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与国内外院士专家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快速提升,设立XX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建设以学科为依托,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通过院士及其团队的指导、参与,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为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建设与发展,发挥好进站院士的重大作用,根据XX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设站(室)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需求,学科具有一定优势或发展潜力,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二)拥有一定数量和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研发人员队伍;(三)与1名以上院士(包括外籍院士)签署有3年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技术合作项目和科技研发目标;(四)有一定的合作基础,能够为院士及科研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三章工作站(室)的职责任务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主要职责任务是:(一)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主体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指导;(二)开展以院士及其团队为对象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求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三)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本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四)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五)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省、地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设立,由相关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申请,填写《XX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申报书》,经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人才工作办公室,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文、授牌。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会议精神,按照习总书记关于科协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和五大重点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国科协组织地方科协开展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为加强建站工作的有效管理,推动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的宗旨是以现有工作为基础,继续发挥科协优势,突出示范引领作用,以行业、区域有代表性的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工作重点,在已建站(园区服务中心)的企业(园区),开展“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进一步发挥科协在建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是企业(园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引导院士专家深入企业、服务企业创新的一种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
推动建站工作是各级科协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
开展建站工作,帮助企业解决难题、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解决产业难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极大地提升了科协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明确目标。
面向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充分发挥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和各方面专家的优势和作用,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作用,集聚创新要素,形成合力。
(二)规范管理。
通过统一申报、差额评审的方式,公开评选并确定示范单位;采用财政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按照工作要求,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和追踪问效等各环节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桂科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推动作用,搭建科技合作和交流平台,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育,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交流,提升我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A层次人才,或符合A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B层次科技人才,或符合B 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增选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包括(两院)院士工作站、(国外)院士工作站和其他A层次人才(人才姓名)工作站。
(两院)院士工作站是指自治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建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国外)院士工作站是指承建单位与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中明确的相关国家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其它国家、国际组织院士需获认定为自治区A层次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其他A层次人才(人才姓名)工作站是指承建单位与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中的其他A层次类型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站,是指承建单位与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旨在联合攻克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在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的积极作用,搭建自治区企业与院士专家的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提高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建设要坚持“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原则。
第三条工作站服务内容: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供服务;为企业人才队伍培养提供服务;为企业技术研发攻关提供服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中国科学院院士咨询新疆工作站、新疆科协中国工程院院士咨询工作站(以下简称:新疆科协院士咨询工作站)是自治区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协调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发展和咨询服务工作,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工作联系,积极推进自治区企业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负责协调院士及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指导院士工作站制定工作计划、申报科技项目及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院士工作站申报审批、授牌、组织评估和表彰奖励,推荐先进工作站申报中国科协院士工作站。
(四)工作站建成后,主要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运作。
地(市)县科协和有关部门作为工作站建设的主管部门,对所推荐设立的工作站承担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应当为工作站建设争取政策支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定期向自治区科协反馈所辖工作站的运行状况,积极配合自治区科协向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适需增值服务。
第三章申报类型与条件第五条工作站按照申请建站主体不同,分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两种不同类型。
1、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2、企业集中的园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行业协会(联合会)、大型集团公司等可申报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2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建站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贯彻产学研合作方针,更有效提升成都市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高科技成都和试验区建设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撑。
第三条“工作站"建设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原则。
“工作站”以设站单位命名,称为成都市××(设站单位简称)××(技术领域名称)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
第四条鼓励各行业专家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工作站”的工作。
企业可采用多种形式与专家或专家团队合作。
第二章建站第五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六条“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申报条件(一)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和有条件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进入发展阶段,产业发展态势好,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各类企业(国企、民营、股份制)。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科研队伍。
(三)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后勤保障。
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附件1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工作,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我省聚集,促进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独具特色的河北高层次人才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和战略发展的相关问题,并逐步建立起院士专家与企事业单位协作的长效服务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四)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
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企业科协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工作,每年6月底前报各设区市科协。
各设区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总体需求和企业条件择优审查后报省科协审批,于当年9月中下旬由河北省科协(或省科协联合当地市委、市政府)统一授牌为“河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昭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昭通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昭通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加大我市招才引智力度,促进企事业单位与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根据《昭通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类人才到脱贫攻坚一线创新创业的意见》(昭发〔2017〕3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力争到2020年在我市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30个左右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昭通市特色优势产业、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新兴产业等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需求、人才瓶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搭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着力解决我市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推进创新型昭通建设。
第三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在市科技局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工作站办公室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工作,与建站单位签订任务书,定期检查指导,建站期满后组织考核验收。
第五条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二)负责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省内外高校院所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事宜;(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使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运行,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规范**医院建设和运营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本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接受**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和市科协等单位的考核管理以及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
具体管理工作由**医院负责。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结构及职责:(一)站长:由**医院院长担任,主持全站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决策。
指挥、协调全站各项工作的正常实施。
发挥全站的整体功能,明确站内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重大事项坚持民主决策。
(二)副站长(院士):由医院聘请的院士担任,全面负责工作站的科研工作,指导站内研发团队进行科研攻关,并研发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三)副站长:由医院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在站长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副站长(院士)完成全站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站长负责。
按照站长要求完成科研计划的制定与项目管理。
完成站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站长助理: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与协调院士及团队开展工作。
(六)项目部:主要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七)转化医学研究院:根据项目研发的需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实施方案。
(八)实验检测中心:配合项目开发及实验需要,完成所需项目的实验室检测。
第五条本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指导原则,以建站主体创新需求为导向,以设站单位相关学科为依托,以医学科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等高端智力资源,为建站主体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促进医疗新技术应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海岛群众。
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一)为**群岛新区肝癌等肝胆胰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就相关发病因素进行预防干预。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区内外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我校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这一重要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技术需求,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本校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二)推动和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五)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工作站的基本要求为:(一)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学校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通过建站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管理办法,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工作。
