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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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二)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就安全监

管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相关部门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条??投诉举报的受理

第七条??受理投诉举报的处理

(一)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个工作日。

(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本制度第二条(一)、(二)、(三)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尚未发现的,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给予500元—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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