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国家级定的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体育总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指导监督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体育行业体育赛事组织管理办法
体育行业体育赛事组织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体育行业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体育赛事作为体育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弘扬体育精神、提高全民体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其公正、公平、安全进行,制订本《体育行业体育赛事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其公正、公平、安全进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组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锦标赛、运动会等。
第三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组织、监督和管理,确保体育赛事的公正、公平、安全进行。
第四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活动举办许可证,履行赛事组织的相关手续和程序。
第二章赛事组织第五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赛事规则和竞赛规程,并在赛事开始前公布给参赛选手和相关人员。
第六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根据参赛选手的年龄、性别、技术水平等情况,划分相应的组别和级别,确保参赛选手具备相同竞技水平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七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确保赛事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赛事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为参赛选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医疗救护、安全防护设施等,确保参赛选手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参赛选手第九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赛事规则和竞赛规程,尊重裁判员的裁决,保持良好的竞技风度。
第十条参赛选手应当在赛事开始前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参赛。
第十一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禁止兴奋剂的规定,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如有违规者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参赛选手应当诚信参赛,不得采用作弊手段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如发现作弊行为,将取消其成绩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参赛选手在参与体育赛事时应当保护赛事场地和器材,不得损坏、破坏或盗窃相关设施和物品。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24.03.14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3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规字〔2024〕2号,有效期至2029年
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制度建设,落实巡视整改工作,把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打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国家队,现将《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体育总局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体育总局
2024年3月14日。
大型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大型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大型体育赛事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赛事组织和管理水平,保障赛事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大型体育赛事。
第三条体育赛事的定义大型体育赛事是指规模较大、影响广泛的体育竞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体育赛事。
第二章赛事组织机构第四条赛事组织机构的设立大型体育赛事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负责赛事的筹备、组织、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赛事组织机构的职责赛事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确定赛事的策划和组织方案; - 组织赛事的报名和参赛人员的资格审核; - 组织赛事场地的选定和布置工作; - 安排赛事的比赛日程和裁判员的安排; - 确保赛事的安全和秩序; - 组织赛事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 向相关部门申请赛事所需的资源; - 做好赛事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参赛要求第六条参赛资格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 2. 年满法定参赛年龄; 3. 体格健康、技术过硬。
第七条参赛报名参赛运动员应按照赛事组织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参赛运动员需缴纳相应的参赛费用,具体标准由赛事组织机构确定。
第四章赛事安全保障第九条赛事场地安全赛事组织机构应确保赛事场地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 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 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
第十条参赛人员安全赛事组织机构要采取措施确保参赛人员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 检查参赛人员的身体状况,确保其适合参赛; - 提供急救设备和医疗援助服务; - 对赛事期间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赛事保险赛事组织机构应购买相应的赛事保险,以确保参赛人员在比赛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赛事宣传和推广第十二条宣传策划赛事组织机构要制定宣传策划方案,通过多种渠道传播赛事信息,提高赛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现行《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基础上,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等文件。
两年多来,《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2年4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现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11月7日至12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体规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2018年4月28日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涌现,各类赛事活动组织机构性质复杂、种类繁多,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缺少有效监管极易发生各类问题和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保护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包括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承办或者授权其他单位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为合法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二、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行业标准、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培训办法、奖惩措施、信用管理等规范,并加强对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群众性和商业性赛事活动实行带有准入性质的强制认证、审批或变相审批。
