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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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按产品种类规定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证明合格)的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平方米或40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或5卷,其中10平方米(3卷)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2卷)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袋):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个。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工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膜:抽样基数不少于50卷,每批膜不超过50000平方米。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袋:抽样基数不少于500只,每批袋不多于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及瓶坯):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同等数量瓶盖。

瓶坏: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20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该规格瓶坯吹塑成型的瓶子30只。

塑料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IOOO个,每批不超过10万个,抽样数量为100个。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简介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成为了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

其中,食品接触材料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一环。

塑料材料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接触材料,而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是针对食品接触材料制品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目的
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接触
材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降低因食品接触材料制品污染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隐患。

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接触材料制品的企业、
单位和个人。

其中,涵盖的塑料制品种类包括了食品包装袋、餐具、瓶罐等。

要求
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接触材料制品的企业、单位
和个人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具体包括:
1.必须取得相关的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
2.必须通过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评估,并符合食品接触材料标准;
3.必须确保生产工艺符合卫生要求,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必须合法销售,并提供相关的产品品质合格证明和质量追溯信息;
5.必须做好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与问题。

监管与执法
相关的食品监管部门会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接触材料制品的企业、单位和
个人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样检测,以确保这些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会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例如责令改正、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

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我们也应该注意购买符合要求的食品接触材料制品,并遵守相关的规定,为食品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容器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容器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容器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简称碳酸饮料瓶) )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为原料,采用注塑、拉伸、吹塑工艺生产的碳酸饮料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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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31604.2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对苯二甲酸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4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锑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4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乙二醇和二甘醇迁移量的测定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 (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GB/T 16288-2008 塑料制品的标志QB/T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BB/T 0060-2012 包装容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从瓶口平面到液面距离一定的点。

瓶几何中心轴线与底平面的垂直轴线的偏差值。

应符合表1的规定。

部位 要求瓶口 端面平整,螺纹应圆滑,无崩缺,溢料毛边不超过0.13毫米瓶体塑化良好,无气泡,无污点及雾状发白,色泽均匀,成型饱满,瓶体无明显收缩和变形瓶底有底座色泽均匀,底座浇口不超过底平面,无明显飞边 无底座注入碳酸饮料后浇口不超过底面,瓶能稳定的站立5.2.1 瓶口规格及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支撑环直径 Z锁环直径 A 螺纹直径 T 瓶口直径 E 螺纹开端 S 锁环高度 D 瓶口高度 X5.2.1 高度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单位为毫米高度 H 极限偏差 <150 ±1.0 150~300 ±1.5 >300±1.85.2.2 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单位为毫米高度 H 极限偏差 <150 ≤3 150~300 ≤4 >300≤55.2.3 容量偏差规格及尺寸 33.00±0.38 27.97±0.13 27.43±0.13 24.94±0.13 1.70±0.13 11.20±0.20 17.00±0.25单位为毫米测试项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Q_LSL 1-2019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

Q_LSL 1-2019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

ICS:83.080Q/LSL 佛山市禅城区蓝斯朗户外用品厂企业标准Q/LSL1-2019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2019-10-20发布2019-10-22实施佛山市禅城区蓝斯朗户外用品厂发布Q/LSL1—2019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佛山市禅城区蓝斯朗户外用品厂提出。

本标准由佛山市禅城区蓝斯朗户外用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文海。

本标准于2019年10月20日首次发布。

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以下简称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树脂(PE)、聚苯乙烯(PS)、聚丙烯(PP)、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为主要原料,部分加入食品添加剂,采用注塑、注吹、挤吹或吹塑等工艺成型的单层或多层食品包装用塑料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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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T13508聚乙烯吹塑容器3分类按颜色分类为原色、乳白色及其他颜色。

4要求4.1外观塑料瓶外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外观项目指标产品表面成型饱满,结构完整,表面光滑,无明显收缩、气泡、毛边、缺损。

色泽色泽均匀,同批产品间无明显色变。

污染无黑点、锈迹、油污等外来附着物,无明显异味、异嗅、异物。

4.2质量偏差质量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质量偏差产品类别质量偏差塑料瓶±12%4.3尺寸偏差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

2.复合膜袋
(7)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 18454-2001) (8)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屋顶包)( GB 18706-2002) ( 9 ) 多 层 复 合 食 品 包 装 膜 、 袋 GB/T 5009.60-2003
3.片材、编织袋


