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关于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豫政办[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鲁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生态基础和安全保障。
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且时空分布不均,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率先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为奋斗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以用水计划管理和过程监控为手段,以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与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考虑防洪、供水、生态需求,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坚持科学用水,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顺序,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持依法管水,依法管理各类水资源及涉水事务,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7]99号)和建设“温泉之都”的部署,为切实推进全市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加强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清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各有关区县局要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内所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详细情况,填写全市地热资源(温泉)企业开发利用情况表(见附件),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各有关企业单位要认真配合当地国土部门工作,如实提供地热勘查开发、探矿权采矿权证办理等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及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五方十泉”建设打造“温泉之都”的意见》(渝办发[2006]2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一圈百泉”打造“温泉之都”的通知》(渝办发[2008]184号)以及《专题研究“五方十泉”地热、用地管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6-284)等文件精神,我局积极支持纳入“五方十泉”“一圈百泉”、“温泉之都”的地热开发企业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我局将落实市政府优惠政策,制定具体措施,简化办事程序。
(一)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的地热矿产地采矿权的,采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价款不评估,用类比方法选取优惠价款标准收取采矿权出让价款。
(二)凡已取得探矿权且探矿权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我局直接受理采矿登记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评估、不招拍挂、不收取采矿权出让价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22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
见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
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 [J], ;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 [J],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J], ;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J], ;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1998.12.16施行日期1998.12.16文号中编办发14号主题类别矿产资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6日中编办发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使尚未开始机构改革的地方政府无所适从,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协调一致,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二、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三、企事业单位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并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京水务地〔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地〔2022〕8 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地下水精细化管理,落实机井建管用责任,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3月28日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井管理,推进地下水资源精细化管控,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井,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动力机械驱动水泵抽取地下水用于城乡生活、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园林绿化等的水井,含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水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井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机井管理政策、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井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为机井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所属机井建设、运行管理、取水计量、污染防控、数据报送、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凿机井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填写登记表。
(一)年取水量大于或者等于 5 万立方米的新凿机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二)年取水量小于 5 万立方米的新凿机井或者取水许可量需增加的更新机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三)取水许可水量不需增加的更新机井应当填写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鲁政发[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7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管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当前供热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多年来,我省城镇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截止2005年底,全省已有48个城市和29个县城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设市城市热化率达到34.9%,为节约能源、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供热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供热管理手段薄弱、法规建设滞后、监管责任不清等,致使供用热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供热市场不规范等。
在供热体制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和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管理工作和供热体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镇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以培养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稳步推进供热体制的各项改革。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热、矿泉水资源,推进温泉和矿泉水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注重开发效益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项目管理(一)加强勘查项目登记管理。
地热、矿泉水资源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地热、矿泉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勘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侵占、破坏地热和矿泉水资源。
(二)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鼓励国资相关单位参与辖区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在我市范围内初步查明地热、矿泉水资源成矿远景区的分布范围、资源特点;查明未持证开采的温泉企业所用地热资源水温、水质、出水量等情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地热、矿泉水资源项目库、拟订年度勘查项目出让计划。
项目库应符合《清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加强勘查项目出让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的审批,探矿权的出让、新立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
我市出让的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L对于空白区新设勘查项目,原则上按照自然资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下水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合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勘查、开辟、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下水和防治地下水污染,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基本原则) 开辟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合理储备、防治污染、加强监测、严格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与水位控制制度。
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地下水管理与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负责,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严控开采,防治污染,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第六条(开辟利用主体责任) 开辟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安全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治地下水污染。
因违法开采、开采不当造成地下水伤害、污染,或者者因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众参预和表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伤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对伤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由矿业大省向矿业强省迈进,助力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一)优化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统筹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因素,加大钨、锑、锡、钼、铜、金、钒、稀土、锆、铌、钽、锂、金、萤石、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及地热、矿泉水、硅石等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力度,明确重点勘查开发区域,建设赣北沿江、环鄱阳湖、赣东北、赣西北、赣中南5个各具特色、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矿业经济区。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紧缺程度和相关规划,制定年度区块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可动态调整,新矿业权出让后应及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地质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
坚持底线思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应优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
扎实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战略性和紧缺、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允许在办理探矿权登记后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如何缴费
•74 •编读往来% Vk2016 年第 2 期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如何缴费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 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第 3条第2款规定:企事业单位已经缴纳矿泉水、地热水 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 源费。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3号)第1条、第3条规定,企事业单 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缴纳水 资源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条例》(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28条规定“取水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问题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 应缴几费?烦请给予解答。