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等其它事项。
(五)负责报告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
每年末要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第六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集聚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服务,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省科协《关于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闽科协发〔2010〕5号),《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站”),是指经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审批建立的院士站。
第三条院士站应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提高科研水平、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人才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建站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柔性方式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引导院士专家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为建站单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院士站命名,名称为:授予“厦门市×××(设站单位全称)厦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院士站建设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项目带动、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第六条院士站主要任务:(一)根据企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组织院士、专家开展技术创新、专题讲座及专业技术培训,为产业及企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建院士、专家和建站单位研发人员组成的联合攻关团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项目合作,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的先进科技成果,合作推进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和产业化;(三)协助建站单位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建立知识产权体系;(四)与院士专家团队或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共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机制,联合培养创业创新人才,建立各类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协助建站单位引进、聚集、培养高素质的创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五)与建站单位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市级(含)以上的重大专项、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等,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若干战略性技术和战略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在国家战略优先领域率先实现跨越。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XXX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实施科技兴企、人才强企战略,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促进综合交通行业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发挥院士专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和带动作用,决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站)。
第二条为促进院士站规范化管理,保障运行质量,根据《XXX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第二章目标管理第四条院士站建设坚持以交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企业为主体,以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任务为:(一)以综合交通研究为核心,开展产业及企业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三)将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关于综合交通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指导和带动我院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维护好建站基本条件。
与相关专业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及其团队签订不少于3年的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公环境条件;建立企业研发机构,配备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年度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2%;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健全,有年度工作指南、工作计划和总结;发挥企业XXX在创新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建立健全以项目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体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促进行业进步关键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以及企业自主创新需要,开展技术创新,广泛征集意见,建立课题研究项目库。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 5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认证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或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协— 6 —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管理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2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建站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
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研发平台作用,规范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工作,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榕政综[2015]37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定,坚持项目合作、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组成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评审小组”),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认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第四条在福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税收关系隶属于本市,且符合《若干规定》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协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基地企业、软件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他设站企业提供近三年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财务报表中可体现科技活动经费数据的此项可不提供。
);6、企业与院士(专家)签定的合作合同或协议书原件;7、院士(专家)工作站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工作站的办公条件、研发条件、后勤服务保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
);8、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设站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合作或人才培养合作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运行经费投入情况、工作站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影响情况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企业等单位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工作站旨在深入实施“草原英才”工程,强化我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区院科技合作,通过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团队,促进多领域、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提升我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厅和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服务。
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工作站建设的组织管理事务。
第二章工作站主要任务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工作站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联合攻克产业发展关键技术为主要任务,示范和引导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 为企业及行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 围绕企业及行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以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3. 针对企业及行业发展的需求,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4. 关注与企业及行业发展相关的国际先进技术转移,探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渠道与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5. 结合企业及行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科技合作攻关计划,确定合作研发项目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联合申报国家、自治区和盟市科技计划项目。
6. 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培育,积极创造条件,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合作共建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联合培养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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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促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工作站加强科学管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进一步提质增效,推动工作站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建设工作。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认证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
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受理、集中审核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申请,适时公布认证结果、发放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经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确定授权的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及下一级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认证建设方案的制定,认证建设工作的实施,认证初审结果申报,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认证范围为经地方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认证标准:
1.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主体须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站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2.工作站基本要求: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任务,建站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3.工作站运行管理要求:工作站应建有必要的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进行认证申报。
1.组织认证申报。
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发布认证建设工作通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组织地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单位申报,并负责审核申报材料。
2.评审认证单位。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按照科协项目管理办法,审核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确定各地开展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的授权单位。
授权单位须制定认证建设工作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审批。
3.开展认证建设工作。
授权单位按照批准后认证建设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工作。
各建站单位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进行认证申报,填报相关数据材料。
各授权单位根据分配账号登录系统,按照逐级申报审核的原则,对数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初审结果,重点核查认证标准的符合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
初审结果在9月30日前上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
4.审核认证。
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根据各授权单位上报的初审结果,采取专家评审及抽检核实的方式,开展认证,在11月30日前确定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结果并公布名单,公示后发放认证证书。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条已由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授权开展认
证建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变化,负责本辖区内已认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年度数据更新,以及后续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已认证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须在每年3月31日前,登录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进行年度数据更新报备。
各授权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报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
对于未能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第一年将予以整改处理,第二年度仍未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将取消认证。
第十二条对于后续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证,已授权单位无需再上报认证建设工作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每年度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发布的认证建设工作通知开展认证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通过认证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取消认证资格:
(1)在认证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合作院士专家团队反馈评价差,主动要求取消的。
(3)无故不参加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更新报备、考核的。
第六章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对通过认证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评选工作;对认证组织单位,优先推荐参加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并积极争取后续政策支持;对通过认证的工作站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推荐
参加中国科协组织的相关评选。
第十五条为通过认证的工作站,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产业发展趋势,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定期发布院士专家科技成果、企业难题技术需求,开展院士专家与企业对接活动,围绕国家重大产业发展,组织通过认证的工作站开展协同创新,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源信息库共建共享,为各地开展建站工作提供支撑。
第十六条认证标准及认证结果将在院士专家中进行发布和宣传,推动更多的院士专家积极参与到建站合作中去,为建站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