三、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标准管理、分类指导,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1.02.26•【文号】体竞字[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实施日期:2006年)废止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体竞字[2001]43号2001年2月26日)第一条为了适应体育项目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加强对体育项目设立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是指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单项世界锦标赛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洲际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在我国群众中普及的项目和民族传统性项目。
体育项目的设立包括男子项目、女子项目和男女混合项目。
第三条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要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群众喜爱和普及程度,又要考虑到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的需要。
第四条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国已开展3年以上;(二)从国际上引进到我国的体育项目,必须有该项目单项国际(亚洲)体育组织,有统一的名称并设有正式的国际和洲际比赛;(三)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四)拥有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以及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管理人员和裁判员队伍;(五)有能力自筹经费举办比赛;(六)必须是健康、文明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的成份。
第五条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一)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起草书面申请报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当依照第三条中的六项条件逐条写明。
(二)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后报总局领导批准。
(三)总局领导批准后,由竞技体育司行文批复该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并向全国通告新设立的体育项目。
第六条未经批准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得冠以“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 的名称,不得授予运动员、裁判员运动技术等级称号。
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
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2015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组织和管理指导工作,使之健康、安全、有序、蓬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田径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田联”)、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协”)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提到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包括:- 马拉松:42.195公里的长距离跑步运动;- 马拉松相关运动:由马拉松运动派生出来的所有在室外进行的(包括公路上、体育场馆外的跑道上、自然条件形成未经人工硬化的道路上)的长距离跑步、长距离行走以及接力,包括超长马拉松、半程马拉松、迷你马拉松、越野跑、山地跑、公路接力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到的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所有地域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赛事(以下简称“赛事”)。
赛事的组织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均应遵守此办法。
第四条中国田协是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与贯彻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标准和管理制度,认定全国纪录以及向国际组织申报亚洲、世界纪录,实施所有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和各级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注册和认证等事宜,代表中国与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第五条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赛事为中国国籍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运动员设立特别奖励,以促进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竞技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通则第六条举办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规定:(一)主办方、承办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获得赛事起终点及沿途赛道的赛时使用权;(三)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四)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五)有完善的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六)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起终点场所、路线;(七)举办日期的气候条件适宜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开展;(八)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九)具有在比赛进行期间确保参赛人员安全的交通保障条件;(十)对赛事的所有人员、对赛事的公众责任有保险措施;(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体育行业的赛事组织管理制度
体育行业的赛事组织管理制度体育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广受欢迎的行业,赛事组织的管理对于体育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赛事组织的层次、赛事筹办和落地、赛事管理等方面探讨体育行业的赛事组织管理制度。
一、赛事组织的层次体育行业的赛事组织层次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社会性赛事级别。
国家级赛事是体育行业中最高级别的赛事,通常由国家体育总局、奥委会等主管单位承办。
地方级赛事由各地方政府承办,如省、市、区体育局。
社会性赛事由体育协会、学校、俱乐部等组织主办。
