贫化率以及成本发生矛盾时,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2.1.4 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扩大矿山生产能力,因为规模经营可降低单位矿石耗能量。

2.1.5 选择矿山开拓运输方案应把节能指标做为重要内容参与方案比较。

2.1.6 合理选择矿井提升系统、坑内运输系统、压风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充填系统等重点能耗工艺设计方案。

2.1.7 坑内探矿工程应与开拓、采准工程互为利用。

2.1.8 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技术进步,降低采矿能耗;不得选用高耗能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已淘汰的高能耗机电设备。

2.2 节能措施2.2.1 露天开采节能措施1在岩石力学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露天矿边坡角,在岩石稳定条件下,采用陡帮开采。

2表土和软岩的开采应选择“松土—装运”工艺。

3合理选择露天矿开拓运输方式,在条件具备时,优先采用平硐溜井开拓方式。

4在总图运输方案选择时,合理确定选矿厂和排土场位置,缩短矿石和废石运输距离。

5正确选用露天矿穿爆作业参数:孔间距、排距和抵抗线;采用高效新式穿孔设备、提高穿孔和爆破效率,降低大块率,提高装载效率。

6铲装作业挖掘机斗容和汽车(电机车)吨位匹配合理,最大限度发挥挖掘机效率。

7尽量采用大型挖掘机,提高台阶高度。

8临近边坡的矿体爆破宜采用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微差爆破等控制爆破技术。

9露天开采条件具备时,应尽量采用土岩内部回填措施。

10露天排土一般不得压矿,避免二次倒运。

11露天开采矿山宜采用移动式空压机供风或利用设备自带空压机供风。

12露天矿排水,位于总出入沟以上台阶采用自流排水,深凹露天矿采用分段截流排水方式。

2.2.2 坑内凿岩爆破节能措施1有条件时尽量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2炮孔排列方式,炮孔间距和排距、爆破抵抗线合理,矿石爆破时,大块产率小,无过粉碎现象。

3巷道掘进时,应选择合理掏槽方式和炮孔排列方式。

4选用合适的炸药种类、合理的装药方式,降低炸药消耗。

5尽量采用凿岩台车凿岩,以提高凿岩效率。

6采用风动凿岩机凿岩时,风压要达到设备额定风压。

7中深孔或深孔凿岩,要求风压较高时,应附加增压设备。

8对凿岩爆破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9应研发和推广使用液压凿岩机,以取代风动凿岩机。

2.2.3 地下采场运搬(出矿)节能措施1选择与矿块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出矿设备。

尽量采用大斗容的铲运机出矿。

2合理布局采场溜井数量,缩短出矿设备运距。

3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尽量选择自重放矿。

4采场放矿应采用振动放矿机装矿,尽量不采用气动闸门。

5当坑内运搬距离较远时,可采用铲运机和坑内卡车联合出矿。

6提高电耙工和铲运机司机的技术操作水平和出矿技术熟练程度。

7条件允许时,采场出矿应推广使用电动铲运机。

2.2.4 矿井提升节能措施1当提升量大时,应采用箕斗提升。

2当采用箕斗提升时,在经济合理前提下优先采用双箕斗提升系统。

3竖井提升,优先采用多绳提升系统。

4大型矿山宜采用同一套箕斗提升系统提升矿石和废石,中型矿山可采用罐笼与箕斗互为平衡的一套提升系统提升矿石、废石、人员、材料和设备,小型矿山可采用一套罐笼提升系统提升矿石、废石、人员、材料和设备。

5提升矿石和废石的罐笼井宜采用双罐笼提升系统。

除掘井作业外,生产竖井不应采用不带平衡装置的单容器提升系统。

6在满足设计提升能力且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竖井提升系统的提升速度可降低到0.3×H m/s。

7大型提升机应优先采用交流变频调速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拖动。

新建矿山提升系统不应采用串电阻调速系统。

8罐笼井井口或中段的矿车装、卸罐设施宜采用液压驱动或者电液驱动。

井口安全门、阻车器应采用电动、电液或者液压驱动。

9应尽量减小提升容器自身重量,采用高强度钢丝绳。

10竖井提升容器宜采用滚轮罐耳,斜井提升系统的钢丝绳应采用带滚动轴承的托辊支承。

11多绳提升系统应采用等重尾绳或者采用重尾绳,以降低电动机的起动过载系数。

12在满足提升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应采用大规格提升容器和较低的提升速度,降低电动机功率和能量消耗。

13在满足提升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应采用较低的提升加速度和减速度,降低电动机功率和能量消耗。

14箕斗装矿系统应采用液压驱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15箕斗卸矿系统应采用无动力自动卸矿设施,节省能源。

