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社会法中的角色-对比国家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之角色精品
法律与社会法律在不同社会中的角色与影响
法律与社会法律在不同社会中的角色与影响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和制度,它在不同的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规范行为,同时也对社会发展和变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法律在不同社会中的角色和影响。
一、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律在社会中的主要角色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各种法规和法律条文,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通过法律的制裁作用,可以遏制犯罪行为,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提升社会安全感。
二、保护个人权益和自由法律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法律都通过确立人权法律框架和相关条例,保障个人的基本权益,如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让个人在社会中拥有公平和平等的权利,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维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三、规范行为和约束权力法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和约束权力。
法律通过制定各种法规、政策和法律条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社会成员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正当的行为。
同时,法律也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和监督,避免滥用权力,保障公众利益。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变革法律在社会中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维持秩序和保护权益,它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创造一个可预见和稳定的环境,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创新和投资,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法律也为社会变革提供了合法的手段,通过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创新,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总结起来,法律在不同社会中扮演着维护秩序和稳定、保护个人权益、规范行为和促进社会发展等多重角色。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对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有助于构建一个公正、和谐和繁荣的社会环境。
因此,在任何社会中,法律的重要性都不可忽视,我们需要共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公平。
政府和法律的角色
政府和法律的角色政府和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机构,而法律则是约束公民行为、保护人权和责任的规则体系。
政府和法律的相互作用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至关重要。
政府的角色政府是社会组织中最重要的实体之一,其角色是维护公共利益。
政府有权立法、行政、司法,并通过这些手段保障人民权利和社会安定。
政府拥有权力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必须对其行为负责。
政府的几个主要角色包括:1.立法: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规范公民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2.行政:政府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程序,执行法律和规定,提供公共服务,并确保公民权利得到保障。
3.司法:政府通过司法机构,解决纠纷和采取刑事司法手段来保护公民和公共利益。
4.宏观调控:政府通过税收、财政、货币和信贷政策,调控市场发展,促进经济繁荣。
政府还有其他角色,在各方面具有对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和高校教育等手段,培养高素质人才,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政府还能够议定条约、签署国际协定,以提升国际影响力和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
政府通过上述角色,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法律的角色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约束公民行为,保障人权和责任,维护社会正义。
法律的角色包括:1.保护人权: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保证公民免遭侵犯。
2.规范公民行为:法律限制公民行为,确保公民行为合乎社会正义和道德标准,如禁止盗窃、教唆犯罪等。
3.解决纠纷:法律通过有关机构和程序,解决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4.维护秩序:法律规范人群行为,维持社会秩序和安定,推进社会发展。
5.保护公共利益: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进行维护,如保护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反腐和打击犯罪等。
法律是国家治理重要工具之一,它对于国家治理、社会进步和公民权利都有深刻影响。
法律的贯彻执行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政府和法律相互作用政府和法律相互作用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至关重要。
法律与法规在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与法规在社会中的作用在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中,法律与法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法律与法规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与法规的定义、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等方面,探讨法律与法规在社会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与法规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权威机关制定的,以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和制度。
而法规是法律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
法律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其次,法律与法规在社会中具有多重功能。
首先,法律与法规能够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人组成的,他们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行为倾向。
法律与法规的存在,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约束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法律与法规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赋予了每个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法规则更加具体化地规定了这些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与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法律与法规还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公正、公平为原则,保障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最后,法律与法规还能够推动社会进步。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法律与法规的调整和改革,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首先,法律与法规的制定需要立足于社会实际和法治原则。
