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妇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合集下载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 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
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即不包括奸淫行为在内的一切能刺激,兴 奋或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的行为。 侮辱:基于本罪是流氓罪衍生,所以根据1984年《关于当前办 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侮辱一般是 指用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调戏妇女,或采用暴力、胁迫的手 段损害妇女人格。
3.主体 已满16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因为妇女完 全有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妇女针对妇女 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羞耻心,侵 害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当然,妇女构成强制猥 亵妇女罪时,行为范围要窄:比如,男子强行与妇女 搂抱亲吻的,一般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女子强行 与另一妇女接吻、搂抱的,则难成立该罪。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两者都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且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 其他手段。 但构成要件不同: ①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 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直接正犯即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但后 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只能是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③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 行奸淫为目的。 此外,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不 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即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 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的一种行为, 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猥亵 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 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所以不能机械的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 为。 问题:既然不能机械的区分,那么无论行为人作出的是猥亵行为 抑或是侮辱行为,都应该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是现实 审判中却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罪和侮辱妇女罪两种罪名?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就是违背妇女意愿,胁迫妇女来刺激或者满足其性欲的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刑法》中是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罪行,极其不尊重妇女。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处罚标准和构成要件,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栖刑初第X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被告人B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二被告人认罪,根据控方建议并征得二被告人的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A、B及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人民检察院指控:强奸(作案细节省略); 强制猥亵妇女(作案细节省略)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A、B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等人的证言;(4)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恳请书、申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B以胁迫等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猥亵罪是什么

刑法中的猥亵罪是什么

刑法中的猥亵罪是什么刑法是一套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中,猥亵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罪名,用以惩罚那些侵犯他人性自主权利的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刑法中的猥亵罪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

猥亵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猥亵罪是指以强行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的性自主权利进行侵犯或者侮辱,从而造成他人难以忍受的精神上的伤害的行为。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

不过通常情况下,多数犯罪主体为男性。

2. 客体:猥亵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即他人的身体、隐私和性自由等方面的权益。

3. 行为:犯罪行为可以表现为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以是通过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侵犯或侮辱。

4. 主观方面:主观上的犯罪构成要求犯罪人有故意或恶意地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并且意识到对方可能会受到伤害。

猥亵罪的适用范围猥亵罪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言语猥亵:以恶劣的言辞、挑逗性的语言或恶意调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

2. 身体接触猥亵:以非法的身体接触,例如抚摸、揩油、非法摄影等方式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

3. 色情骚扰:通过传播或提供色情物品,骚扰他人,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利。

4. 侵犯儿童性自主权利: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猥亵罪的法律后果猥亵罪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猥亵罪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同时,猥亵罪被视为刑法中较为严重的罪行之一,其犯罪记录将可能对个人的信誉、职业生涯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社会对猥亵罪有着零容忍的态度,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警方报案、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结论猥亵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罪,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的性自主权利。

猥亵罪的含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法律后果都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和了解。

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暴力定义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猥亵解释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简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入罪标准

简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入罪标准

简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入罪标准[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均规定了猥亵行为,但其界限尚未明确,且对具体行为方式尚无合理司法解释,致使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司法机关难以统一把握和操作。

文章围绕猥亵妇女行为的入罪标准,在借鉴国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与见解,以期明确猥亵行为非犯罪化处理的标准及类型,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论文关键词]强制猥亵妇女罪一般猥亵行为非犯罪化暴力胁迫程度其他方法一、猥亵行为的现行规定及其缺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两个条文规定了一般猥亵行为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有以下问题在实践中需要解决:(一)何种行为为猥亵行为尚无定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猥亵”含义做出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对“猥亵”的理解问题,刑法理论界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能否认定为猥亵行为。

又如:对猥亵行为的定义是采狭义上的定义,限定其表现方式,还是采广义上的定义仍须进一步探讨。

(二)何种情节为“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合理细则重庆市公安局制定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进行了解释,规定:“猥亵”行为,下列情形属“其他严重情节”,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强制、公然实施的;2.多次猥亵或者一次猥亵多人的;猥亵孕妇、未成年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造成被侵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笔者认为,该规定有以下不合理之处:一是强制猥亵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无差异,忽视违法与犯罪在行为上的差别;二是公然实施的含义不明确,与刑法规定的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之间存在模糊地带;三是规定被侵害人身心受伤无考量标准,几乎所有猥亵行为都会造成被害人心灵伤害,伤害大小无客观标准。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导读: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本质必须是“明知的情况下”,强奸不是过失行为。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本质必须是“明知的情况下”,强奸不是过失行为。