片材 (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GB/T 15267-1994) (2)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GB/T 16719-1996) ( 3 ) 聚 丙 烯 ( PP ) 挤 出 片 材 ( QB/T 24712000) 编织袋. (1) 塑料编织袋(GB/T 8946-1998) (2)复合塑料编织袋(GB/T 8947-1998)
1 生产车间是否清洁安全并 建立清洁生产制度。 2 生产车间墙壁、地面、天 花板表面是否平整光滑,并 □ 合格 能耐受清理和消毒,以减少 □ 一般不合格 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 严重不合格 3 车间内是否有与生产相适 应的防尘设施。 4 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 物进入的设施。
1 生产区和储存区是否有与 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 □ 合格 2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 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 □ 一般不合格 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 □ 严重不合格 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
1库房内存放的物品是否保存良好, 并离地、离墙存放。 □ 合格 2 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 □ 一般不合格 材料是否分别存放并明确标识。 □ 严重不合格 3 有毒、有害物品是否另行单独存放, 是否明确标识。
3 生产资源提供 要求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1企业应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 备生产设备。 核查要点 1 是否具有《审查细则》 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1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 性能和精度是否能满足生 产的要求。 1 设备是否卫生整洁,有 无交叉污染。 结论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第三章 食品包装用塑料材料及其包装容器

3第三章  食品包装用塑料材料及其包装容器

第三章食品包装用塑料材料及其包装容器塑料是一种以高分子聚合物-树脂为基本成分,再加入一些用来改善其性能的各种添加剂制成的高分子材料。

塑料用作包装材料是现代包装技术发展的重要标志因其原材料来源丰富、成本低廉、性能优良,成为近四十年来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包装新材料。

它用于食品包装表现出的优越特性是:(1)重量轻,比重是铝的30%~50%,方便运输、销售,也便于携带使用。

(2)化学稳定性好,耐一般酸、碱、盐及油脂的腐蚀。

(3)包装制品的成型加工性好,可加工成薄膜、片材、丝、带、编织物及各种形状容器,适应各种物态的食品包装及其他各种包装的需要。

(4)透明,易着色、印刷,且色泽鲜艳、光亮、美观,装饰效果好。

(5)有一定的阻透性,在一定的温度下,有良好的封合性,对食品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6)易于与其他材料复合,构成比单质材料包装性能更好的复合材料。

(7)大多数塑料材料可达到食品对包装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8)能适应各种包装操作。

塑料包装材料的广泛使用是现代包装技术发展和进步的一个标志。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及塑料品种日渐增多,促进了复合材料的产生及包装上的应用。

这些新材料的发展及其在食品包装上的使用,使食品包装面貌发生巨大的改观。

精美的印刷、装潢、精致的容器造型、新颖的包装形式层出不穷,这一切不仅提高了包装对食品的保护效果,而且对消费者产生异常的感染力和诱惑力,大大地促进了食品工业的发展及销售方式的变革。

塑料用于食品包装存在的缺点是:易带静电,因此易造成包装表面的污染和某些操作上的困难,某些塑料存在有毒物质的污染。

此外,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塑料是以高分子聚合物为主要原料,再加入各种助剂而组成的材料。

它的品种很多,性能各异,甚至差异很大。

塑料的性能除了部分地受助剂种类和加入量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化学组成、分子量大小、大分子的形态及分子聚集状态。

此外,塑料的性能还受加工方法和加工质量的影响。

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包装用塑料容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丙烯塑料容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用聚乙烯(PE)树脂、聚丙烯(PP)树脂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色母经吹塑、注塑成型工艺生产的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丙烯塑料瓶;以食品用聚乙烯(PE)树脂、聚丙烯(PP)树脂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色母经注塑成型工艺生产的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丙烯塑料瓶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291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GB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T13508聚乙烯吹塑容器GB/T23887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QB/T1648聚乙烯树脂着色母料3分类3.1按结构分为瓶、盖。

3.2按材质分为聚乙烯、聚丙烯。

4要求4.1原材料要求4.1.1聚乙烯树脂应符合GB4806.6-2016的规定。

4.1.2聚丙烯树脂应符合GB4806.6-2016的规定。

4.1.3聚乙烯着色母料应符合QB/T1648的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4.2感官要求本品应色泽均匀一致,不得有明显色差。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概述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塑料制品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领域,这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与塑料制品生产密切相关。

为确保食品安全,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逐渐严格,对于生产、销售食品用塑料制品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塑料制品广泛应用于食品的包装、运输、储存和加工等环节。

其中,食品用塑料包装袋、餐具、容器等制品最为常见。

食品用塑料包装袋包括塑料袋、塑料膜和塑料盒等,其主要用于食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