法律与法规的制定应当立足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和法治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法律与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法律与法规的制定需要广泛参与和民主决策。
法律与法规的制定应当充分调动各方的智慧和力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与法规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再次,法律与法规的实施需要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法律与法规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法律与法规的有效执行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浅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法律部门,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作为在宪法学与法哲学的不断渗透下努力追寻自我的行政法学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辩证。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并严格执法以实现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良性运行秩序。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正确解决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合理地统一起来。
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
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
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
当由国家权力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发挥市场作用的市场经济过渡时,社会现实强烈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这自然迫切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置必要的法律限制,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个范围,政府不再陷入过于琐碎具体的管理事务而不能自拔。
而公民个体也能获得自我发展的自主性,能够捍卫自身利益,对权力施加一份影响。
这是当前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使命之一。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而任何权力关系都具有支配的特征。
行政机关在这一关系中是权力主体,而公民或组织则是行政权力的客体。
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
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
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最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项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策,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
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
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
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
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 条。
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
再如,《民法典》第243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
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
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学课程论文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姓名:朱丽叶学号:5121509142院系:农业与生物学院完成日期:2014年6月13日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摘要行政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是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
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共处于宪法之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部门法。
行政法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是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法的,它是独立存在的。
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它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公共利益,独立,社会生活,意义引言我国行政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缓慢发展起来的,1989年制定了统一的《行政诉讼法》。
事物的产生总有其原因。
行政法能够在新中国成长起来,说明它对于我国的发展模式是有积极作用的,是不可或缺的。
那么,什么是行政法呢?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一、绪论(一)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及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
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涉及到了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补救,因此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
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探究
行政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探究作者:白珺予来源:《祖国》2017年第24期摘要:在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建设中,一直把依法治国视为国家发展的核心和宗旨,建设法治社会也是国家发展的目标。
随着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推进,进一步凸显了依法治国在我国发展中的政治地位。
市场经济建设的新时期,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的规章制度。
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保障。
关键词:行政法依法治国法律地位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执行手段。
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在性质上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内容,其依托具体的部门的规章制度为发展基础。
从宏观的角度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行政法就是典型的上层建筑。
其一方面指导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同时也对经济的建设提供保障。
其实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本文以此为研究背景,针对行政法在我国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进一步彰显行政法实施的重要性。
以及其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一、行政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根本大法,也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权威最高、效力最大的法律内容。
