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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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武银罚字〔2022〕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武银罚字〔2022〕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武银罚字〔2022〕第5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武银罚字〔2022〕第5号
【处罚日期】2022.02.22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武汉市
【处罚对象】王军(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大道万达广场支行行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武银罚字〔2022〕第5号
被处罚对象王军(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大道万达广场支行行长)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处罚事由对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账户管理相
关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2月22日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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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武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武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1.统筹编制地方政府财政收支预算。

财政局负责协调各部门编制财政收、支预算,并根据市区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合理的财政安排,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财政支出管理。

财政局负责财政支出的管理,制定相关政策,落实财政支出标准和预算执行。

财政局还要定期对各部门财政支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4.财务管理。

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会计制度和核算标准,统一财政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财政局还负责开展财政监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防范。

5.财政政策研究和规划。

财政局负责研究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财政政策和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财政局还负责编制财政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计划,提出财政建议,推动财政和创新。

6.对外合作与交流。

财政局负责与国内外有关财政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参与国内外财政交流活动,借鉴其他地区的财政管理经验,提升财政工作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7.下属机构设置:-财政综合管理处:负责协调财政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各部门财政工作的执行;负责编制财政年度预算和账务管理;负责财政政策研究和规划。

-财政支出管理处:负责制定财政支出管理政策和措施,落实财政支出标准和预算执行;负责对各部门财政支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财务会计处:负责编制市级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标准,统一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及时;负责财政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加强财务风险防范。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制定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政策和措施,组织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财政与创新处:负责财政和创新工作,推动财政制度和政策的与创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以上即是武汉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财政局的工作内容丰富多样,旨在保障地方财政的健康发展,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政务公开实施规划》(武银〔2007〕106号文印发)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应当主动公开:(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职责、内设机构设置情况;(二)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总行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四)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金融统计数据;(五)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政策执行、外汇管理、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六)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七)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八)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九)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十)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十一)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总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投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武政[2015]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投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武政[2015]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投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投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武政[2015]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投资统筹协调能力,促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步伐,经研究,决定成立市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组成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投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工作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投委会下设办公室并暂设基础设施投资、工业投资、现代服务业投资3个工作小组。

市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承担市投委会日常工作。

(一)基础设施投资工作小组。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

(二)工业投资工作小组。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现代服务业投资工作小组。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来自:松滋非税发布时间:2009-12-16 点击:1311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1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各中心支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交的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对辖 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三)对辖区内金融风险进行分析研究,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四)分析、研究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为人民银行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 依据。 (五)负责管理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 策业务工作。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金融科技和安 全保卫等业务。 (七)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八)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教育、财务会计工作。 (九)对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进行内审检查。 (十)领导、管理并直接经办分行所在省(直辖市)的各项中央银行业务和外汇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是建立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充分发挥登记咨询系 统的作用,有效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 打下基础。 五是加强利率管理,建立利率监测系统,重点监测利 率实行浮动制后,对经济运行带来的正负效应,以及 对金融业、证券业等带来的影响,可以促进经济健康 运行。
(三)提供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三大职能中,服务是基础,支行担负的账户管理、结算、征信管理、 经理国库等服务职能。
二是实施货币政策反馈制度,为上级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三是强化窗口指导功能,促进辖区金融健 康平稳运行。根据上级行货币政策要求,结 合辖内经济金融运行特点,制定出支持辖区 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借助行政手段,可积 极引导当地金融机构做好信贷营销;运用再 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提升辖内金 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能有效促进地 方经济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武政办〔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经济运行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减轻企业负担(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二)减免相关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三)缓交税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减免租金。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取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开设特设专户。

该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分别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在上述银行账户之外,不得开立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武财行资[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行资[2007]34号2007年1月27日)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令”),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两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最近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6]6号)精神,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从2007年元月1日起,我市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一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其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按省政府第233号令的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国库。

对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目上缴国库,逐步做到收支脱钩,相关支出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对对应有还贷任务的,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单位还贷,贷款还清后,纳入正常管理;对单位原有用途符合规定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武财评[2003]256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评〔2003〕256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政府性基金、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分级次统一管理。

市属建设项目和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属建设项目和由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其投资评审工作由区级财政部门或相应的财政评审机构负责。

第四条凡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并以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批复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及年度财务决算;(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鄂人社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湖北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畅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支持渠道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一)划分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认定条件。

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申请程序1、贷款申请。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资格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

