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社会法中的角色-对比国家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之角色精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字】活动、历史、设计、方案、意见、情况、方法、条件、动力、前提、领域、效益、质量、模式、运行、地方、认识、问题、矛盾、系统、机制、有效、主动、深入、充分、整体、现代、平稳、均衡、平衡、合理、良好、和谐、民主、公平、发展、建立、出台、制定、提出、研究、措施、规律、位置、关键、支撑、安全、力量、地位、精神、基础、需要、事权、氛围、利益、权利、环境、政策、途径、职能、资源、重点、负担、能力、方式、作用、结构
国家在社会法中的角色——对比国家在民法
和行政法中之角色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论述以行政法、民法为代表的公私法和社会法中国家的不同地位,并从历史背景、调整对象、性质、救济、利益本位和价值取向几方面作了对比,旨在说明国家在社会法上的地位是与在公私法上截然不同的,就此国家必须在各个法律的轨道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充分协调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使国家在明确的法制轨道上平稳发展。
关键词:国家地位社会法民法行政法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Social Law
─Comparing With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Civil Law And In The Ade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In the paper,the author discussed the different positions of the state in the social law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the anthor dicuss civil law and adeministrative law as the example of the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and compared the adjusted object,the property of the law and the value ,in order to explain the distinct position of the state.Therefore,the state has to fulfill its function ,for harmorizing national
interest,social interest and individual interest in every law track.The last aim is that the the state can develop steadily in clear law track.
Key Words:the state,position, social law,civil law,adeministrative law
从专制社会发展到民主社会,要求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要更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必须考虑如何从法律上更好地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利益是介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中观层次。继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之后,法学家把出台的劳动法、消费着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这些相类似而又不同于以往行政法、民法的所有法律称为社会法,成为继公私法之后又与其并列的第三大法域。{1}考察这三个不同的法域,国家一直是以不同面目示人的,而且其在这些法律当中所处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则发挥的作用也就不同。因此,弄清国家在不同法域中的位置,对于其在自身的轨道上运行,充分发挥自身应有的各项职能,达到国家、社会、个人的共荣有着重要作用。本文为方便起见,以民法、行政法为代表来说明公私法。
一、国家在各法中明确定位的意义
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为了谋求自身小集团和个别领导的利益,不惜滥用自身权力甚至践踏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如在房屋拆迁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卓著,在对居民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滥用行政职权,甚至动用公检法司强行拆迁,即是行政机关对自
身定位不清的表现。行政机关是国家的代言人,由于其权力的干涉,往往大量“民告官”的案件是公民承受不了诉讼之各方负担(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而败诉或仅成为“判决书上的赢家”。再则,如果我们在一个劳动纠纷中采用民法的方法加以调整,必然达不到法律之公平,因为雇主永远在经济地位、主动权上优于雇员,雇员接受雇主的侵夺,往往是基于自身生活保障之考虑,如果仅从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认定双方签定的无人身损害的“合法”合同有效,实际上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达不到我们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在行政法、民法、社会法中,它们之间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人都无一例外地参与进去,如果国家在调整一个社会关系时既要用行政权力加以干涉,又要居中裁判,有时候还假借保护弱者之名只寻求所谓的国家利益,那么,无疑将丧失国民对其的信任,导致整个法律系统的混乱,人民生活、国家运行将无法可依,毫无秩序。因此,在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的今天,各种利益的摩擦冲突不断,就需要国家站在不同角度有序调节,形成各方位的共荣。
在行政法中,国家管理即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到监督,目的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国家利益。在民法中,国家作为居中裁判者仅需要告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产生纠纷后应当事人要求作出裁决,维护合法一方的利益。而社会法中,国家作为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人,平衡其与强势的利益,实现社会利益。事实上对弱势群体之保护也是对强势在长远发展中利益的变相维护,只是这种维护并不体现在某一个强势身上,而是通过社会环境和社会
氛围的营造,实现强势、弱势之最大化利益。社会法作为相对于公私法而言的一个新兴法域,它关系到了不容忽视的社会利益。国家在这个利益中必须始终坚持自己作为平衡协调人的角色,才能从这个基本立足点出发,制定各种政策,解决强弱势的冲突矛盾,并在承担一些财产责任时不致作出无谓的牺牲,适时解决问题,最终达到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协调和整合,为国家机关的管理,公民个人利益最大化提供和谐的社会氛围。我认为,如果国家知道在不同法律领域内自己究竟是谁,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从而采取具体措施行使自身职能,扮演好自己的不同角色,将会使国家社会之发展处于有序的运行状态中,并产生良性循环。
二、国家在各法中的地位
(一)社会法中:国家——“协调平衡人”
社会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后逐步提出来的,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如一些垄断企业对生产资料、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的垄断导致市场价格信号失灵,价格与供求关系的规律被打破,市场不能有效发挥对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生产者、经营者、控制股东等作为利益的最大化追求者,必然对消费者、中小股东等隐瞒一些重大的信息,致使消费者、广大中小股东在行为时作出错误决策,不利于市场的秩序性。生产者尤其是垄断资本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将会采取破坏环境等只有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贫富悬殊的扩大化,使得经济上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在这种情况下,强势的一方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