而行政法是与宪法相比是子法和母法的关系,行政法的制定和施行都基于宪法的要求上,与之相比行政法是一门具体的部门法,负责具体的职能。
行政法的法律地位由宪法授予,但是其内容与宪法还存在很多联系。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在宪法之下,受宪法直接领导,由于行政法是针对行政权力实施和发布的,其对于国家行政管理也更加有说服力。
与此同时,其管理职能是相对独立的,不受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
这也进一步决定了其在依法治国中的法律地位。
行政法作为部门法对维护宪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具有重要作用,如何将行政法落到实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二、行政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法律作用(一)保障基础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的法律内容是针对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事务,具体涵盖了社会经济管理、教育管理、司法管理以及民事管理。
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是指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在国内外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对个体行为有约束力,而且对整个社会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律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法律被赋予了最高法律权威的地位。
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法律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法律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
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并通过法律制度来保护这些权利。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依法维权。
2.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制定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都有助于调整社会关系,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 规范经济活动法律对经济活动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通过制定经济法规,国家可以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4. 解决纠纷和争议法律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机制。
通过司法程序和法院的裁决,法律保证了争议各方在公正的环境中获得救济,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拘束力。
二、法律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法律体系有所不同。
国际法是指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1. 约束国家主权国际法对各个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不同国家必须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法院和国际组织来确保各国遵守法律规则。
2. 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国际法在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和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它规定了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调整了国际社会的行为方式,预防和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
3. 促进合作与发展国际法鼓励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通过国际法的框架,各国可以开展贸易、技术交流、文化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行政法部门是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泛指,通常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的法律法规一般是包含以下内容:对国家行政管理进行规定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针,国家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职权及地位,对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任免,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及对行政工作效率进行提升等。
特别行政法是对职能部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如民政、土地、海关、教育等。
在宪法典中,存在着较多的行政规范,这些规范既属于宪法的范畴,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民法和刑法通常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对某一方面的相关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确定,相较于刑法和民法,行政法是对社会中的行政关系进行调整,能够对各种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实施好推行。
一、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定位行政法与其他的部门法有所不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与宪法有最直接的关系,也被称为小宪法,能够对行政法制进行进一步地建设,对行政进行依法的全面实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国家的产生奠定了行政权的产生基础,国家的行政权力逐步进入了运行的轨道,行政法也随之逐渐形成,行政法是社会科学中的一种,对相关的行政问题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行政法就是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作为组成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有着深厚的影响、重要的社会地位和现实意义,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仅次于宪法。
独立部门法:行政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通过行驶行政权对相关的行政主体客体进行调整,进而产生了一种特定、特殊的社会关系,这个法律法规的总称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能够对国家相关的机关部门法进行实施,并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如保障和监督,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政策法规行以全面的实施。
行政法的内涵相较于刑法和民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行政的展开是以我国的国家公共权力为中心进行的,对社会的调整范围更加复杂和广泛。
作用双重性:除了法律法规的一般作用,行政还蕴含着一些特殊的作用,其特殊的作用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体现。
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解析:法与国家
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解析:法与国家或许你的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复习之战已经打响,那么你对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国家的相关知识点是否有复习到了?那么这些考点及知识点你是否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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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