(二)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即14周岁以上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强奸罪是8种相对责任能力的人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行为之一),然有一般就有例外,除男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外,妇女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但妇女不能是单独的实行犯,只可以是共同实行犯或是间接正犯。

例如帮实施强奸的人脱裤子、帮按住被害人等情形,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是委托他人去强奸其他妇女,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三)主观要件:需是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或奸淫幼女的目的。

(四)侵犯对象:需为妇女,且针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罪;针对不满14周岁的妇女,是奸淫幼女;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已满14岁周岁的女性属于妇女;侵犯的客体为妇女性的自主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在客观要件上需违背妇女意愿,实施强奸行为。

此处需要注意:不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区分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幼女的心智不成熟,缺少辨认是非的能力,所以该情形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当前社会中,新闻⾥屡屡曝出强奸案件,不少⼥孩丧命于⽍徒之⼿,实践中对于这些强奸⾏为是构成违法犯罪的。

在法律中规定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称贞操权),即妇⼥按照⾃⼰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为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所有⼥性。

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暴⼒、胁迫或者其他⼿段,使妇⼥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妇⼥处于不知、⽆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奸淫的⾏为。

所谓暴⼒⼿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的⼈⾝⾏使有形⼒的⼿段,即直接对被害妇⼥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按倒等危害⼈⾝安全或者⼈⾝⾃由,使妇⼥不敢反抗的⼿段。

所谓胁迫⼿段,是指对被害妇⼥进⾏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不敢反抗的⼿段,胁迫的核⼼是⾜以引起被害妇⼥的恐惧⼼理,使之不敢反抗,从⽽实现强⾏奸淫的意图。

既可以直接对妇⼥进⾏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威胁,既可以是⼝头胁迫,也可以是书⾯胁迫,既可以以暴⼒进⾏威胁,如持⼑胁迫,也可以以⾮暴⼒进⾏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需要注意的是,利⽤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发⽣性交的,不能⼀律视为强奸。

问题的关键在于⾏为⼈是否利⽤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胁迫⽽使妇⼥不敢反抗,⽽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段,是指采⽤暴⼒、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段,具有与暴⼒、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段有:⽤酒灌醉或者药物⿇醉的⽅法强奸妇⼥;利⽤妇⼥熟睡之机进⾏强奸;冒充妇⼥的丈夫或者情夫进⾏强奸,利⽤妇⼥患重病之机进⾏强奸;造成或利⽤妇⼥处于孤⽴⽆援的状态进⾏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迷信奸淫妇⼥等。

(2)须违背妇⼥意志违背妇⼥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意志的客观条件之⼀。

猥亵妇女如何处罚

猥亵妇女如何处罚

猥亵妇⼥如何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性欲为⽬的,⽤性交以外的⽅法实施的淫秽⾏为。

那么,猥亵妇⼥如何处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猥亵妇⼥如何处罚
猥亵妇⼥可以进⾏⾏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四条规定:猥亵他⼈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体,情节恶劣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猥亵智⼒残疾⼈、精神病⼈、不满⼗四周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中,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主体要件:⼀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为⼈或第⼆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奸淫的⽬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然⼈的性羞耻⼼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猥亵妇⼥如何处罚”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经典案例】记为李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的辩护

【经典案例】记为李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的辩护

记为李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的辩护======================================================================简要案情:李某现年22周岁,2011年5月1日骑着自行车在广安城南溜达时,见一穿着性感MM从人民医院望实验小学方向的公路上走着,李某便跟随其后,在一偏僻无人处,从MM后面双手将其抱住,对MM不停地乱摸。

MM便拼命挣扎并大喊“救命”。

没多见,李某见前方一辆骑摩托车驶来,便松手逃跑。

逃跑中被群众抓住,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将李某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均供述到“因强奸未遂被关进看守所”。

李某的家人遂委托信和信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该案经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以及审阅卷宗材料。

认为李某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且其行为显著轻微,即使是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也较牵强。

该案于2011年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

律师辩护思路:一、被告人李**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进行猥亵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必须使用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且实施的强制手段须达到令被害人无法反抗。

如果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则不构成该种犯罪。

1、本案中,当被告人李**上前拥抱被害人杨*****时,并未对被害人杨采取言语威胁或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这有被告人李**的多次一致供述及其被害人杨的陈述相印证。