食品用塑料餐具主要包括塑料勺、叉、碗等,其主要用于食品的加工和分配。

而食品用塑料容器则包括塑料瓶、桶、盒等,其主要用于食品的储存和运输。

食品用塑料制品的生产食品用塑料制品的生产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生产环节控制等多个环节。

为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国对生产企业提出了相应要求,包括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设备符合要求、生产车间符合要求等。

食品用塑料制品的制造过程对于食品的安全性具有一定的影响。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和管理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环节等,以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我国的《基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要求,对于食品用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生产单位,取得生产许可证可以证明该企业的生产管理、质量监控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国家监管和认可。

同时,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具有竞争优势。

获得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生产车间的平面布局图、设施设备、管道走向图等;•生产原料及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接触塑料成品之性能检测报告。

结论食品用塑料制品广泛应用于食品生产、销售、储存等领域,塑料制品的安全性与加工、运输、储存环节息息相关。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塑料容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塑料容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粘把
桶的中空把手通畅
液位线透明度
液位线产品可以清晰看到内装物的液位
4.6 壁厚
对称部位壁厚与最小壁厚比值应不大于 1.5:1。 4.7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5 要求。
表 5 物理力学性能
项目
要求
密封试验 不泄漏,对透气口、盖应透气(只针对不带有透气口的瓶盖)
拟装物液体(水) 无破损、不蹦盖、撞击时允许容器口部有少量漏液,之后不得再渗漏
按 GB/T13508 中 6.3 规定执行。 5.4 规格尺寸偏差
按 GB/T13508 中 6.4 规定执行。 5.5 外观
按 GB/T13508 中 6.5 规定执行。 5.6 壁厚
按 GB/T13508 中 6.6 规定执行。 5.7 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5.7.1 密封试验
按 GB/T13508 中 6.8 规定执行。 5.7.2 跌落试验
满口容量偏差应≥公称容量 1.05 倍。
4.3 质量偏差
质量偏差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质量偏差
项目
偏差
Z<30g
±7%
30g≤Z<150g
±5%
质量 (Z)
150g≤Z<1000g
±4%
Z≥1000g
±1%
4.4 规格尺寸偏差
规格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2 要求
2
Q/04C1981S-2017
表 2 规格尺寸偏差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请示的答复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请示的答复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27
•【文号】质检监函[2014]31号
•【施行日期】2014.06.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
许可有关事项请示的答复
(质检监函〔2014〕31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广东省质监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粤质监[2014]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聚己二酰丁二胺等107种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树脂名单的公告》(2011年第23号)中明确,PPSU、PPE材质的原材料可以用于生产食品接触产品,但由于我国暂未出台针对上述材质产品的卫生标准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法规依据,因此还不具备实施生产许可的技术条件,故相关材质生产的产品尚不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生产许可范围。

二、企业以上述材料为原料所生产的产品,不在生产许可管理范围。

2014年6月27日。

食品用容器QS要求

食品用容器QS要求

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对象包括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及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包括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3类39个产品。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其中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二、申请条件在申请“QS”生产许可证时,相关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3.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含加工助剂)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污染的原材料或者非食品包装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

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4.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安全指标。

5.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从事商品包装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容器部分)(PPT 98页)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容器部分)(PPT 98页)

2、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奶瓶、塑 料饮水杯(壶)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酚的含量偏高(控制原料的含酚量,严格 控制在0.05mg/L,控制加热温度和时间)。 (2)水泡(原料干燥温度不当或时间不够)。 (3)产品雾状发白(料筒温度太低,模具排气 不畅,排气位置不当,模具表面处理磨损)。 (4)产品抗跌落性差(料斗温度太低,产品壁 厚不匀)。
注 拉 吹 成 型 机
注塑成型机
塑料容器的基本生产工艺
(一)挤-吹工艺 (二)注-吹 工艺 (三)挤-拉-吹工艺 (四)注-拉-吹工艺 (五)注塑工艺
(一)挤-吹生产工艺 1、生产设备 挤吹成型设备,包括: (1)挤出机、机头; (2)吹塑模具、吹气装置、其他辅助 装置。
2、基本生产工艺流程
(二)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奶 瓶、塑料饮水杯(壶) 基本生产工艺: 挤-拉-吹、 注-拉-吹(一步法和二步法)
1、PC饮用水罐、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 的关键工艺控制环节
(以挤-拉-吹工艺为例) (1)PC原材料的干燥 (干燥温度120 ℃ ,时 间4h左右)。 (2)瓶坯挤塑(料筒温度一般在230~280℃ , 靠模具和温度控制管坯的厚度和质量)。 (3)拉伸吹塑(模具温度控制在60~90℃ )。
1、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关键控制工艺环 节 (1)模具的加工精度。 (2)控制加热温度。 (3)控制原料的选型和配比。
2、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 问题 (1)密封性能差。选择合适的模具,控制好 加工精度就可避免此问题。 (2)柔软和可折叠性、强度问题。主要是选 择用料的型号和配比。经研究测试,选择 LLDPE树脂可以增加桶体的强度和抗撕裂性, 同时保证了桶体在吹塑成型过程中合模缝结 合部分的强度。另外,在工艺温度上加强控 制。