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物质性、组织性、自行进行性、价值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等特点。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
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
(1)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权力。
“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则,国家义务是与国家完成这种义务的能力相互并存的。
”(2)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
“国家权力是保护个****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
”(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
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从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新的社会整合。
(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
但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浅谈中国法治进程中人民与政府的作用
I政法研究I浅谈中国法治进程中人民与政府的作用文/吴卫江摘要: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立法机关,各项法律由各级人民表大会批准才生效,人民 在法治化进程中是立法者,也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监督者。
政府在现代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管理经济运行和公共 事务,政府在法制化进程中是法治观念倡导者,依法行政维护者,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者,法治化进程的推动者。
关键词:依法治国人民民主法治政府法治理念现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是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转型期,在完成这个宏伟目标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和政府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享有立法权,对政府 的公共权力享有监督权,所以人民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主要作 用是立法与监督。
在我国法治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人民群众 需要政府进行引导,政府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起到引导者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让法治正落到实 处,能够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和法制化的必然性(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代背景依法治国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 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 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 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 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 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之思考
当前,在中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表现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之间的矛盾 和冲突。国家法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吸收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先进经验,同时也面 临着如何将外来法律本土化的挑战。
西方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
在西方国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表现为法律的多元化和碎片化。由于社 会变革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民间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的制定和实施, 使得国家法不再是单一的权威性规范,而是由多种规范组成的规范体系。
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在某地区的实践是国家法 与民间法在社会公益领域的合作典范。
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数量众多,积极 参与地方环境治理。国家法支持这些组织开 展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民间法则 通过宣传环保理念、组织公益活动等方式,
推动国家法在该领域的有效实施。
06
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 的思考与建议
社会基础
民间法植根于社会基层,为国家 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社会基础和
民意支持。
习惯借鉴
国家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民间法 的有益成分,丰富和完善法律制度 。
纠纷解决
民间法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为 国家法的执行提供补充和支持。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渗透与借鉴
法律文化交流
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 化交流和融合,促进法律 文化的多元化发展。
在古代中国,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国家法通过科举考试 等途径吸收民间法的内容,同时,民间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的制定 和实施。
欧洲中世纪的民间法与国家法互动
在中世纪欧洲,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表现为封建制度、庄园制度等地方 性法规与国王、领主等权威性法规之间的互动。
当前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的现状
推进法治建设
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研究
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演进,逐渐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整体。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和行政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学分支,它们在法律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并就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与作用展开研究。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民法典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它包括了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权法等多个方面。
而行政法则是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规范,它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等内容。
民法典和行政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从法律领域角度来看,二者都是法律的一部分,是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们都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次,二者的制定依据不同。