2、被告人李**抱住杨持续时间仅一分钟左右,后因远处有一辆摩托车驶来,便停止了拥抱的行为。

这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其证人证言相印证。

有上表明:李**所实施的行为与社会上其他同类犯罪行为相较,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性。

3、公诉机关指控李**抱住受害人杨利华后,***进行了拼命挣扎的事实,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依法不应采信。

***进行了拼命挣扎的事实,只有在被告人李**的供述材料中可见,但是,被害人***的陈述则是:“”那男子悄声无息地从我身后将我抱住,我立即大喊:来人,救命,可那时周围没有人,我刚开始还以为他要抢我的东西,我便伸出双手去将右边短裤包和左边后面裤包捂住,因为我的手机是放在右边短裤包丽的,钱是放在左边后面裤包里面的,这时便去扳他的手,恰好有一男子骑摩托车来时,他就准备跑。

什么是猥亵罪,猥亵罪判几年

什么是猥亵罪,猥亵罪判几年

什么是猥亵罪,猥亵罪判几年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猥亵情节恶劣或聚众或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对于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喜欢看新闻或法治节目的朋友肯定都对猥亵这个词不陌生,不太清楚的人很可能将其与强奸混为一谈,其实不然。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那么猥亵罪到底会判几年呢?猥亵罪的定义: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

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罪的判刑:对于构成猥亵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如下:(一)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对于猥亵他人情节恶劣或者聚众或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猥亵行为会对受害人的身心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如果在自己身上或周围人身上发生了猥亵行为,一定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使猥亵行为实施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猥亵罪有了一定的了解,不过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区分猥亵罪和一般猥亵或强奸罪,这就需要好好理解猥亵罪的定义,关于猥亵罪的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2023年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标准《刑法修正案九》已经颁布实行了,其为适应当今社会的客观实际,对于不少罪名进行了修改、删减等,为刑法的注入新的生命力。

刑法是万法的保障法,其他部门法的等够得到顺利实施,换句话说能够有效的处理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刑法做后盾。

其他部门法如:《物权法》、《合同法》、《劳动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调整的只是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然而刑法则不同,上至国家安全,下至公民个人权利,刑法都要调整。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其性质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公民的观念、思想等也随着不断发生变化,紧随而来的相关社会问题也是不断的发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刑法也一样。

例如,我们经常看到新闻媒体频繁报道女性强奸或者强制猥亵男性的违法行为,然而,面对这样的行为刑法通常显得苍白无力。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使得前述违法伤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得以规制。

本文着重以强制猥亵罪为核心来分析解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他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一、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

根据修改前(刑法修正案九未颁布施行以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妇女,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就是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更改为“强制猥亵罪”,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不仅仅只是妇女,男性也可以成为受害主体。

根据刑法的表述:“强制猥亵他人”,他人是指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均应年满14周岁,否则构成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猥亵、侮辱的这种行为都是非常可耻变态的。

猥亵侮辱不同于强奸,但是也对受害者的精神和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法条,如果触犯本罪的话,只要当事人勇于揭发和举报,都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一、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此外,猥亵行为的危害在于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这种侵害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判断,不会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倾向的存在而改变。

若把主观意图作为考量因素,不仅模糊了猥亵行为的本质,而且会放纵一部分猥亵行为逃脱刑法制裁。

因此,主观目的不应当是本罪的考量因素,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可以了。

▲3、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法律法规

强制猥亵、侮辱法律法规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三、定罪处罚16.依法准确定罪处罚。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三⼗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罪】猥亵⼉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童多⼈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

(1)⾏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需要研究的是,丈夫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妻⼦的主体?对此似应分清两种情形回答。

⾸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的部分⾏为,仍应认定为本罪。

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扒光妻⼦⾐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他⼈有⽬共睹的⾏为,明显伤害了其妻⼦的性的决定权(妻⼦同意的除外)。

对此应当没有疑问。

其次,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的⾏为,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将丈夫强制猥亵妻⼦的⾏为分为公然与否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为是否侵害了妻⼦的性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因素,⽽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公然为前提。

换⾔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妻⼦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这⼀限制条件⼜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2)强制猥亵的对象没有限制,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