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注释

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注释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产品分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备注包装类1.非复合膜袋1.聚乙烯自粘保鲜膜GB 10457-19892.商品零售包装袋(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袋)GB/T 18893-20023.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QB 1231-19914.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GB/T 17030-19975.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BB/T 0002-1994 *6.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GB/T 12025-19897.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T 4456-19968.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GB/T 16958-19979.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QB/T 1128-199110.聚丙烯吹塑薄膜QB/T 1956-199411.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GB/T 12026-200012.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QB 1125-2000 *13.夹链自封袋BB/T 0014-1999 *14.包装用镀铝膜BB/T 0030-2004 *2.复合膜袋15.耐蒸煮复合膜、袋GB/T 10004-199816.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GB/T 10005-199817.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QB/T 1871-199318.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QB 2197-199619.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GB 19741-200520.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 18192-200021.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 18454-200122.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GB 18706-200223.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GB/T 5009.60-2003已备案的企业标准*3.片材2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GB/T 15267-199425.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GB/T 16719-199626.聚丙烯(PP)挤出片材QB/T 2471-20004.编织袋27.塑料编织袋GB/T 8946-199828.复合塑料编织袋GB/T 8947-1998容器类5.容器29.聚乙烯吹塑桶GB/T 13508-199230.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QB/T 1868-200431.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 2357-199832.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QB 2460-199933.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QB/T 2665-200434.软塑折叠包装容器BB/T 0013-199935.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GB/T 17876-199936.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GB14942 -1994GB13113 -1991GB17327 -1998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工具类6.食品用工具37.密胺塑料餐具QB 1999-199438.塑料菜板QB/T 1870-199339.一次性塑料餐饮具GB 9688-1988GB 9689-1988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制品。

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具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苯乙烯、聚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片材为主要原料,采用吸塑、裁切成型工艺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23887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GB/T5009.60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18006.1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4806.7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96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3160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要求3.1原材辅料要求3.1.1聚丙烯片材应符合GB4806.7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

3.1.2聚苯乙烯片材应符合GB4806.7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

3.1.3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片材应符合GB4806.7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

3.2感官要求3.2.1异嗅不得有异嗅3.2.2外观外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外观项目要求外表面应光洁、平整、吸塑到位、无明显的收缩、变形和歪曲等缺陷、色泽均匀,无明显的污点、划伤、沟痕、吸塑皱折、破裂等缺陷。

3.3尺寸偏差3.3.1尺寸(L)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尺寸(L)偏差单位:毫米(mm)尺寸(长度、宽度、直径)偏差要求0<L≤20±220<L≤100±3100<L≤300±4300<L≤500±5L>500±63.3.2高度(H)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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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生产许可程序 (1)4 《生产许可证书》 (4)5 标志和编号 (6)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7 监督检查 (7)8 违法处理 (8)9 收费 (8)10 工作人员守则 (8)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12 附则 (9)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附件8 《检验报告》 (27)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1.2.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1.2.4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附件2);3.1.2.5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1.2.6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3.1.2.8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3.1.2.9 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受理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1.3.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2 试生产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 实地核查3.3.1 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3.3.2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

其中,必须包括熟悉相关产品生产、检验的专业人员。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派观察员参加。

审查机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3),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3.3.3 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审查组如实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附件4),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

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具体核查内容见审查细则;3.3.4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5);3.3.5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样封样,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附件7),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4.2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送达的样品后,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完成检验工作,并向审查机构和企业出具《检验报告》(附件8);3.4.3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3.5 审定与发证3.5.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复核;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附件9);。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附件10)。

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3.5.4审查中心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5.5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 生产许可证书4.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4.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4.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的,拟增加部分的产品的生产许可按照本通则和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4.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4.6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4.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4.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1)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2)。

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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