民法典的基本依据是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强调平等、自由和公正;而行政法的基本依据则是保证行政机关运行的规范和合法,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民法典主要强调民事关系,主要适用于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而行政法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为,关注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监管。
然而,尽管民法典和行政法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也有许多相互联系和互动的地方。
首先,民法典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民法典主要规范个体之间的行为和关系,而行政法主要规范国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行为和关系。
它们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民法典和行政法也会有许多交叉和重叠的情况。
例如,个人在婚姻家庭法中享有的权益在行政法中也会得到保护,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必须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等。
此外,民法典和行政法也可以相互借鉴和吸收对方的一些理论和实践经验。
由于二者所涉及的领域有一定的重叠,因此相互借鉴可以丰富法律理论和实施,并推动法律的发展。
例如,行政法中的法人理论对于民法典中的法人概念可以提供一些借鉴;而民法典中的合同理论也可以对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进行解析与评估。
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通过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等原则,平 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 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 定和谐。
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民法典编纂背景及意义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 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民法典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关系
民法典通过确立一系列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法律制度,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同时,民法典通过确认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 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民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度融合
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民法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形成更加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
民法通过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 盾,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通过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等基本原则,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 实现。
推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
民法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民法通过保护产权、鼓励交易等制度设计,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繁荣。
执行信息化
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 台、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等措施,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
执行联动机制
为加强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效果,我国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的执行机制 ,如法院、公安、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行合力。
创新举措
在执行工作中,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如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开展执行悬赏等,为执行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根本法、市民法、公民法和社会法
[内容提要]宪法不是公法,而是高于私法也高于公法的根本法。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产生了公私法的划分,也就是市民法和公民法。
现代社会,公私法的融合造成全新的社会法。
社会主义国家应当自觉地把社会法视为政治国家回归市民社会的一条通途。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表明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迫在眉睫。
但法律体系的研究要获得成效,必须摆脱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思维范式或所谓纯粹法理学的思维范式,提倡多姿多彩的思维范式[1](序)。
我们认为,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或权利与权力关系上进行考察,可能是此种法思维范式之一。
它不唯具有视角方面的新颖性,更重要的还在于能穿透法律体系的形式而把握其实质,也不妨说是形式性与实质性相结合来研究法体系。
本文正是试图从法哲学角度,从潜藏于法律现象背后的国家与社会、权利与权力关系角度对法律体系进行解读。
依据作者的观点,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即根本法、市民法、公民法和社会法。
一、根本法17、18世纪之后,西方资产阶级借助社会同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稳固地掌握着政治国家,另一方面又通过产业革命建立起最发达最典型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这种市民社会创造了民主的政治国家,又以民主的政治国家为支撑,有力地保障市民社会的经济自由与人身自由。
于是,封建制度下的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变成近代的社会与国家的“统一”。
但是,这种统一始终包含着由官僚操纵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制度与市民社会为控制国家制度而“向国家派出的代表团”或“全权代表”[2](P319—320)所形成的立法权或议决权这两者之间谁主宰谁的“二律背反”。
正是从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说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统一带有一定程度的虚伪性。
尽管如此,政治国家毕竟是凭借市民阶级(最初称作“第三阶级”)的力量建造的。
它不会容许国家对自己为所欲为;反之,要求最大限度地制约政治国家。
论社会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新兴 法律 部 门。 十一 届全 国人大 四次 会议上 , 全 国人大 常委会 委 员长 吴邦 国宣布 :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法律体 系 已经形成 。至此 , 社会 法真 正定位 成 了我 国一个 独立 的法律 部 门。
( 二) 社会 法与行 政法有 着 不 同的 立 法 目的 从起 源上 来说 , 社 会法来 源于 社会 的结构 性矛 盾 , 它产 生的
以保 护公 民生存 的基 本人权 为价值 追求 。 从 我 国劳动法 到社 部 门, 属 于单 独的法 律领 域 已经没有 异议 , 笔者在 此姑 且称之 为 标 , “ 社会 法领域 ” 。 但追 溯历 史 , 不难 发现 在此之 前对 于社会 法 的定 会 保障 法这 一系列 的法 律法规 都 是针 对社 会弱 势群体 的生 存需 可 以理 解为保障 弱势群体 的生存 权是社 会法各 项法律法 规立 位学 界一 直存有 争议 , 主要有 两种 观 点: 一种 认 为社 会法 属于 公 求 ,
直 接 目的便 是解 决社会 问题和 社会矛 盾 。 众所 周知 , 自由平等是