男⼦强制猥亵男⼦以及妇⼥强制猥亵男⼦的,也成⽴本罪。

“趁人不备”进行猥亵的行为的认定

“趁人不备”进行猥亵的行为的认定

趁人不备”进行猥亵的行为的认定、基本案情2013年5月至9月间,犯罪嫌疑人许某为满足其性欲多次在某中学附近的小巷内,用手轻拍被害女性(均已满十四周岁)的肩膀,在被害人回头时亲吻其脸颊后逃离现场;并多次尾随骑自行车的女性(均已满十四周岁),趁被害人不备摸其胸部后逃离现场。

二、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因为犯罪嫌疑人并未施以强制力,而是趁被害人不备进行亲吻、摸胸,是一种“偷摸”、“偷亲”,且时间短促,其行为在被害人显现不从意愿前就已结束,因此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本案不能因为被害人来不及作出反抗认定被害人没有反抗的行为,从而推定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行为人是利用被害人来不及作出反抗而实施猥亵的,其已经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笔者观点我国《刑法》第二百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说的构成要件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暴力、胁迫系强制猥亵妇女常见的强制方法,较为容易判断。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如直接进行捆绑、殴打。

或者对妇女米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来实现的。

强制猥亵的其他方法包括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特殊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

通说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

此外, 还有其他特殊的强制猥亵行为,如医务人员在治疗女性患者的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和对治疗过程的无知对被害人下体进行抚摸等猥亵;以及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患有智力障碍等不懂反抗的情形进行猥亵。

以上情形可以归结为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形进行猥亵。

以上系已达成共识的本罪的强制方法,可以总结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情况下的猥亵。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是一种性侵犯行为,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猥亵妇女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尊严,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同时也对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发生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愤慨。

其中一起案例发生在某大学校园内,一名女大学生在夜晚独自回宿舍的路上遭到一名男子的袭击,男子强行将女生推倒在地,对其进行猥亵并企图实施性侵犯。

幸运的是,女生成功脱身并报警,警方及时介入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名女子在地铁上遭遇一名陌生男子的猥亵行为,当时车厢内人员众多,但却没有人挺身而出制止这一行为。

女子事后表示,她感到非常无助和恐惧,对周围人的冷漠和漠视感到愤慨和失望。

这些案例反映出了当前社会对于强制猥琐妇女罪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和惩处力度,严惩不贷,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道德建设,增强公众对于性侵犯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共同维护妇女的安全和尊严。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社会仍面临着严峻的性别歧视和暴力问题。

我们需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这类罪行,通过加强立法、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社会意识等多种手段,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的发生,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奸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逃税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1.行为对象:妇女(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1)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

(2)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行为内容:猥亵、侮辱行为(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手段行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有的情形暴力行为本身就是猥亵行为。

4.行为主体:行为人要求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法律敎育网(2)丈夫可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

5.主观要件: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法条竞合:本罪与强奸罪存在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7.情节加重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强奸罪证据要如何收集

强奸罪证据要如何收集

一、强奸罪的认定标准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二、强奸罪需要的证据除了强行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外,还要有违背妇女意愿的证据,比如能证明你喊叫求救的证人证言等。

1、强奸罪的认定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围绕这个问题寻找证据,因为案情不一样,证据也不一样;2、主要证据:一是与当事人发生关系的证据,比如精液。

二是你反抗的证据,身上的伤痕、衣物的破损。

这些证据应当合法三、强奸罪证据的收集1、强奸罪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阴道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当然有视讯影音证据,那就最好了。

采集证据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总之线索可能很多,但办案的人是否有这个耐心,是否愿意作为,就很难说了。

此外,被侵犯者,一定要在被侵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去医院或者法医保全证据,提取身上可能存留的嫌疑人线索。

残留在体内的精液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无法再被检出。

2、强奸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强奸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检视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为。

大多数强奸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因此会留下伤痕。

至于恐吓和拘禁,要取证就很难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强制猥亵妇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无论是怎样的犯罪都有四方面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

但是不同的犯罪在这四方面的内容上面肯定是不同的,我们也是据此区分开那些类似的犯罪。

下面,赢了网小编告诉大家强制猥亵妇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1、对于“暴力”的定义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2、对于“猥亵”的解释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

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二、主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三、主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这里当然也包括了女性。