16大型矿山副井,可增设1套小型罐笼提升系统,承担零散人员升降任务。

2.2.5 坑内运输节能措施1坑内运输系统应避免反向运输和重车上坡运输。

2坑内有轨运输系统方案选择时,应将能量消耗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比较。

优先选用有轨运输方式,少用或者不用汽车运输方式。

3坑内运输系统采用汽车运输时应选取经济合理运行速度。

4采用电机车运输系统时可采用头尾双机牵引方式。

5轨道规格和参数应与采用的电机车和矿车的规格相匹配。

6坑内电机车运输应优先选用550V电压。

运距超过1km时,应选用550V电压。

7矿车或者其他运输车辆应采取有效的清扫和防粘结措施,减少矿石的无效运输。

8大型矿山有轨运输线路铺轨,宜采用整体道床。

2.2.6 矿井通风系统节能措施1应根据通风技术条件,结合矿床开采特点,采掘作业面分布,选择矿井通风阻力最小的通风系统。

2当矿区内开采矿体较多而相距较远时,或矿体走向很长,风阻很大时,宜采用分区通风系统。

3通风网络和通风系统比较复杂的矿井应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

4通风网络应设置风门、调节风门、风墙等必需的通风构筑物,使风流有序流动,减少漏风和短路。

5在通风线路上,凡停止使用的井巷、采空区硐口等必须予以封闭。

6通风井巷的断面设计,其风速除满足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从经济风速加以考虑,应进行工程量和能耗比较,以经济效益(能耗)确定断面大小。

7新建矿井的通风机应采用高效节能风机,其工况点效率应不低于65%。

矿井通风系统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8矿井主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的叶片角度应该可以调整。

9固定叶片角度的主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应采用交流变频调速电动机或者直流电动机驱动。

10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11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状态。

12应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并标明用风位置、风流方向、风量、风机和通风构筑物位置、空区、老硐、崩落区位置等。

2.2.7 矿井防排水节能措施1矿山设计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治水措施,采用堵、截、引等方法减少流入矿井的水量,对于采后地表陷落的矿山或露天开采转入地下开采的矿山应采用截流排水措施。

2采用平硐溜井开拓的矿山应采用自流排水方式,必要时可开凿专用排水巷道。

3矿井排水系统采用分段接力排水还是采用集中排水方式,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其中能源消耗是比较的主要内容。

在经济效益相近条件下,优先选用分段接力排水方式。

4涌水量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含水带位于开采矿床上部的矿井,应设置中段截流巷道分段集水后排出地表。

5水文地质和岩石条件较好的矿山,可采用设置高位水仓、潜没式泵站的压力注水方式向泵腔注水;有条件时宜采用无底阀排水。

6应考虑设备排水能力与排水管路直径的匹配,最大排水速度不应超过2.5m/s。

2.2.8 压缩空气系统节能措施1空压机站应靠近压气设备使用点,一般宜设在副井井口;用气点距离较远时应设分区空压机站或井下空压机站。

用气地点分散,用气量不大时,可采用移动式空压机。

2压气管直径选择合理,压气管网总压降应不大于空压机站额定压力的12%或者0.1MPa。

3同时开动的压气设备数量应与同时开动的凿岩机能力相匹配,避免压力过低或空转。

4使用高压凿岩设备应在压缩空气系统中设增压器。

5独立作业点可设移动式空压机。

6应选用能耗低的空气压缩机。

2.2.9 坑内破碎节能措施1当采场出矿块度大,采用箕斗提升时,应设坑内破碎设施。

2采用新型高效破碎设备。

3破碎前后的矿仓应有足够的容积储存矿石,破碎设备尽量满负荷运行。

4破碎机应尽量采用振动设备均匀给矿。

给矿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给料量。

2.2.10 充填系统节能措施1充填站位置宜设在矿体开采中心地带,尽可能减小充填倍线。

2尽量采用尾砂充填和废石充填方式。

少用或不用水砂充填方式。

3采用废石充填时,应建立坑内废石充填系统,争取废石不出坑。

4采用尾砂充填时,应采用高浓度充填,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自流输送。

5需要采用泵送充填时,在保证充填工艺和充填体性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充填料浆浓度,减小充填管路输送阻力。

6采用混凝土充填时,充填骨料应靠自重,通过井筒或钻孔下放到井下,在井下制成混凝土。

7设计泵送充填系统时应考虑充填料浆的流量与充填管路直径的匹配,在充填料浆不沉淀的前提下,适当加大管路直径,降低管路阻力。

2.3 能耗指标2.3.1 露天矿开采综合能耗指标露天矿开采综合能耗指标按下式计算:P=P0×K1×K2×K3×K4+D (2.3.1)式中:P——露天矿单位矿石综合能耗(kg标准煤/t矿);P0——露天矿单位矿石基准综合能耗(kg标准煤/t矿),见表2.3.1-1;K1——露天矿剥采比系数,见表2.3.1-2;K2——露天矿深度系数,见表2.3.1-3;K 3——露天矿运输系数,见表2.3.1-4; K 4——露天矿开拓方式系数,见表2.3.1-5;D ——排水单位能耗,(kg 标准煤/t 矿)按设计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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