但也应 该看 到 , 社会 法 与其它 部 门法 比起 来成 立较 晚, 尽管 民法 的基 本理念 , 社会法 的理念 从某种程 度上讲 是对 民法 理念 的 当前 已相 继 出台了 1 8 部社 会法 法律法 规 , 作 为部 门法 其仍 然不 修正 。 自由平等 、 意 思 自治固然有 利 于市 民经济 的发 展, 但也有
知道公法和私法了解行政法和民事法的区别和应用
知道公法和私法了解行政法和民事法的区别和应用公法和私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分别涉及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和民事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两个重要领域,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目的和应用。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行政法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调整国家行政活动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其主要特点包括:1. 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行政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2. 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规范。
3. 公共权力的行使:行政法涉及到国家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稳。
二、民事法的定义和特点民事法是以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主体,调整民事关系和维护私人权益的法律体系。
其主要特点包括:1. 平等主体地位:民事法主要适用于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各方主体地位平等。
2. 私人权益保护:民事法主要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私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3. 协商一致原则:民事法鼓励各方通过协商一致解决争议,司法介入为最后手段。
三、行政法和民事法的区别1. 主体不同:行政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而民事法主要适用于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 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民事法调整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3. 目的不同:行政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稳,而民事法的目的是保护私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四、行政法和民事法的应用1. 行政法的应用:行政法主要应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方面。
行政法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 民事法的应用:民事法主要应用于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方面。
民事法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审判解决争议。
总结起来,公法和私法分别涉及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和民事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两个重要领域。
国家在社会法中的角色-对比国家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之角色精品
【关键字】活动、历史、设计、方案、意见、情况、方法、条件、动力、前提、领域、效益、质量、模式、运行、地方、认识、问题、矛盾、系统、机制、有效、主动、深入、充分、整体、现代、平稳、均衡、平衡、合理、良好、和谐、民主、公平、发展、建立、出台、制定、提出、研究、措施、规律、位置、关键、支撑、安全、力量、地位、精神、基础、需要、事权、氛围、利益、权利、环境、政策、途径、职能、资源、重点、负担、能力、方式、作用、结构国家在社会法中的角色——对比国家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之角色内容摘要:本文通过论述以行政法、民法为代表的公私法和社会法中国家的不同地位,并从历史背景、调整对象、性质、救济、利益本位和价值取向几方面作了对比,旨在说明国家在社会法上的地位是与在公私法上截然不同的,就此国家必须在各个法律的轨道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充分协调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使国家在明确的法制轨道上平稳发展。
关键词:国家地位社会法民法行政法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Social Law─Comparing With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Civil Law And In The Adeministrative LawAbstract:In the paper,the author discussed the different positions of the state in the social law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the anthor dicuss civil law and adeministrative law as the example of the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and compared the adjusted object,the property of the law and the value ,in order to explain the distinct position of the state.Therefore,the state has to fulfill its function ,for harmorizing nationalinterest,social interest and individual interest in every law track.The last aim is that the the state can develop steadily in clear law track.Key Words:the state,position, social law,civil law,adeministrative law从专制社会发展到民主社会,要求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要更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必须考虑如何从法律上更好地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利益是介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中观层次。
政府和法律的角色
政府和的角色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变得日趋复杂。
进进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日益纷繁复杂,社会公共需求大量增加,政府职能也相应地急剧扩展,行政权力日益膨胀,行政机关对行政手段不断进行调整,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等非强制性的、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互动交流的柔性行政手段以及强调行政的效劳性的瞧念应运而生。
而同时立法由于其自身滞后性的局限,比起行政手段的调整,步阀相对缓慢,因而通过具体的标准对行政的操纵也表现出相对的无力。
政府的公共行政是否可能借助手段的软化而隐躲 ?随着如此的变迁,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是应当相应的有所扩展,依旧需要作出必要的放弃? 对行政的操纵是否需要做到事无巨细?这些咨询题的解决,需要我们重新瞧待政府的角色定位,从而客瞧的评估对行政活动的碍事。
一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当代行政改革是从70年代末期开始的,现已有二十多年的历程。
以韦伯“官僚模型〞为特征的古典行政治理模式及其指导理论正受到来自现实和理论上的双重挑战。
由于过分强调等级原那么、方案和直截了当操纵,强调由政府机构自身来提供公共福利,强调集权与专家主义,它把政府推向财政危机和不可遏制的官僚主义,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人们开始疑心国家操纵全部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性。
加上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许多国家的经济停滞,引起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的政府更迭。