在赛事组织层次中,不同级别的赛事管理制度也有所不同。
国家级赛事更加重视政策与法规的制定、赛事经费的保障、赛事场馆和设施的建设,以及人员配备等。
地方级赛事则更加注重组织筹办、运营管理和宣传推广。
而社会性赛事则更加注重体验和参与度。
二、赛事筹办和落地赛事筹办是体育行业的赛事组织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赛事筹办包括场馆选择、赛事日程安排、参赛运动员招募、赛事物资准备、志愿者培训等。
这些工作需要由专业的赛事组织机构或赛事筹办团队负责。
在赛事筹办中,场馆选择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场馆应具备良好的设施条件,包括场地、器材、观众席位等。
赛事日程安排要合理,避免时间冲突和场馆资源的浪费。
参赛运动员招募要立足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运动员的资格和能力。
同时,赛事物资准备和志愿者培训也是赛事筹办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赛事的落地是指赛事实际的举办和执行过程。
在赛事落地中,组织者要做好赛事现场运营管理、精细化的场地布置和比赛规则的执行。
同时,安全保障措施也是赛事落地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确保运动员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三、赛事管理赛事管理是体育行业赛事组织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赛事管理包括赛事资金管理、赛事保障、赛事日常运营和赛事政策法规的制定等。
赛事资金管理是赛事组织中重要的一环。
赛事经费主要来源于赞助商资助、票务收入和政府支持等。
赛事组织者要做好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确保赛事经费的合理利用和财务透明。
赛事保障是指赛事期间对场馆、物资、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体育行业规范体育赛事管理规定
体育行业规范体育赛事管理规定体育行业规范——体育赛事管理规定导言:体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受众群体。
规范体育赛事管理,对于保障参与者的权益、维护比赛公平性、提升观赏性和竞技水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赛事组织、竞技规则、运动员管理等方面,探讨体育行业规范中的体育赛事管理规定。
一、赛事组织规定1. 赛事注册与备案为确保赛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相关组织应根据国家法律和体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赛事进行注册和备案,并确保赛事信息的透明和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2. 赛事场馆规划与运营赛事组织方应根据赛事需求,合理规划赛事场馆的建设和升级,并确保场馆设施完善、安全性符合要求,为运动员和观众提供良好的比赛环境和观赛体验。
二、竞技规则规定1. 参赛资格和选拔赛事组织方应明确参赛资格和选拔规则,根据运动员的实际水平和经验,制定合理的选拔标准,确保参赛选手的竞技能力和水平。
2. 比赛规则和裁判管理赛事组织方应依据不同项目和比赛等级,综合运动规则、国际标准和公平性原则,制定明确的比赛规则,并配备专业的裁判团队,对比赛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比赛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三、运动员管理规定1. 运动员合同和权益保护体育行业应建立健全的运动员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并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医疗保障、劳动权益等,确保他们全身心地参与赛事。
2. 违规处罚和反兴奋剂管理针对运动员的违规行为,体育行业应建立明确的处罚制度,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比赛的公平和纪律性。
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反兴奋剂管理制度,进行兴奋剂检测,以保护运动员的体育精神和体育健康。
四、赛事宣传和经营规定1. 赛事宣传和营销赛事组织方应根据赛事特点和定位,制定有效的宣传策略和营销计划,提高赛事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观众参与和支持体育运动。
2. 赛事票务和收益管理赛事组织方应借助先进的票务系统,确保赛事票务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同时完善收益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赛事收入,提升赛事品质和规模。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职业联赛以及其他体育赛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工作。
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职责。
第六条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举办体育赛事不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竞赛表演机构,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专业化发展。
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体育竞赛表演机构的融资渠道。
第九条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依法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省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每两年向社会公布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名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1.体育赛事(Sports Events):指全民体育、专业体育等各类体育活动,即以
比赛、表演、展览等方式展示体育技术的活动。
2.体育赛事管理(Sports Events Management):包括体育赛事的组织、实施、
协调和监督,以实现全民体育、专业体育文娱服务功能。
1.本办法适用于体育赛事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以及有关的体育赛事问题。
2.本办法所涉及的体育赛事是指由全民体育管理部门、体育协会和体育社团组织、实施的正规体育活动,其中包括各类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和其他正规活动。
三、体育赛事组织、实施
1.组织
2.实施
四、体育赛事协调与监督
1.协调
2.监督
五、处罚
1.参赛者应遵守体育赛事的有关规定,如发生触犯体育规则及社会道德、不良
行为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当地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组织者如未能按照体育赛事组织实施要求有序进行,或有其他有失公共利益
行为存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当地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归口的有关部门如未能及时发布体育赛事的监督报道,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由当地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有关问题如出现不明确之处,由各级体育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地行政批准下研究、解释。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体育赛事管理制度
体育赛事管理制度1. 引言体育赛事是促进体育运动发展、培养人才、提升国家形象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和本国实际的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体育赛事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操作步骤,以确保体育赛事的顺利进行。
2. 体育赛事管理的原则体育赛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体育赛事应以公平和公正为基础,保障每个参赛者和团队在比赛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组织者应建立公正的赛事规则和裁判制度,确保比赛的公平性。