二是实施货币政策反馈制度,促进辖区金融健 康平稳运行。根据上级行货币政策要求,结 合辖内经济金融运行特点,制定出支持辖区 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借助行政手段,可积 极引导当地金融机构做好信贷营销;运用再 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提升辖内金 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能有效促进地 方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
之分支机构设置及功能
中国中央银行机构设置
分支机构:2个营业部、9个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北京市的金融机构 重庆营业管理部:负责重庆市 天津分行:负责监管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
治区的金融机构 沈阳分行:负责监管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上海分行:负责监管上海、浙江和福建 南京分行:江苏、安徽两省 济南分行:负责监管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负责监管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 广州分行:负责监管广东、广西、海南 西安分行:负责监管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成都分行:负责监管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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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对辖 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三)对辖区内金融风险进行分析研究,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四)分析、研究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为人民银行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 依据。 (五)负责管理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 策业务工作。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金融科技和安 全保卫等业务。 (七)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八)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教育、财务会计工作。 (九)对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进行内审检查。 (十)领导、管理并直接经办分行所在省(直辖市)的各项中央银行业务和外汇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年)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年)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17年3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经2018年12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第一次修改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鄂财综规〔2009〕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省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9〕2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武银营发[2004]8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日期】2004.06.11【实施日期】2004.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银营发〔2004〕87号)工行,农业省分行营业部,建行省分行,交行武汉分行、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各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武银发[2004]64号)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协商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意见》转发到各自经办机构,并督促经办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管理,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成立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及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团体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金融机构综合检查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金融机构综合检查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金融机构综合检查规定(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金融机构综合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内分支局,下同)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提高监督管理效能,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以下称被检查人)开展综合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与人民银行职责有关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综合检查,是指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整合检查职能和检查资源,组织多个执法职能部门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的情况集中进行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对被检查人的下列行为开展综合检查的,适用本规定:(一)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行为;(七)执行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八)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九)执行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十)执行金融统计规定的行为;(十一)执行金融信息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执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三)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由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行为。

逆势而上显担当——南洋商业银行武汉分行开业

逆势而上显担当——南洋商业银行武汉分行开业

逆势而上显担当——南洋商业银行武汉分行开业南商银行董事长孙建东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让自身发展与民族命运、国家战略休戚相关,是南商银行的传统。

”■ 文/ 李 鹏 樊中华2020年5月30日,是南洋商业银行(简称“南商银行”)加入中国信达集团(下称“中国信达”)四周年纪念日,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南商(中国)”)武汉分行在历经半年多筹备,克服疫情困难后,落子武昌区最繁华的中南路上,成为新冠肺炎疫情之后首家落户武汉的外资银行,也是南商(中国)在内地开设的第15家分行。

中国信达党委发来贺信,向南商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希望武汉分行站在崭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砥砺扬帆,应对挑战,创造辉煌!5月30日上午,南商(中国)武汉分行还主办了“深化合作 助力湖北实体经济复元重振”政银企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湖北省副省长赵海山,省政府副秘书长刘仲初,武汉市副市长徐洪兰,武昌区委书记刘洁,区长余松,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湖北银保监局局长邹飞、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地方金融局、武昌区地方金融局等领导,中国信达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李作胜,南商(中国)党委书记、董事长孙建东,以及客户代表共同出席。

签约仪式现场,赵海山副省长发表重要讲话,并对武汉分行的开业表示热烈祝贺。

武汉市长周先旺亦专门发来祝贺视频。

湖北省副秘书长刘仲初和南商(中国)董事长孙建东分别代表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南商(中国)总行签订合作协议;武昌区政府、武汉物易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武汉分行签署合作协议,将湖北省改革开放、对外招商引资成果推上新的高度,也预示着南商将在加入中国信达四周年之际,开启新的发展征程。

南洋商业银行总裁陈细明亦发来祝贺视频,希望南商(中国)以武汉分行为连接枢纽,持续拓展中西部业务,充分发挥跨境业务领先优势。

南商(中国)还向武昌慈善总会捐赠五万元善款,用于继续支持湖北地区抗疫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武政办[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8〕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投融资能力,完善城建项目建设偿债机制,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办文〔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市级投资的城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初始规模以2007年城建资金为基数,以后年度规模保持与当年相关财政收入同比例或者略高于的水平增长。

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二)项目平衡区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三)中央、省补助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四)城建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7.20
•【字号】武政办〔2017〕72号
•【施行日期】2017.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万勇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陈瑞峰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员:刘志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张忠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许甫林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学云市财政局局长
陈劲超市城乡建设委主任
王清华市审计局局长
陈祖信市国资委主任
方洁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李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主任
赖秀福湖北银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办公,由周学云兼任主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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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执行情况专项检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市级
预算单位公务卡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各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代理银行:
全面建立和推行公务卡制度,对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推进源头防治腐败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纪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继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在全国大力推行公务卡的使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推行公务支出银行信用卡结算报销方式的通知》(武政办[2006]89号),我市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经过两年多的推广应用,多数预算单位认真落实公务卡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执行公务卡结算报销办法。

但仍有少数预算单位对公务卡制度了解不多,认识不深,用卡积极性不
高,执行力度不大。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确保公务卡制度在我市执行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将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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