新上台的执政D针对传统政府行政中存在的咨询题,掀起了一股世界范围内的以局部行政权力社会化和放松管制为要紧特征的行政改革洪流。
逐渐突破了国家作为治理公共事务的主体的唯一性,对行政权力性行为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实质手段的传统熟悉也有了新的修正。
(一)行政瞧念的更新。
政府规制的部门利益理论主张,政府规制是特别利益集团的需要,因为有许多理由使它们盼瞧能通过政府行为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因而特定的结构特征会使得一些产业热衷于寻求政府规制以确保自身优势。
依据施蒂格勒的讲法,规制者会被受规制者(产业)所俘虏,而反过来为产业利益效劳。
也谈国家法律与社会法律
也谈国家法律与社会法律[摘要]把关系本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与国家,分割和对立起来的理论和观点是错误的。
而把法律分为社会法律和国家法律“二元”对立更是错上加错。
把国家权力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是一种纷乱的思想表现,全然不能成立。
国家法律产生于社会,作用于社会。
国家的权力来源于民众,应服务于民众,始终在民众的监督之下,这是法制的自我完备机制,而社会矛盾体的斗争则是其存在的原动力。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国家法律,社会法律,有感与商榷《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一文,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一篇大作,发表在《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上。
为了行文之方便,以下简称“周文”。
读过该文后,对本人的感受颇多,文章中的思想和观点是对本人有一些法意上的启发和思索,但其中要紧立论和思想观点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
因而有必要提出来同周教授进行商榷。
一、国家与社会是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国家与社会各自的地位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三个差不多问题。
周文认为,用“社会与国家两分的方法来分析东西方法律文化就会发觉,不管是在理论层面依旧在实践层面,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都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相关联,国家与社会的不同关系决定了法律的式样。
”①不难看出,这是把本来包括三个差不多问题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予以简单化。
用社会与国家的“两分方法”,“一刀切”地把东西方法律文化分为两个式样:“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与我国的国家主导模式。
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是社会操纵国家的工具;我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我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操纵社会的工具。
”②在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时,采纳“两分”方法,是用国家与社会的区别点概全了这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只看到它们之间作为两个概念的区别,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互动性和相一致性。
从理论上讲,人从动物分离出来那时起就有了社会,就有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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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活动、历史、设计、方案、意见、情况、方法、条件、动力、前提、领域、效益、质量、模式、运行、地方、认识、问题、矛盾、系统、机制、有效、主动、深入、充分、整体、现代、平稳、均衡、平衡、合理、良好、和谐、民主、公平、发展、建立、出台、制定、提出、研究、措施、规律、位置、关键、支撑、安全、力量、地位、精神、基础、需要、事权、氛围、利益、权利、环境、政策、途径、职能、资源、重点、负担、能力、方式、作用、结构国家在社会法中的角色——对比国家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之角色内容摘要:本文通过论述以行政法、民法为代表的公私法和社会法中国家的不同地位,并从历史背景、调整对象、性质、救济、利益本位和价值取向几方面作了对比,旨在说明国家在社会法上的地位是与在公私法上截然不同的,就此国家必须在各个法律的轨道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充分协调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使国家在明确的法制轨道上平稳发展。
关键词:国家地位社会法民法行政法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Social Law─Comparing With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Civil Law And In The Adeministrative LawAbstract:In the paper,the author discussed the different positions of the state in the social law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the anthor dicuss civil law and adeministrative law as the example of the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and compared the adjusted object,the property of the law and the value ,in order to explain the distinct position of the state.Therefore,the state has to fulfill its function ,for harmorizing nationalinterest,social interest and individual interest in every law track.The last aim is that the the state can develop steadily in clear law track.Key Words:the state,position, social law,civil law,adeministrative law从专制社会发展到民主社会,要求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要更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必须考虑如何从法律上更好地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利益是介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中观层次。
继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之后,法学家把出台的劳动法、消费着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这些相类似而又不同于以往行政法、民法的所有法律称为社会法,成为继公私法之后又与其并列的第三大法域。
{1}考察这三个不同的法域,国家一直是以不同面目示人的,而且其在这些法律当中所处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则发挥的作用也就不同。
因此,弄清国家在不同法域中的位置,对于其在自身的轨道上运行,充分发挥自身应有的各项职能,达到国家、社会、个人的共荣有着重要作用。
本文为方便起见,以民法、行政法为代表来说明公私法。
一、国家在各法中明确定位的意义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为了谋求自身小集团和个别领导的利益,不惜滥用自身权力甚至践踏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如在房屋拆迁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卓著,在对居民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滥用行政职权,甚至动用公检法司强行拆迁,即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定位不清的表现。
行政机关是国家的代言人,由于其权力的干涉,往往大量“民告官”的案件是公民承受不了诉讼之各方负担(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而败诉或仅成为“判决书上的赢家”。