2.2 安全第一原则体育赛事管理应将参与者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
组织者应确保赛事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2.3 可持续发展原则体育赛事管理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组织者应推行绿色赛事理念,降低赛事对环境的影响,鼓励节约能源和减少废物产生。
2.4 透明公开原则体育赛事管理应保持透明和公开,公布赛事相关信息和结果,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组织者应确保操作的透明性,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
3. 体育赛事管理的流程体育赛事管理包括以下步骤:3.1 赛事策划赛事策划是体育赛事管理的关键步骤。
在赛事策划阶段,组织者需要明确赛事的目标、规模、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制定详细的赛事计划,并组建赛事组织团队。
3.2 赛事组织赛事组织包括场地准备、设备采购、志愿者招募、参赛者报名等工作。
组织者应确保赛事场地和设施的完善,采购符合要求的设备,组织志愿者参与赛事服务,并开展参赛者的报名工作。
3.3 赛事宣传赛事宣传是提高赛事知名度和吸引观众的重要途径。
组织者应利用媒体、社交媒体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宣传赛事信息、吸引观众、赞助商和媒体的关注,提高赛事的影响力。
3.4 赛事执行赛事执行是体育赛事管理的核心环节。
组织者应按照赛事计划和规则,组织比赛、裁判员的工作,确保赛事的顺利进行。
体育赛事组织管理规定
体育赛事组织管理规定一、赛事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赛事组织机构的设立可以分为国家级、地区级和赛事级,其职责主要包括各类体育赛事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国家级赛事组织机构负责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各类赛事的竞赛规程、赛制和比赛时间安排;选拔和组织国家队、地方代表队参赛;协调各地区赛事组织机构的工作;推动体育赛事的发展等。
地区级赛事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本地区赛事的竞赛规程、赛制和比赛时间安排;组织本地区队伍、俱乐部参赛;协调与国家级赛事组织机构的工作关系;推动本地区体育赛事的发展等。
赛事级组织机构负责具体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该项赛事的竞赛规程、赛制和比赛时间安排;组织和管理参赛队伍、参赛个人的报名、资格审核等工作;协调与国家级、地区级赛事组织机构的工作关系;推动该项体育赛事的发展等。
二、赛事报名及资格审核赛事报名及资格审核是赛事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的报名及资格审核程序,能够确保参与赛事的队伍或个人符合相关竞赛规程和资格要求,保证赛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1. 报名程序参赛队伍或个人应按照赛事组织机构的规定,以在线方式或书面形式提交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包括队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参赛意向、参赛资格证明等,同时应缴纳相应的报名费用。
2. 资格审核赛事组织机构应严格审核参赛队伍或个人的报名材料,核实其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参赛资格的有效性。
审核标准要严格遵守相关竞赛规程和资格要求,确保参赛者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资格条件。
赛事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对于不符合参赛资格的队伍或个人,要及时通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赛事场馆及设施赛事场馆及设施是保障赛事顺利进行和参赛者安全的重要条件,赛事组织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赛事场馆及设施的完善与安全。
1. 场馆选择赛事组织机构应根据赛事的规模、性质和需求,选择适宜的场馆进行赛事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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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管理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
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
(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
(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
(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
(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
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第七条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一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二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三)三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第三章国内体育赛事申办
第八条申办由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由申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执行,报国务院批准举办。
第九条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体育赛事,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
第十条全国单项协会举办的特殊运动项目体育竞赛按照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国单项协会)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第四章国际体育赛事申办
第十二条申办一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申办二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申办三类国际体育赛事,实行报备制,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体育赛事名称使用
第十五条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全国单项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体育赛事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七条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六章体育赛事组织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组织工作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办法和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体育赛事,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运动项目正式的国际规则和裁判法,以及全国单项协会的竞赛规则和规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
(二)执行体育总局和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规定和赛风赛纪的工作要求。
(三)执行体育总局和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竞赛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执行国家的《反兴奋剂条例》,接受和配合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查工作。
(五)接受竞赛承办地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章体育赛事赛区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区组织工作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