同时,在主观方面很明显是行为人处于故意,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更多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知识,欢迎你上赢了网网站进行了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党委调/l/bx/712998.htm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l/bx/712997.html∙交强险实施后车祸赔付怎计算/l/bx/712996.html∙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给付/l/bx/712995.html∙关于2018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l/bx/712994.html∙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生效期与承保日期差六天的歧异纠纷/l/bx/712993.html∙哪些行为属于保险欺诈行为/l/bx/712992.html∙中共中央统战部 /l/bx/712991.html∙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l/bx/712990.html∙保险经纪 /l/bx/712989.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l/bx/712988.html∙应收分保准备金与有关原保险合同能否相互抵消/l/bx/712987.html∙关于同意人寿险保费免交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l/bx/712986.html∙财政部 /l/bx/712985.html∙旅游买什么保险好 /l/bx/712984.html ∙购买少儿险要注意什么/l/bx/712983.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l/bx/712982.html∙美国:借力资本市场 /l/bx/712981.html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享有什么监督检查职权/l/bx/712980.html∙产品责任是怎么构成的/l/bx/712979.html∙投保人履行的义务 /l/bx/712978.html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能自行改变社会保/l/bx/712977.html∙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保险责任/l/bx/712976.html∙当心 /l/bx/712975.html∙投保汽车险巧对比九大种类/l/bx/712974.html∙服务顾问具体是做什么的/l/bx/712973.html∙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后保险公司是否适用损害填补原则/l/bx/712972.html∙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l/bx/712971.html∙保险公司董事 /l/bx/712970.html∙投保机动车辆险时,应如何确定保险金额/l/bx/712969.html∙关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不宜征收地方/l/bx/712968.html∙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区别有哪些/l/bx/712967.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l/bx/712966.html∙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法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l/bx/712965.html∙财产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原则和形式/l/bx/712964.html∙过错行为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法律后果/l/bx/712963.html∙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l/bx/712962.html∙仓储物的保险赔偿金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案例分析/l/bx/712961.html∙旅游保险保什么 /l/bx/712960.html∙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恩施/l/bx/712959.html∙财政部 /l/bx/712958.html∙对保险人降低保险费/l/bx/712957.html∙保险法告知义务主观要件问题/l/bx/712956.html∙走出赔偿三大误区买险赔偿有技巧/l/bx/712955.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l/bx/712954.html∙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l/bx/712953.html∙合同效力恢复条件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l/bx/712952.html∙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l/bx/712951.html∙对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l/bx/712950.html∙投保人主的需明消费存在什么问你题呢/l/bx/712949.html∙关于进一步遏制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l/bx/712948.html∙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问题/l/bx/712947.html∙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原因/l/bx/712946.html∙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要交通事故的赔偿/l/bx/712945.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重大/l/bx/712944.html∙怎样参加医疗险知识问答/l/bx/712943.html∙履行赔付义务 /l/bx/712942.html∙迟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会有什么后果/l/bx/712941.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l/bx/712940.html∙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保险公司保险金存款问题的/l/bx/712939.html∙商业医疗保险 /l/bx/712938.html∙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定义/l/bx/712937.htm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l/bx/712936.html∙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和常识/l/bx/712935.html∙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转发建设部/l/bx/712934.html∙按需选择重疾险 /l/bx/712933.html∙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l/bx/712932.html∙保险公司终止其业务活动/l/bx/712931.html∙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相关事项有哪些/l/bx/712930.html∙保险专家支招中低收入家庭投保技巧/l/bx/712929.html∙保险公司的设立,撤销及解散/l/bx/712928.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l/bx/712927.html∙他人毁坏财物后能否要求其和保险公司一起赔偿/l/bx/712926.html∙机动车辆保险的范围有什么/l/bx/712925.html∙保险代理人如何交营业税/l/bx/712924.html∙关于调整海上作业艰苦津贴和鼓励出海的通知/l/bx/712923.html∙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l/bx/712922.html∙旅行社保了责任险游客还用买意外险吗/l/bx/712921.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l/bx/712920.html∙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l/bx/712919.html∙关于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责任”/l/bx/712918.html∙4s店强制买保险怎么办/l/bx/712917.html∙人寿保险的种类 /l/bx/712916.html∙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七大信息须披露/l/bx/712915.html∙巨灾风险证券化在中国/l/bx/712914.html∙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规定/l/bx/712913.html∙投保日期的填写 /l/bx/712912.htm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l/bx/712911.html∙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l/bx/712910.html∙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l/bx/712909.html∙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l/bx/712908.html∙哪些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l/bx/712907.html∙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l/bx/712906.html∙部分参保人暂无法用医保/l/bx/712905.html∙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l/bx/712904.html∙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l/bx/712903.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对外/l/bx/712902.html∙为什么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l/bx/712901.html∙分红保险红利来源及分配/l/bx/712900.html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l/bx/712899.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