再则,如果我们在一个劳动纠纷中采用民法的方法加以调整,必然达不到法律之公平,因为雇主永远在经济地位、主动权上优于雇员,雇员接受雇主的侵夺,往往是基于自身生活保障之考虑,如果仅从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认定双方签定的无人身损害的“合法”合同有效,实际上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达不到我们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在行政法、民法、社会法中,它们之间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人都无一例外地参与进去,如果国家在调整一个社会关系时既要用行政权力加以干涉,又要居中裁判,有时候还假借保护弱者之名只寻求所谓的国家利益,那么,无疑将丧失国民对其的信任,导致整个法律系统的混乱,人民生活、国家运行将无法可依,毫无秩序。
因此,在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的今天,各种利益的摩擦冲突不断,就需要国家站在不同角度有序调节,形成各方位的共荣。
在行政法中,国家管理即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到监督,目的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国家利益。
在民法中,国家作为居中裁判者仅需要告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产生纠纷后应当事人要求作出裁决,维护合法一方的利益。
而社会法中,国家作为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人,平衡其与强势的利益,实现社会利益。
事实上对弱势群体之保护也是对强势在长远发展中利益的变相维护,只是这种维护并不体现在某一个强势身上,而是通过社会环境和社会氛围的营造,实现强势、弱势之最大化利益。
社会法作为相对于公私法而言的一个新兴法域,它关系到了不容忽视的社会利益。
国家在这个利益中必须始终坚持自己作为平衡协调人的角色,才能从这个基本立足点出发,制定各种政策,解决强弱势的冲突矛盾,并在承担一些财产责任时不致作出无谓的牺牲,适时解决问题,最终达到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协调和整合,为国家机关的管理,公民个人利益最大化提供和谐的社会氛围。
我认为,如果国家知道在不同法律领域内自己究竟是谁,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从而采取具体措施行使自身职能,扮演好自己的不同角色,将会使国家社会之发展处于有序的运行状态中,并产生良性循环。
二、国家在各法中的地位(一)社会法中:国家——“协调平衡人”社会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后逐步提出来的,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如一些垄断企业对生产资料、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的垄断导致市场价格信号失灵,价格与供求关系的规律被打破,市场不能有效发挥对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生产者、经营者、控制股东等作为利益的最大化追求者,必然对消费者、中小股东等隐瞒一些重大的信息,致使消费者、广大中小股东在行为时作出错误决策,不利于市场的秩序性。
生产者尤其是垄断资本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将会采取破坏环境等只有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贫富悬殊的扩大化,使得经济上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在这种情况下,强势的一方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不可能牺牲自己通过优势来获取更多的利益,则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来协调市场交易的公平合理,这便是国家。
即是说劳动者、失业者、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以及上述的消费者、中小股东都需要国家强势之扶持,与其相对方抗衡,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西方国家在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时制定一系列经济法规,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参与经济生活,其本质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
因此,为了保护经济活动中弱势群体的社会经济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而制定各种社会法律规范,形成社会法。
在社会法中,国家不是市场交易关系中的当事人,而仅作为协调双方利益的平衡人,站在社会利益社会本位的立场上运用立法手段,制定法律,使国家对强势的监管和弱势的保护有法可依,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发挥其经济行政管理职能,承担规制监管强势主体,保护弱势群体职责,如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等。
国家从社会宏观出发,站在弱势一方替弱势抗衡强势,这是其平衡双方的方法。
如最低工资工时的限制,产品质量中的严格责任,经济法中国家对市场进行调节的措施,宏观调控的手段等。
这里的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具体的代表是立法机关、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行政部门。
(二)行政法中:国家——行政管理者依现今行政法学的观点,国家不是行政法中的主体。
但在行政法中,国家却一直以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的形式出现,成为国家的代表,行使国家的管理职能。
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认识有平衡论、控权论,还有控权——平衡论,笔者更赞同行政法的控权——平衡论,控权是方法,平衡是目的,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的平衡,平衡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时的状态。
{2}通过控制行政关系中的权力,达到平衡行政关系的目的,更好地发挥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
在这里,行政机关所体现国家的职能是一个管理者的角色,保护公民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必然是行政法中的一方行政主体,但是这种公民权利的体现是从公法的角度通过传达国家意志,体现国家意志来实现的,是“适用于传达国家意志的法律,从渊源到其适用都是如此”。
{3}行政法通过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程序,如行政制导、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来体现国家的功能所在。
由此看出,国家在行政法中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
(三)民法中:国家—─“仲裁人”与“夜警”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我们将其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这里,设立民法的前提被定在平等的基础上,涉及私人利益即个人利益,从罗马简单商品经济到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甚至到今天,各方民事主体都在平等地位下自愿地从事民事活动,如订立契约、私人借贷等。
民法以人格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为支柱,不断发扬光大,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面对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各种纠纷国家仅处于“仲裁人”和“夜警”的角色。
可以说,民法是积极地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对现存的社会关系加以认可和疏导,维护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它的规定不是禁止性的,而是规定人们被允许做什么,怎么做,给人们提供进行民事活动的各种选择方案,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平等协商,以实现其民事权利和义务。
可以说民法就是一部体现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自由权的法律,当然这些权利不能与公共利益相违背,不能侵犯他人利益,国家在此是用法律明确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保障机制,而其本身不能对这些权利进行干涉,仅处于一个居中裁决的地位。
国家对民事主体民法中权利的干涉和侵犯是对私权、自由、民权的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