大连市水务局水资源处闭德华2016 年 1 月 19 日根据笔者对现有政策的理解和我国绝大多数省政府的明确规定,答复如下:一、取用水资源均应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纳水资源费。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 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 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 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 源费,取得取水权”。
因此,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 缴纳水资源费,才是合法取水。
二、开采地热水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请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
2006年2月21 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 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 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 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费”。
2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52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是中编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补充,在国务院对有关部门职责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仍应执行14号文件的规定。
二、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在地热水、矿泉水管理问题上,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发一证、收一费”。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2003年6月6日国土资函[2003]15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地方立法时,考虑将矿泉水、地热水进行统一管理规定,这就涉及到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
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辽宁省人大农经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四部门,就《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文件的效力问题到你办进行了咨询,有关同志作出了口头答复。
据其反映,答复内容是:*9,对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答复多次,14号文件是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编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过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一个补充,该文件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地热、矿泉水、采砂等问题,原则上应发一证,收一费;第三,地热、矿泉水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决定。
接到有关地方的情况反映后我部领导非常重视,进行了慎重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从1994年国务院法制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起,至2000年中编办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问题分工的复函》止,已多次明确了矿泉水、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密切合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云政办发[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水资源较为短缺的省份。
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严重,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深化供排水管理体制和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云南省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省是水资源较为短缺的省份。
全省人均水资源开发利用只有310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350立方米的水平,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严重。
目前全省城市日缺水约100万立方米,昆明、玉溪、曲靖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缺水尤为严重,人均水资源低于1700立方米的国际用水紧张警戒线标准,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特提出以下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一、全省水价改革的基本情况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涉及到水资源费、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多个环节,影响面广。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9•【文号】国土资发[2002]414号•【施行日期】2002.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对地热(含地热水,下同)、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手续、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依法做好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
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执法监察总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精神,为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发利用行为,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专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矿泉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饮用健康的一种矿产资源,地热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也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
整顿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开发利用活动,建立良好的开发秩序,是实现合理开发,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生态文明、走低碳经济之路的重大举措。
对全面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对战胜能源、资源危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提高对整顿规范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推动我省地热水和矿泉水开发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效率高、环境污染少、永续利用有保障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确保2013年底实现以下目标:(一)地热水、矿泉水开发领域无证勘查和开采、严重破坏地质环境等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违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二)资源家底清楚,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集中开采区合理布设井距,严格控制开采量,严禁超采滥采,防止资源浪费、衰减或枯竭,确保可持续利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川办发[1999]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川办发〔1999〕52号)地热、矿泉水是宝贵的特殊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对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地热、矿泉水的勘查与开发,制止在勘查开发中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保证勘查、开发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现就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勘查、开发的管理。
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必须依法进行勘查、开采登记,经审查批准,持勘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方能进行勘查施工和生产性开采。
二、严格鉴定程序,确保消费者权益。
地热、矿泉水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密切相关,凡是提供消费者使用的地热、矿泉水,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鉴定。
各开发单位必须按照鉴定的水温、水量及储量如实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和投资。
三、严格勘查中的用地管理。
对进行地热、矿泉水风险勘探的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供给所需土地,其范围不得超过勘查矿区范围。
严禁借勘查地热、矿泉水之名成片征用土地。
对长时间不使用造成荒芜的土地,依法收回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开发中的用地管理。
对未经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确定储量的地热、矿泉水开发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供地。
地热、矿泉水开发单位必须持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储量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用地范围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超范围供地。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威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1〕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1.规范取水许可制度。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许可的情形外,凡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其中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用水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
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外,在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范围内取用主要供水水源地地表水和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直接从水库、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对于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新增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用水和从污水处理厂取用再生水的企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期间,要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审查属高耗水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36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
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时,应将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配置、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专项规划纳入其中,并主动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同时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建设项目的水源勘查和水资源论证工作。
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必须事先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依法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的有关规定。
三、整顿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现有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调查和整顿工作,详细调查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严格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秩序。
对于有采矿许可证而无取水许可证或者有取水许可证而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限期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对于既无取水许可证又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对符合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和具备开采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取水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和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各省辖市要于2007年3月底前将调查和整顿情况分别报送省水利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符合补办取水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审批。
补办许可证工作必须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严格履行职责。
对违法开采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正常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